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區區50元錢 一婦女找嫖客奸淫13歲智障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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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虎毒不食子”,然而,有這樣一位母親,為了區區50元錢,竟然為自己年僅13周歲且患有嚴重精神病的親生女兒聯係嫖客,可謂泯滅人性。和平區法院審理了這起駭人聽聞的案子,於6月8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某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對未成年少女實施奸淫的犯罪嫌疑人孟某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案情回放:


  今年43歲的趙某某是遼寧省桓仁縣的一名農民。20年前,趙某某與當地村民結婚,1989年生下一女。可愛的孩子曾帶給這個家庭無限的歡樂,但隨著孩子的長大,趙某某發現女兒反應遲鈍,遂領女兒到醫院檢查,診斷為“重度精神發育遲滯”。這突如其來的打擊,一下子改變了這個三口之家的生活。2002年春,趙某某決定到外麵闖一闖,帶著極大的幻想離開了丈夫,獨自一人領著癡呆的女兒來到了沈陽。


  到沈之後,趙某某發現,外麵的世界並沒有她想象的那樣精彩。由於自身素質較差,趙某某根本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自己出來時所帶的錢很快就要花光了。趙某某把窘困的生活狀況歸罪於女兒,一個罪惡的想法產生了。


  2002年11月的一天,趙某某領著女兒來到和平區方型廣場,與本案中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孟某講好以50元的價格,讓孟某與其女兒發生性行為一次。趙某某領著孟某來到其租住的民房內,幫助孟某脫掉自己女兒的衣服,親眼看著孟某對女兒實施暴行。在趙某某接過孟某給其事先講好的50元錢時,公安幹警趕到,將兩名疑犯現場抓獲。


  法院判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作為被害人的親生母親,成為本案中的特殊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由於被害人年齡未滿14周歲,並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無性防衛能力,犯罪嫌疑人孟某的行為涉嫌強奸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起到參與、幫助的作用,係孟某強奸犯罪的共犯。


  法院6月8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某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對未成年少女實施奸淫的被告人孟某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此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趙某某作為被害人的親生母親,竟讓自己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的親生女兒出賣身體的行為受到一致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