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與瘋女上床被判強奸 大呼冤枉稱應算通奸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兩名男子夜晚路遇瘋少女,帶回家後又發覺少女很“聽話”,讓其脫衣服就脫衣服,兩男以為是天下掉下豔福,於是在少女的“自願”下先後發生了性關係。在被警察抓獲審判時,兩男大呼冤枉說對方是自願的。到底與精神病人自願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奸?昨日上午,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宣判:不管是否出於自願,引誘 精神病女子發生性關係屬強奸行為,以強奸罪判處兩男子有期徒刑10年。 案發 “撿”到瘋女當成是豔福 案件發生在今年5月26日晚8時許,32歲的摩托載客仔張阿環載著21歲的張阿法去兜風,當他們行駛到梅州五華縣某鎮公路上時,發現一名十八九的女子阿芬獨自在路上行走,兩人不懷好意地向阿芬打起招呼,並提出帶阿芬去消夜,誰知阿芬二話不說竟同意了。吃完夜宵後,因張阿環的老婆不在家,晚上11時,兩人把阿芬帶回張阿環家中。隨後,兩人又發現阿芬老是自言自語,說自己被人放了“教”(巫術),看起來有點精神不正常。 見此情況,兩人色心大起,說他們會解“巫術”,但阿芬必須脫掉衣服與他們睡在一起才行。誰知阿芬二話不說,竟非常“聽話”地迅速脫光衣服。對這個天降的“豔福”,兩人毫不客氣先後多次與阿芬發生性關係。事後,兩人又覺得收留阿芬是個累贅,便於次日下午,將阿芬送到同鎮上的鄭某做妻子。 定罪 強奸罪成立雙雙坐牢10年 但阿芬在鄭家住了一晚後,鄭某就發現阿芬精神異常,便於28日上午將阿芬又送回張阿環家中。就在張阿環不知如何處理時,阿芬的父親找上門將女兒帶走,並帶到衛生院檢查,結果發現阿芬有與人發生性關係的跡象。阿芬父親知道女兒有病,隨即向警方報案。當天下午,張阿環、張阿法兩人被警察抓獲。 5月31日,阿芬被送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經鑒定:阿芬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處於現病期。案發時其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喪失,評定其無性自我保護能力。 根據這份鑒定,五華縣檢察院以張阿環、張阿法兩人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昨日,梅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阿環、張阿法均構成強奸罪,並有輪奸情節,遂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辯解 不知是精神病最多算通奸 對這個嚴重的法律後果,張阿環、張阿法兩人認為自己事先一點都沒想到,是對方自願與他們發生性關係,怎麽能說是他們強奸呢?而且要坐牢10年!年僅21歲的張阿法尤其想不通,在梅州中院審理該案時他認為非常冤並辯稱,他事先根本就不知道阿芬患精神分裂症,而且雙方發生性關係也是女方自願的,他既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也沒有用欺騙的手段和阿芬發生性關係,因此最多算是通奸,不能構成強奸罪。 判決理由 引誘精神病患上床視為強奸 梅州中院審理認為:綜合本案,兩人在晚上遇到阿芬,互相素不相識,但在兩人要求下,阿芬二話沒說就跟著回家,後又“自願”脫下衣服……種種跡象表明,兩人肯定是知道阿芬當時是神智不清的;另外,強奸罪的認定並不一定以暴力為條件,本案中,阿芬在與二人發生性關係時,雖無反抗行為,但經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兩人明知阿芬是精神病患者,而輪流與其發生性關係,視為違背婦女意誌,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法官說法 暴力不是強奸罪定罪唯一條件 宣判後,梅州中院主辦法官劉慶新告訴記者:一直以來,許多人都片麵地理解強奸罪的構成,以為強奸罪必須要使用暴力才能構成。其實該罪一個最大特征是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所謂違背婦女意誌,就是在婦女神智處於正常情況下,在有安全的人身自由時,絕對不會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犯罪分子使用各種手段強行或讓婦女“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前者包括暴力、脅迫等手段,而後者則有下迷藥、春藥,利用婦女精神不正常、智力低下,許諾種種好處引誘,或者利用職權造成婦女處於一種孤立無援的狀況下等手段方式。 以本案為例,阿芬是個精神分裂者,表麵上看,與本案兩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她確實是“自願”的,但她的這種“自願”僅僅是因為她精神處於非正常狀態,如果她精神完全正常,她會與兩個互不相識的人發生性關係嗎?答案不言自明。而且她的這種“自願”也是因被告人引誘而起。 基於此,法律對阿芬這類人采取特殊的保護原則。即行為人(指罪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精神病患者,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行為人采取什麽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無反抗,均應視為違背婦女意誌,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