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二戰後的頭二十年裏,這段日裔美國人集中營曆史長期被忽視或壓抑。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為日裔美國追求正義和公平提供了契機。)
年輕一代的日裔美國人60年代起受此啟發,發起了“平反運動”,旨在爭取聯邦政府就其父母和祖父母在戰爭期間被監禁一事做出正式道歉和賠償。他們更關注監禁所造成的製度性不公和精神創傷,而非可量化的財產損失。該運動在1976年首次取得成功,當時傑拉德·福特總統宣布監禁是“錯誤的”,是一個“國家錯誤”,“絕不會再發生”。[244]福特總統簽署公告,正式終止第9066號行政命令,並為監禁事件道歉,並表示:“我們現在知道了當時應該知道的事情——不僅那次撤離是錯誤的,而且日裔美國人過去是、現在也是忠誠的美國人。無論是在戰場上還是在國內,日裔美國人的名字都曾被載入史冊,並將繼續銘記於史冊,因為他們為我們共同國家的福祉和安全做出了犧牲和貢獻。”[245][246]
爭取”平反”運動(在官方層麵)由日裔美國人於1978年發起。在戰爭期間曾與政府合作的日裔美國公民聯盟(JACL)也參與其中。該聯盟要求采取三項措施:向每位被拘留者賠償2.5萬美元;國會公開承認美國政府犯下的錯誤並道歉;以及撥款設立一個為日裔美國家庭子女設立的教育基金會。
1980年,在卡特政府的領導下,國會成立了戰時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員會(CWRIC)來研究此事。經過三年調查後,1983年2月24日,該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題為《被剝奪的個人正義》的報告,譴責監禁是不公正的,其動機是種族主義和仇外思想,而非事實上的軍事需要。委員會建議向遭受監禁的日裔美國人支付2萬美元的賠償金。[248] 集中營幸存者根據此報告,起訴聯邦政府,要求賠償2400萬美元的財產損失,但敗訴。[247]
(校注:校注:1983年,在CWRIC發布報告之後,William Hohri 作為全國日裔美國人賠償委員會(NCJAR)的主席,代表約25位曾在二戰期間被強製關押的日裔美國人,向聯邦政府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每人賠償約22萬美元,以補償因強製遷移、財產損失和憲法權利被剝奪所造成的傷害。該案被稱為 Hohri v. United States,最初被聯邦地區法院以‘主權豁免’和‘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於1987年被裁定以程序性原因維持駁回結果,並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但未改變實質性結論,從而終結了訴訟。Hohri v. United States 案件雖在法律上未獲成功,但在道義和政治層麵取得了重大進展,成為推動政府承認錯誤並進行賠償的重要催化劑。)
日裔美國人推動了平反運動,該運動影響了關於賠償法案的廣泛辯論。由於聯邦預算狀況不佳以及日裔美國人僅占美國人口1%,支持率並不樂觀,該法案能否在20世紀80年代獲得通過存在疑問。然而,四名有戰爭經驗的日裔美國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在民主黨眾議員巴尼·弗蘭克(Barney Frank)的支持下,發起了這項法案,並作為首要任務推動其通過。[249]
1988年8月10日,美國總統羅納德·裏根簽署了《1988年公民自由法案》。該法案由眾議院的巴尼·弗蘭克、諾曼·峰田和鮑勃·鬆井等多位眾議員發起,參議院的斯帕克·鬆永也獲得了75位共同提案人的支持。該法案規定,每位在法案通過時仍在世的前被拘留者將獲得2萬美元的經濟賠償,總額達12億美元。賠償對象、賠償金額,甚至金錢賠償是否合適,這些問題在日裔美國人社區和國會內部引發了激烈的爭論。[250]
(校注:該法案通過的得票數如下:1987年9月17日,美國眾議院以243票讚成、141票反對通過該法案。1988年4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9票讚成、27票反對通過該法案。該法案由民主黨議員主導推動,最終獲得約八成民主黨議員與近半數共和黨議員支持,體現了在該曆史正義議題上少見的兩黨合作。裏根總統最初反對該法案,但在新澤西州共和黨州長托馬斯·基恩的強烈遊說下,他最終簽署了該法案。
該法案明確承認政府在戰爭期間對日裔美國公民的強製遷移和拘禁違反了憲法原則;並正式道歉;每位仍在世的被拘禁者獲得 20,000美元賠償金。不過,該法案的賠償對象和道歉並不包括當時的一代日裔移民(Issei),因為根據美國國內法和當時的國際法,美國在戰時拘禁敵國(日籍德籍意籍)僑民是合法行為,並無違法。)
(圖片說明:華盛頓白宮,1988年,裏根總統簽署公民自由法案。圖片來源:日裔美國人集中營英文維基頁麵。)
(校注:除裏根外的其他八位人士分別是:斯帕克·鬆永(Spark Matsunaga) — 夏威夷州參議員;諾曼·美奈塔(Norman Mineta) — 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帕特·賽基(Pat Saiki) — 夏威夷州眾議員;皮特·威爾遜(Pete Wilson) — 加利福尼亞州參議員;唐·楊(Don Young) — 阿拉斯加州眾議員;鮑勃·鬆井(Bob Matsui) — 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比爾·洛威裏(Bill Lowery) — 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哈裏·加吉哈拉(Harry Kajihara) — 日裔美國公民聯盟(JACL)主席。
照片中的四位日裔美國國會議員中,諾曼·峰田和鮑勃·鬆井,出生於加州,分別被關入哈特山和圖萊湖日裔美國人集中營;斯帕克鬆永,出生於夏威夷,未被關押,而是夏威夷出身的100獨立營和後續的442團級戰鬥隊的成員;帕特賽基(女),出生於夏威夷,未被關押。)
1992年9月27日,喬治·H·W·布什總統簽署了《1992年公民自由法案修正案》,該修正案額外撥款4億美元,以確保所有仍在世的被拘留者都能獲得2萬美元的賠償。 199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50周年之際,他再次代表美國政府正式道歉,並表示:“在緬懷曆史時,重要的是正視過去。任何國家,如果不能清醒地審視其曆史的榮辱,就無法完全理解自身,也無法找到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我們美國人民承認曆史上存在這樣的不公正。對日裔美國人的拘禁是極大的不公正,絕不會再發生。“ 截至1998年,已有超過81800人符合條件,並向他們發放了16億美元的賠償金。[251]
根據美國2001年的預算,國會授權將十處拘留場所保留為曆史地標:“曼紮納爾、圖萊湖、哈特山、托帕茲、阿馬奇、傑羅姆和羅沃等地將永遠提醒人們,這個國家未能履行其最神聖的職責,即保護其公民免受偏見、貪婪和政治私利的侵害。”[252]
1998年,比爾·克林頓總統授予日裔美國人是鬆豐三郎(Fred Korematsu)總統自由勳章,這是美國授予平民的最高榮譽。克林頓總統在致辭中說道:“在我們國家不斷尋求正義的悠久曆史中,一些普通公民的名字代表著數百萬人的靈魂:普萊西、布朗、帕克斯……今天,我們將是鬆的名字添加到這份傑出的名單中。” 同年,是鬆擔任舊金山一年一度的櫻花節遊行的總指揮。[253] 2011年1月30日,加州首次舉辦年度“是鬆公民自由與憲法日”活動,這是美國首次為紀念亞裔美國人而舉辦的此類儀式。[254] 2011年6月14日,秘魯總統阿蘭·加西亞就其在二戰期間拘禁日本移民(其中大部分移民被轉移至美國)一事道歉。[195]
(校注:普萊西,Homer Plessy,路易斯安那的一位1/8非洲血統的混血兒,1896年 Plessey vs Ferguson的原告,因有色人種身份被要求離開白人車廂,最終最高法院以“隔離但平等”為依據,合法化了種族隔離製度。
布朗,Oliver Brown, 1954年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案件的黑人原告,為女兒爭取就近上白人學校爭取權利,最終最高法院推翻Plessy判例,裁定隔離本身就是不平等,宣布種族隔離違反憲法,被視為美國民權運動轉折點。
帕克斯,Rosa Parks,黑人女裁縫師,1955年因拒絕為白人讓座而被捕。她的遭遇引發了馬丁路德金領導的蒙哥馬利公交抵製運動,成為非暴力抗議的象征,被譽為現代民權運動之母。
克林頓在表彰是鬆的時候提到上述三位,意在讚揚美國曆史的民權進步離不開普通公民的勇敢和堅持憲法權利,塑造美國社會理念中的平等自由和社會正義。)
(圖片說明:日裔美國人集中營事件中三個著名的法律抗爭人物,從左至右:是鬆,安井,平林。他們是二戰時期美籍日裔在最高法院起訴政府強製收容令的原告。圖片來源:日裔美國人集中營英文維基頁麵。)
(校注:在日裔美國人集中營事件期間,許多日裔美國人奮起抗爭,其中是鬆豐三郎(Fred T. Korematsu) 的案件是抗爭至最高院的案件之一。以下節選自Fred T. Korematsu的人物維基英文頁麵,詳細介紹了這個代表日裔美國人命運縮影的他在集中營事件中的經曆及其後續影響,由ChatGPT翻譯,供讀者參考。
是鬆1919年出生於加州奧克蘭。太平洋戰爭前參軍被美國海軍以胃潰瘍名義拒絕。珍珠港偷襲爆發後,他所有工作都被弄丟。是鬆企圖通過眼瞼手術來假裝成為白人,改名克萊德薩拉爾,聲稱自己是西班牙和夏威夷後裔。隨後因拒絕遷移入集中營被德威特的軍方人員逮捕。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北加州分會的負責人厄尼斯特·貝西格(Ernest Besig)詢問他是否願意利用自己的案件來測試日裔美國人拘留的合法性。是鬆同意了,並被指派給民權律師韋恩·M·柯林斯(Wayne M. Collins)。全國ACLU反對貝西格代表是鬆打這個案件,因為許多高層成員與羅斯福總統關係密切,而ACLU不希望在戰爭期間被視為負麵勢力。盡管如此,貝西格決定接受是鬆的案件。
是鬆認為,“人們應該有公正的審判機會,在法庭上以民主的方式為自己的忠誠辯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被關押而沒有任何公正的審判。”1942年6月12日,是鬆收到了審判日期,並被要求支付5000美元的保釋金(相當於2024年的96,222美元)。在1942年6月18日是鬆的提審後,貝西格繳納了保釋金,他和是鬆試圖離開。當他們遇到軍警時,貝西格告訴是鬆跟他們走。軍警將是鬆帶到了普雷西迪奧(Presidio)。1942年9月8日,是鬆在聯邦法院受審並被定罪,罪名是違反了公共法第503號,後者將違反行政命令9066下發的軍事命令定為犯罪,並被判五年緩刑。他被從法庭帶走,送回了坦福蘭集結中心,之後他和家人被送往猶他州托帕茲的中猶他戰時安置中心。作為一名非技術工人,他每月僅能領取12美元(相當於2024年的230.93美元),在營地裏每天工作八小時。他被安排住在一個馬廄裏,隻有一盞燈泡,後來他說:“監獄比這裏還好。”
是鬆的行為既受到了稱讚,也遭到了批評。許多居住在西海岸的日裔美國人配合了政府的拘留命令,希望通過此舉證明他們作為美國人的忠誠,其中包括日裔美國公民聯盟的成員。因此,是鬆因反對政府命令而遭到了鄙視,甚至在許多日裔美國人眼中,他被視為威脅。當是鬆的家人被送往托帕茲拘留營時,他回憶說自己感到孤立,因為他的被拘留同胞認出了他,許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數人)認為如果與他交談,他們也會被視為麻煩製造者。
是鬆隨後向美國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於1943年3月27日同意審理,但在1944年1月7日維持了原判。他再次上訴,將案件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944年3月27日同意審理。1944年12月18日,在由大法官休戈·布萊克(Hugo Black)編寫的6比3的判決中,法院裁定,盡管強製排除在憲法上具有疑問,但在“緊急和危險”的情況下是合理的。
從猶他州的拘留營釋放後,是鬆不得不向東遷移,因為法律不允許前拘留者返回西部。他搬到了猶他州的鹽湖城,在那裏繼續為抗擊種族歧視而鬥爭。他仍然意識到日裔美國人之間存在不平等,因為他在日常生活中親身經曆了這些不平等。他在鹽湖城找到了一份修理水箱的工作,但在工作了三個月後,他發現自己比白人同事的工資少了一半。他告訴老板這是不公平的,並要求獲得同樣的工資,但老板隻威脅說要報警,試圖僅僅因為他是日本人就讓他被逮捕,於是他辭去了工作。之後,是鬆失去了希望,保持沉默超過三十年。他的女兒直到上高中時才得知父親的經曆。
1983年11月10日,舊金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瑪麗琳·霍爾·帕特爾正式撤銷了是鬆的定罪。是鬆在帕特爾法官麵前作證時說:“我希望看到政府承認他們的錯誤,並采取行動,確保這種事情永遠不會再發生在任何種族、信仰或膚色的美國公民身上。”他還說:“如果有人應該做出赦免,那我應該是那個原諒政府的人,因為他們對日裔美國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 帕特爾法官的裁定為是鬆洗刷了冤屈,但無法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
是鬆於2005年3月30日去世。是鬆臨終前說過:“我永遠不會忘記我的政府這樣對待我。我真心希望這種事永遠不會因為某人長得像我們國家的敵人而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他還敦促大家 “抗議,但不要用暴力,也不要害怕發聲。一個人可以改變事情,即使這需要四十年。”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院設立了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律與平等中心。)
高妹是業內人士,說的也是實情。以前拿到博士學位基本都是想留就可以留在學術界,但是現在博士太多,學術界的教職太少,基礎學科的博士們出路又很狹窄,所以很多滯留成了千年博後這樣的臨時性工作,為了潛在的教職卷生卷死。
不過,這個我對砍經費倒逼學術界的擴張能否有效果持比較悲觀態度,隻能邊走邊看了。優秀的頭腦對科研界的出路狹窄得有心理準備,不然讀完博士就失業的話,心理落差太大了會受不了。
哈哈,高妹爽快人!一步到位到集中營該不太可能,但是兩黨都有將美國競爭力不夠的現狀歸罪於中國的樣子,在美國的華人們難免做夾心餅幹啊。現在的針對中國留學生的取消簽證的樣子,有些日美君子協定的味道,以後再來美國的大陸學生該會少不少,我們已經在美國生活的人可能得更低調了。
削減研究基金而擴張其他的開支,怎麽也不像是能提升美國競爭力的舉措,這點我看法和你不一樣。藤校和其他更頂尖的實驗室看上去誇張,但是這個該是科研產業的競爭結果,削減經費的正麵作用在我看來即使有也會很有限。限製大實驗室的經費獲取,讓更多小實驗室能獲得公平機會該更好一些。
我能理解他們,砍研究基金嘛!問題是那一個個巨無霸大實驗室,養了那麽多博士、博後,畢業後找不到教職,工業界又不需要那麽多高級人才,一個個頭發變白了,都還在火坑專業裏拿著底薪掙紮。學術界早就人滿為患了!學曆早就白菜化了!一年上百篇論文互相卷。別的咱們不說,這四年真能給這些藤校的大實驗室減減肥,好事一樁。以後,你會體會到的。
可可的補充很好,憲政是為民眾伸張權利的保障。一個允許挑戰的製度才可能得到更好的完善。
高妹來美國比我還早一點吧,我們成長的時代可能看到的是美國最好的時代,當然,這也意味著接下來的時間會非常的顛簸了,係好安全帶吧,唉。
美國社會相對來說政府的管控比中國要鬆一些,各種社會組織的運作空間還是有的,也為可能的糾錯提供了機會。中國政府的管控更嚴密,執政黨更倔,製度的變革更緩慢和艱難。
總體來說,美國的認錯態度還是不錯的。中國,那必須是“由上(最高領導人)而下”才有平反的可能。由下而上從來都不行。
程程的問題非常尖銳。確實令人遺憾,美國政府在戰後賠償中,隻對被拘禁的日裔美國公民進行了補償,而並未包括那些同樣被關押、但由於當時法律禁止他們歸化的日裔一代移民。他們雖然在美國生活多年,卻始終被排除在公民權之外。
類似地,當年參與修建太平洋鐵路或巴拿馬運河的華工,也多數是被當作“便宜好用”的勞力工具。他們既沒有公民身份,也得不到法律保護。修完鐵路後,很多華工的工資和遣散費被克扣——這是太平洋鐵路公司當時的“慣例”,而聯邦政府則對這些非公民勞工的權益基本袖手旁觀,怎麽還會賠償呢?
從美國政府的過去10年的運作來看,這個擔憂不無道理。華人且行且珍惜,自求多福吧。
我的問題是:美國政府賠償過那些被強迫修鐵路、修巴拿馬運河的華工了嗎(包括他們的後代)?死了那麽多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