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涉嫌盜竊遭畫臉剃頭當街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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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個小時,張某一直低著頭



超市監控錄像拍攝到的情景

一婦女涉嫌盜竊超市衣物,被超市員工抓獲。該超市所在社區巡邏隊接到報案後,趕赴現場的巡邏隊員竟在該婦女臉上寫下“我是小偷”,並剪去其頭發,綁上其雙手,在其胸前掛上寫著“我是小偷”的紙牌,責令其站在超市門口示眾。

  昨日中午11時許,這一幕出現在晉江市羅山街道社店社區美佳購物中心門口。近兩個小時後,當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到時,該婦女被帶離現場。

  昨晚,據羅山街道辦事處介紹,目前一名當事巡邏隊員已被開除。此案警方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現場】

  畫臉剃頭當街示眾

  昨日中午12時30分許,記者接到線索趕到現場時,見到美佳購物中心門口站立著一名婦女。該婦女雙手被綁,頭發被剃成“陰陽頭”,胸前掛一紙牌,上書“張××,我是小偷”幾個大字;臉上被用黑紅兩色墨水在兩隻眼睛邊畫圈,額頭和臉頰上寫著“我是小偷”四個大字。

  不少群眾圍著這名婦女指指點點。張某一直低著頭,眼睛看著地上,不敢抬起。據目擊者介紹,這名婦女被罰站在超市門口,已有1個多小時。

  圍觀人員漸漸堵住超市門口。中午1時13分,羅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到,將張某及其兒子帶走調查。

  【起因】

  超市購物涉嫌盜竊

  美佳購物中心葉老板告訴記者,超市東西被偷,時有發生。一周前,超市在多個角落裝上監控器。

  葉老板給記者調看的監控錄像顯示,昨日上午9時40分,3名背著嬰兒的婦女,先後來到該超市二樓服裝櫃,開始挑選衣服。3名婦女在賣場內晃來晃去,而當時服裝櫃隻有兩名營業員。

  上午9時45分,錄像顯示,其中一名婦女在一個營業員看不到的位置,站了數十秒鍾,似乎是正在往身上藏東西。

  9時52分,另一名婦女(被抓到的這名)也躲開營業員視線,剛好站在監控探頭底下。錄像中清晰顯現,這名婦女將一條褲子塞進背著嬰兒的背袋。

  半小時後,三婦女準備離開。葉老板當即帶著店員追出,在超市門口將最後一個離開的張某抓住。從張某背後嬰兒袋底下,葉老板找到6條嶄新的褲子,還有幾個掛衣架。

  【反饋】

  一巡邏隊員被辭退

  昨晚,羅山街道辦事處給本報發來《關於社店社區個別治安巡邏隊員不當對待小偷行為的反饋》稱,超市工作人員抓獲一名小偷後,將小偷送交給社區治安巡邏隊。“其中一名巡邏隊員由於剛進隊不久,法律意識淡薄,抓獲小偷後沒有及時送往派出所,而是采取了一些不當方法,侵犯了被抓小偷的個人權利”。

  文件稱,這件事情發生後,羅山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羅山派出所、社店社區黨支部都非常重視,立即對該名巡邏隊員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扣發當月工資,同時對其予以辭退處理。

  【說法】 盜竊嫌疑人 豈能如此羞辱

  店老板

  是想引來小偷同夥

  抓到張某後,葉老板打電話叫來社店社區巡邏隊員。

  據張某介紹,兩名巡邏隊員趕到後,“超市老板叫他們剪我的頭發,畫我的臉”。張某說,兩名巡邏隊員立即動手:畫臉、剪頭發、掛示眾牌,“我沒辦法,一點辦法都沒有”。而她背上1歲多的孩子,則被放在超市裏。

  而葉老板則說,“這是巡邏隊員做的,跟超市沒關係。”葉說,他們這樣做,是希望能把張某已經逃跑的同夥引來。

  巡邏隊

  沒在張某臉上寫字

  一名自稱是社店社區巡邏隊負責人的陳先生,昨天在現場回答記者提出的“為什麽在小偷臉上寫字示眾”的問題時,他反問:“那你是說抓小偷是錯的嘍?”當記者問其為何不將盜竊嫌疑人扭送至當地派出所時,陳隻是說,“這樣的事情不要報道”。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社店社區辦公室,但沒有找到相關負責人。該社區主任陳立順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先是稱不知情,後又主動致電記者稱,據其了解,巡邏隊員並沒有在張某臉上寫字、剪頭發。

  派出所

  掛牌示眾肯定不對

  昨日下午,記者就此采訪了羅山派出所所長侯國猛。侯所長說,經過調查,犯罪嫌疑人張某已交代了自己的盜竊事實。

  侯所長還說,社區巡邏隊是群防群治力量,對於維護轄區治安,起協助公安機關的作用。依照有關規定,巡邏隊員在發現、查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立即與公安機關聯係,並配合將嫌犯扭送或移交至公安機關。

  “超市老板抓到小偷後,可以向110報案,也可以向巡邏隊員報案,兩種方式都行。”侯所長說,巡邏隊員沒有第一時間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當地派出所,而是對其采取“畫臉剪頭發示眾,這樣的做法肯定是錯的”。

  律師

  應該移交公安處理

  對此,福建僑聲律師事務所葉永宏主任認為,偷竊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而不應該在小偷臉上畫花臉、把她剃成“陰陽頭”掛牌示眾。他說:處理此類違法案件,是公安機關的職責,社區巡邏隊沒有法律授權。

  他說,張姓婦女涉嫌盜竊,但其人格依然受法律保護。他建議,張某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尋求保護自身權益:一是向公安機關求救;二是依照《民法》訴諸法院,要求有關人員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