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少女愛上強奸犯 法庭上為其求情願結婚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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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日前,廣西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強奸案時出現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當庭為涉嫌強奸她的被告人求情。經法庭調查得知,案發後疑犯已與受害人達成“私了”協議,兩人願結為百年之好。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訊 “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因為他現在對我好,我也對他好……”日前,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強奸案時出現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當庭為涉嫌強奸她的被告人求情。 經法庭調查得知,案發後疑犯已與受害人達成“私了”協議,兩人願結為百年之好。 輕信他人,初中女生遭強奸 2004年1月9日,龍勝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該鄉小嵐親屬報案: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13歲的小嵐到同學家玩耍時,被其鄰居小宇騙到家中強奸。 其親屬向民警報案說,小嵐因學習成績不理想,產生輟學外出打工的想法。當晚,她來到同學小燕家,央求其父帶她去撿滑石,小燕父親見她還小不肯答應,要她回校讀書。不久,小燕父親因有事外出,鄰居男青年小宇到小燕家,他們很快就聊上了。過了一會,小宇提出到他家坐坐,小嵐沒多想就答應了。在小宇睡房內,小宇將小嵐推倒在床上,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 接到報案後,民警決定立即傳訊小宇,但小宇已聞風潛逃,不知去向。 兩家“私了”,受害人請求撤案 原來,小宇得知小嵐親屬報案後,便悄悄潛到廣東打工去了,從此杳無音信。但一年後,小宇因思家心切,鼓起勇氣給家裏麵打了個電話。讓他感到意外的是,小嵐從他家裏得知他的電話後,竟給他打來電話,且並沒有責怪他,兩人還在電話裏聊了起來。此後兩人經常通電話,久而久之竟產生了感情。 轉眼到了2006年的8月,小宇偷偷潛回家,在縣城找到了在飯店當服務員的小嵐,兩人相互表達了愛慕之情。小宇還托父母做小嵐父母的思想工作,說願意娶小嵐為妻,請求小嵐到公安機關撤案。 小宇父母迫不及待地來到小嵐家,懇求小嵐父母說:“小宇以前做錯了事,現在他們倆人這麽好了,能否原諒他,協商解決算了。”當時小嵐的父母堅決不同意,但經不住小宇父母的再三勸說,他們的心軟了下來。兩家人商量好,由小嵐陪小宇到公安機關把案件撤銷,而小嵐嫁到小宇家。 2006年10月18日,小宇與小嵐雙雙走進龍勝公安局。小嵐對接待他們的民警說:“我父母以前來報案說小宇強奸我不是真的,我們當時隻是在一起玩,沒有發生性關係……”並請求公安機關撤案。但民警通過調查發現了其中的破綻。 法律無私,嫌疑人被判刑 2007年1月11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法庭上,被告人小宇認為自己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小嵐發生性關係,雖然小嵐開始有些不願意,但後來她也沒有反抗,應該不算強奸。 而受害人小嵐也向法庭遞交了書麵申請,請求對被告人寬大處理。她在申請書中說:“小宇以前雖然欺負過我,但當時我隻有13歲多,年紀還小,小宇也隻不過大我幾歲,都是年幼無知,不懂法,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因為他現在對我好,我也對他好……” 然而法律無私。法庭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小宇強行將小嵐推倒在床上,本身就是一種暴力行為。退一步來說,即使他沒有使用暴力,或者出於被害人的自願,也同樣構成強奸罪。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凡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隻要雙方生殖器已接觸,即構成強奸既遂。 1月17日,法庭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文中當事人均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