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老師強奸猥褻八學生 法院僅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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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強奸猥褻八學生 法院判決惹爭議

  禽獸教師僅獲刑五年

  本報記者 劉卓

  2006年9月10日,正值普天同慶教師節之際,永州市冷水灘區普利橋中學初中部的女生小玲(化名),卻將自己鎖在家中。就在一年前,時任小玲班主任的王將其騙至住處進行了強奸。

  經警方確認,在近兩年的時間中,落入王魔掌的學生多達8人。

  當公訴機關以王俊偉犯強奸罪、強製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三項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卻認為其“犯罪情節不屬惡劣”,有“自首”情節而“從輕”判處對方5年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強奸幼女應從重處罰。那麽,這起校園強奸案究竟該當何罪呢?近日,記者趕赴永州進行調查。

  8朵遭摧殘的“小花”

  永州市普利橋中學位於冷水灘區一個偏僻的小鎮,環境幽靜,8名慘遭毒手的女孩皆是該中學學生。經過探訪,記者找到了其中一名受害者小玲(化名)。“我沒想到這麽好的一個老師,像爸爸一樣,會這樣……”小玲哭訴道。

  2005年3月,小玲先後兩次遭到其班主任王俊偉以補課為名帶至宿舍進行強奸。此後,活潑愛笑的她變得沉默呆滯,精神恍惚,身體日漸虛弱。

  未滿14周歲的小華(化名)是一個外表漂亮卻性格內向的女孩,像小玲一樣,王俊偉也沒有放過她。

  200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王俊偉以輔導作業為由,將小華叫至其宿舍。王俊偉輔導了十多分鍾後,就說班上有同學反映小華身上有異味,要她脫衣檢查。小華原本是個愛幹淨的女孩,她天真地認為這是有人在打她的“小報告”,於是毫不猶豫地順從王俊偉脫下了她的褲子。

  天真稚嫩的小華還未意識到自己的劫難即將來臨,當她按照老師的要求閉上眼睛時,突然感到下體一陣撕心裂肺的痛……這時,她才明白,當大喊:“王老師,你不能這樣!”卻已經遲了……

  經過有關部門調查發現,在2005年6月到11月,小楊(化名)等另外四名女生五次受到王的猥褻,四人的年齡都不過15歲。之後,還有小路(化名)、小李(化名)兩名未滿14歲的幼女遭其強製猥褻。

  “我們都不敢跟別人說,我們最後商量出走。”小玲無奈地搖頭說。

  學校竟想花錢私了

  2005年12月25日,幾個飽受王俊偉淩辱的女生結伴離校出走。學校立即組織師生尋找,找回這些學生後,在追問她們出走的原因時,王俊偉的驚天惡行才浮出水麵。

  12月26日,王俊偉被冷水灘教育局監審保辦公室扣押。3天後,冷水灘公安分局將王俊偉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經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冷水灘警方將犯罪嫌疑人王俊偉逮捕。

  采訪當日,受害人小玲還告訴記者,事發後,普利橋中學王校長曾經表示可以私下解決,甚至暗示小玲離開學校。在今年上半年學期開學的時候,王校長還向其母親提出了賠償3000元錢了難,並讓其轉學。但當記者追問校長是否有此事時,對方否認。

  法院判決惹爭議

  此案在湖南省婦聯的督促下,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30日開庭審理。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開庭前沒有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監護人,8名受害女生甚至至今未能拿到判決書,致使受害者超出上訴時效。更加讓受害人家長氣憤不已的是,該判決書上寫著“其犯罪情節不屬惡劣”、“亦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故判處王5年有期徒刑。

  在冷水灘婦聯,記者看到了那份倍受爭議的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上,寫著:“……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俊偉犯強奸罪情節惡劣,縱觀本案,被告人王俊偉在奸淫兩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時,隻是利用了特定的師生關係,並未使用惡劣手段和殘忍的暴力行為,也未長期對被害人進行強奸,因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此,其犯罪情節並不屬惡劣……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王俊偉有自首情節,經查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人王俊偉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王俊偉犯有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製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隨後,記者找到了該案主審法官羅青青,他認為強奸14周歲的幼女應該重判,但是他覺得自己判決得適度,有一個處女膜沒有破,沒有造成很大影響。

  案卷已被上級法院調走

  但有關律師表示,強奸未滿14歲以下的幼女,隻要雙方發生性器官接觸,就構成強奸即遂。

  湖南省知名法學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的馬長生教授也表示,這個判決肯定有問題,至少應該在20年以上,利用師生關係奸淫學生,本身情節就非常惡劣。

  目前,該案案卷已經被永州中級人民法院調走,相關法官正在對案卷進行審查,將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案卷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法條解讀

  奸淫幼女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湖南省知名法學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的馬長生教授對記者解釋說,本案即使隻強奸一名幼女,那麽在刑罰的公允範圍內也應當判處在三年到十期間從重的刑罰,具體量化一下,被告人至少應判五年到六年徒刑,何況本案是強奸即遂兩人,未遂多名。如果再考慮被告人犯的猥褻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三罪並罰無論如何也不會是五年。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幾乎將將刑罰上可能的最優惠的處罰都給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卻顯得非常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