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小夥遭男子奸淫 為拿200元未抵抗反成賣淫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本報訊(記者武永明 唐學仁)11月3日淩晨,一18歲的外地來蘭打工小夥被一50多歲的男子在七裏河橋附近一私人旅社實施“奸淫”,受了屈辱的小夥當日上午一大早向警方報案。   據了解,11月2日下午6時許,來自武山的18歲小夥張某在七裏河橋附近找工作時碰見一50多歲的男子,該男子對他說:“我是一個私人包工頭,隻要你活幹得好,工錢不成問題,而且還可以長期跟我幹。”好多天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的張某一口答應該男子的要求,隨後跟隨該男子來到七裏河橋附近的一家私人旅社。為張某安排住宿後,該男子承諾眼下有一點小活讓張某幹,活幹完後即可付200元工錢。   張某報, 3日淩晨時分,熟睡中的他感覺肛門部位一陣劇痛,驚醒後他發現該男子正在他身上發泄獸欲,該男子一邊施暴一邊對他說:“咱們玩一玩,事後我給你200元,這就是你應得的工錢。”而且,其雙手還不停地在他前身上亂摸,看著一室同睡的10多個民工,怕吵醒後被他們笑話,他不敢吱聲。一通發泄後,該男子便倒頭大睡,而受了“驚嚇”的張某一宿沒合眼。清晨6時許,張某向該男子索要200元錢時遭到拒絕,而且,當晚一起睡覺的10多名民工都看著他哈哈大笑,此時,感覺身心受辱的張某來到小西湖派出所報案。   經民警詳細詢問,張某最後承認自己是為了200元錢同意的,自始至終沒有反抗。民警當即講明,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同性賣淫也違法   針對此事是否違法,記者專門采訪了甘肅同心律師事務所丁律師,丁律師說,張某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違法,但是目前,我國法律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此類型犯罪的條款,對同性賣淫是否構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丁律師說,向同性賣淫是否構成犯罪可以通過兩個層麵來分析:第一,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基本的人倫道德,還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比女性向男性賣淫危害更大”;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359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其中的‘他人’沒有明確限於女性,所以男性賣淫也應該在刑法的涵蓋範圍之內。對比舊刑法曾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新刑法中則取消了‘女性’這一特定限製,將罪名改為‘引誘、容留賣淫罪’。” 因此,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張某實施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進行治安拘留。   新聞回放   近年來,一些同性戀者也開始組織並實施賣淫活動。據報道稱,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舉報,在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藝中心有人從事同性賣淫。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將李寧等人刑事拘留,同時,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李寧等人。然而,檢察機關最後認定李寧等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等罪名,並將其釋放。而後,此案驚動了全國人大。有關方麵認為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應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最後,被告被判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據有關資料表明,通過同性性傳播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成為艾滋病人的占總感染人數的0.2%。此現象足以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足夠的重視。   本報記者 唐學仁 武永明   新聞鏈接 :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本報記者  唐學仁 武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