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不意味著“掠奪式再分配”所保障的“人人平等”,指的是法律麵前的平等人格與機會平等,而非結果平等。因此,任何以“身份”“群體”或“階級”名義對他人財產權進行製度性剝奪的政策,都違背憲政精神。即使一個群體在民主投票中獲得多數支持,如果他們推動的政策以劫富濟貧、打土豪分田地等方式重新定義“正義”,那就是多數對少數的掠奪,屬於違憲的暴民立法。憲法不允許民主成為合法化的掠奪工具,正如法治不允許情緒成為審判標準。
二、福利的正當性基礎:社會契約與財政能力
真正的福利製度,是公民社會基於契約精神,對弱者、病者、老者的有序扶助。它的前提是:財政能力可持續;分配機製透明且非歧視性;不破壞市場與勞動激勵機製。若政府在財政赤字、債務擴張的狀態下仍以政治動員或選舉利益為由,持續發放超出財政能力的福利,這種政策就從“社會保障”退化為掠奪式福利。掠奪式福利的特征包括:以“社會正義”為名行“再分配暴政”;用財政透支或借債掩蓋福利成本;以“身份”或“族群”作為福利分配的優先條件;犧牲未來納稅人、貨幣穩定與生產結構。這種福利實質上是以國家之名的劫掠行為,背離了憲法所要求的“有限政府”原則。
三、財政倫理與市場規律:憲政下的經濟秩序
共和國之體必須依托於可持續的財政結構。 財政紀律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憲法問題——因為財政失控意味著國家權力脫離民意契約,進入“掠奪循環”。
掠奪式福利破壞三重秩序:價值規律——人為扭曲供需與價格信號;市場規律——削弱生產激勵與創新動能;公民契約——以政治許諾取代生產貢獻。
最終,福利不再是仁政,而成為對勤勞者的懲罰,對懶惰者的獎賞,形成社會逆淘汰與財政崩潰的惡性循環。 其終局,正如曆史上無數例證——“平均主義革命”最終毀滅共和國。
四、憲法的“福利修正權”:民主的財政邊界:憲法賦予司法審查的使命,不僅是保護個體權利,更是維護製度理性。
當“民主福利”超越財政能力、威脅國家償債與法治結構時,憲法法院有責任介入並修正。這就是共和體製的“自我防禦機製”:法院限製財政濫權;審計監督福利可持續性;國會預算透明化與責任問責;立法不得以身份、種族或階級為福利分配依據。民主可以決定分配的方式, 但不能決定現實的極限。
財政規律與價值規律,是共和國的“自然憲法”。
五、結語:
福利的本質不是恩賜,而是秩序。當福利超越財政能力,就變成了掠奪; 當掠奪披上平等的外衣,就變成了暴政。憲政的使命,是讓慈善有界,讓正義有度, 使共和之體不被“善意的破產”所吞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