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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作之合(10)

(2026-04-10 20:46:57) 下一個

第十章       最後幾個問題

 

我們已經花費相當多的時間來審查一些有關婚姻約束關係的聖經原則。我們一再發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離婚。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而且如果有人因為某些原因離了婚,隻要原配偶還活著,再婚就是一個嚴重的罪。

接著我們又簡短地查考了在婚姻關係中有關丈夫的作用和妻子的作用的一些真理。我們發現,即使夫妻雙方都是得救的人,要成為神所希望那樣的丈夫和妻子可能也是很困難的。但是如果夫妻中一方是未得救的,那麽另一方的生活必定是十分艱難的。

然而,憑借神的恩典,即使在這艱難的婚姻中,夫妻倆人也可能成功地生活在一起,但要這樣做就需要十分謹慎地順服神的律法。十分奇妙的是,神已經給我們規定了他的律法和原則,這樣即使在最難忍的環境中,我們也能得到順服的祝福。這些祝福不僅包括我們按照神的意願生活而得到安慰,而且有時候也包括原先未得救一方獲得救恩。

下麵我們來查考常常出現的一些其他問題。例如,我們成為基督徒後,舊事都已經過去,所有的事都要重新開始,這句話對不對?這句話是不是意味著假如我在得救前已經離了婚,現在我得救了,成為了一個新造的人,那麽我就可以不受約束可以再婚嗎?假如在第二次結婚以後,我才成為得救的人,那麽我該怎麽辦?讓我們來查考一下這類問題。

 

離婚與最近得救的人

現在通常主張,如果我們是得救以前離了婚的,那麽在得救以後就可以不受約束,能夠再婚。這種觀點的根據是得救後的人成為了在基督裏新造的人,舊事已經過去,一切都是新的。但是這種教義符合聖經嗎?

事實上這種教義完全不符合聖經。首先這種教義否認了神的律法適用於全人類。例如,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或“不可貪婪”,既適用於信徒,也適用於非信徒。唯一的區別是他們對這些誡命的反應不同。真信徒迫切地願意順服所有神的誡命,而非信徒極少或者根本不關心這些律法。

真信徒知道,聖經中所有的誡命都要遵從,聖經中沒有一句話可以忽略。所以如果聖經說離婚後不可以再婚,那麽他必定保持單身。無論他是得救前還是得救後離的婚,這個真理都是真理。

其次,成為了在基督裏新造的人,一點也不能消除我們的罪所產生的現實後果。例如,一個殺人犯被判死刑,坐電椅,在他等待受刑的日子裏,他成為了得救的人,這意味著他將永遠不必為殺人的罪或者所犯的其他罪而擔心永死,現在他在神麵前是完全清白的。但是,這是不是就表示他可以離開死囚房,免除死刑呢?這不可能,他必須要為他所犯的罪受死刑,除非有什麽非常特殊的赦免令。

對酗酒的人也是這樣。由於他長期酗酒無度,因肝病不治行將死亡。但是後來他成為得救的人了,他所有的罪包括酗酒無度的罪,都被基督的寶血所掩蓋。但是,這是不是表示他將不會因肝病而死亡呢?這不可能,一般地說,他酗酒所造成的後果將繼續存在。

同樣,一個人由於離婚,使他的生活陷於困境,他離婚的罪以及他曾經犯過的其他罪都可以饒恕。在他得救以後,他會知道他將永遠不必為他所犯的罪向神交代。

但是這些罪所造成的大量後果,卻要仍然伴隨著他,神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律法仍然有效。即使他在離婚以後成為了得救的人,他明白隻要他的前妻仍然活著,神禁止再婚的律法就仍然對他適用。所以他將遵循神的誡命,保持單身。

這使我們產生了另一個問題,神要求離了婚的人單身獨居,真是這樣嗎?這樣的要求不是太過分了嗎?確實,我們慈悲的天父也不希望這樣啊。

我們可以從兩方麵來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讓我們來分析一個由神中止的婚姻,假定有一個寡婦帶著5個孩子,其中有一個孩子需要特別的看顧。但是神用死亡取走了她的丈夫。

按照聖經,她可以不受約束地再婚,如果要找一個需要丈夫和父親的家庭的話,這個家庭當然就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個寡婦再婚是十分不可能的。要想讓一個新丈夫馬上就成為有5個孩子的父親,那是十分困難的。就是讓一個新丈夫擔當起特別照看一個孩子的額外責任,也幾乎是不可能的。

現在神是否將這個可憐的寡婦置於一種難以忍受的困難局麵之中呢?當然不是,神的行為和智慧是完美無缺的。神在用死亡取走這個丈夫的時候就完全知道,沒有了丈夫和孩子的父親,這個寡婦還能繼續過著有意義的幸福生活。

確實,這將是一個不同於世人所設想的理想生活。她當然需要別人的幫助,她不得不常常向神呼求給她智慧和忍耐。但是她會發現神的恩典確實是足夠我們用的。事實上,她可以用一種特殊的動態的方式感受到神允許的真實性,“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伯來書13:5)

所以,對那些由於神的行為導致婚姻中止的人,如果神的恩賜足夠他們用的,那麽我們當然也可以認為,對於那些由於人為原因造成離婚,毀壞了自己婚姻的人,神的允許也是足夠他們用的。

其次,按照我們有罪的而且局限的思想,我們認為婚姻的隱私生活似乎成了為我們生活中的必要部分,離婚後幾乎不可能再來過獨身的生活。我們會這樣想,“我怎麽能想象在我的餘生中能過著沒有同異性隱私的生活呢?慈悲的神必定不會要我們這麽做。”

但是神是預訂了我們一切的神,是神自己在我們身體中設置了人體化學,使我們能感受到婚姻的甜蜜。

同樣也是神向我們宣告如果沒有這種婚姻的甜蜜,人同樣可能過得很幸福。神在哥林多前書7:27中宣告:“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接著在經文32~34節中,神又補充說:

“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這些經文表明了單身未婚的人,也有一些特殊的好處,這些經文並不是針對信徒群體中某些人而言,神是對所有成為了神的孩子的人所說。

耶穌在馬太福音19:12說到這個問題,他說:

“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

閹人的嚴格定義是生理上有缺陷、不具備性功能的人。但是耶穌說有些人為天國的緣故自閹,並不是指他們在生理上做了手術,更準確地說,是他們選擇了沒有婚姻關係中生理上隱私行為的生活。他們自己拒絕了這種隱私行為,以奇妙的新方式活出神的榮耀來。

確實,我們生活的世界已經將性生活放在特別重要的地位,我們廣告、小說、電視節目或者現今心理學家的宣傳中,接受了這樣的觀點,認為如果沒有這種性生活,我們就被剝奪了眾所周知的對人類的最大祝福。

但是這是謊言,神的話才是真理。神在指出對婚姻關係的某些祝福的同時——特別是對虔誠的神的孩子——同時也指出對單身生活的人甚至可以得到更大的祝福。這就是我們從哥林多前書7:32~34所得到的真理。

單身的好處在於他們有更多的時間來事奉神,做一些慈善工作,比如看護孤獨的人、破碎家庭的孩子、養老院中的老人等。他們也有更多的時間學習聖經和禱告。

結過婚的人也可以自己克製自己,這樣他們可以盡可能卓有成效地為事奉基督而生活。但是未婚的人在生活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這些理想。

正是在這個屬靈的方麵,能夠在寡婦、鰥夫、離了婚的人以及從未結過婚的人的生活中產生重大的差別,神對所有這些單身的人賜予了這種特別的安慰和允許。

但是僅當他們按照神的原則生活,這些額外的祝福才能鮮明出來。如果單身的人聽從世人的意見,認為單身使一個人成為了被剝奪了生活權利、可憐的二等公民,這樣會使他的感情完全崩潰,接著就墮落到奸淫的一步。隻有遵循神的律法,單身生活的人才能變得比結了婚的人生活得更美好。

現在我們將麵對另一個問題。已經結了兩次、甚至三次婚,然後才得救的人怎麽辦?他是否要與現在的配偶離婚?為要服從神的律法,應該怎麽做?

 

第二次婚姻

我們現在所涉及的問題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盡管本不應該如此。如果人們在聖經的引導下,遵從神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律法,幾乎不可能會出現第二次婚姻的問題。但是由於人們大規模地違反神有關婚姻聖潔性的律法,這個問題已經變得十分嚴重了。無論我們走到什麽地方,我們都能看到離婚後再結婚的人。所以我們必須要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我們已經知道第二次婚姻是不貞節的婚姻。請記住,隻要丈夫還活著,妻子就受丈夫的約束。羅馬書7:3明確地指出: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我們不能否認這節經文所闡明的確定無疑的教義。如果前夫還活著,妻子就嫁給了第二個丈夫,那她就是淫婦。她之所以是一個淫婦,是因為她又與第二個丈夫結了婚,而因為有第一次婚姻,使離婚又再婚的她成為奸淫的,。

我們必須承認聖經中有大量事實表明男子可以有幾個妻子。雅各有四個妻子,大衛有幾個妻子,所羅門有700個妻子和300個嬪妃。但是這些都是例外。聖經中常見的事例是男子隻有一個妻子,亞當、挪亞、以撒等都是這樣。

我們也看到聖經從未要求男人除了第一個妻子以外,與其他所有的妻子離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回顧一夫一妻的原則,可以追溯到起初創世的時候。神沒有告訴亞當三個人或四個人或幾個人結合成一體,沒有的事。神在起初創世的時候,就告訴人類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4)。盡管創世紀2:24並沒有使用“二”字,但是這節經文說他要與妻子(是單數的妻子)結合,“他們成為一體”。(中文聖經譯成“二人成為一體”)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請記住,耶穌在馬太福音19:5和馬可福音10:8中都引用了這節經文。在這兩節經文中,耶穌都強調了他們二人成為一體。

所以,我們也許會認為,神會要求那些違反他的誡命,娶了多個妻子的人,要與那些額外的妻子離婚。但是神並沒有發出這樣的警告。

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即使神的意願是一夫一妻的正常婚姻,但是神也允許了人類娶了多個妻子而違反了這一律法的事實。在聖經中找不到神要求娶多個妻子的信徒與額外的妻子離婚的實例。

這種事態的原因可能在於即使是娶第二個妻子的婚姻,也仍然是一個婚姻,盡管這個婚姻是完全錯誤的。但是出於某種原因,神仍然承認這也是婚姻,因此第二個妻子也受這個丈夫的約束,正如第一個妻子已經受這個丈夫的約束一樣。一旦這種約束關係發生了,就不可以拆開。

確實,與第二個妻子的婚姻褻瀆了純真理想的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但是這第二次婚姻仍然是一個婚姻,所以,也不可以離婚。

如果一個人與他第一個妻子離了婚,從神的立場來看,前妻仍然受他的約束。所以在前妻還活著的時候,他又娶了第二個妻子,這樣就有兩個妻子受他的約束。與第一個妻子離婚的行為是嚴重的罪,同樣娶第二個妻子的行為也是嚴重的罪。但是第二次婚姻仍然是一個婚姻,所以他不可以與第二個妻子離婚,這個婚姻他必須維持下去,直至死亡使他與後妻分離。

既然這樣,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婚姻更是遠離了完美的婚姻。從與第一次婚姻的關係來看,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婚姻就是奸淫的婚姻。再者,這個丈夫仍然承擔著對第一個妻子的責任,最明顯的就是要承擔生活費和撫養孩子的責任。此外,道德和屬靈上的責任與衝突將始終困擾著這個傲慢且違反了神律法的人。不幸的是,這些父母的自私的行為所造成最大的苦難往往被他們的孩子承擔著

而且,這樣的丈夫不可以在教會裏當牧師、長老或執事。在提摩太前書第三章,神明確指出,在教會中擔當這些職務的人應該隻是一個妻子的丈夫。記得在羅馬書7:3,神說到丈夫還活著,妻子就另嫁給別人的情形,即使這個婦女在法律上已經與前夫離婚,但神認為她有兩個丈夫。同樣,從神的立場,人若與前妻離婚,後又與另一個婦人結婚,那他就有兩個妻子。所以這樣的人就不滿足神對一個牧師、長老或執事所具備資格的要求。

不管人們對離婚後的第二次婚姻有多少非議,但這仍然是一個婚姻。這第二次婚姻中的雙方仍然要象第一次婚姻那樣地生活。

奇妙的是,如果第二次婚姻中的雙方都成為了真信徒,他們會了解到與離婚和離婚後再婚相關聯的所有的罪,都可以被基督的寶血所掩蓋,基督降世是為了罪人,而不是為義人。不管我們有多少卑鄙腐敗的罪,隻要耶穌成為我們的救主,我們知道耶穌為我們所有的罪付了贖價。

這樣我們就進入了本書所要考慮的最後一組問題。如果人們在第二次婚姻中應該像在第一次婚姻中那樣地生活,並且由於離婚和離婚後再婚的罪可以得到保證,由神完全赦免,那麽為什麽我不能忘乎所以,先再婚,然後懇求神的赦免呢?假如我已經與一個人結了婚,但我又愛上了第三者,想與這第三者結婚,那麽我為什麽不能先忘乎所以,違反聖經的律法而離婚,然後不道德地與第三者結婚呢?然後我再懇求神的饒恕,相信基督的寶血能夠掩蓋這些罪,不可以嗎?假如我已經離了婚,我不會在我相信神以前先與某人結婚嗎?這樣我既能再婚,又信了基督,兩全其美,這樣我就不必在我的餘生中過著單身的生活了。

這些問題與現實事例似乎確實符合邏輯,並且頗為吸引人,看上去的確解決了一個既想保留蛋糕,又想把蛋糕吃掉的難題。

但是這樣的行為充滿了危險。實際上策劃這種行為的人,是在扮演與全能神較量的角色,實際上他是在說,“我可以為所欲為地常常犯罪,犯大罪,並且在我認為合適的時間,我會成為得救的人。在我想要成為得救的人的時候,神必定會拯救我。”

這樣的人是在試探神,就象以色列人過去試探神一樣,在曠野抱怨神把他們帶領到絕路上來。在哥林多前書10:9神警告說:

“也不要試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在這節經文中,神所說的特殊的罪,記載在民數記21:5~6中,經文說:

“就怨瀆神和摩西說,你們為什麽把我們從埃及領出來,使我們死在曠野呢?這裏沒有糧,沒有水,我們的心厭惡這淡薄的食物。於是耶和華使火蛇進入百姓中間,蛇就咬他們。以色列人中死了許多。”

神帶領以色列民族從埃及進入曠野地,在那裏神要他們遵循神的旨意生活,以色列民族指責神對他們太嚴厲,但是他們對神的抱怨帶來的隻是神對他們的審判。

同樣也是如此,在離婚或離婚後再婚方麵堅持自己主張的人,事實上也是在抱怨神的律法太嚴厲,太無情了,他們堅持走他們自己的路。

古代以色列人堅持走自己的道路,結果是神的忿怒降臨到他們身上。如果有人在象離婚和再婚這樣重大問題上堅持走自己的路,那麽我們預期神將如何區別對待這些人呢?事實上,與全能的神相爭,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而且,為所欲為地犯罪,然後又一相情願地設想在將來某個時候悔改,穩穩地得到神的恩典,這種思想是完全錯誤的,表明了他不知道或者不懂得神救恩的實質。

我們必須記住,人類在拯救的問題上不是決策人,隻有至高無上的神自己才能決定誰可以得救,是神命令我們信靠救主耶穌。神警告我們說,“我們若忽略這麽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希伯來書2:3——神又告誡我們,“…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神告訴我們,“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詩篇51:17)神也警告說,他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彼得前書5:5)

看到了這些警告和告誡,還會有人膽敢故意在如離婚或者離婚後再婚這些重大問題上對抗神嗎?這些罪並不是某人偶然或者意外而犯的罪,這需要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經過深思熟慮地策劃,然後采取相應的行動才能犯下的罪。今天如果某人心底剛硬,背逆地犯下這類罪,這個人可能就沒有得救。而且也表明神根本沒有吸引他走向拯救。如果今天神還允許他陷於這種背逆的事,怎麽能保證今後神能使他的心底變軟,會吸引他得到拯救呢?

我們決不可濫用神的恩典,今天還是拯救的日子,沒有一個人能得到任何保證或者承諾,他明天必定還活著,我們又怎麽能知道明天我們就能與神和好?

而且,如果我們今天就如此地背逆,膽敢故意犯罪,我們又怎能知道在將來的某個日子裏,在神的麵前我們能以憂傷痛悔的心真誠地向神呼求憐憫呢?確實,我們沒有這樣的保證。

所以,知道了離婚和離婚後再婚是違背神的旨意,卻明知故犯,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最愚蠢、最危險的行為。遵照神的律法而生活是唯一可行的生活方式,按照這種生活方式生活的最佳時刻就是現在。對於那些心存著現在犯罪、以後悔改伎倆的人,願神能賜給他們理智吧!

 

究竟發生了什麽

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考慮,究竟發生了什麽使得現今離婚這個嚴重的罪變得如此泛濫。

不符合聖經的婚姻和離婚,這個問題變得如此嚴重,如此泛濫成災,我們不禁驚訝教會已經偏離真理多麽遠啊。50年前,僅在世俗世界十分背逆的環境中,才可看到這樣的罪,由於教會尚未遇到這樣的罪,世俗的世界還不至於過深地陷於這種罪之中。在某中程度上,教會代表了世俗世界的道德標準。

但是後來發生了一件事,一個可愛的女士嫁給了一個與其他女人發生奸淫關係的男人,教會便開始懷疑,“這個可愛的女士必須繼續與這種討厭的丈夫生活在一起嗎?”所以出於同情和憐憫,教會重新研究了由於奸淫而離婚的問題,最後決定,“是的,聖經確實允許因奸淫的緣故而導致的離婚。”這樣,離婚的門打開了。而且不僅是這個可愛的女士離了婚,教會中的許多其他人也開始謀求合法的離婚。由於教會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世俗世界的道德標準,因而世俗的人又開始擴展他們離婚的範圍。這樣離婚便開始在世上增多。

此時,又產生另一類問題,另一個可愛的女士被她的丈夫所離棄,她隻能獨自工作看顧孩子。但是有一個尊敬的基督徒男子愛上了她,並想與她結婚,當然他們便思考,這必定符合神的意願,因為這些孩子可以有一個基督徒的父親來看顧他們。

這樣,出於對該女士的同情和憐憫,教會指派查經小組查考了有關由於離棄造成的離婚問題,以及離婚後再婚問題的聖經依據。確實這些理論家成功地證實了聖經允許由於離棄造成的離婚,以及離婚後再婚。所以不僅這個可愛的女士可以與她卑鄙的丈夫離婚,而且還可以不受約束地嫁給那與她相愛的那個優秀的基督徒男子。

現在許多教會相信,他們得到了神對離婚和再婚的祝福,甚至執事和牧師現在也可以不受約束地離婚和再婚。而世俗的世界,從教會得到暗示,破碎的家庭成為廢墟。

與此同時,教會又從世俗的世界得到暗示,默認了計劃生育這個嚴重的罪,這不僅慫恿這個世界更深地陷於這個特殊的罪之中,而且也為已經日益增多的奸淫打開了大門。40年前公認男女未婚同居是恥辱的和不道德的,現在已經成為平常的事。事實上,任何形式的性限製幾乎已經完全消失。

隨著人們這樣一步一步地違反神有關保護家庭的律法,導致破碎家庭中的丈夫、妻子和子女的生活遭到嚴重傷害,其破壞麵如此之廣泛,其悲慘的破壞程度也難以用語言精確地表達。

事實上,不必感到驚訝,因為神的審判已經臨到今天的教會。恐怕破壞婚姻製度和家庭體製的主要罪責必須放在教會的門口,因為教會擁有神的道,這些道表明了神不讚同離婚,正是教會改寫了聖經的律法,來迎合教會成員犯這些罪的需要。

但是我們能做些什麽呢?當我們發現在我們的生活中有罪的時候,我們始終必須要做的隻是同一件事,我們必須悔改!我們必須離棄所有這些允許離婚和再婚的背逆的教規,我們必須呼求神的憐憫和饒恕。

我們不能等待有一個教派或有一個教會能讚同我們所犯的罪。如果我在這些問題上有錯誤思想,我個人就必須悔改 。

十分遺憾的是,幾乎沒有人悔改這些罪。在婚姻製度已經在逐步地、確實無疑地遭到毀壞的現在,這些罪已經擴展並且得到了公認,這些罪如此泛濫,並且與沒有希望的教會交織在一起,出現這種嚴重的狀況是因為我們已經十分接近世界的末日。這些嚴重的罪應證了這樣的預言:大多數人愛主的心變冷了。願神憐憫我們!

然而,十分奇妙,那些真正順服神的道的人,仍然可以有一個比較聖潔的生活。如果我們在生活中發現了一些錯誤的行為或者錯誤的教義,我們可以為此悔改,神是憐憫的,他必定會饒恕我們。聖經在任何時候都是指導我們生活的準則,今天仍然如此。

還有謙卑地遵循著神所有教導的人存在嗎?雖然我們不能改變周圍這種家庭遭到大規模破壞的局麵,但是我們作為個人可以通過更加順服神的誡命,在聖潔中成長,這是每一個神的孩子的心願。

 

                                                       20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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