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網上一個消息引發的廣泛的爭議。大致情況如下:一女子與男子經婚姻介紹所介紹,後兩人訂婚。在男方付給女方10萬元彩禮後,男方要求發生性關係。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行發生關係,女方事後告男方強奸。男方承認強奸,但女方到醫院檢查仍然是處女。現在法院判男方強奸,關三年。
網上一遍的叫好聲,但我覺得這個事情可能有問題。
首先,兩個人沒有感情基礎,為什麽要訂婚呢?男方急著發生性關係,是為了解決生理需求,還是想將來個生米煮成熟飯?
有沒有這樣的一種可能。女方訂婚,收了彩禮以後,不同意結婚,也不退還彩禮。或者接受10萬彩禮以後,再提出其他條件才可以結婚,導致男方產生懷疑呢?
女方向警方報案以後,是否男方隻要同意給出一定的錢,達成諒解,女方就可以撤案呢?
假如兩個人順利結婚,但女方對男方沒有感情,隻是為了彩禮而結婚,這算不算買賣婚姻呢?
如果有這樣一種女人,就是通過婚介來騙訂婚時的彩禮金,男方如何防範呢?
實際上,現在的白左思想對女性過度的保護,可能會起到相反的效果,也就是反而會讓女性受到傷害。
記得幾年前發生在溫哥華的一件事情。大致的情況如下:一位女士有了外遇,要求與她丈夫離婚。法官將兩個孩子判給了女方,然後然男方出高額的撫養費。男方收入不高,幾乎將所有的收入給了女方。女方同情夫結婚,靠男方撫養費開啟幸福生活。後來男方很生氣,殺掉兩人後自殺,留下兩個孩子成了孤兒。
所以,任何事情都不要走極端,包括對女性的保護也是如此。
還有一個大V說,訂婚強奸案判得合理,男人不好色的話,不就沒有沒事了?說這話的大V居然還是一位男性。一個人虛偽到這樣的程度,居然還是網絡大V。如果男人不好色,那還是男人嗎?男人的色欲,自古及今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驅動力,不好色的男人才是最可怕的。上帝造人,是給了人以缺陷的,沒有完美的人。法律的存在,是給不完美的人也一個相對的公正,而非去要求人的完美。不好色的男人,同性冷淡的女性一樣,都是病人。
更有甚者,一些人居然將女方要彩禮當做是對女性的尊重。這種將女兒賣出去的行為,居然被一些女性當做對自己的尊重。
在美國,都是女方出婚禮的費用,並給嫁妝,男方不用出錢。
居然將女方要彩禮說成是現代教育,可笑。
男方出的彩禮,是給女方了嗎?是給到女方的父母了,她的父母會再給到她弟弟。如果她以後願意同她老公過日子,就得承受更多的負擔。除非她一開始就想像騙錢。
男性在婚戀前期付出的金錢、時間和情緒成本,女性未來生育和事業損失補償得了嗎?難道夫妻不是一家人,婚前花掉的前,懷孕期間可以用?
又不是在婚前存下的錢。
男方與女方通過婚戀公司介紹訂婚。男方給女方彩禮大概10萬人民幣。
女方同意訂婚,但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房產證必須寫女方的名字,才可以結婚。
男方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寫女方的名字,所以同強行同女方發生性關係,想將結婚的事情做成事實。因為男方也擔心女方不同意結婚,也不退還彩禮。
男方的確存在過錯,但是,不應該以強奸罪來論處。應該從輕處罰。
這讓我想起另外一起強奸案。一男子嫖妓,說好的500元。在嫖完以後,遇到同宿舍的同伴回來,同宿舍的同失足婦女也做了一次。失足婦女要追加500,他們不同意,最後判兩人強奸。
支持婚內強奸罪名的網友,請你們判一個案子。如果一男子嫖妓,說好的500元。做完了以後,男子又做了一次,或者女方加了項目,女方要1000,男方不同意,女方告男方的話,是否構成強奸罪?
魯迅有篇文章叫拿來主義,意思是中國人學外國人,好的東西沒有學到,壞的東西都學到了
婚內強奸是白左搞的一套東西。婚姻內的性關係都是合法的,哪有什麽強奸?
但是家暴是有的。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隻能算家暴,不能算強奸。
我想文學城大多數人都有性生活的經驗吧?女方如果不願意做,不配合,有幾個男人能夠強行進去?
即使配合,巴氏腺不分泌,沒有水,也進不去。
日本人當年南京大屠殺的時候,是先用刺刀豁開,才能進去的。
如果是女方利用婚約來騙財,就是女方的問題了。主要的錯是在女方而非男方。
那麽多電信咋騙的,難道都是受騙者自找的,怨不了別人?
當然,受騙者的確也怨不了別人。
但總得有個公道。
你說的這個殺人案, 不是讓大家更認為男人的人品有問題嗎? 就像賭博, 願賭服輸, 沒有輸了就使用暴力甚至殺人的道理哦。
==“如果有女人以訂婚為借口騙取彩禮,拒不歸還,法律是否對男方有保護呢?”
一個小夥子通過婚戀公司認識一個女孩,對女孩很滿意。訂婚後給出了高額彩禮。但後來女孩不同意結婚,也不退還彩禮。小夥子強行與女孩發生關係,女孩告男孩強奸,判了三年。
男孩出獄後,殺了女孩的家人。女孩由於外嫁得以幸免。
如果有女人以訂婚為借口騙取彩禮,拒不歸還,法律是否對男方有保護呢?以後是不是結婚也像買期房一樣,先將彩禮交給第三方信托公司,領證那天再給呢?
謝謝您的留言,多提寶貴見解。
收取彩禮、要求房子, 是對愛情的玷汙,但這種現象不限於中國。 文城不是也有女人, 是為了那張綠卡/外籍身份嫁到美國/海外的嗎?
謝謝回複。
這樣的婚姻根本就沒有感情基礎,而是買賣。
既然是買賣,一方已經付錢了,隻是嫖資不足而已。即使按照強奸來判,也應該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