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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智德聯”手雙“博”出擊 法院“自宮”第二刀:

(2025-11-30 09:48:02) 下一個

Ⅱ.1“智德聯”手雙“博”出擊 法院“自宮”第二刀

 

七家人房產登記竟然被政府在係統後台“一鍵刪除”

   是“監守自盜”?還是“公章砸窯”?

“智德聯”手雙“博”出擊  府院合流深圳

五、“揮刀自宮”第二刀

簽完協議,“自動退群”?

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欺詐的“補刀封籍”!

當你的簽字,被當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惠莉娜,是新四軍老英雄惠明耀和駱奶奶的獨生女兒。她與其他業主一起,就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羅投控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所遭遇的情形幾乎與2217號案如出一轍。

她們的訴訟理由其實完全一致:該城市更新項目從未召開過一次業主大會,既未就單個小區、也未就多個小區是否整體納入更新進行過集體表決——從程序根基上就構成係統性欺詐,嚴重違法。而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的行為,不過是這場欺詐鏈條中的關鍵一環,自然也是違法且虛假的。

然而,鹽田法院的回應也同樣令人窒息——一鍵駁回起訴。裁駁理由竟然是:“你們都和羅投控簽過協議,所以無權再對這項行政確認行為提起訴訟。”

啥?就因為在高壓和欺詐之下簽了個名字,連喊冤的資格都被司法係統“一鍵注銷”了?

於是,你的訴訟權,就這樣被“一鍵清零”。政府用盡“熬鷹戰術”和權詐套路逼你簽字,法院反手一句補刀:“你簽了,就等於放棄所有權利!簽約者再無權起訴政府行政行為”;就此,就“一鍵”把你訴訟“權限注銷”了!

從此,你再不能告政府違法,哪怕它程序全錯、證據全假、動機不純!”

這操作,相當於:“你被家暴了去報警,警官說:‘你們結婚證上沒寫‘不準打人’,所以你活該被打。’”

“你被電信詐騙轉走500萬,警察說:‘誰讓你接電話的?自願,活該!’”

簽字,竟成了剝奪公民訴權的“賣身契”?

這不是法治,這是用公章蓋章的合法搶劫。

這就形成了如下的邏輯閉環:

政府:我已經先騙你們和羅投控簽約率,你又能咋地。

業主:我就到法院告你違法!

法院:你都簽約了了,哪裏還有訴訟資格?滾回家去!

業主懵逼:我房子被你們強拆了,還能滾回哪裏?

政府:看啊,法院認定她是簽約人,這就沒人告得了我,我永久是合法的!

——先是行政程序的“逼簽誘簽術”,

 

圖十二,2025粵0308行初2218號案件行政裁定書

 

然後是司法程序的“簽約除權術”,

造就此等莫比烏斯環式陷阱,永不斷裂,無限循環!

 


 

(一)合法“簽約”不構成退群!“不群”之群府院一家親。

真的是“簽約”=退群?“簽約”=“除權”嗎?

代理此案的王利南律師向法庭陳詞:依據民法典等物權法則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業主簽了專有部分補償協議” ≠ “放棄共有部分權利”!

他們以為,逼你簽了《拆遷補充協議》,業主就不應該再有發言權了。

錯!你簽的《補償協議》,隻處分了你自家那套房室內的拆除重建決定,不能代表你放棄對電梯、外牆、小區土地的管理權!就像你買了小區車位,不能因為你交了物業費,就說你可以憑自己決定就把小區改成養豬場!

你家正在使用的電梯、外牆、屋頂、綠地、配電房,都是你的,也不是你的。確切地說他們不都是屬於你一個人的!必須共同管理!必須踐行全體業主共同管理意誌。

這些叫: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下的共有部分!法律上,它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要動這些共有部分(比如拆了重建),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人數比的雙四分之三以上業主表決同意!這是法定程序,不能跳過!

更狠的是——在深圳,與民法典同期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舊改項目被設定有更高城市更新門檻——將全國普適的雙三分之二表決標準,直接跳躍成了雙95%表決標準,即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業主人數比的雙95%以上業主表決同意,並且每一塊地都要達標之後,多地塊整體表決上還要達到80%,才能啟動更新!

  一句話,共有所有權部分的物業,不是一些個人簽約就能出賣或放棄的!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踐行共同管理意誌!深圳市還必須達到95%的集體表決標準。

換言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框架下的共有權部分的共同管理人群,這就是個合法之群,共有共享共同管理之群,不是你想退群就能退群的,也不是官家說你退了群你就退了群的;

相反,羅湖區操縱所謂“業偽會”“偽猿”們搞得那些“群策群力逼簽群”,就是“不法之群”,也就像金庸大俠筆下那些嶽“不群”掌門、範“不群”書記、左“不群”區長、羊“不群”主任,盧“不群”委員等等,統統都是滿口法言公益,實則皆是“不群”類宵小之徒——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講合規,你跟他講合規他跟你講政府權力,你跟他講政府權力也要有籠子和界限他跟你講道德情懷,你跟他講道德情懷他跟你講更新形勢,你跟他講政策形勢他跟你講權力強硬;

當法律對他們自己不利的時候他們說情懷,當情懷被人撕爛之後他們就扯起公益大旗,當公益被人戳穿的時候他們說政府信用,當信用話題也被人對質掀翻桌子的時候他們說空洞的道德,當這些“不群”者的“道德”外衣也被人扒光之後,他們還是要變臉來跟你講權力強硬……

 

再看看鹽田法官們就不屑於和你然來繞去,因為他們可以直接就濫用權力……

他們直接就把各家各戶“簽協議”當成“棄權書”,就是直接濫權偷換概念來玩司法欺詐。該2218號裁定書的實質就是將業主對於專有部分補償協議的簽訂,等同於業主對共有部分權利(如公共設施、土地、電梯等)管理權與成員表決權的全麵讓渡,嚴重混淆和違反了《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業主大會集體決策程序:簽約僅處分專有權,而實施主體確認涉及共有權的整體改造,業主作為共有權人始終享有程序參與權與監督權,該權利不因簽約而消滅。


 

(二)受欺詐簽約≠ 放棄起訴權。

本案之中,區政府城市更新部門確認“實施主體”的程序,本來應該是對於業主集體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確認,是對於業主形成過集體意誌的確認,而不是政府想確認什麽就可也超越業主集體意誌就自我確認——該問題的本質本來是要決定:“這個小區要不要拆?誰來拆?怎麽拆又怎麽賠?”

要解決這些難題,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必須踐行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

因為這些涉及整個小區的共有產權改造的共同管理和集體決策權限,是典型的重大事項,必須走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程序!

可羅湖區的做法,根本不是城市更新,而是用行政命令偷換民主程序:

既沒開業主大會,也無集體表決,區政府一紙“授權指定”,就把本該由業主決定的三件大事——是否更新、怎麽補償、誰來開發——全給“代勞”了!

具體來說,這一“指定”實質暗藏三重強加決定:
 1、強推整體更新:直接拍板留醫部周邊八個片區(含四個紅本住宅區)必須大拆大建;
 2、鎖定更新框架:補償標準、實施步驟、合同模板全由政府預設,業主無權議價、無權修改;
 3、壟斷市場主體:指定羅投控為唯一簽約方,徹底剝奪業主對實施主體和補償條款的遴選與決定權。

結果呢?當羅投控申請“實施主體”確認時,城市更新局本該審查的是業主大會的真實意誌——集體表決決議,卻轉而背書了區政府的行政濫權結果。

——這不是確認,是對政府壟斷性欺詐的官方認證!這是行政確認程序的欺詐。

而鹽田法院不審查這個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構成嚴重的“程序違法”,反而說:“你們都簽搬遷協議了,說明你同意整個項目的一切政府(羅投控公司)的具體操作!”——

該裁定書的核心邏輯:

你簽了字 → 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認可政府行為與自己沒利害關係 (該裁定書偷換概念,故意做出這樣混淆性理解,原本正常的邏輯應該是“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政府可以主張放棄反對權力”) → 你不能告政府。——這就是法官濫用司法裁斷權將“簽約”的“約”魔改成——“簽字斷親書”!類似於你和你的親生父母之間,隻要簽個斷絕關係協議,就真的斷絕了血緣關係?

“業主簽約” ≠ “認可政府違法欺詐操作”!否則,法律還設“行政訴訟”幹嘛?國家養行政法官幹嘛?所以,鹽田法院所作裁定書,其底層邏輯就是偷換概念,虛構出了業主“簽約即棄權”的強盜邏輯。這是司法權對行政壟斷的協同背書。其本質是以“簽約”為工具,異化“利害關係”標準,徹底架空業主物權的程序保障,助長“政府指定開發商+法院消滅訴權”的欺詐性掠奪模式。

鹽田法院卻以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為由,回避審查該城市更新所涉及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踐行了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實為“以司法欺詐的手段”偏幫羅湖區遮掩其以一份份個體協議冒充業主集體決策和共同管理的集體意誌的行政欺詐實質。這種欺詐式司法裁斷魔法叫什麽?這叫用專有所有權的處置消滅共有權的表決程序,用民事協議,消滅行政訴權!

你簽的是補償協議(民事合同)處理的是專有所有權部分,你告的是政府違法確認實施主體(行政行為),該部分涉及到的是共有所有權的處置。本來這是兩件事,八竿子打不著!

可法院硬把它們綁在一起:“你協議都簽了,還告啥?”

這就像:你買了假貨,去告市場監管局不作為,結果法院說:“你都買了貨啦,說明你認可市場合法,駁回!”

在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的權詐魔法係統裏,該2217、2218號裁定扮演了至關重要的“權威認證”角色。它完成了一次致命的“邏輯逆變”——將本應保護權利的司法審查,扭曲為對行政權力的背書工具;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法律爭議,偷換為民事處分行為的效力確認。簽字即視為放棄救濟權利,協議便等同於行政合法,這種裁判邏輯無異於在法外另立一套規則體係,實質架空了行政訴訟的監督功能,這是司法審判程序的欺詐。

他們讓“利害關係”條款淪為一紙空文——你的簽字,不是維權起點,而是權利蒸發終點!“你他們不是在判案,是在搞‘權利的一鍵格式化注銷’!”—— #司法自動化宰割 #格式化人生


   (三)暴力逼簽≠“自願棄權”——新時代楊白勞劇本

 

法院說:“你已簽約,所以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

可問題是——簽約全是被逼的!斷水斷電、熬鷹談話、親屬被約談,這也叫“自願”?這叫係統性脅迫!

法院卻把“被簽約”當“放棄權利”的證據,等於說:

“你被打劫了,但因為你交出了錢包,所以不算搶劫。”

這哪是法律?這是邏輯強暴!是維權資格消滅工具上線!

他們怎麽讓你簽字的?請先看看這“三斷+三攻”逼簽套餐:

Ⅰ 熬鷹戰術:66名街道幹部+外包“逼簽公司”,一對一“促簽”,PUA話術拉滿,
比催債還狠!→ #行政PUA #精神DDoS

Ⅱ物理攻擊:斷水、斷電、斷網,封門、潑糞、屎尿陣伺候,住宅區秒變“生化戰區”!
→ #三斷圍城 #新時代圍剿

Ⅲ心理脅迫和操控:假冒供電局(或者水務局)打電話拆除水電網絡:“再不簽,明天就強拆!”通過一個個威脅就把恐懼感深深種進你的夢裏!
→ #恐嚇即服務 #權力劇本殺

可到了法院——所有脅迫證據,統統“404 Not Found”!隻是在裁定書輕飄飄傳給你一句話:“協議上有你的簽名,就是真實意思表示。”

“按這邏輯,搶劫犯拿刀逼你轉賬,也算受害人主動‘贈與’?”
   如此暴力催逼之下的簽約,鹽田法院卻司法造“法”——炮製了“簽一個名字,丟四層權利!”的強盜邏輯裁斷法。

 ◇知情權蒸發:政府違法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 “你簽了協議,就是默認同意!”

◇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放棄?→ “你簽了協議,就是放棄了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 既然放棄了也就沒有訴權了

◇監督權歸零:補償標準縮水,公配設施消失?→ “協議裏沒寫清楚,你能怪誰?”

◇訴權自毀:想告政府違法?→ “協議就是‘不維權不反悔承諾書’!”

四權歸一,業主簽字 = 一鍵清零,所有權利格式化!
→ #權利消消樂 #係統級清零

  ◆AI法治觀察

這不是判案,是運行“簽字即合法”的黑箱算法!

《民法典》第278條寫得明明白白:專有部分補償 ≠ 放棄共有權表決!

最高法指導案例也明確:舊改簽約不影響對程序違法的監督權!

可鹽田法院說:“我們不看上位法,我們隻看‘簽名’這個哈希值。”

——#法律變形記 #司法AI幻覺

 


 

?? (四)係統級維權陷阱——死循環の藝術

政府與法院聯手,打造了一條全自動維權絞肉機:

政府逼簽(暴力手段)→誘騙簽字(空白協議,格式條款,單方文本)

法院認證“簽字自願”(司法鍍金)→駁回起訴(權限注銷)

政府繼續違法(無法無天)→百姓繼續被逼簽……

→無限循環,永不宕機!

經典場景還原:
業主:“是他們斷水斷電逼我簽的!”
法院:“但你的簽字是真的呀~”
政府:“法院都認定有效哦~”

——#府院同流,合法化詐騙 #維權無限循環

 

  終極暴擊:

當“簽名”成為“權限吊銷密鑰”

在“權詐魔法3.0”體係中,你的簽名,早已不是“同意”,而是“權限自毀按鈕”!

攻擊前置:熬鷹、斷電、屎尿陣——讓你精神崩潰。

攻擊執行:遞上《補償協議》,像遞上“權限變更腳本”。

權限劫持:你一簽字,司法係統立刻認證:

“哈希值已生成,訴訟管理員權限永久注銷。”這就像:劫匪拿刀逼你輸手機密碼,
警察說:“你確實自己輸的密碼,錢被轉走,合法!”


 

(五)“權限邏輯鎖死鏈條”——司法係統的“隻讀模式”

2218號裁定,構建了一個完美的死循環鏈鎖:

要查行政脅迫?→ 得先有訴權。 ↓

要有訴權?→ 得先證明簽字無效。 ↓

要證明無效?→ 得先查是否脅迫。↓

                 要查脅迫?→ 得先進入訴訟程序……

   無限嵌套,永無出口!法院像一台被設了“隻讀模式”的機器,隻能讀取“已簽名”這個結果,卻無法運行“核查脅迫”這個底層指令。

這不是漏洞,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六) 係統性危機:官民信任鏈的徹底斷裂

2218號案,不是個案,是整個權利防火牆的崩塌!

物權防火牆:《民法典》第278條,被一紙授權會議紀要加一份協議輕鬆繞過。

抗辯權防火牆:《民法典》第150條(脅迫可撤銷),被司法屏蔽。

司法救濟防火牆:《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

當簽名不再代表自由意誌,而是淪為權力加持下的“權限自毀按鈕”;

當法院不再辨析簽名的成因,而是機械地將其作為“訴權注銷”的憑據,那麽最基本的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也將麵臨根基性的動搖。

此案揭示的,是一場由司法背書的、對公民權利進行“合法化劫持”的精密操作。它不僅是某個程序的漏洞,更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塔西佗效應 #信任崩塌


一句話總結:

 

他們用公章逼你簽字,用法院給你鍍金封籍,用司法把你的權利,一鍵格式化!

這不是審判,是一場由司法欺詐背書的合法化劫掠!

—— #2218號案 #簽字陷阱大全 #行政PUA實錄 #司法鍍金術 #維權鬼打牆 #賽博吃絕戶

 


 

六、“菊花跪舔”第一舔:

“抄舊答辯大翻車”,司法擺爛95號案

更離譜的是這起95號案的菊花跪舔奉獻秀。

法官要寫裁決,卻撿回來已經被區政府丟到紙簍裏的廢紙團——照抄了(區政府先前否定過)定位為“內部文件不可訴”的答辯意見;

 

圖十三、羅湖區自認授權城市更新機構行為為政府內部行為的答辯狀

2024年7月1日簽章羅湖區政府答辯狀聲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與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是兩類不同的行政行為,兩類行為的作出主體、作出環節均不相同,……後者(授權實施機構行為)則是政府內部行為,時間在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之前,二者不應混淆……(授權實施機構)屬區政府內部所進行的職責分工,屬內部行為,對原告(業主)權利義務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2024)粵 03 行初 95 號裁定書則如是照抄“城市更新中的實施機構不同於實施主體……原告堅持以羅湖區政府為被告。而若起訴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政行為, 則該授權行為屬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屬內部行為……不具有可訴性”;進一步以此駁回了業主原告的起訴。

但是該裁定書這種照抄作業的裁定方式,卻顯然是故意忽略了區政府(2024年8月22日)補充答辯狀對此的修改:

案涉城市更新項目授權實施機構與確認實施主體所處環節不同,即先存在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為,待實施機構形成單一權利主體後,經實施機構申請,由區城市更新部門依法確認該實施機構為實施主體……”,該修改答辯狀等於是直接承認了二者具有連續性以及該所謂內部授權行為“對外效力”,也即直接否定了先前“內部行為”不可訴的答辯主張。

顯然,府院在這裏出現了南轅北轍的主張和觀點分歧;真相在哪裏?——羅湖區政府在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的初期還是顧及一些案件事實與基礎邏輯的:

若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是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的法定前提,則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必然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否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失去合法性基礎;

因為該授權“內部行為”不可能成為外部“合法行政程序”的法定前提;如果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作為原因行為)不會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作為結果行為則也不合法,就應該屬於程序違法;

換言之:要麽承認“授權實施機構”行為具有外部效力,應該可訴;
要麽承認“確認實施主體行為”不合法,應撤銷——進退皆輸,無解困局。
這種左右互搏,就是用行政權力的左手,砍斷了右臂合法性經脈。

圖十四、羅湖區認可授權城市更新機構行為與確認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為連續性行政行為的補充答辯狀

 

因此,如果將第一次羅湖區主張該“授權實施機構”屬於“內部文件”性質的答辯意見,視為幼兒園階段孩童不計後果的信口開河;則羅湖區第二次修改後的答辯意見,等於是羅湖區政府進入小學階段的一次公開化的理性“坦白”……

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學博士們卻像抄作業抄昏了頭的學生,直接把羅湖區“幼兒信口開河”、已自我否定的“舊版答辯”當成了裁判依據,還堂而皇之宣稱:“這是權威司法依據!”而完全無視小學生階段的理性“坦白”。

這哪是判案?這是串通作弊!是偽造裁判依據!
網友怒噴:“建議法官去幼稚園複讀吧,重拾幼兒信口胡說的快樂。”

這哪是審判?分明是照搬被告歪理,偽造裁判理由!

連區政府自己都已承認該文件具有外部效力,法官卻仍敢照單全收,
為何?因為在他眼裏:權力即真理,程序可擺設。

圖十五,2025粵03行初95號案件行政裁定書

 

一旦府院默契達成——“官家所為,概不違法;即便違法,亦不可訴”,
承辦法官便心安理得地“裝睡裝死”:“我說是內部行為,它就是內部行為;
我不願審查,你又能奈我何?”

於是,一份本應接受司法監督政府授權文件,僅因被貼上“內部”行為標簽,哪怕已導致業主產權被清零、家園被強拆、生活被摧毀,法院也一概拒審。

這種以“內部性”為盾牌、行“免責式裁駁”之實的做法,不是疏忽,而是係統性放棄司法審查職責,是對行政濫權的默許,更是對公民權利保障宗旨的徹底背棄。這種由內到外卑躬屈膝的跪舔,更類似於那些誤發到工作群裏的女下屬們給上司們急不可耐的求告,菊花更勝夜來香,媚骨輕搖等主來。

 

◆旁觀者清——AI法治觀察:

?“被告已經在法庭上當眾脫衣自曝:我現在穿著的就是那件偷來的黃色龍袍!”
  法官卻依舊很流氓:“我隻看見你套在裏邊的白色內衣,清白得很,退堂!”

?他僅僅是抄錄了被區政府丟掉的第一個廢紙團,就硬生生把區政府連續提交的兩份“認罪伏法”的答辯狀,剪輯成了範德繁書記“朕心甚慰”的大獎狀。


 

七、“菊花跪舔”第二舔:

捏造“虛假釋明”程序,共同達成“銷契絕訟”目標

2024粵03行初94號案件法院裁定書:“我們已釋明,你未補正,故駁回。”
可問題是——全程無錄音、無筆錄、無庭審記錄——

實質上是法官和原告方(包括代理律師)的任何一個人、從來就沒有以任何形式接觸過,所謂“釋明”程序純屬一審法官空穴來風、信口開河!

這哪是司法?這是憑空捏造司法程序,是赤裸裸的司法欺詐!

就像遊戲裏,NPC說:“你已讀過任務說明。”
可你壓根沒接到消息,
係統卻判定你“放棄任務”,直接踢出副本。
  ——這叫代碼級作弊。

?八、四案底層邏輯:一個“銷契絕訟”的合謀閉環

                      公開化行政壟斷的巔瘋教程。

這四宗案,看似理由各異,實則套路一致——全是“銷契絕訟術”的變種:也是“銷契絕訟術”的標準化操作流程。

【行政端】   暴力逼簽 → 製造“已簽約”假象(2118號案)

                      ↓

             違法銷契 → 製造“非權利人”假象(2117號案)

                      ↓

         拋出“內部行為”話術 → 切割政府責任(95號案)

行政端先行造勢:先以斷水斷電、熬鷹談話等方式暴力逼簽,逼迫惠莉娜等留醫部宿舍樓業主與羅投控簽約,這就是在(2024)粵0308行初2218號案中製造“已簽約”的虛假局麵;

而麵對造紙公司宿舍樓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呼聲,無法讓業主如意就範簽約,就一直采取征收、甚至屎尿陣等多種土匪做派武力威逼仍然無果後,就偷偷摸摸做出所謂的《房屋征收決定》並立即執行,同樣是偷偷摸摸地注銷了張女士等七戶業主的房產登記;致使得在(2024)粵0308行初2217號案中,羅湖區政府人為製造“你已不是權利人”的既成事實;

而當張女士等業主直接起訴羅湖政府最初的“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涉嫌欺詐和嚴重違法的時候,羅湖區政府慌不擇路口不擇言,就第一時間拋出了“政府會議紀要屬內部行為”“職責分工不可訴”等話術,在95號案中徹底切割行政責任,以逃避實體審查。

但是在這些訴訟已經走上法庭以後就呈現了法院下列對應的裁駁話術。

【司法端】

  法院采信“已簽約” → 駁回——“利害關係不具備”(2118)

  法院采信“已銷契” → 駁回——“原告資格不適格”(2117)

  法院虛構“釋明”   → 駁回——“訴求不合規不清晰”(94)

                                     

                            政府實體違法被徹底屏蔽

                                     ↓

                               司法審查權也歸零

也就是說府院合謀、府院合流之後,法官基於審判權的強勢在手,就對行政違法行為不管多麽荒唐多麽離經叛道的理由或借口也都照單全收——
    在2218號案中,法院故意裁剪出惠莉娜等業主“已簽約”事實,認定業主“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而駁回起訴;
    在2217號案中,法院又依據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的答辯,故意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銷的產權狀態,認定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同樣裁駁結案;
    甚至,在業主直接起訴羅湖區政府欺詐式“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的94號案中,寇炳輝等合議庭法官在無一人與原告業主或訴訟代理律師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溝通或聯絡的情況下,硬是直接捏造和虛構出“已釋明”程序,仍然以原告“訴求不明確”為由,將當事人拒之門外。

最終結果是:羅湖區政府的實體違法被層層掩蓋,司法審查形同虛設,
公民的救濟路徑被係統性封殺,業主維權走完相應司法程序,卻落得一場空——
正義,在程序空轉中徹底蒸發。這是府院合謀的“權利救濟防火牆”!

◆ 實質:一場“府院合謀”的行政壟斷大戲

這些案件合起來,也就暴露了羅湖舊改的真實目的:

讓羅投控這個“五無企業”(無資質、無資金、無業績、無招標、無表決)空手套白狼,拿下百億項目。怎麽做到的?
三步走:

政府授權:用“會議紀要”繞開《民法典》第278條硬性規定,直接指定國企上位;

程序倒置:威逼簽約加上征收大棒並舉,先征收、再確認主體,製造要麽已經簽約,要麽房產被征收完畢並注銷產權登記的“既成事實”;

司法護航:基層“揮刀自宮”,中院“跪舔菊花”,府院合流形成為虎作倀的閉環權勢覆蓋。

 ¨基層法院:揮刀自宮,主動閹割司法監督功能

鹽田法院明明知道:

征收決定在前,實施主體確認在後,產權注銷早於任何合法程序。這就是典型的程序倒置+邏輯謀殺,
  在2217號案,斷章取義惡意片麵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銷的產權的結果狀態,倒果為因,認定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駁結案;

在2218號案中,片麵裁剪出惠莉娜等業主“已簽約”事實,認定業主“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而駁回起訴;
   兩案均它不做實體審查,直接製造借口裁駁結案,
等於——主動放棄司法監督職能,向行政權力獻上投名狀。

這不叫“依法裁判”,這叫“揮刀自宮”,犧牲法律和行政審判的公正守望功能,隻為換一張“社會穩定、權力穩定”的入場券。

¨中級法院:菊花跪舔,為行政濫權背書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惠莉娜等業主均針對於羅湖區政府最初的“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提起訴訟,主張整個八個片區的城市更新從源頭上就是徹徹底底的行政壟斷騙局。

在95號案件裏,寇炳輝等法官直接照抄了(區政府先前否定過)定位為“內部文件不可訴”的答辯意見,而完全無視羅湖區政府(2024年8月22日)補充答辯狀對先前“內部文件不可訴”答辯觀點的完全揚棄和修改,就是認為自己“有權”為強奸民意和行政違法的案件事實加蓋上法院公章,而完全不顧及最基本的邏輯自洽和最基礎的行政審判製度宗旨。

而在94號案件裏,因為寇炳輝等法官完全找不到扭曲事實的契機,幹脆就憑空捏造出“已釋明”的程序,直接跪舔行政權欺詐和濫權霸淩者菊花,共同構築府院合謀的“阻擋業主權利救濟訴求的防火牆”!
   從而,政府出“欺詐政策”,國企接壟斷項目,法院清“百姓維權”障礙——完美的“行政壟斷官三角”媾和一氣。

而所謂的羅湖區“城市更新”,不過是給這場權力與資本的盛宴,披上的一件貌似合法的“體麵外衣”。

 


 

危害後果,法外示範區實錘教程:

 

?? 深圳法治的“三重崩塌”

◆1?? 審判獨立崩塌

法院不再獨立審查,而是照抄被告答辯、虛構程序、采信荒謬邏輯,已淪為區政府行政長官意誌的“複讀機”。

◆2?? 司法監督崩塌

行政法官本應秉持“監督行政、糾正違法”的職責,反而與政府形成利益共振和默契合作:
  政府需要“合法外衣”,法院提供“裁駁背書”,一拍即合,閉環完成。

◆3?? 公民信任崩塌

當老百姓發現:

“走法律程序 = 白忙一場”
“告政府 = 自動駁回”
“維權 = 被消音”

他們還會相信法治嗎?不會。
他們隻會說:“這哪是法治社會?這是‘法外示範區’!”
          


 

?? 結語:程序空轉,不是疏忽,是府院合謀

當程序可以倒置,
當身份可以刪除,
當民意可以無視,
那麽,每個人的房產證,都不過是一個隨時可被“注銷”的電子符號。

本案業主們這些血淋淋的遭遇告訴我們:
“程序空轉”不是偶然,而是精心設計的係統性排除機製。

它不讓你贏,也不讓你輸,
它讓你——根本進不了賽場。

今天遭到司法戲弄的苦主看起來不過是94、95、2217、2218號案的幾位小業主,明天,可能就是你和我,是千千萬萬有房者;

都由可能會在一夜間被流落街頭,或者被一鍵銷房,或者如同新四軍妻女駱少芳母女子孫一樣遭遇暴力強拆,房屋樓宇一夜間被夷為平地。

“你房本都沒了,還告個屁!”

“你都簽過約了,還告個屁!”

“你房子都被夷為平地了,你就是告了,又頂個屁!”
——這不是威脅,這是判決書裏的閃亮亮的權威“金句”。也是法治示範區裏“法治大潰敗”的警鈴,更將會成為更多個家庭資產與房屋或者被一夜清零、或者被迫流落街頭的讖語。也象征了行政法官們出售了的初心,他們高歌曹操握的筆,創造出了比“劣質電”更偉大的“公正”和文明。

 深圳市行政審判係統裏創造出如此快準恨的裁駁路徑,以“已簽協議”作為“退群理由”駁回實體訴求,用“虛假釋明”封堵救濟通道,借“產權銷籍”否定行政違法事實存在,借“內部行為”否定業主的起訴權,最終將民眾的權利主張消解於無形。這種係統性裁駁並非個案偏差,而是“一行為一訴”與府院合謀體製相結合之下,這個魔幻社會架構與規則設計下的魔法劫結。

當法律程序淪為行政濫權的護盾,公民維權便注定陷入無解循環。

每一個被駁回的案件都在加固這堵公權劫界高牆,也讓公平正義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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