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初中生強暴並摧殘2名幼女 無罪釋放難平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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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初中學生強暴並摧殘兩名幼女不構成犯罪 施暴少年“無罪”難平民憤 永登縣檢察院: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警方證據律師:如案情屬實則構成強奸罪 受害女孩佳佳(化名)在醫院接受治療。 5月28日發生在永登縣大同鄉青寺村的3名初中學生強暴並摧殘兩名幼女的惡性事件經本報披露後,在社會上反響十分強烈。 目前,讓受害幼女的家長想不通的是,3名少年的行徑如此惡劣,卻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青寺村的村民們提及此事無不氣憤。 縣公安局:檢察院稱不構成犯罪 6月12日,記者再次來到永登對此事進行了深入調查采訪,村民們告訴記者,這幾名少年的手段如此殘忍,實在罕見,但事發後施暴的3名少年卻被無罪釋放回家,讓他們無法理解。據了解,事發後,永登縣公安局積極進行了調查取證,並證實小正和小天對豔豔實施了強奸,小誌對佳佳實施了猥褻。民警證實,他們調查後,將案卷直接移交了檢察院,檢察院回函說,3名少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隨後他們對3名作惡少年作出的處理分別是:小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治安拘留10天,但不予執行。小天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直接撤銷刑事立案,而將對佳佳進行猥褻的小誌移交檢察院,後在檢察院的建議下,對小誌實行直訴。 永登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紅城中隊一位民警對記者說,雖然小正和小天對豔豔實施了強奸,但檢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檢察院說不構成犯罪,所以公安機關也依照此款認為小天和小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小天撤銷了刑事立案的處理,對小正治安拘留10天。 縣檢察院:公安機關沒移交案卷 12日下午,記者跟隨受害人的家屬找到了永登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該科科長何英說,公安機關僅僅對小誌提起了訴訟,經檢察院審核後,建議公安機關對小誌實施直訴,不予批捕,其他兩名少年公安機關沒有向檢察院移交案卷。 何英說,3名少年的行為影響很大,性質惡劣,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和案卷,如果受害人的家屬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可直接向公安部門提起複議,直至公安機關重新立案調查為止。 律師說法公安機關做法欠妥 6月12日,記者就此事采訪了甘肅金中浩律師事務所賈秉禮律師。賈律師說,永登公安機關以“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而了結此案的做法難以讓人信服,從事件本身來看,犯罪嫌疑人對兩名幼女進行的摧殘,情節非常惡劣,對於幼女來說,遭遇強暴的後果非常嚴重。永登公安機關在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小天對幼女實施了輪奸的情況下還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很是不妥。同時,賈律師對永登公安機關隻把小誌移交到檢察院而把真正實施輪奸行為的小天和小正不予起訴的做法感到難以理解。盡管犯罪嫌疑人屬於未成年人,但已經超過14周歲,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如案情屬實則構成強奸罪 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高秉明律師認為,3名少年的行為性質惡劣,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立案偵查。如果小正、小天和小誌已經年滿14周歲,且案情屬實的話,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應對小正、小天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小正和小誌對兩名受害女孩在強奸行為之前的折磨使兩女孩達到重傷傷情,小正和小誌還構成故意傷害罪。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