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 女毒販被強行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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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好喜歡小孩兒。我想要那個孩子。”3月29日,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看守所裏,涉嫌運輸毒品的馬衛花對她的律師說。   “那個孩子”的生命,僅僅存在了50天,甚至母親馬衛花自己,都不知道孩子是男是女。惟一可以證明孩子存在的,或許是甘肅省康泰醫院的一張人工流產手術同意書,上麵寫著:“懷孕50天,要求終止妊娠。”   說“想要那個孩子”的時候,29歲的馬衛花表情淡淡的。就在說出這句話之前,“臉色蒼白,精神很差”的馬衛花告訴律師,她剛做完人流手術,可能貧血,經常失眠,頭暈。   “她懷著孩子,被捕後又被強製墮胎,但她好像完全不清楚這件事的意義。”翁衛華律師回憶。   今年1月25日,在烏魯木齊打工的馬衛花剛回蘭州即被警方抓獲。從她身上,蘭州市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搜出了1606克海洛因。   在城關公安分局審訊的時候,馬衛花還不知道自己懷孕了。被捕48小時之後,馬衛花被移送蘭州市城關看守所。   由於案件涉毒,看守所對馬衛花進行例行尿檢。尿檢結果表明,馬衛花沒有吸毒,卻呈妊娠弱陽性反應。醫生告訴馬衛花,“你懷孕了。”   捕獲,審訊,送交看守所拘押等候審理,這個本來順理成章的環節,卻被妊娠陽性反應卡住了。翁衛華律師說,按照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曾經的解釋,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當即表示,懷孕的嫌犯,他們不收。   預料之外的情況,沒有難住城關分局禁毒大隊的押送人員。城關看守所最多10分鍾的車程之外,就是甘肅省康泰醫院,原蘭州市勞改醫院。   2月18日,禁毒大隊的押送人員把馬衛花拉到了康泰醫院,要“打掉馬衛花的孩子”。下午4時,康泰醫院與城關分局禁毒大隊簽署了手術同意書。第二天早上9時,在康泰醫院二樓產科手術室內,醫生對馬衛花進行了全身麻醉,隨後給處於無意識狀態的馬衛花做了人流。   人流後,看守所接納了馬衛花。   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懷孕50天的流產手術無需全身麻醉。手術同意書上的一句話,透露了“全麻”背後的原因:“因患者不合做(作),城關分局隊長要求強製執行。”   在手術同意書的末尾,“患者簽字”一欄空白,“委托人簽字”一欄寫著: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李俊義。“擬參加手術人員”則為馮小玲、王沛麗。   李俊義是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隊長,也就是“要求強製執行”的“城關分局隊長”。在禁毒大隊辦公室,本報記者見到了李俊義。李隊長正和一位同事聊天,他對表明來意的記者說,我敬佩你們探索事實的精神,但是我不會告訴你任何情況。   從城關分局辦公室馬主任那裏,本報記者聽到了類似的回答。馬主任禮貌而堅決地拒絕對記者手裏的材料進行鑒別。在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鄭處長告訴記者,蘭州市公安係統內部已經開始對此事進行調查,“這個事兒是跑不了”。   康泰醫院參與手術的醫生馮小玲,隻對記者重複一句話,“這是組織上作的決定,不關我的事,你找組織去。”   被掩蓋的孩子   在2月9日即人流手術前10天的一份城關分局審訊筆錄上,有如下對話:問:你是否懷孕了?馬:我在前邊沒有被抓時不知道是否懷孕了,我被抓後在往看守所送時,檢查說我懷孕了。   翁衛華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這樣一份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卻沒有出現在警方提交的卷宗中。   在蘭州市檢察院調閱案件相關卷宗時,翁衛華發現,不僅證明馬衛花曾經懷孕的筆錄不在卷宗裏,馬衛花被人工流產的所有證據也統統沒有出現。卷宗裏,馬衛花曾經的身孕和此後遭遇的一切,就如同人間蒸發了一樣。   5月底,在大量調查之後,翁衛華向蘭州市檢察院公訴處反映重要證據缺失。感到事態嚴重的公訴處立即前往康泰醫院查檔。   那張被塵封的手術同意書被檢察人員翻了出來。   律師翁衛華說,根據法律,1606克海洛因足以斷送馬衛花的性命;而身孕,卻可以把馬衛花從死亡線上撈回來。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但這可能救得了馬衛花的命,卻救不了孩子。”翁衛華說。    罪輕辯護   在馬衛花被捕兩個多月後,3月29日,馬衛花在蘭州的姐夫走進了甘肅雄意律師事務所。馬衛花的姐夫隻講了“案情的大概”,翁衛華決定立即去看守所。   隨後便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翁衛華開始著手研究整個案情。在禁毒大隊捕獲馬衛花當晚的審訊筆錄中,馬衛花敘述了她運輸海洛因的整個過程。   1月18日,在新疆打工的馬衛花接到了一個電話,一個以前在新疆認識的朋友開門見山地說,希望她幫忙帶一批毒品到蘭州。馬衛花當時推說火車票難買,回不了蘭州。朋友在放電話之前說,春節前後再找她商量。   1月24日一大早,那人再次打來電話,催促馬衛花去買火車票,當天就走,並說在烏魯木齊市第二醫院門口等著,有人會把東西給她。“朋友”這次許諾,東西帶到蘭州,馬衛花能拿到5000塊錢跑路費。   在醫院門口,馬衛花等到了年輕男子,這人交給她一個紙袋子,裏麵有一件米黃色格子背心,背心裏,裝著7塊海洛因。   拿到毒品後,馬衛花打了個電話給她的朋友,朋友已經在蘭州了,叫馬衛花到蘭州後就把貨送來。   1月25日,下午6時40分,馬衛花到達蘭州。下火車後,馬衛花再次打電話給朋友,朋友說他在石油大廈。7時左右,到達目的地的馬衛花剛剛邁出出租車門,就被突然而至的警察抓獲。7塊海洛因被搜了出來。   7月13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馬衛花涉嫌運輸毒品案一審開庭審理。   庭上,翁衛華為馬衛花作了罪輕辯護:公安機關及時掌握線索,毒品沒有直接殘害吸食者,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次,馬衛花屬於初犯、偶犯,又屬受他人指使,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危害性相對較小,本人認罪態度較好。   隨後,翁衛華當庭陳述,馬衛花在被警方抓獲時,已經懷有50天的身孕,隨後被強行人工流產。馬衛花完全符合《刑法》關於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得知馬衛花被人工流產,庭上一片嘩然。法官宣布停止審理,擇日宣判。   在等待一審宣判的過程中,當庭抖出“猛料”的翁衛華卻越來越感到一股無形的壓力。“馬衛花的姐夫開始不願意溝通了,甚至拒絕承認自己是馬衛花的親戚。”翁律師說,馬衛花的姐夫是蘭州市某機關的公務員,可能受到了某種壓力。   神秘的朋友   向隴西方向出蘭州城,汽車沿著蜿蜒曲折的山路在灰褐色的大山間爬行一個多小時,本報記者到達馬衛花的老家——定西縣團結鎮好地掌村,一個看上去灰蒙蒙的村莊。   村裏人對上百公裏外蘭州城內發生的事情,顯然無從知曉,他們甚至不知道“馬衛花”這個名字。在村裏,女人隻有小名。村民告訴記者,他們不知道誰家的女兒去了新疆。   馬衛花這次運輸毒品是初犯,而指使她運輸毒品的,就是那個神秘的朋友。關於這位神秘朋友的情況,城關分局禁毒大隊始終沒有向外界披露。警方提交法庭的一份證據,惟一一次涉及這位神秘的朋友:“朋友”名叫灑利哈,警方全程監控了他的電話,從而破獲此案。   翁衛華律師提出質疑,警方全程監控的是灑利哈的電話,又從來沒有見過馬衛花,也沒有馬衛花的任何資料,為什麽能在馬衛花剛一下車就將其抓獲。   被監控的灑利哈並沒有被警方抓獲,禁毒大隊也沒有就灑利哈和案件的其他環節進行解釋。   一位了解“道上”情況的人告訴本報記者,灑利哈早年做過黃金生意,其後據說在販毒,卻沒有出過事。但是和他合作的很多人都“進去了”。   馬衛花販毒的起因是什麽?馬衛花又到底因為什麽樣的真實原因被人工流產?神秘的灑利哈使得案件越來越撲朔迷離。   胎兒無罪   “人流手術是在未征得馬衛花本人同意的情形下,被警方要求強製執行的,這嚴重侵犯了胎兒的存活權和母親的生育權。”翁衛華說,不論出於什麽原因,執行強製墮胎的公安機關至少涉嫌濫用職權。   蘭州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本報記者,現在有的販毒分子利用《刑法》第49條的規定,故意在販毒前懷孕,“俗話叫‘肚子不能空’”,“不排除馬衛花有這種可能”。   但刑事訴訟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表示,即使有這種可能,也不能成其為警方強製墮胎的理由。   陳瑞華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公檢法機關必須認識到兩點,一是法律所依據的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二是無論嫌疑人如何犯罪,胎兒無罪。因此,即使可能被有的犯罪分子惡意利用,《刑法》第49條也必須堅持。   為了避免類似馬衛花情況的發生,陳瑞華建議將毒品犯罪乃至所有死刑判決的複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權下放給地方,二審法院就與死刑複核法院重疊,實際上就是取消了複核,這很容易造成地方公檢法機關致人死地的低難度和習慣性”,“這在毒品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尤其明顯”。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已經有很多人大代表提出將毒品案件的審理和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法院,這是一個很好的動向。”陳瑞華強調,保障獨立公正的複核程序,才能真正做到“少殺,慎殺”。   (感謝西部商報王堅、蘭州晨報郝東白、廖明對本文的貢獻)   □本報記者 曹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