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植物人妻子的無愛婚姻 我能否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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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王某變成植物人以來,其母親劉某一直在醫院裏照顧她的生活起居。 劉某在給女兒喂飯,王某舌頭伸得很長,口水流到了枕巾上  新華網海南頻道(記者 紀驚鴻、卜雲彤 攝影 王軍)1998年,海南省儋州市一位女教師王某,因醫療事故變成了植物人。數年後,其丈夫林某以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地方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被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承擔護理義務”成為了離婚的“絆腳石”。丈夫陷入了情感和道義的兩難境地……   妻子的不幸遭遇   6年來,在農墾那大醫院,幾乎每天都會出現這樣一幕:   王某躺在床上,眼神不知投向何方,她的舌頭伸得很長,口水不停地流到枕巾上。她一勺一勺地咽著被母親劉某吹涼的飯,變形的手時而會向空中揮一下,而她的雙腳,也已萎縮。床架上的牌子寫著:王XX、缺氧性腦病。   今年37歲的王某本是海南省儋州市某學校的英語老師。1998年10月5日下午,王因轉移性腹痛到儋州市農墾那大醫院檢查,醫院出現錯診,造成醫療技術事故,造成王急性缺氧性腦病。海南省農墾總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認定:此病例屬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   從那天起,王某就一直在農墾那大醫院治療。   據醫院的護士介紹,王在看到母親流淚時也會跟著流淚,聽到母親稱呼自己“傻孩子”,臉上也會泛起笑容。但是,她已經腦萎縮、四肢肌肉明顯萎縮,無法正常表達其意思,確實成了一名——植物人。   追問一:你道德嗎?   林某是王某的丈夫。在妻子得病數年後,他於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狀,理由是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破裂。2003年12月,儋州法院作出判決:準予離婚。   但是,事情並未結束。   反應最強烈的顯然是王的家人。一直在醫院照顧女兒的劉某說:王某病重5年,林本應關心照顧,但他卻另尋新歡。王某的姐姐則提出疑問:作為丈夫都不照顧(妻子),要我們兄弟姐妹怎麽照顧?難道我們有義務,他就沒有義務嗎?   王某的家人上訴到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4月26日,二審判決撤銷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不準予林與王離婚。中院認為:林與王經政府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和好,生育兒子。1998年10月5日王生病,醫院出現錯診,造成醫療技術事故,致使王久病不愈。林本應對妻子的病盡其照顧義務,與嶽母劉一起承擔護理義務,不要放棄對王的照顧、護理,這才是合理合法的,是林對王盡夫妻義務的表現。   中院主審此案的吳青法官接受采訪時說:判決不離主要有兩點理由。1、男方違法。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有難,另一方應該幫助,負義務(照顧護理等)。女方變成植物人期間,護理照顧的都是女方的母親,男方不盡義務,是違法的。2、從社會道德上說,夫妻感情(原本)是比較好的,但是女方變成植物人,男方就不盡義務,拋棄了女方另尋新歡,這是不道德的,如果我們支持這種人,就要遭到社會輿論的攻擊。   追問二:對我公平嗎?   “我和王於1991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感情極好,並生有一子。王呈植物人狀態後,我請假在醫院裏精心照顧一年多,盼望她能夠醒來。然而奇跡並沒有出現。”“為了能更好地照顧家庭、孩子、愛人,同時我也是一個正常的男人,想過正常人的生活,因此我不得已隻好依據法律規定,提出離婚申請。”   這是王某丈夫林某於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訴狀中,對離婚原因的一段表述。   林某在訴狀中還寫到:“我和被告分居5年多,她對我已無感情可言。既不能履行妻子義務,也不能履行母親義務。這5年多,不能和我發生夫妻性行為,根據法律中第一點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且不可治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儋州法院的麥瓊法官認為:王某一直住在醫院,生活完全要靠人照顧,無法正常表達意思。與丈夫之間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確實已經名存實亡。判決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在不予離婚的判決下來後,林某不太願意接受媒體采訪了。在與央視記者的通話中,他反複強調:“我們不是為了離婚而離婚,是為了更好的照顧病人、小孩和家庭。”   追問三:女方利益保障了嗎?   記者10月3日給王某的母親劉某打電話時,她告訴記者自己女兒最近一段時間狀態很不好,一直不肯吃飯,還發燒。劉說:“我現在還可以照顧她,那以後怎麽辦?離婚了難道把她丟在醫院嗎?誰來照顧她?不離婚,她還有個丈夫。總有人管的。”   媽媽是希望用婚姻來保障女兒今後的生活。而王某的姐姐則表示:如果他(指林某)真的能處理好家庭問題,可以征求我母親的意見(提出離婚)。如果他能照顧到我妹妹三分之一,可能我媽媽都不會這樣。他說要照顧我妹妹,我們能不能相信他?   家人的這段話和中院判決書都表明,林某即使是在維持婚姻關係的這幾年內,也沒有對王某盡到照顧護理的夫妻義務。那麽,即便法院判決不離婚,又用什麽來保證在夫妻倆以後漫長的歲月中,林某盡心地護理王某呢?法院的初衷——約束違法的男方,維護女方利益,使女方得到男方照顧護理,這一點怎麽去實現?   林某的離婚訴狀中還有一段話:“離婚後我打算再結婚,這樣有妻子照顧家庭照顧孩子,我就可以騰出更多時間照顧前妻。”“離婚後,我承諾把前妻當作家庭成員對待,當她的終生監護人,照顧她一輩子。”   且不問林某的承諾能否兌現,但是在一審儋州法院作出的“準予離婚”判決中,我們已經看到了這樣一些具體的保障:“孩子歸林某撫養,林一次性付給王某生活補助費2000元。王某從現在直至去世,可以住在林某現在的房屋裏。”   追問四:社會效果達到了嗎?   離婚與否,對王某的情緒應該都不會有影響,但影響的是她未來幾十年的生活。   吳青法官接受采訪時說:辦這個案,要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社會效果指社會道德、社會輿論、做人的良心。我們認為社會上對判不離的評價還是好的。   什麽是好的社會效果呢?   2001年2月13日,北京多家媒體報道了該市首例植物人離婚案。案件中的丈夫麵對昏迷兩年的植物人妻子,因憂慮和自責患上了抑鬱症,他提出離婚。法官認為,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雙方已不能互盡夫妻義務,維係夫妻關係對雙方均無益處,於是判決他們離婚。   在一篇署名為“韓三洲”的評論文章中就此事寫到:依照中國傳統“從一而終”的道德觀念來判決這起植物人離婚案,恐怕是很難想象的一件事。記得20多年前,報刊上就宣傳過這樣一個女先進人物,長年廝守著植物人丈夫,但在這掌聲與光環後麵,也不知道是不是隱含著人生的悲劇與難言的苦澀。   文章認為:這起離婚案凸顯了人情與人性的基本訴求。因為社會在發展,觀念在改變,道德評判在不同曆史時期都有不同的標準,不能重蹈“從一而終”的舊思路。再者,婚姻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性愛與感情是自然的,而權利與義務才是社會的,沒有前者,又何來後者?   這個結果,是結束嗎?   二審後,《海南日報》曾報道:林某覺得法院認定的“照顧義務”並不一定必須要在丈夫的角色中進行,但也不願再傷害到王的親人,隻好“等一等再說”。   而吳青法官表示:我們判不離以後,半年後一方有權再提起離婚。如果這個案子第二次到我們法院,就要考慮:第一次判不離,是為夫妻造成和好的時間和條件。但半年後夫妻還是維持僵局,那一般就可以判離婚。這樣從法律上說得過去,從社會道德上也說得過去。象這樣的案,不會永遠判不離婚的。   永遠有多遠?類似的案例,到底怎麽判才是最合理合法的呢?   婚姻法專家、北大教授馬憶南這樣評論北京植物人離婚案:丈夫提出離婚是完全正當的,但前提是必須妥善安排好對植物人的監護,而且男方應對植物人女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這樣,女方今後的生存狀況無虞,對男方也是一種解脫,從人情與人性兩方麵來考慮,都是較為完善的一種人生選擇。   而在一篇署名為“李風”的評論文章中,對婚姻的責任和道德進行了強調。文章認為: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凸現了責任與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基礎性地位。婚姻道德是愛情與責任相統一的,我國的離婚製度應以必要的法律手段阻止那些輕率的離異和不道德意圖的實現,從而穩定和鞏固婚姻家庭生活,維護社會生活中弱者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爭論,還在繼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