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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先將軍“抗拒戒嚴命令案”庭審文字實錄(下)

(2025-11-30 14:52:18) 下一個

 

               《八九一代》雜誌編輯部(投稿郵箱generationof89@gmail.com)

 

(編者注:本文字實錄根據著名“六四”研究學者、八九民運參與者吳仁華先生25年11月24日首先在網上發布的“開庭審判徐勤先案件”錄像視頻整理而成,錄像標明開庭時間為一九九0年三月十七日。)轉載請注明出處。

 

(接前)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調38集團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這是中央軍委的命令,在軍區向你下達了軍委的命令後,你作為38集團軍軍長,你為什麽不執行?

徐勤先:因為5月18號這次執行任務,這已經任務算第四次,下達是第三次。第一次是4月22;第二次是4月27 ;4月27 以後沒有回去,中間5月4號還有一次 。那麽這次,下達這是第三次下達,要論執行任務的次數呢,這應該說是第四次。在這個之前呢,要來執行任務,第一次問題不大,因為是胡耀邦逝世追悼大會以後送靈,中間圍觀的群眾比較多,保證靈車通過不受阻,和公安、武警、加上群眾共同維持秩序 ;第二次是4月27下午,突然地迅速調部隊進京執行任務,維持秩序,保衛協助公安武警、保衛重要目標。這次執行任務過程當中,出現了群眾圍、攔軍車這樣一些狀況,說對軍隊這個行動不理解、不支持 ,當晚沒有返回。住下來住到北京一直到把五一、五四過完 。這部隊來的時候,是沒有帶食品,因為原來就是以為當日完成任務 當日返回。在購買食品當中,商店、群眾采取了不合作的態度:一個是不賣;一個是要高價 ,總而言之,所遇到的情況就是群眾對軍隊不大那麽太支持 、不大理解啊、有情緒吧。有的還向軍隊吐口水,說你們不到前線去作戰,上這幹什麽來 發生這樣一些事情。另外在這個期間,中央領導同誌、當然包括輿論 ,輿論自不必說,也包括中央領導同誌,都做過關於解決這個事件的一些重要的指示。總的意思,5月4號以後,這個事情沒有完,但是以後就是要爭取納入民主、法治軌道來解決。對於部隊前幾次執行任務,沒有動刀、沒有動槍、沒有流血 、沒有衝突,首長們也都比較滿意。所以當時存在的期望,就是還是希望中央能夠下一番功夫、多做一點工作,而且從4月底,做工作的情況來看,有明顯的效果。4月27號遊行以後,28、29,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做了一次對話。整個社會影響還是很大的。五月四號執行任務過程當中,遊行隊伍並不是那麽很大,響應的人和參加的人都不是那麽很多,因為我從西山去的時候,經過街上也看了看,在這個形勢下,做做工作還是可以解決問題的,但是不知道什麽原因 ,從五月四號以後一直到五月十八號這個期間,好像工作停頓 ,當然現在咱們知道中間有很多複雜的情況,其中包括趙紫陽支持動亂分裂黨。所以我就覺得該做的工作沒有做 ,或者做的不夠,勁沒有使完,現在這個事情鬧得這麽嚴重,馬上就要采取用武力這個辦法來解決 ,搞不好就造成衝突、造成流血事件。所以對這件事情自己是有意見的、有看法的,還是想向上麵提出來,想使這個事件、我們建國以來出現的這麽個事件,能夠盡量的處理的好一些,別造成曆史上的遺留問題 。我基本想法是這樣,就是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妥善的得到解決,不至於發生衝突,不至於造成流血事件。因為原來 中央領導同誌也講了,要做這方麵的準備,但是要爭取、要盡量避免不衝突 、不流血。但是後麵采取這個行動,根據自己看到的情況,特別是四月下旬接觸這些情況,那你帶著武器來了,帶著坦克、裝甲車、輕重機槍,當這個工作當前做到這樣一種程度,群眾情緒很大,非衝突不可 ,這一衝突以後,你又帶著槍帶著武器,非流血不可。而且5月4號以前因為部隊徒手,它不會造成大的流血事件,衝突做做工作,也不會造成大的流血事件。感覺這一次你帶著武器裝備來了,流血衝突好像是不可避免。思想顧慮比較多,主要是這個問題 ,所以自己思想上不通 ,自己表示不願意參加。根源基本上都在這。至於其他的 ,以後再說。看還需要我回答什麽問題?

審判長:軍區首長向你下達了中央軍委關於調38軍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你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究竟為什麽不執行這個命令?除了你剛才說的這個考慮以外,還有什麽原因?或者是根本的原因是什麽?

徐勤先:審判長說的這個意思 ,我還沒有聽太明白,請您再講一遍?

審判長:(重複問題),你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徐勤先:因為思想上不通,所以我就覺得作為部隊作為單位來講,就執行;作為個人來講,我感覺這個問題 顧慮比較多,所以就表示不願意參加。

審判長:當時就是這麽想的?

徐勤先:當時主要就這麽個想法,就感覺這怎麽辦?作為提這個意見,我有意見,我有不同意見,我把這意見說了,說了也沒人采納,這些意見沒采納,這個結果可能還是這麽個結果,我也再也沒有別的辦法啊 。所以作為個人來講,思想不通;作為觀念上來講,我覺得作為一個單位 、作為我們黨領導這支軍隊 ,應該是堅決執行任務;作為個人來講呢,所以我就不想參加。思想上有情緒 ,感覺這麽處理這個問題好像是不合適,而且在這之前很多領導同誌都做過表示,準備納入民主、法製軌道解決。有的要什麽通過監察部門,有的通過什麽這個會議、那個會議。這件事情也沒有講到啊 ,或者是講的那時候那一段時間因為自己在部隊工作或者生病,自己不了解 ,反正自己沒有看到,或者看到得不足,這工作停頓下來了。結果現在呢,鼓出這麽一個大包來 ,一下子完全用這個辦法解決,又沒有做工作的時間,這不要衝突嗎?要出大事情了。就基於有這麽樣一種嚴重的思想顧慮。

審判長:作為一個軍人來說 服從命令是天職,作為軍人職責來講 下級應該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你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你對命令有意見 、你提出來,那麽在執行上應該怎麽辦?你懂嗎?應該怎麽辦?上級並沒采納你的意見,你作為軍長應該怎麽辦?

徐勤先:這個問題 ,從黨章 、從準則、從我們軍隊這個紀律,都應當是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和執行上級命令!但是在當時那個情況下,這個時間也比較短,在那麽短的時間裏得到這麽多情況,做出一種思想反應 。當然有些想法在這個之前就有,比方說這個問題希望怎麽樣的解決,因為這個事件沒有完,從4月中旬一直到5月中旬將近一個月這個事件沒有完,有些想法。但是在這次會議上,當時從思想來講呢,不那麽太冷靜,考慮的著眼點主要從黨內生活準則、黨章,從這個角度考慮多一些。而我們現在是雙重,作為一個黨員幹部要遵守黨章、遵守黨的生活準則,又要服從軍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但是當時呢自己想的那個側麵多一點,這個作為黨章作為生活啊 黨內生活準則,也都是強調在服從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意見,可以保留啊直到中央。也有地方提到,就是說執行會產生嚴重後果,這種情況除外所以當時自己考慮,這樣一執行 非出現嚴重後果不可。所以這種思想在自己頭腦裏也有反映,這就使自己產生了錯誤的想法、錯誤的態度 ,講了一些錯誤的話,最後出現了這樣一個結果。

審判長:給你下達命令以後,你講了不少的話。你當時的主導的思想是個什麽思想?

徐勤先:主導思想,我當時希望主要用政治辦法來解決,政治辦法如果解決不了,中間這個證言裏都沒有,實際上我提到了,把部隊調到北京近郊 ,保持威懾。那就是說現在這個事情不好辦,把部隊調到近郊,有強大的武力做後盾,再來試圖用政治辦法解決。再解決不了的話,完了以後你再下一步。但這個話現在隻有我說了,證人證言裏頭都沒有這個。

審判長:那麽,你的意思就是當時這個決策是不正確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徐勤先:對這個事情還是有懷疑。這樣做究竟對不對啊 ?這樣做合適不合適?所以要不然話 ,我就說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中央軍委,好好討論一下子,究竟怎麽辦?怎麽來的 ?那就顯然對這個事有想法,對吧?這樣決策合適不合適?所以提出了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問題,不是講科學民主決策嗎?所以又建議怎麽辦怎麽辦,而這個建議多餘了。

審判員馮兆山: 當你到軍區接受任務的時候,劉振華政委已經把當前的形勢給你講得很清楚了,也就是說你自己想的這些問題,領導已經給你講的很清楚了。而且是中央、中央軍委根據當時的形勢作出了這樣的英明決策,中央軍委下達了這樣的命令。作為你當時任38集團軍軍長的時候,你對這個問題應該怎麽看?還是個人在提意見的時候?那就是在執行不執行的問題上,如果說當時的形勢沒給你交底,你怎麽想都可以。因為黨中央中央軍委已經把形勢說得很清楚了,跟你講得很清楚了,而且決策也下了,命令也下了。作為你38軍軍長來講的話,你應該怎麽辦?是提意見的時候呢,還就是執行的問題呢,還就是懷疑的問題呢,還究竟是反對的問題呢?你要把這個問題,在法庭上給我們說清楚!

徐勤先:劉政委在說情況傳達、傳達上級會議情況的時候,已經說了一些情況 ,對這個情況不是完全上級沒有交底,上級已經說明了一些情況,但是自己頭腦裏有一些慣性的東西 ,軍區讀書班是五月十一號結束的。五月十一號以前,這個事基本上就完了,再做做工作就快結束了。結果中間在部隊工作幾天,鼓搗鼓搗,這又起來了 。當然起來的背景就不知道了。起來以後,觀察觀察形勢又沒有什麽強有力的人物出來做工作,出來發表講話,或者再進一步的發表什麽東西。當然現在知道了,因為中央內部有情況,不可能有人出來再講話了。但是根據當時情況來看,沒有個強有力的人物出來再進一步做工作。4月底,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出來做了一次工作 ,算結束了。這感覺有問題,所以對這個上級傳達這些東西,自己既相信,但是又看到這工作還不夠。現在好人壞人現在還沒有分開 ,群眾情緒還很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采取這個辦法 ,就感覺弄不好就要出亂子 。

審判長:被告人請注意,不要再講過多的什麽,主要回答剛才提出的問題

審判員馮兆山:也就是說你對黨中央這個決策、對軍委的命令,當時是什麽個態度?你剛才講是懷疑態度,除了持懷疑態度以外,你還有什麽態度?一個是你想的,一個從你行為上來表示的這個問題。

徐勤先:主要是懷疑態度,就懷疑這樣做合適不合適

審判員馮兆山:懷疑了以後你又不執行這個命令 算什麽?

徐勤先:我提出一些意見一些建議來 ,一些建議沒有被采納,傳達了,傳達以後自己表示不願意參加,以後經過軍裏麵領導同誌給我做工作勸說,思想有所變化,但是已經晚了。

審判長:你對軍委的命令,你剛才說了是懷疑,是懷疑軍委命令的什麽?

徐勤先:主要就是用這個辦法來解決這個事件,當時是不是合適?

審判長:懷疑采取這種辦法是不是合適,是不是可以說,你是懷疑這個決策是不是正確?

徐勤先:對於這個果斷措施,是一個怎麽認識的問題,因為當時中央、 中央軍委就要確定這麽一個果斷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那麽我對這個有想法,那當然那就是對這個果斷措施有懷疑。

審判長:是不是懷疑它的正確性 ?

徐勤先:那當然是懷疑它正確, 懷疑那不就是懷疑它的正確性?懷疑這樣做合適不合適 ,那當然是對他的正確性有想法。

審判長:除了懷疑以外,還有什麽意思?

徐勤先:其他沒別的意思。

審判長:你懷疑可以隻在執行上、 在行動上可以表現為不堅決,但是你的行為, 最後是完全拒絕了對軍委命令的執行。這僅僅是個懷疑嗎?

徐勤先:當時我覺得從我個人來講, 在當時的想法, 還沒有覺得自己是完全拒絕,因為整個一支部隊,堅決執行。但是自己作為一個指揮員來講,不願意參加了。

審判長:剛才已經提出來了, 你是懷疑還是反對的問題?

徐勤先:主要是懷疑。

審判長:有反對的問題嗎?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主要是懷疑?

徐勤先: 主要是懷疑。

審判員馮兆山:你思想上表現為懷疑,你行為上表示怎麽個意思?

徐勤先:行為上表示的就是我不願意參加。

審判員馮兆山: “你可以任命我當軍長,也可以撤我這個軍長” 這是什麽意思?

徐勤先:這都是在和首長們在插話過程當中講, 比如說首長出來一句話了,這怎麽說啊? 這是這麽樣說出來的, 不是像有些證言裏麵講的,統統的是我說,與當時的情況不相符。就是我說一句話、 首長說一句話, 首長有時候提出這麽問題來說,就說這麽一句話, 我怎麽回答?有的時候我不吭氣了, 有的時候我說出一句話來。說這個話;都是從這種情況下出來。

審判員馮兆山:這個話是不是表示你不執行命令的表示呢?

徐勤先:這個表示,當時不是從那個角度提出來的。

審判員:被告人徐勤先, 你對中央軍委的命令,究竟是懷疑還是反對?這個問題主要的看你的行為。被告人徐勤先 你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有什麽危害後果,這個你知道嗎?

徐勤先:19號十八號晚上十九號 王福義和吳潤忠同誌給我講,我就反複考慮這個問題 所以我考慮 我說執行這麽大的任務 比如說從對全局有利,因為作為部隊來講,執行參加 作為軍長來講,不參加這是影響不好。所以這個肯定有問題, 所以這樣的話我就考慮從這個角度來講,這要參加, 再一個呢,這個當時這個事情傳到外界這個當時恐怕也有影響。另外當時都在執行戒嚴任務 這個自己的這個行為。本來是應該都集中精力搞好戒嚴任務,結果還得處理 我這個問題 也給上級也增加了很多麻煩。至少是在這幾個方麵。

審判長:還有什麽?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查獲的部分外電、外報的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的題目。

(審判員周心華宣讀)第一部分外電報道題目和摘要:1、1989年5月18日23時美國合眾國際社報道 :駐守在北京以南的38軍的將軍拒絕調兵入京的命令;2、1989年5月19日美國有線廣播公廣播公司消息: 38軍不願采取行動;3、1989年5月19日20:54美國合眾國際社消息:38軍的高級將領在同中央領導討價還價;4、1989年5月19日23:55 美國全國有線廣播公司消息:38軍一位將軍說如果派他的部隊去對付外國侵略者,他將執行命令, 但讓他去鎮壓學生,他卻不願意;5、1989年5月19日21時 南朝鮮漢城廣播電台消息:保衛北京的陸軍第38軍向當局通報, 沒有鎮壓民主示威的意圖;6、1989年5月20日15:50 台灣自由中國之聲報道:第38軍從軍長到士兵 都拒絕進城,他們是好樣的。 第二部分部分外報報道題目:1、香港明報1989年5月22日第一版:十萬大軍圍城情況, 稱38軍拒絕再度入城的命令,軍長已被革職而另換新人;2、香港明報1989年5月21日第11版:拒絕派兵鎮壓學生,中共一軍頭被撤職;3、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21日第二版:38軍軍長辭職 ,軍人表示絕不開槍;4、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20日第三版:共軍逐漸接受民主思潮 ;5、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5月19日第一版:學生與李鵬談判破裂,中共調軍隊赴北平,遼寧兩將領辭職拒受命令,稱38軍拒絕開進北平後,中共正在調遣更多的外圍軍隊前往北平;6、台灣中央日報1989年6月1日第四版: 中共奪權鬥爭、各懷鬼胎, 共軍內訌爆發抗命事件 稱38軍軍長因不服從命令而遭撤職;第三部分動亂分子的部分傳單 :1、1989年6月2日在天安門廣場散發的油印傳單 :一個動人的故事:記38軍軍長被撤職的經過; 2、1989年6月3日在天安門廣場散發的油印傳單: 歌頌偉大的民主英雄——記38軍軍長;3、1989年5月21日下午, 從北京發往陸軍第二十一軍、第十九軍、第四十七軍軍部的同一內容的電報傳單, 稱三十八軍連以上軍官一致拒絕鎮壓和平的人民民主運動, 煽動部隊不執行命令。自1989年5月20日晚,從北京發往24軍、27軍、28軍、65軍軍首長、軍政委、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同一內容的電報傳單,稱 38軍拒絕鎮壓鏟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煽動部隊不執行命令。

審判長:下麵法庭出示外電外報一些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你可以看一看,看一看題目。被告人徐勤先, 剛才宣讀的一些外電、外報的報道和動亂分子的傳單題目,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外電外報及動亂分子的傳單,說你和38集團軍抗命拒絕進城,說你是偉大的民族英雄,從而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政治影響,你對此有什麽要說的?

徐勤先:由於自己的問題, 對動亂分子、 暴亂分子以及國外敵對勢力提供了更多的造謠誣蔑機會。本來這場動亂一直到暴亂,是靠謠言在這支撐著, 沒有縫還要叮,中間加上自己這些錯誤,這更加使別有用心的人來攻擊、來造謠,造成了一些機會。

審判長:還有嗎?

徐勤先: 沒有。

審判長: 辯護人有什麽要說的?

辯護人: 沒有。

審判長:下麵宣讀北京軍區參謀長鄒玉琪 、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部長彭翠峰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詢問責任筆錄 1989年10月6日下午,地點:85號樓招待所 204房間。詢問人:石寄祖;被詢問人鄒玉琪, 軍區司令部參謀長 。

問:今天主要找參謀長談談徐違抗命令後, 對38集團軍進行執行戒嚴任務造成了什麽影響?主要是指組織領導方麵的影響。

答:好。 我與徐交談中有關事實,我有個證明,徐講的話,意思很明顯的違反命令。我帶他到第二作戰值班室打電話,是因為時間很急,讓他趕緊傳達命令。 徐打完電話,我又讓作戰部彭部長也給38集團軍打個電話, 詢問一下,看是否徐將軍區命令原原本本地傳達 完了。完了以後我又建議劉政委也給38軍打個電話,看他們是否已明確了任務沒有。劉政委也打了電話。這是5月18號的情況。 5月19號晚上,聽說部隊在開進過程中受阻,我經與軍區領導講明情況,我帶幾個同誌到現場看看,正好會見楊主任。保衛幹事小胡說:首長也準備到部隊看,作作指示。 晚上12點多鍾,楊主任講了當前的形勢,講了我們不得不采取這樣的措施,我們要有必勝的信心。38軍是個有光榮傳統的老部隊, 徐勤先的問題很嚴重。楊主任講: 參謀長和張主任要都過問一下38軍的情況,38軍要都向參謀長、主任匯報。 20號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布,劉政委在場、在接作戰值班室講的,建議和要求鄒參謀長帶領機關的一些同誌 到38軍去協調組織

問:你們到38軍以後, 你看到軍的其他領導知道不知道徐違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過王福義政委, 問過徐前幾次來京執行任務情況。來介紹的人員,王政委與一些老同誌介紹過 ,沒發現什麽明顯的反常情況,但有些情緒波動。

問:如果沒有徐勤先的問題,軍區會派你和參謀政委去38軍嗎?

答:不會的, 為什麽別的軍都沒有派人去?38軍當時是個預備隊, 更不會派人去。

 10月6日

 

調查筆錄1990年1月5日 被調查人:彭翠峰。

問:彭部長, 據你所知, 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對領導的工作有什麽幹擾 ?

答: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上級對38軍比較關注, 對人們的思想有影響,我們這裏有一份材料 你們可以參考一下 。5月20號19時,周司令員向軍委匯報情況時,有人說,楊副主席有兩點不滿意 :一是對38軍軍長不滿意,說這是不能容忍的 ,按過去的說法應該嚴厲製裁,關鍵的時候不行。 周司令員匯報時還講,北京軍區部隊第一批計劃4萬人,其中38軍1萬五千人被堵、沒到位; 113師被堵在長辛店,從保定出發就有1,500多名學生躺在地, 結果沒到位。

問:徐勤先問題發生後 ,38軍的部署有什麽變化?

答:當徐勤先拒絕這些命令後,軍區準備讓黃雲橋副參謀長去38軍指導工作,後又有讓政委和鄒參謀長去的 。

問:如果徐勤先不出問題,會不會讓政委和參謀長去38軍?

答:首長也可能去部隊檢查指導工作,但是在這種背景下去 ,其任務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 剛才宣讀的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的證言 ,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證明你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嚴重的幹擾了戒嚴任務的部署。 你對周玉琪參謀長、彭翠鳳部長的證言有什麽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休庭 ,下午繼續開庭,把被告人帶下去。

 

    (書記員趙永海宣布)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 傳被告人徐勤先到庭。被告你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你對於起訴書指控你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還有什麽要說的?現在還是法庭調查階段。
徐勤先:這個起訴書裏麵指控我的這些事實,有這麽幾點,感覺還有些問題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一個是起訴書上一開始,遼寧省沈陽市人、 小商販出身。這個稍微不太符合事實, 因為城市沒有正式劃定過成分,準確點說, 我是城市平民, 因為原來做過店員、 做過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全家都以賣青菜為生。所以各種登記上不一樣,綜合這幾種各種職業,應該是毛主席說的,一般屬於城市平民這個階層。有關一些具體的事實呢, 一個說是劉政委傳達完了以後,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個不完全太相符。首長們講完了以後,我是請示完了一些不明確的事項,提出了一些建議等等,以後才說到了請軍區最好是直接傳達,或者是表示我不願意參加,並不是首長一講完以後, 我就馬上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執行這些任務;還有一個在調查階段, 也說到了,這裏麵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這個就是不大符合事實了,我根本沒有這樣想,也沒有這樣說。在同一次會議上,首長們講到說不通過你軍長傳達不好吧, 我還講到了, 我說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聽黨的話。所以這裏邊就出來一個“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由國家這個發布,這話我怎麽樣也想不起來。頭腦裏麵從來沒有,也沒有這樣說;第四個問題, 關於講到什麽曆史檢驗啊,或者這一個事情一時看不清啊、還有什麽立功啊或者罪人啊, 等等這樣一些問題, 這裏麵整個用一段話連在一起,反正這些話呢,這個前前後後都有。因為中間說首長有些插話,不是好像連在一起說的。有時候首長說到哪塊完了以後呢,我又說了幾句話。這好像整個的這麽一段話。而且說這個的時候,不是那麽很連貫, 因為中間首長有話,首長的話主要是劉政委和李副司令講的,在他們兩位講完了以後, 有時候我又再說兩句。我說完了以後, 首長們再說,是這樣一個過程;第五點,講到什麽無法執行啊 、什麽軍委任命我、撤我,這個也有點不太準確,而且講到執行的問題,主要是講到了一個和作戰和搶險救災做了比較, 作戰任務這個陣線分明、敵我清楚、 目標明確,搶險救災也是一樣。這些任務攜帶的武器裝備,好人壞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後策劃者在哪塊, 你看不清。又帶著武器裝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是怎麽執行?這不是突然冒出來“這樣命令就沒辦法執行”。這樣這麽一說, 就好像一聽到這樣任務就沒辦法執行,沒有前提條件。中間還有很多前提條件是吧?撤我、 任命我,任命我、 撤我,這我講的是上級,上級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 其他地方還有說到什麽請另找別人吧, 什麽不能指揮了。 這個在我的觀念裏頭呢,因為這一個班子是個集體,這一個班子的集體啊,這個因為某種情況出了一個人,這一個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況,它不妨礙這個班子這個指揮。當然有影響。上午這個出示這些證件,宣讀這些材料啊,這有些影響 ,但是不會妨礙班子這個指揮 所以這些情況呢,我記不得當時說過了。還對王福義同誌說那段話啊,也不完全是那樣講的。講到了以後,你們執行吧,我有些想法跟軍區已經說過,一些不同的意見講了,你們研究貫徹執行。 也沒有說什麽很多很多的啊, 這個那意思是肯定是有了。還有在這個起訴書裏麵講,就是以後沒有再向軍區表示過要執行這個任務。這個在十八號晚上, 以後我也沒再講,就說直接向軍區報告啊,因為那天晚上雖然比較勉強,但是王福義同誌講他要跟軍區首長報告,而且我問了,我說首長是不是能理解,你現在再去;首長能不能信任你?他都講到沒問題,這個以後我就沒有再講。 這裏麵如果說我沒有直接的向軍區首長表示過參加,這個是事實,但是間接這個表示,還是有的。所以這個起訴書裏麵指控的一些事實吧, 有這麽幾點我感覺還是有些問題。當然上午在調查過程當中,這個有的已經講到了。完了。

 

審判長:公訴人、 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麽需要訊問,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公訴人:徐勤先,我問你兩個問題。 第一 ,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鄧主席有一個講話和人民日報“426社論”,你看過沒有?

徐勤先: 看過。

公訴人:  鄧主席的講話和“426社論”,對發生在北京的動亂的性質是怎麽講的?

徐勤先: 動亂,極少數人有預謀的。

公訴人: 動亂的是指是什麽?

徐勤先: 兩個否定。

公訴人: 哪兩個否定?

徐勤先: 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製度。

公訴人: 這個當時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訴人:第二個問題: 你是個老軍人、老黨員,我黨、我軍的組織原則是什麽?
徐勤先:個人服從組織, 下級服從上級 ,全黨服從中央。

公訴人:這個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明確。

公訴人:當時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當時也是明確的

公訴人:那麽作為集團軍的軍長, 對待上級特別是軍委的命令,應該采取什麽態度?

徐勤先:作為一項命令來講, 應該是堅決執行。

公訴人:應該堅決執行, 你執行了沒有?

徐勤先:執行過程當中有問題吧,作為個人來講,表示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什麽時間表示的不願意參加?

徐勤先:會議上和完了以後給劉政委打電話。

公訴人:你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是不是?

徐勤先:給劉政委講的是不願意,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這是一種什麽性質的問題?你在會上和向劉政委打電話表示那個態度, 是個什麽性質的問題?
徐勤先:不願意執行這個命令的意思。

公訴人:是意思?是行為?
徐勤先:這個情況下,當時還講的是意思。

公訴人:你執行了沒有啊?
徐勤先:作為我個人就是那麽個態度了, 這個都已經都調查過了。

公訴人:個人不執行是吧?

徐勤先:個人就是不願意參加,不參加。

公訴人: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麽意思啊? 是給你傳達的命令啊,你這個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麽意思,能說的清楚嗎?我的發問完了。

審判長: 辯護人……
公訴人蔣繼光:我有個問題問一下,今天你說5月18號以後,雖然沒有直接向軍級領導表示 願意執行命令, 但是間接地講了, 你怎麽個間接講法?你委托38軍的領導向軍區領導報告你要參加執行任務了嗎?

徐勤先:當時王福義同誌他講他跟軍區報告,所以以後我就沒有再問他是報告了沒有。
公訴人蔣繼光:你委托王福義給你向領導報告了嗎?

徐勤先:當時是那麽說的,十八號晚上就那麽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 誰說的?

徐勤先:王福義同誌講的。

公訴人蔣繼光:你說的什麽?你委托王福義講了嗎?
徐勤先:因為王福義同誌他已經要講,我就沒有再委托他,也說得很肯定。

公訴人蔣繼光:你也沒有委托王福義向領導講過。是這個問題嗎?

徐勤先:是。

公訴人蔣繼光:沒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麽需要發問的,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麵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發言,按照公訴人、 被告人、辯護人的順序進行,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提起公訴,並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 經過法庭調查,進一步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違抗戒嚴命令罪,事實是清楚的,
證據是充分的, 定性也是準確的,對此不再贅述。下麵,我們就被告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本案適用法律的問題,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發表三點意見 :

 

一、 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 必須依法懲處。

 

    去年春夏之交,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同國際上的敵對勢力勾結起來 采取各種卑劣的手段,煽起學潮, 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場以打倒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為目的的政治動亂,進而發展成為反革命暴亂,妄圖建立一個完全西方化的、 資產階級共和國。他們成立高自聯、工自聯等非法組織,煽動學生罷課、遊行乃至組織在天安門廣場絕食;他們利用大小字報,製造散布謠言,瘋狂攻擊四項基本原則,惡毒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他們衝擊黨和國家的要害部位,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他們四處串聯,妄圖製造全國性的政治動亂,使首都北京陷於了嚴重的無政府狀態,社會秩序發生了混亂,人們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國家政權麵臨著被顛覆的危險。 麵對日趨惡化的混亂局麵,黨和政府曾在不同層次、通過各種渠道采取說服、規勸等疏導辦法,均未能奏效。極少數製造動亂的人,是黨和政府的忍耐克製為軟弱可欺、得寸進尺、不斷擴大事態。在忍無可忍、讓無可讓的情況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這是黨和政府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確的選擇。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黨和國家麵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公然反對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英明決策,拒不執行軍委下達的戒嚴命令,其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後果是嚴重的。一是直接幹擾了軍委首長的工作和北京軍區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徐勤先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問題發生後,軍委首長極為重視,及時做了明確的指示,為了消除影響,盡力避免或者減少由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各級領導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總政楊白冰主任親自到38集團軍前指看望部隊,做穩定部隊的工作;北京軍區的領導多次指示要求38集團軍黨委和領導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隊的高度穩定,堅決完成軍委賦予的戒嚴任務;為了加強對38集團軍的領導,軍區黨委立即派陳培民副政委、鄒玉琪參謀長到該軍幫助指導工作;38集團軍的領導得知徐勤先違抗命令的消息後,極為震驚和憤慨,立即召開了常委會和師以上幹部會議,傳達了軍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錯誤,研究部署了任務,製定了應急措施。當部隊向北京城區開進時,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問題,進行反動宣傳,並打傷了一些幹部、戰士, 部隊嚴重受阻,一時難以到位。幹部、戰士心急如焚,為了表達他們對黨的赤膽忠心,他們自覺地麵向天安門方向宣誓,誓死保衛黨中央!誓死保衛社會主義祖國!誓死保衛首都北京!正是由於各級領導高度重視,措施果斷,廣大指戰員忠於黨、忠於人民的高度政治覺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為給部隊帶來更大的危害後果。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反動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 增加了困難。作為一個集團軍的軍長,在關鍵時刻應該到位而不到位,這在客觀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為暴露給了社會。 動亂和暴亂的組織者利用徐勤先違抗命令這件事打肆渲染、蠱惑人心、 並以此策反部隊, 企圖擾亂軍心、瓦解部隊。5月20日後,北京軍區有4個集團軍收到了所謂38軍拒絕鎮壓鏟除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的反動電報。當戒嚴部隊向城區開進時,一些人攔截軍車, 大肆叫喊什麽“向38軍軍長學習,不要進城鎮壓學生”等反動口號。在天安門廣場上,動亂分子還把徐勤先稱為民族英雄,把其作為一麵旗幟,大造反革命輿論,從而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許多難以想象的困難。三是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為國際上的反動勢力攻擊我們黨和政府的正確決策, 提供了口實。 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美國、法國、南朝鮮、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廣播報紙都借此大做文章,惡毒攻擊我們黨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正確決策,為動亂和暴亂推波助瀾,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從根本上背離了黨和國家的利益,迎合了敵對勢力的政治需要, 後果是嚴重的,是軍紀國法是絕對不能允許的。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為屬於職務犯罪,盡管他本人主觀上並不一定追求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並非有意與敵對勢力裏應外合,但他應該預見到,在那樣一個非常情況下,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然而他卻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按法律規定,需對這種危害後果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二、認定被告人徐新先的行為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的法律依據

 

首先, 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第10條明確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製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者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 清楚的告訴我們犯罪的最本質特征: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這種危害性,既包括對社會已經造成的實際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我們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眾所周知,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是任何軍隊克敵製勝的重要保證。我軍是在黨絕對領導下,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的無條件的服從和執行。然而,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 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的命令,拒不執行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種臨陣抗命的行為直接幹擾了領導機關對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敵對勢力提供了攻擊黨和政府的口實,增大了部隊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達到了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程度。因此認定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犯罪,不是哪一個人的主觀意誌,而是由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定罪”的原則。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疆土遼闊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一切犯罪都毫無遺漏的明文規定出來,是難以辦到的。為了切實保證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是打擊那些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刑法第79條明確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由於類推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
進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體運用上必須嚴格遵守兩條基本原則。一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上麵已經說過, 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 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所謂刑法分則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從形式上看它觸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現在刑法分則的直接規定上,而是表現在最相類似的規定上。正因為這種行為具有危害社會並應當受到刑法懲罰的特征, 因此才依據類推原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刑法分則和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組成部分的軍職罪條例中,都沒有明文的規定,但他與軍職罪條列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抗作戰命令罪構成的主要件最相類似,因此給徐勤先定罪科刑,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製度的法律規定;

第三、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特征,準確認定罪名。按法律規定,類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為的特征。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徐勤先的問題是發生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過程中,他的主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故意,在客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 這與軍職罪條例規定的“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有區別的,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區執行戒嚴任務,是一次十分艱巨複雜的大規模的軍事行動,戒嚴的成敗,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製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戰鬥。從這個意義上講,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性質和後果,比違抗某一個具體戰鬥命令而造成戰鬥失利更為嚴重。中央軍委八九5號文件明確指出,對違抗命令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的,一般屬於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 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依據刑法類推的原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徐勤先以違抗戒嚴命令定罪,既堅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則,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

    徐勤先家庭出身貧寒,他15歲就參加革命,是黨和軍隊培養起來的高級幹部,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他曾被選送到我軍最高學府國防大學進行深造, 短短幾年,他由一個團職幹部晉升為集團軍軍長。就是這樣一個倍受黨信任和器重的幹部,為什麽在黨和國家麵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拒不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訓再次深刻地告訴我們:

1、必須理直氣壯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當今西方資本主義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種手段妄圖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和平演變,爭奪社會主義占領的陣地。在這種大氣候下,近些年在我們國內以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製度為主要特征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嚴重泛濫。被告人徐勤先在關鍵時刻,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與黨離心離德,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影響的必然結果。近幾年徐勤先放鬆了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學習,對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書刊很感興趣,特別是對製造動亂的頭麵人物嚴家其寫的《首腦論》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愛不釋手,圈圈點點,從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觀點。他錯誤地接受曆史教訓,先是從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產生共鳴,繼而導致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對動亂采取同情的態度,特別是當鄧小平同誌的講話和人民日報4月26日社論明確指出這場動亂的反動實質後,他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直到軍區領導向他傳達中央的指示和軍委的命令時,明確告訴他: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決定的,這個命令是經鄧主席批準、楊副主席親自交代的,他仍頑固地堅持認為:這場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動亂,是什麽群眾運動,不能動用武力,並把動亂的升級,歸責於黨和政府的工作沒有做到火候,最後發展到公開違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實質上是站到了與黨不一致的右傾立場上,離開了對這個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階級分析、性質分析,在關係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上產生了極其嚴重的錯誤認識。徐勤先的教訓告訴我們,缺乏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 憑經驗、常識、感情等等幹革命是很難不犯錯誤的,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四項基本原則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對立,將在我國社會主義階段特別是它的初級階段長期存在,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長期泛濫,必然通過各種渠道傳到部隊中來,不僅對戰士和基層幹部有影響,對一些中高級幹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蝕, 因此我們要更加自覺的、始終一貫的、長期不懈的把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和鬥爭堅持下去。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尤其要學好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和鄧小平同誌關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論述,掌握觀察和分析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提高政治素質和在複雜的環境裏辨別是非的能力。 學習理論要同自己的思想實際結合起來,用正確的理論去糾正自己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和錯角。絕不要自以為是固執己見。隻有掌握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才能在各種複雜的矛盾和問題麵前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在任何情況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的一個根本原則。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極力宣揚所謂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的反動觀點,鼓吹黨軍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動亂和暴亂中,他們以此為理論依據,反對軍隊執行戒嚴任務,妄圖阻止我軍履行捍衛國家政權的職能,徐勤先不僅接受了這種自由化的觀點,而且還把它作為拒絕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的理由。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這樣的命令應由國家發布 ,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懷疑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關鍵時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 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一教訓再次告訴我們,我們的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明確無產階級政黨,要想領導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推翻反動統治、奪取政權、鞏固政權、建設社會主義,都必須掌握軍隊。沒有軍隊,革命鬥爭要取得勝利、勝利了要鞏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同誌指出:誰想奪取國家政權 並想保持它,誰就應有強大的軍隊。黨對軍隊的領導最根本的表現是,軍隊的最高領導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 ,不經黨中央和軍委的授權,任何人不得插手軍隊,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曆史條件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從理論與實踐 曆史與現實的結合上,深刻認識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極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的指揮。

3、必須加強組織紀律性 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古今中外的軍事家,都非常強調軍隊的紀律,強調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這是軍隊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諸如軍令如山倒、長官的命令是部屬的法律、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等軍語,集中的反映了這一點。對違抗軍令者,軍事首長不惜用死刑來製裁,以保證統一意誌的貫徹。
毛澤東同誌為我軍製定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第一條就是“一切行動聽指揮”;鄧小平同誌指出:我們這個軍隊,曆來強調一切行動聽指揮,強調自覺遵守革命紀律,不這樣,我們能夠戰勝比我們強大的多的敵人嗎? 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嗎?能夠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嗎? 現在有的幹部對上麵的指示不執行、
命令不服從,這就是不守紀律。正是在這樣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義的態度,當軍區領導向他傳達軍委的命令時,他先是思想不通,繼而發展到公開抗拒、 並狂妄的提出“這樣的大事應該慎重決策”,並以撤職軍法從事來要挾領導。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這一教訓,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要認識到我軍的紀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覺基礎上的紀律,同時它又是嚴格的、鐵的紀律。 嚴格的紀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為一個高級指揮官,有參與重大決策、發表自己主張、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但對上級特別是黨中央和軍委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堅決執行,而絕不允許按個人的意願自由言論、自由行動。隻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4、必須認真改造世界觀,堅決反對個人主義。治亂平暴的鬥爭,對每一個共產黨員 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是一次最實際的考驗。鄧小平同誌指出:經過這次考驗,證明我們的軍隊是合格的,中央一聲令下,擔負戒嚴任務的部隊雷厲風行,立即出動,許多幹部戰士在國事家事麵前依然做出以國事為重的抉擇。他們有的推遲婚期,有的放棄休假,有的中斷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請纓,有的懷揣親人的病故、病危電報踏上征程。他們忍辱負重,不急不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實際行動求得群眾的理解。有的無私無畏、慷慨赴死,表現了對黨對共和國忠貞不二、矢誌不渝。 許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身先士卒,頂磚雨、踏火海、靠前指揮,出色地完成了這一特殊的戰鬥任務,為人們立了新功。 但是作為集團軍軍長的徐勤先,在這場嚴峻的政治鬥爭麵前,首先想到的不是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個人的得失。在受領任務時,他就害怕承擔責任,說什麽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曆史罪人。他在檢討書中說:“在這一次生與死血與火的考驗麵前,
是自己把自己從曆史的列車上甩了下來。鄧主席明確指出盡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國際上的反應,不要怕名聲不好。但自己的思想還是比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 特別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這樣,感到黨和軍隊的威信要受影響,作為執行單位和執行人的名聲也會受影響。” 一語道破天機,徐勤先當時之所以拒不執行軍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聲受影響,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國家的安危,從而暴露了他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徐勤先給我們最深刻的教訓是,在新的曆史時期,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使自己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戰勝資本主義對我國實行和平演變戰略所施展的各種伎倆,就必須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
不斷的清除思想上的灰塵,自覺地用無產階級思想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個人利益無條件的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無私無畏、 站穩立場、
經風雨而不折、出汙泥而不染,這在當前顯得尤其重要。

    審判長、審判員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性質之嚴重、政治影響之惡劣, 在我軍曆史上是罕見的。為嚴肅國法軍紀,教育本人和部隊, 必須依法懲處。同時考慮到這是一起發生在非常時期的一種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違抗軍委戒嚴命令之後,經集團軍領導做工作,盡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軍個別領導表示過,要到部隊去。 徐勤先參加革命近40年,曾為部隊建設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這些情況,雖然不影響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也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審判長:下麵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

徐勤先:來支持公訴的公訴人,我自己本來不想參加這個辯論,因為自己本來就有錯誤,出了問題,今天提起公訴,法庭審理, 那麽有事實、有法律, 定什麽問題、怎麽樣處理 ,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辯論是一個程序,所以這樣話,自己就講點意見,因為自己是出了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來講,不一定恰當,供法庭考慮。

第一個問題、來講一講關於“比照類推”的問題。剛才公訴人已經講到這個問題,在這個之前也跟我講過,依據什麽、怎麽樣類推,經過哪一級批準。自然有比照和類推的道理。
講一講我自己的意見 我就認為,這個比照、這個類推啊有一些勉強,因為戒嚴任務有它的特殊性, 它和作戰任務不一樣。作戰任務,任務目標、陣線是十分清楚的;而這個戒嚴呢,是一個政治性非常強,而且在一個少數人製造這個動亂當中,又有相當多數群眾 這個參加,好人壞人混合在一起,軍隊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是吧,陣線不清楚,那麽這樣講呢,這個性質差別又是很大的。有些問題發生在戒嚴當中,如果發生在這個作戰當中, 就根本不可能發生。 這是個作為執行戒嚴任務這一種特殊情況。在接受這個任務實施以前和這個過程當中,也不一樣, 因為比照這個條例17條是吧,那講的是作戰中,作戰中啊,那就說你有一些事情不願意采取措施。而這次呢,這個我的問題啊,發生在接受任務這個階段,也就是說5月18日下午這段時間裏頭。再一個呢,目的也是不一樣的,是吧?作戰過程當中如果發生這類問題,那麽說或者是貪生怕死,或者是為了保存實力,而這個戒嚴任務,更多的是考慮政治上的後果,它所可能引起的這個問題也比較多。所以這樣這個比照類推, 這個是否完全恰當?因為既然比照類推,自然有比照類推的道理, 是不是完全恰當,這個請予以考慮。 就說上述這樣一些特殊情況,這是我講的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呢,就說這個在法庭調查當中,5月18日我發生問題的時候,講過這些話、說過的一些事,和證人證言不完全一樣,這裏邊, 我想請法庭啊,當然也請公訴人
考慮。因為事情發生在5月18日,而我這問題又比較特殊。在這個之前,這個那麽說證明我問題這個的人,大多數都是軍區的領導, 比如說軍區領導在之前,比如說 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了9月份、10月份,那麽說這裏麵已經開過多少次會議,有些情況就交流過多少次,是不是?就是還原來當時5月18日發生那個情況、當時那個情節、當時講的那些話,因為現在我已經是有口難辯。參加會議的那就是我自己 38集團軍啊,而證明我在會議上講了什麽話、做了什麽事啊,多半都是軍區裏領導、 二級部長。這裏麵,當然不存在什麽其他問題, 主要是因為時間長了, 中間開過一些會,或者是研究我的問題 怎麽樣的處理,就有些情況都交流過了啊。還是不是原來5月18日這個事情的本來麵目,
是吧?沒有說過的話, 沒有想過的話,現在都出來了,所以我實在是理解不了。
     第三個問題呢, 剛才這個檢察長啊,支持公訴,講到了一些後果的問題。我感覺不管怎麽樣,這個問題還是由我引起的,對這個社會後果造成的不好的影響,我自然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這個後果我也請法庭考慮一下,因為有些後果呢,是因為我有了問題,組織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是吧?就說這個後果啊,這個引起,不能夠完全歸到我自己頭上來。 因為在當時那樣一種複雜的這個社會條件下,那就說你沒有縫隙,各種別有用心的人啊 還要找一個縫隙。那麽說你有點縫隙,他更加興風作浪。所以把這個後果, 這個問題啊 多半歸到我的身上,我感覺不公平。 因為當時這個謠言很多啊,在事後啊 關於平息這個事件報告當中,有大量的文章啊,或者是報告裏邊都提到了這個事情。的確是因為有我的問題,但是現在不能夠因為就說是動亂分子也好、暴亂分子也好、 國內外的電訊也好,講了一些什麽話,現在統統都歸到我的頭上。那麽說DNA是不是還造什麽別的謠了,那麽說是不是也有這個事實啊。另外就是我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麽回事,今天上午這個法庭上都宣讀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沒有仔細地看,就說有些事,它不是事實,這是當時那種環境和背景條件下所產生的。

第四點意見,剛才這個公訴人,分析到我這個問題的時候, 我覺得講到一些地方講的還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有些地方也有這個不完全符合事實。比如說嚴家其的書,嚴家其的書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前,我就根本沒有看,或者翻了幾頁,而是把我隔離起來了以後、 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 因為沒有書看,完了以後再順便翻了翻,所以把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就看這書,歸到發生原因上,這有點不符合事實。這幾年要看書,主要的還是馬列的書,各種軍刊、這個這正規刊物,其他亂七八糟,我沒時間看啊,就是這次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呢。才有時間,就翻一翻,反正翻一翻,我當時嚴家其是什麽人還不知道,是一直到6月 6月是陳希同做報告才知道他是個什麽人。這個之前他是什麽人的,根本不知道。書也不是我買的 都是公家買的。所以這個就比較勉強一些啊,也可能是誤會啊,因為在這個期間, 沒有書看了, 是吧?順便拿了本書,看一看。

第五點,我想講講我在這次會議上,發表了很多錯誤的一些意見,發生了嚴重的問題 這個請法庭予以考慮。當時這個軍區首長,把命令傳達完了以後,我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首先我是作為的,這個意見和建議,提出的好多問題,當然問題發生以後這個一段時間,我認為我基本上還是對的, 這個是我說當時的想法,因為說我作為一個黨員,作為一個黨的這個高級幹部,作為一個黨員幹部,你說提提點意見都不行,所以自己還認為自己是對的,當然今天看起來,自己這個大前提還是錯了啊,大前提還是出了問題。我覺得把這個意見建議部分,和這個其他的錯誤部分,和以及這個指控我其他問題啊, 這個犯罪啊,都可以。但是我覺得, 把意見和其他的問題還是應當加以區別。如果說我這個會議上我不該提, 或者是場合不對,或者是意見本身不對,批評啊、糾正, 我覺得都是對頭的。但是完全當成問題, 完全當成罪來對待, 我覺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當,因為我們這個黨章準則是吧?固然這是一次啊布置這個戒嚴任務這麽一次會議,但是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許多問題得按照黨的原則來辦事。而我們黨章、生活準則都規定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
做口頭或書麵報告。是吧?黨組織應當歡迎黨員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同時要求黨員對黨要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政治觀點。是吧?不歪曲事實真相,對黨的決議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同時還要求每個共產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委的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 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原來的決定,我覺得這個黨章這個準則, 這個基本上是兩個精神啊,一個是就說在有不同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向上級黨委組織,不隱瞞觀點提出或者聲明保留,
第二點強調就是必須在堅決執行前提下,第三點也說到了以後,在這個非常緊急的情況下
如果要執行,會引起嚴重這個後果除外。自己在這問題上,覺得對於這個黨章啊、準則這些條文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來提出各種這個意見和建議,是不夠的啊,但是當時也想到了, 就說這個事情這麽一做,這不馬上這嚴重的社會後果就出來了,

所以自己的思想顧慮比較多,所以考慮引起這個嚴重的後果,這個後果就是這個大規模的衝突,或者是留血事件。而這種結果從我主觀意願上來講啊, 是不願意看到的。當聽到中央首長講啊,說這個沒有流血, 沒有發生衝突,一塊石頭落了地。下一步怎麽解決, 自己講的、感到很好,當然以後情況發生變化,思想沒有跟上來,那還是自己的問題、自己有錯誤啊,這是肯定的。 該不該提? 提的場合對不對?以及意見本身對不對?但是今天問題既然已經發生, 我覺得我們法庭也好、公訴人也好,還是應當全麵地看一個人,

比如說一個人對黨是不是忠誠,要看他對黨的思想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執行 是吧?也要看有不同意見,能不能夠如實地向黨組織反映。這個毛主席、鄧主席過去都講過啊,為了這個疏通黨內渠道,鼓勵發表意見, 用“五不怕”的精神來提倡講出不同的意見。說自己在這問題上,如果說我理解不對, 這個可以。但是自己也確實想到,我們黨的曆史上出現過失誤, 我剛才同意公訴人對我這個事情分析和指控,就說過去有誤失誤,那說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 就是其中之一吧。也就是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 ,一想到你說又關係到黨和國家這麽樣一件大事, 是吧?建國40年來碰到這麽一件大事,說從心裏來講,確實希望好, 我覺得這一點全黨的同誌恐怕都是這樣一個想法啊 ,當然某些側重點可能不完全一樣,都希望處理好 是吧?把這樣一種願望完全當成問題來指責,這個是不是完全妥當啊?這個請予以考慮。是吧或不是、或者說就是提出這個問題完全是從個人利己主義出發,我覺得這個似乎也有點過分。當然鄧主席確實講過, 就說不要怕這個什麽社會反應、不要怕輿論不好、不要怕名譽不好,就是這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後,你不要怕這個怕那個,這個在自己思想上是有,但是更多的,那麽更主要的還是我們這個黨啊、還是我們這個軍隊啊, 是吧?黨和軍隊當時是考慮的側重點,是吧?建國40年來我們出現過一些失誤,如果說大事情,恐怕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啊。其他的事情哪有這麽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當然還有十年動亂,那也是比較大的一件事。所以從內心,確實是希望把它處理得很完滿,但是考慮的角度、考慮的高度、 考慮的深淺這個自己可能都不對 啊但是願望和動機目的,還是從我們黨和國家長治久安考慮,那雖然當時沒有正式討論過, 我覺得有的時候,這個因為正在讀書,從大家這個願望有時候講一講,還都希望處理好,當時領導同誌也講,對國際上這個反應也認為這是比較好的啊。
傳達的時候啊,也講到這個問題,所以自己反反複複的想說,過去有過一些失誤,自己看出來了,但是不敢講,反正事後檢討,感到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恢複了實事求是思想路線,撥亂反正,有些問題看出來了, 就或者自己認為,自己認為這個問題有啊,這樣妥當或者不那樣不妥當,把它講出來。我這次講出來了,還是講錯了啊講錯了。因為自己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對、高度不對、深淺程度也不對。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來考慮的,所以自己提出這些問題,發表這些意見啊, 那和上級所想的所決策的可能是謬之千裏。

最後一點意見, 就是我自己這個問題吧, 這個能否當成罪、罪輕罪重,我覺得這個思想問題和政治問題、錯誤和罪行沒有不可跨越的鴻溝,有些問題是思想問題,但是也可以轉化為政治問題;有些問題呢,是錯誤也可以過了一定的度, 就可能變成罪行。所以自己的問題啊,現在處於什麽樣的狀態,因為正式逮捕我的時候, 已經給我講了,你對這問題怎麽認識的?我也講到這個意見,所以我對自己的問題的嚴重性,還是有足夠的認識,指控我的一些事實, 除了我申明的、講到的幾條以外,我覺得也是符合當時情況的, 有些是不完全符合。這道鴻溝怎麽畫?那麽說究竟是錯誤還是罪,究竟是思想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我相信法庭會根據這個事實、 會根據法律來做出判斷。這點隻是作為個人一點希望吧,講一講。至於自己對這件事情前後過程,隻把有關的一些情況向法庭再陳述一下, 不是最後陳述,就是說一說自己當時出這些問題、這個情況,就是從5月上旬以後,因5月初最後一次執行任務,和軍區讀書班 5月11號結束,大家感到這個情況好像基本上完了,說下一步做作工作就結束了,但是這裏麵一個最大的背景出現了,我們黨內出現了這個分裂黨和支持動亂這個錯誤,發生在趙紫陽的身上,當時各種輿論,以及一些領導同誌講話,調門都不完全是一致,有的時候側重於這個方麵,有的時候側重於那個方麵, 這個思想就是沒有一而貫之下來,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產生一些影響。鄧主席的講話,“四二六”社論以及以後其他的一些領導同誌講話,趙紫陽的不再說了,那是支持動亂和分裂 分裂黨,黨中央出現這些問題,影響到下邊這些問題,而應當實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這些問題就完全歸罪於一個集團軍軍長身上,因為一個集團軍軍長了解的情況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吧?除了傳達一個鄧主席講話、 一個“四二六社論” ,還有就是接受任務時候講那麽多,其他情況也並不是什麽也不知道,其他情況也都講過,什麽民主法治軌道解決、 有的要用監察部什麽來解決、有的要通過民主對話來解決, 講過好多的意見呢。而且講的一些意見都是,正確的一些東西都是受到歡迎的,但是以後這些事情好像沒有繼續下去,當然我不是說現在這些事,把動亂、暴亂的原因歸罪於我們工作沒有做到家, 不是這樣的,因為它遲早要發生,那就說敵人在這塊巡視鬧事,但是如果不出現這個分裂,
要一而貫之,這個貫到底, 那麽可能問題也就不至於這樣嚴重啊。所以這個問題啊,我想請予以適當的考慮吧,這種環境背景。第二點呢,我是從五月十五日發病,是吧,五月十八日中午去執行任務,中間這個病的挺厲害,我是在病中啊,做著處治去接受任務的。如果我對這個任務還是很消極,是吧,當時總院的醫生們就不讓我去,我說我還是要去,我說你們想辦法幫我處治處治, 我就說我還是要去,我沒有找任何托詞,我去打滑頭仗,當然這個任務去了以後思想引起很大震動,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的問題,那是自己的問題。去接受任務,是在那樣一種情況下去接受任務的,這是第二點具體情況。第三點具體情況,我首先是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是從黨內生活來說,把一切說在明處,那麽說即使錯誤,還是個意見?現在就是把這個意見、錯誤 和罪行、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現在呢 就是把這個說到的一些意見已經變了樣了,不符合我原來說的意思,那這個話這個事情將來怎麽樣處理?這個作為個人來講,隻能把這些想法說出來, 因為怎麽變的沒有想過,頭腦裏就沒有的東西, 他怎麽就出來了、變了形了?這個就不清楚怎麽回事了。

第四點,我是在這個首長們講完了,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以後才講的意見,而且講的意見也不完全是消極的。 講的意見,那麽說有也有值得考慮的地方,那麽現在這些問題呢,起訴書裏邊都沒有反映啊,好像首長沒講完了以後, 我就“蹬”就出來了,以後就是不同意他,不是這樣的情況,那麽既然詢問了這個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我還是有做傳達的準備,如說思想上、在這時候因為時間很短,頭腦裏頭反應不了這麽快,有一些考慮的角度也不一定恰當,但是畢竟有這種準備,那要傳達就別傳達錯了,把這個事情得弄清楚。第五點呢 首長們說了幾次,說你還是傳達吧,是吧?就原原本本傳達了。首長並沒有在當時也沒有太說更多的話啊, 因為當時這個氣氛呢,不是那麽很緊張啊,固然我自己這種想法發表出這種意見,當時可能首長沒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沒有準備啊,但是經過講了幾次,我還是傳達了。再一點就是,十八號晚上到十九號上午以及二十號早晨,這個做了啊,勉強參加這個表示也做了,具體什麽時候去的這個表示,去以前,也曾經給指揮所打過電話,當然中間這些變化,像今天上午出示這些證據,那些細節,我就鬧不清楚啊。那麽從我自己來講, 18號晚上是比較勉強,以後為什麽我就沒有再說這個跟軍區直接報告呢,因為當時王福義同誌講,他說我跟軍區首長報告了,我現在那就報告了吧,報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實一下子,這就完了啊。這點確實沒有再釘死啊, 如果說他沒有報告,那我就再委托他報告,是不是啊。那麽已經報告了,說當時自己這個台階也下不來,所以自己也沒有再打電話,但是這種表示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長們也知道我要去, 因為20號早晨打電話,給我打了幾次電話,我打了電話,完了以後吳潤忠又給我打電話 說不讓你去了,你就擱那塊住院吧。 今天上午這些證人證言裏麵也講到了, 是吧,要切斷和我聯係。那就是這時候我要去的,表示那軍區首長還是知道的呀,至於說通過什麽渠道知道,那我就不清楚了。當然軍區首長采取這種措施,我認為也必要,因為當時對我思想不摸底嘛, 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麽樣執行這次任務啊,那去了以後還要按上級指示辦,但是當時上級摸不清你的底啊,所以我沒有埋怨上級的意思啊,因為這個原因還是自己導出來的,還是自己引起的嘛。最後一點要說明的呢,這個當時我自己是處在一種 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當中,做了個人不參加的表示,因為從4月下旬以來,是吧?碰到這些事,有些問題想不通,有些問題呢,就說了以後呢,好像沒有做,所以這時候呢, 自己有想法, 作為個人來講,你不管你怎麽想不通,是你個人的問題。但是我有想法,這不能影響單位、 不能影響38集團軍黨委常委,當然事實上一點影響沒有,這個是不可能的,情緒上是吧、 心理上、精力上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啊, 覺得個人和組織,這畢竟是兩碼事,你個人是個人, 你組織是組織,不能因為你個人就影響到組織,影響到這個單位,這是當時的一點考慮; 當時第二點考慮呢,就說個人這個怎麽辦?或者是直 陳己見吧, 把自己意見呢痛痛快快都講出來,說自己都講了,當然自己當時也可以有另外一種態度:沉默不語吧,可是我前麵已經說到了, 說不能老沉默不語,有些意見還能講出來吧,也許這個意見上級聽了以後,有點道理呢。所以自己還把這意見這個講出來啊。所以自己就是沒有別的辦法是吧, 好像隻能夠采取就是因為對這個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別的辦法,不能影響單位,所以隻能夠作出就是不願意參加、自己不願意參加這樣一種表示,而且我離開這個85樓的時候啊,給劉政委打了電話啊,做了報告啊, 一方麵確實是從醫院出來的,當時也有病啊,另外一方麵自己思想上也確實是不通,是吧?說明明白白的, 把這些事你是不通你還是怎麽回事, 是吧?都說清楚。所以以上這些情況,我相信公訴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這些事情呢,本來不必要在辯論的時候再講,但是既然有這道程序啊,這個審判長允許我講一講,那麽我就再講一講啊。 供參考。完了。

審判長:下麵由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軍區法律顧問處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徐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開庭前,我們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情況和
公訴人的發言,我們認為:徐新先作為一名集團軍軍長,本應堅決執行命令,而徐卻向軍區首長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任務,不去執行命令,問題的性質是嚴重的,但考慮到本案中的一些具體情節問題,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 徐勤先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向上級和上級首長和組織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屬於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一種較輕的形式, 如徐勤先在受領任務後,在首長的責令下,還是按要求打電話給集團軍王福義政委,傳達了軍委和軍區賦予38集團軍的具體任務;在傳達後,他向軍區首長表示:“任務已經傳達下去了,自己回總院住院去了”, 以後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這些事實,與他所述的自己並不想影響所屬部隊執行命令、而僅想自己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應屬於指揮員個人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認識,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奉命出發開進階段以及實行戒嚴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很明顯,由於上述每後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都比前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更直接侵害集體個體。因此其危害程度,後者大於前者。所以,發生於授令傳達任務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的危害輕於發生於後麵幾個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

再如, 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雖向下傳達命令,但向上級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 第二種是陽奉陰違的利用指揮員職務, 妨礙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行為;第三種是扣押上級命令,控製所屬部隊抗拒執行命令的行為。顯然,上述第一種方式的行為的直接後果,因能夠使上級及時發現並委派新的指揮員,去組織完成戒嚴準備工作和戒嚴任務,一般不會貽誤戒嚴時機和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是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較輕的一種;而第二種方式的行為因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對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妨礙性, 將導致上級發現晚、可能會貽誤戒嚴時機,或者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而第三種方式的行為,是最為嚴重的一種,會對戒嚴任務的完成發生直接嚴重的影響。

從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看,徐勤先的行為無論是在時間階段上、 還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屬於較輕形式的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這一點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給予考慮。

    2、徐勤先在戒嚴準備階段曾向組織表示自己要參加執行戒嚴任務。經過法庭調查證實 :1989年5月19日,當副政委吳潤忠同誌受38集團軍常委的委托,到軍區總院做徐的工作時,徐表示自己參加執行戒嚴令,並向吳提出了要部隊搞好執行任務動員及開進途中應注意問題等三條建議。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軍區雖於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團軍,切斷徐與部隊的聯係等,但由於吳潤忠十九日早晨已離開集團軍,趕往軍區總院,不知軍區的通知精神。故當徐問軍區能否同意他參加執行任務時,吳曾答應軍區是會同意的。 因此,徐的這種表示應視為是直接向本級組織和間接向上級組織的意思表示。由於徐知道其部隊奉命應於20日開進集結,他表示參加執行任務時,尚處於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並且有開始履行職務的言行,這些應視為徐勤先對自己原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行為的一定程度的終止情節。 這一點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注意。

   3、對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節的意見。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戰爭和部隊建設中,曾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 徐曾兩次帶部隊進京完成了軍委下達的維護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務;三是他於5月16日患病住院後,在客觀上缺乏對動亂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當時錯誤輿論導向和中央兩種聲音的影響,
這些客觀情況,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全麵考慮。

審判員:公訴人對被告人、辯護人在辯論中提出的問題,有什麽不同意見?有什麽要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審判長審判員,剛才辯護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實性質提出了辯護意見,我們注意到了辯護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質屬於犯罪的終止這一點,說已經構成犯罪,作為有罪的辯護,這一點與我們的認識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為, 是否屬於犯罪的終止?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犯罪的終止。按照法律規定: 犯罪終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被告人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主動停止犯罪。犯罪行為隻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 或者未遂階段,在既遂階段,也就不存在著犯罪的終止問題。這是犯罪終止的一個條件;終止的第二條必須是自動的終止。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本可以將犯罪進行到底,按他的意誌 自動終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第三條必須是徹底的終止, 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必須是徹底放棄了犯罪。
    縱觀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為, 不符合這犯罪終止的三個條件。第一, 被告人5月18日公開向軍區領導表示拒不執行戒嚴命令,犯罪已經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時許,再次打電話向劉政委表示:“任務我已經傳達下去了,以後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劉政委也明確的講到你就住你的院吧, 以後你也不要再管部隊的事了。這都說明領導對徐勤先所表的態度也是明確的, 徐勤先講的再清楚不過了。這是既遂了的犯罪,十九日雖然經軍裏麵領導做工作,徐始終沒有向任何領導表示過願意執行,這說明徐的違抗戒嚴命令是實行中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麽終止的問題;第二,雖然徐在十九日曾經向集團軍吳副政委表示過願意執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務是軍委調三十八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的命令,這個命令不是軍區的、也不是集團軍的,命令一旦下達,絕非兒戲。徐已經明確表示了拒不執行命令,如果再要參加執行的話,決定權不在軍裏麵,也不在軍區, 而在軍委。因此 5月19日的表示,並不影響違抗戒嚴命令的構成。第三,按照終止的第三個條件,犯罪分子必須是真心實意的,徹底放棄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銷軍長職務時,還向政治部的領導表示“錯不錯,要曆史來檢驗”, 言外之意,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是正確的。請問:這又怎麽叫徹底犯罪終止放棄犯罪呢?又怎麽能稱得上是犯罪的終止呢?這是我要答辯的第一個問題。
    另外剛才辯護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時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受上級、受這個當時社會條件的兩種聲音的影響,對這個問題, 我們認為,這個就是說當時社會各種方麵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決定的因素還在被告人主觀上, 這不能作為減輕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一種理由。第一,雖然任何事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都受當時當地的社會條件外界因素的影響, 但這不是本質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 被告人違抗命令是受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世界觀改造不徹底、在關鍵的時刻與黨離心離德、政治立場不堅定造成的,這才是本質的東西; 第二點,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違令者有殺頭之罪,這是一個普通軍人起碼的常識。作為集團軍的軍長徐勤先對這一點是清楚的,當時徐曾以不怕撤職、不當軍長來表示抗命的決心, 這說明他的主觀的故意是明確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 第三點,如果說受兩種聲音影響,那麽在當時,受兩種聲音影響的絕非徐本人一個,其他同誌在關鍵的時刻為什麽能夠堅決執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務呢? 我覺得最根本的是這些同誌在政治上過得硬、在行動上才能夠與中央保持一致性;第四點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以及這個行為給我們國家給我們的黨、給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對於說思想上受什麽種種原因的影響 這都是思想動因上的東西,這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 也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不是法律上從輕的條件。
    下麵我答辯第三個問題, 剛才辯護人、被告人都講了:在提出不執行命令時是以個人身份,好像就是說我個人沒有代表組織,沒有代表部隊抗命的,這個情節較輕。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不能成立的。首先, 這個軍區通知38集團軍的軍長,到軍區接受命令,這說明軍區授予命令是給38軍授予的,絕不是給徐勤先一個人授予的,徐勤先來接受任務當時也是代表38軍來接受任務的,所以徐勤先當時違抗命令是以軍長的身份,而不是以個人什麽名義,況且說以個人名義也不允許違抗命令。另外,徐雖然向部隊傳達了命令, 但徐的行為本身對38軍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從這一點來說呢,徐本身這個以個人身份違抗命令, 說減輕是可以減輕罪責,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於說被告人在接受任務時, 提出了可以撤銷我的軍長職務,這說明他是以個人名義。 我覺得這當是恰巧表現了被告人堅決不執行命令的決心。並不能說明徐勤先當時抗命時,是代表個人的身份去執行命令
去違抗命令的。
    另外, 剛才被告人在這個自我辯護當中,講到了很多證言和自己記述不一樣,這個意思是講這些證言不客觀,我覺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而且這些證人證言都是根據當事人,根據當時的事情的事實做出的,經過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並由檢察院審查核實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點根據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也規定, 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證據的不能定案,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 可以定罪量刑。當時在場的人不止徐勤先一個人,也不是在場的當時這一個兩個證人,而是很多人當時說,這個證人所出示的證言是客觀的。本案起訴書在認定的犯罪事實上, 每一句話都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證言作證實。所以,我們起訴書上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客觀的,這些證人證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定案的根據的。
    剛才辯護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 要全麵看待被告人曆史的表現情況,對這一點我們在公訴詞中已經講到了,為了把這問題進一步再講一下,現在我想講這麽點意見:我們黨內曆來政策是獎懲嚴明、功過分開, 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績而掩蓋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慮一生的曆史。這個在公訴詞中我們講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確實表現不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連續由一個團職幹部提升到集團軍的軍長,這說明黨對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該給予的也都給予了,但是不能因為被告人工作表現不錯,
現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黨對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榮譽,不注重從政治上解決與中央一致的問題,導致了在關鍵的時刻不能夠衝鋒陷陣而違抗了軍令,這是黨紀國法所不容許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違抗軍令,給黨和國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行為。

再一點就是被告剛才講到:我是在發揚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見,不是要違抗軍令。
企圖以此來抹殺其違抗軍令的實質,這是不能允許的。發揚民主與違抗軍令,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發揚民主是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達到統一思想、統一步調、統一行動,目的是為了取得更大的勝利。而違抗軍令,無論是戰時還是平時,都是極端無政府主義的表現,結果隻能是損害革命,給革命的事業造成重大的損害。其次, 二者的發生的背景和條件也是不同的,發揚民主是在平時黨內的正常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一種表現,而違抗軍令,是在上級的決定已經下達以後,必須要無條件執行的問題。
第三,二者發生的結果也不一樣。發揚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種結果,也可以使一個意見得到否決,或者得到更加完善;違抗軍令隻有一個結果,這就是說給革命事業造成損害。由此可見 5月18日 被告人在明確了軍委下達調38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時,拒不執行命令,無論在什麽意義上講都不是在發揚民主,而是違抗命令,被告故意將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混為一談,目的在於推卸責任,這是不能允許的。
    另外剛才被告人講到,我是認真做了這個記錄的,從我思想上來講, 我是個人不想轉達,是我個人不想執行,部隊還是要執行的, 從而呢一是想說明他對中央的決策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而不是反對的。事實恰恰相反, 經常被告人當場確實做了記錄,也確實核對了有關的數據,但是這不能說明被告人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 是執行的。我們判斷一個人,究竟如何,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被告人當今不僅明確表示了自己不知情,而且在行動上也沒有執行軍委的命令, 這怎麽能夠說在思想上是想執行的?在這個行動上,隻是執行不堅決的問題呢?

剛才被告人還提到了關於後果的問題,認為社會上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傳說,這個與自己沒有關係,不能把這個責任都歸到自己的身上。請被告人應該注意,我院在剛才發表的公訴詞中,已經講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後果,這些後果是由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的,並沒有說,這些後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們注意到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5月18日前
社會上確實存在著不少關於部隊包括對38集團軍和徐本人的傳說、傳聞,經過查證,在這期間,尚未發現被告人與社會非法組織有組織上的聯係, 也沒有發現徐將自己將不執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會上流露。這一點呢,這個剛才我們已經講清楚了。社會上的傳聞, 在十八號之前與徐勤先無關,這段時間的傳聞當中,也沒有明確點到38軍徐軍長的名字,因此 5月17日, 解放軍報就此專門發了辟謠的消息;第二點經過調查, 徐在五月十八日違抗戒嚴命令前,徐對社會上的一些傳聞和一些謠言是知道的,按說你作為一個高級的指揮官,聽到社會上這麽多關於自己的政治謠傳,本應提高警惕、嚴防上當,用自己的堅決執行命令的行為來辟謠,這樣才對黨對人民、對革命的事業更為有利。而事實恰恰相反,徐勤先在5月18日當著眾多軍區領導的麵,公開拒絕執行命令,用自己的行為把謠傳變為現實。 由此可見, 被告人主觀的惡性並非一般;第三點,被告作為一名高級幹部,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在關鍵的問題違抗軍令,應該到位而不到位, 這本身就把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公開暴露於社會和部隊。大家知道,謠言並不可怕 因為謠言可以用事實來戳穿,而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社會上暴露的事實卻是難以用輿論加以澄清的,這種行動的影響和造成的後果可想而知了;第四點更主要的是, 徐的行為客觀上迎合了國內外敵對勢力的需要,給我們黨給我們的國家、給我們的軍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上午法庭所列舉的國內外的一些事實就已說明了這些,這裏我不再一一列舉了。
    綜上所述 這些事實都說明,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他不僅幹擾了首腦機關的工作部署,在部隊內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亂,而且在客觀上支持助長了動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他們樹立了一麵旗幟。徐的行為且還向世界輿論公然宣布,在中國確實發生了一個將軍抗命的這樣一個事實, 這些難道不都是後果嗎?我就答這麽多。

公訴人:我補充大家一 個問題,剛才被告人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當時他在違抗命令的時候的動機是好的,是在關心國家的事情,因此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是被告人對犯罪構成的一種錯誤認識。一般地說, 所謂的犯罪動機是指驅使犯罪、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地說動機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隻有那些特殊犯罪, 動機才是構成這一個罪的條件。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同一個犯罪可能出現不同的犯罪動機。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動機,也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動機。既有因對中央決策不理解產生的擔憂和抵製這樣一種動機,也有因怕承擔責任這樣的動機,同時也有政治立場不堅定這樣的問題,因此對被告人的動機不能簡單的用好與壞來評價,但是有一點可以說清楚,從現在我們查證的情況來看,徐勤先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機 因此我們認定他是違抗戒嚴命令罪,是一種職務犯罪,那麽僅有動機不是構成違抗戒嚴命令,這一個犯罪的必要條件,所以就本案來說,無論徐勤先是出於何種動機,並不影響對其構成 違抗戒嚴命令罪的認定,但是考慮到被告人當時犯罪的動機是一種錯綜複雜的動機,因此我們也提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這個問題。 我就補充答辯完畢。

審判長:下麵由被告人發言。

 

公訴人王昌生:我再補充答辯一個問題。剛才被告人在進行自我辯護的時候,其中提到了 一個問題講到他在問題發生之前,正在住院。當時身體狀況不大好,這個對他的這個思想有一定的影響。這個需要說明一下,根據我們調查了解掌握的情況來看,在5月18號的中午 38集團軍的副參謀長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軍區開會的電話中,已經詢問了他的身體情況。當時問到被告的時候, 被告人明確地表示身體沒有問題,可以到軍區參加會議。
第二是5月18號的下午,當軍區領導同誌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講話, 情緒不大對頭,他這個也表示不執行命令的時候,有的領導又問到被告人,是否身體有問題?被告人當場再次聲明說身體沒有問題。這是案發前,和徐勤先在違抗戒嚴命令過程當中,他對自己身體情況所做的回答。案發以後、問題發生以後,也就是在解放軍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偵查的時候,
解放軍檢察院負責偵查的同誌也曾再三問被告人:問題發生的時候身體怎麽樣?被告人在回答訊問的時候,也是這樣回答的, 說不是身體問題, 是思想問題。今年的元月8號 ,也就是本院根據解放軍檢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對本案的審查起訴,以後蔣副檢察長又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訊問的時候又問到了他的身體,不執行戒嚴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當時被告的回答也講到,主要是思想問題。因此綜合上麵的事實說明,被告人把不執行命令的問題說成是病魔纏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圓其說的。他今天這種說法,與他問題發生時和問題發生後的多次表態,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什麽意見? 下麵由被告人發言。

徐勤先:有些問題請律師為我辯護。我個人要回答的問題是這麽幾個,我剛才沒有講病魔纏身,我就講我去接受任務的時候,意思我就沒有用身體不好作為借口,不去接受任務,
或者來推脫自己的問題。整個問題發生, 剛才這個檢察員講的也對,幾次我都講到這問題,身體當時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問題。我不想因為這個問題 是你推到別處去,本來是個問題, 你把它偷梁換柱,不是這麽回事。 唐明洪給我的時候打電話能不能去,我說身體好些了,能去啊。 什麽身體究竟好不好,那個隻有醫生來說當時那麽個情況,所以這個事,我沒有用這個來推脫我的過失罪責。沒有這個意思啊, 這剛才我沒有什麽反駁的意思啊, 我說明一下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在這個社會上這個一些後果、一些傳言哪,那麽十六號住院,十八號中午,這經過了十六號晚上、十七號一天、十八號就沒人了。說就這一天半啊, 來來回回, 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不少。有人說我撤職了,說這個說那個,因為當時在病中啊,你說這個事確實也聽到一點,但是沒有十分在意, 因為當時身體也不允許我去和他們討論這些問題,這是很痛苦一種狀態,但他有的說到了以後,我偶爾也聽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沒有答言,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這是第二問題; 第三問題呢,關於我在聽完了首長傳達完的任務,講的情況,並不是否認我這個問題的存在,不是這個意思啊,而是說我做記錄、詢問這些問題,
有向軍裏麵傳達的表示,就說有這個準備。但是說思想上,有想法嗎,思想有想法,但是有這個準備,所以這樣話呢, 就詢問了一些問題。 這個準確的、 這個核對了、這個記錄是這樣一個意思, 並不是用這個核對來否定我有問題,不是這個意思。剛才我的辯護也不是這個意思啊, 問題歸問題, 就說當時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啊,如實地向法庭陳述,因為你既然有這個要傳達,要傳達你就得傳達準確。我要不想傳達了,不想傳達了 你管他準不準?你幹脆你就那就是一種堅決對抗的姿態。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啊,就當時認真的做著記錄,有些記錄地方不準的就把它核對準。核對準的目的,那就說在我向軍區講這個意見以後, 軍區讓我傳達,我仍然是要傳達的。隻是說明這個問題,並不是推脫我問題的存在,這是第三點; 第四點呢, 我沒有講到關於,不是說發揚民主這個問題,而是說在這個會議上,我是講到了一些意見,的確那天開會也沒有說咱們發揚發揚民主,大家再提提什麽意見, 是這樣的, 我是認為在這個會議上按照黨章、按照準則,就說可以提出一些意見,說我這意見錯誤、 說我不該提、提的場合不對,是吧,這個都可以, 但是不能夠把這個提出這些意見,這些事統統都歸到一起, 我的意思是這個意思啊,並不是說借口。說咱們黨內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講這些問題,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不是這個意思。因為一開始我就講到了, 我說這麽大的問題, 這麽大的群眾性政治事件, 應該政治、主要用政治辦法來解決。調用軍隊。非要用武力不可, 還有衛戍部隊、公安、有武警啊,非要用野戰軍,把它調到北京郊區保持威懾啊, 建議誰誰誰來開會啊,結果現在建議誰誰誰開會, 這個中間都劃掉了好幾個,所以我不想用發揚民主來推脫我自己的錯誤、我自己的問題。 問題歸問題是吧, 是罪責就是罪責。但是我把這些情況說明,
就是說中間有這麽一段過程,我是作為意見來講的啊,至於說這些意見怎麽樣認定是吧,
這個法庭上可以考慮啊,那麽今天作為就辯論階段說說,也有還有點合法權益,可以講一講,那我就把這個意見講出來啊。至於說怎麽樣認定, 那就怎麽樣認定。我也不認為這是一個發揚民主這個會啊,但是在我的觀念裏頭呢,你說上級講了什麽樣的任務, 有什麽不同的意見好像還可以提一提,至於說你提錯了、 提不對了, 你這個該承擔什麽責任 你承擔什麽責任啊。我隻是想說明這麽一點;第五點,這個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沒有辦法,這個怎麽說呢, 沒法說了, 是吧?反正我不是那麽說的,比如說實實在在不是那麽講的,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說,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想。那麽說現在,許多證人證言證明我是這麽說的, 那就從法律這個角度來講,怎麽樣認那就怎麽樣認定啊, 但是要從事實來講,我看總有弄明白那一天。因為他沒有講,他根本就沒有想這個事, 你說一個普通常識是吧?你可以說, 現在不用說你是一個高級幹部了, 你一個初級幹部是吧,一個這個基層指揮員也懂得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也不能夠說這個黨的名義發布不合適,也不能說這個完了以後,你讓這個什麽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去討論, 一下子把這個中央和中央軍委都撇到一邊去。這是一個常識範圍內的事啊。 這就是說情緒激動,他也不會激動到那個那個地方去。說這個事情,我不想說更多的話, 因為首長們很多啊,這個而且大部分是這樣說的啊,但是我也確實沒有那樣講,我也確實沒有那樣想,沒有那樣想啊,這是一個問題吧?其他的問題,我看請律師給我辯護吧。沒了。

 

 審判長:下麵由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談到,犯罪構成與犯罪終止的問題。講到犯罪終止, 影響犯罪構成剛才被辯護人不是這個含義、不是這個意思,終止並不一定影響構成,犯罪構成和犯罪終止是兩個不同概念。第二點, 我國刑法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的終止。對於我國刑法這一條款怎麽樣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終止的意思表示,本辯護人不想多說 ,試想分析一下,徐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是否尚處在持續的過程中?

(錄像視頻到此處結束,庭審並未結束,一直都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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