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為給強奸案留證據 被迫產下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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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懷裏睡得正酣的嬰兒,年僅16歲的母親英子卻顯得十分無奈。幾個月前,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強奸,她發現自己懷孕後報了案,卻被認定沒有證據。為將施暴者繩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決定———“產嬰證奸”。 經對嬰兒進行DNA親子鑒定之後,近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年。施暴者最終受到了正義的懲罰。 然而,生命不堪承受之重,“產嬰證奸”現象的存在令人深思。 少女打工時遭受強暴 “產嬰證奸”,是指婦女被強奸後為證實自己確實遭受過侵害,自願或被迫讓自己生下與施暴者的小孩,再通過親子鑒定指控犯罪嫌疑人。 英子家住貴定縣鄉下,因家庭困難很早就輟學了。2004年5月,英子到貴定縣城關附近一家五金店打工。店主邱某某現年46歲,早年與英子叔叔相識。英子住在18號門麵,邱家夫婦住隔壁17號門麵。2005年1月16日晚,邱某某趁妻子外出,用鑰匙打開房門強行將時年15歲的英子奸淫。次日晚,英子心有餘悸,特意叫女同學陪自己過夜,但還是被邱某某以“煮麵條為由”叫過去,再次慘遭蹂躪。在邱某某的威脅下,英子一直不敢向人說此事。 春節過後,英子沒敢再去邱家打工。她在城裏的另一家飯館找到了活。不久,英子的肚子不斷“長胖”,老板夫婦發現她懷孕了。無奈,英子向家人和老板夫婦述說了她被邱某某兩次強奸的事。 當天下午,英子家人向警方報案。晚上,邱某某家人找到英子叔叔家,表示願意私了。在英子家人要求下,雙方寫下協議書。協議書寫明:“一次性付給英子醫療費、生活營養費8000元”。邱某某在協議上簽了自己的名字。 拿到“協議書”後,英子家人覺得這就是證據。之後,貴定縣公安局民警聞訊趕來,將邱某某和“協議書”一起帶走了。後來,警方告訴英子家人,由於報案太晚,沒有證據證明邱某某的犯罪行為,得等調查之後再作處理。麵對這種情況,英子和英子的家人做出了選擇:為將“犯事者”繩之以法,生下這個孩子。2005年10月初,英子的預產期即將到來,他們一家賣掉了值錢的東西,將英子送進了縣城醫院。同月29日中午,英子在醫院裏產下一女嬰。 當地警方對英子所生女嬰及嫌疑人做了DNA親子鑒定,結果表明邱某某確係該女嬰的生物學父親。由鑒定結果和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鎖鏈,證明了邱某某的強奸行為,他無法再抵賴了。 2005年11月,邱某某先後被刑拘和逮捕。日前,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7年。 求正義 付出一生幸福 施暴者終於被繩之以法,但英子和她的家人卻沒有些許輕鬆。英子本身還是個孩子,在內心深處並不想當母親,她隻是期待社會能給她一個公道。然而,“產嬰證奸”將使她今後的生活更艱難。 有關人士認為,類似英子“產嬰證奸”這種痛苦的維權方式會引發一係列令人擔憂的社會問題。 “產嬰證奸”,使受害女性生下與施暴者的孩子。社會工作者認為,受害婦女在今後撫育小孩的過程中,難以走出被強暴的陰影,無法過上正常的生活。對受害女性來說,正義的代價等於搭上了一生的幸福。 貴州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健認為,“產嬰證奸”還引發一個現實難題和兩個法律難題。他說,現實難題是英子等一些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她們尚需監護人監護撫養,根本沒有能力和條件撫養嬰兒。那麽,這個嬰兒的撫養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陳健說,類似案件引發的第一個法律難題是“施暴者強奸犯罪事實成立,作為該嬰兒血緣關係上的生父,對於因自己犯罪行為所生的小孩,他有沒有當父親的權利?”第二個法律難題是“英子剛滿16歲,如果不能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她要求邱某某承擔嬰兒撫養費的責任時,若對方拒絕,那麽嬰兒就應該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但誰來作為嬰兒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這起訴訟?” 據了解,重慶市2005年發生過類似案件,最後法院判決因為被強奸生下的嬰兒的監護權由當地福地院所有。 貴州大學一位從事社會學研究的專家認為,這種創傷所帶來的深遠影響不止於此,被強奸所生的孩子往往會麵臨著更大的人生波折。“產嬰證奸”,客觀上對孩子是不公平的。這個幼小的生命從出生起就注定十分“另類”,她的到來,既給其母親帶來沉重的生活壓力,同時,其出身問題將使其成長過程與眾不同。 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很可能母親會將對罪犯的仇恨發泄到孩子身上,孩子也可能仇恨帶她來到世上的母親,甚至最終仇恨社會、報複社會。 不讓“產嬰證奸”重演 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所DNA司法鑒定中心主任周強介紹說,這種情況下做DNA親子鑒定大可不必產下嬰兒,通過提取胚胎絨毛、羊水穿刺術或打掉胎兒後有效保存其組織均可供以後鑒定,達到取證目的。 但是,此類犯罪侵害的對象多為來自農村的未成年少女,她們和家人很少能熟識這些知識。在這種情況下,生下孩子討公道往往成為其最簡單的選擇。“產嬰證奸”現象的存在,深層次分析在於社會救助機製的缺失。此類事件發生後,如果有關部門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盡可能進行積極的幫助和幹預,“產子”悲劇必將大大減少。 而作為維護正義的政法機關,不僅有積極破案的義務,也有幫助受害者科學維權規避二次傷害的責任。英子的嬸嬸說,英子曾有根有據地指證邱某的作案時間、地點和情節,還提交了有邱某某親筆簽名的“私了協議書”以及相關證據,然而,當警方把邱某某帶到公安機關後,因沒有更充分的證據,將犯罪嫌疑人放了。英子和家人被迫選擇了“產嬰證奸”這條令人心酸的路。 貴州鼎尊律師事務所江勇律師提醒受害少女,“產嬰證奸”是個誤區,這種方式對證明強奸行為沒有意義。 據悉,由於家境貧寒無力撫養孩子,英子及其家人目前打算就孩子今後的生活及教育等費用提起民事賠償。然而,高達3000元左右的訴訟費使她們一籌莫展。對於小孩今後怎麽辦,英子和家人感到十分無助茫然。貴定縣婦聯表示,將盡可能對英子提供就業等方麵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