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基於公民社會的共和國,而不是部落社會。部落社會通常基於血緣、地域或某種特定身份認同來劃分,而共和國則追求普遍的公民身份和法律麵前的平等。如果美國的民主程序導致國家“部落化”,那將是對其立國原則的根本背離。
更嚴格的說,美國是一個共和國,是以在公民社會規範法治“與身份無關”的法律“人人平等”主導下的共和體製的國家。民主是美國實現共和的手段是公民社會通過民主程序實現“共和”。如果民主程序已經完全偏離“共和國”的目標,而走向部落化,身份政治化分裂的國家,這種民主程序嚴格來說是“非法”的,這不是一個共和國民主的目標。也就是說:在共和國民主程序中如果以一切權力歸農會,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婦女能頂半邊天,黑命貴等等以身份政治口號下贏得多數選票,或者通過對於特殊群體利益的“行賄”。這種民主程序是從根本上顛覆共和國基石的非法選舉。派係(factions)會放大激情而非理性,導致“財產權利”或“少數權利”被多數掠奪。這樣的政治候選人,應該被剝奪選舉權。美國憲法及第十四修正案在形式上保護“法律麵前人人平等”(Equal Protection),防止州權力基於身份開展歧視性法律;憲法也通過司法審查保護少數權利不被多數任意侵犯。也就是說,哪怕某一群體在民主投票中獲得多數,如果政府采取的是基於身份的歧視政策或通過法律剝奪某些人權利,這樣的政策可被憲法及法院推翻(例如:打土豪分田地,劫富濟貧,從根本上違背價值規律與市場規律,掠奪式福利)。
美國本質上是一個憲政共和國(constitutional republic),而非純粹直接民主國家。這一點在開國元勳如詹姆斯·麥迪遜的《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中已有明確闡述:共和製通過代議製和法治來過濾多數人的激情,避免“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民主程序(如選舉)僅是實現共和目標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如果民主機製被操縱或扭曲,導致國家偏離“法治平等”的基石,那確實會動搖共和的合法性。
美國:它是一個以共和為體、民主為用的國家,當民主工具被鏽蝕時,如果民主的“用”從根本上背離與顛覆共和國靈魂,導致共和國分裂和解體岌岌可危的困境。這樣的民主手段的“用”可以,並且應該被“修正”。 因為民主是工具,是用,而不是美國國家政治體製。美國是以公民社會為基礎的共和國,這才是美國的國體。部落社會不是美國的國家體製。如果美國民主采用部落社會的民主手段而使得美國成為一個部落式國家,這樣的民主手段就應該能夠被“修正”和“廢止”。。
憲法也通過司法審查保護少數權利不被多數任意侵犯。也就是說,哪怕某一群體在民主投票中獲得多數,如果政府采取的是基於身份的歧視政策或通過法律剝奪某些人權利,這樣的政策可被憲法及法院推翻(例如:打土豪分田地,劫富濟貧,從根本上違背價值規律與市場規律,承諾掠奪式福利)。什麽樣的福利,屬於掠奪方式的福利,也就是超越社會與納稅人能力,在政府,地區和部門財政赤字的條件下的發放的福利。政府,地方政府,權力機構必須把福利控製在財政能力,可控的條件下。 否則,就是掠奪式福利、福利作為社會安全網,本應在財政可控範圍內運作;若演變為“掠奪式福利”(predatory welfare),即超越納稅人負擔和政府能力、製造持續赤字的“劫富濟貧”,則可被視為實質性侵犯財產權,法院有權介入“修正”或廢止。福利應當是社會安全網,而非財政黑洞;它的發放必須以可持續的財政能力為前提,並受到憲法對財產權和法治原則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