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深夜索手機未果 將女子脅迫上車多處實施輪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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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實習生李麗華通訊員警萱】薊縣男子邵某等四被告人,深夜酒後在向一男子索要手機時,見該男子未在家,便將其前妻挾持至堤墊,將其輪奸。日前,本市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邵某、黃某有期徒刑 11年半。參與犯罪,但未實施強奸的被告人朱某也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 5年半。   經審理查明, 2003年 12月 19日晚,被告人邵某、黃某、朱某與朱某某(在逃)、丁某飲酒中,提及黃某手機被某村人馬某騙走一事,並商議酒後去索要。19時許,由丁某駕駛其大發出租車,帶著邵某等四人趕到馬某家。當時,馬某已被公安機關拘留,隻有其前妻一人在家。在邵某等詢問時,馬某前妻未把馬某被拘留之事告訴邵某等人,隻稱馬某出門了。被告人黃某讓馬某前妻和他們一起去找馬某。馬某前妻表示同意,且與被告人邵某、黃某、朱某和朱某某坐上丁某的汽車。在路上,邵某對馬某前妻有猥褻行為。其間,在車上的邵某、朱某及朱某某三人商議將馬某前妻奸淫。馬某前妻從衛生院出來後想回家,朱某、朱某某二人將她抬上車。在車上被告人朱某對其進行語言威脅。在之後的行車途中,被告人邵某及朱某某將馬的褲子脫掉。其間,除黃某外其他人均對被害人有猥褻行為。當邵某欲對被害人實施奸淫時,丁某進行阻攔未果。 24時許,邵某等四人換乘盛某的出租車,將被害人帶至上倉鎮某村北大墊處。其他人下車後,被告人邵某在車內將馬某奸淫。後邵某又將被害人帶至其電焊門市部。在此,邵某、朱某某、黃某分別將被害人強奸。 2004年 3月 30日,三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黃某、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依仗人多勢眾以語言相威脅,進行輪奸的犯罪活動,其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邵某、黃某實施了強奸行為,屬犯罪既遂。三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不好,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雖未實施強奸行為,但在此案中起到了輔助犯罪的作用,屬本案的共犯,應認定為從犯,具備法定的減輕處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