據台灣聯合報報道說,台“移民署”主任秘書何榮村稱,若吳小莉想以“香港居民”申請入台證,因她具有省政協委員身份,“移民署”不會核準。
不過,“陸委會”官員指出,持有港澳身份的台灣居民,如果以香港居民的身份,代表的卻是“台商”或“台灣同胞”,還是會遭受處分;如果代表港澳居民其它團體,是否會受罰,目前港澳條例並沒有明確規範。
據了解,依照所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民眾不得擔任大陸地區職務,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吳小莉的新職引發觸法爭議,但台北對於這種“台灣民眾、香港居民、政協委員”的特殊案例,無法處理。
吳小莉表示,她目前確實保有台灣居民證件,但她居住香港14年,已得到香港居民身份,進出大陸也是持港人使用的返鄉證,而不是台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