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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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聊幾句辛普森案(之一)程序正義需置於實體正義之上

(2024-04-28 07:05:25) 下一個
一、程序正義要置於實體正義之上

前兩天因朱令父母要求重審朱令案說了幾句話, 得到了不少網友的鼓勵和留言,其中也涉及了辛普森案件的討論,  意猶未盡,今天再就辛普森案說幾句。 

好像就是在2周前的周三,  美國前職業橄欖球運動員、臭名昭著的“世紀審判”被告辛普森因癌症去世,這家夥挺能活的,整整76歲。

辛普森當年被指控謀殺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男友,指控他謀殺的證據鏈相當完整,從他在哪裏買的德國刀到他留在現場的腳印,(他穿的鞋是特製的,全世界隻有二百多雙。)以及現場他的血液,稱得上鐵證如山。

辛普森有名有錢,當然就有超強的律師辯護團。 辯護團律師的職責就是千方百計發現原告方證據的紕漏。結果大家都知道了, 這樣一個鐵證如山的案件, 竟然因為警官福爾曼的一個紕漏, 所有證據被全盤推翻,辛普森被 判定無罪。這在東方法係不啻為天方夜談。

追捕辛普森和審判辛普森的電視直播,是美國百年來最火的全民文化狂歡之一,分別有9000萬和1.4億的美國人觀看,包括當時的克林頓總統也是觀眾之一。 辛普森審判也完全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文化現象 ,因為 凡是在如此長時間內引起如此廣泛公眾關注的事件,對社會文化的影響都無不深遠 。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被無罪釋放,但他在隨後的民事訴訟中仍被判支付 3350 萬美元的賠償金。 這一判決讓他的財富大大縮水。這種反差反映的是美國對刑事判罪的謹慎原則:寧願讓壞人漏網, 也絕不讓好人受冤。

毋庸諱言, 辛普森的無罪釋放, 就司法的實體正義而言是一次失察, 因為涉案的檢察官和警察,以及大多數在震驚中懵圈的民眾,都始終認為辛普森是凶手。

這樣的審判仍能被公眾和社會理解和接受, 是因為辛普森的案審仍然遵循了程序正義的基本前提:司法係統必須向公眾證明其合法性,這是對作為公權力的司法係統的限製和監督,是公權力頭上的緊箍咒, 這個原則最突出的特征, 就是允許被告方的律師與司法係統的專業人員有著同等的話語權, 可以分庭抗禮,這就可以防止司法係統濫用公權力。

按照程序正義的原則, 在法庭上說謊的後果要比案件本身嚴重,在法庭上,謊言一旦被揭穿,其它所有的證據即都成為廢柴。   因為, 在陪審團眼裏,原告說謊是對法庭的羞辱,是對法律尊嚴的公然冒犯, 決不能被容忍 。所以此案的審判過程,就遵循程序正義第一原則而言並沒有錯謬, 盡管陪審團也明白辛普森殺人的可能性極大,但做出那樣的抉擇仍有令人信服的法律意義。 

 程序正義原則為何如此重要, 寧願犧牲實體正義也要遵循?這是因為,如果不給公權力戴上緊箍咒, 一旦失去製約濫用起來, 則社會的任何個人都隻能命不如蟻,  典型的例子如前蘇聯斯大林的大清洗, 無數普通人甚至高官一夜之間就成了階下囚, 傲慢的公權力淩辱起個人的尊嚴來,就是如此容易,即使你混成了權勢煊赫的高官!

 無視程序正義第一原則, 任何個人就都沒有與公權力對等抗爭的平台, 所以斯大林大清洗的這些階下囚,在明知被冤枉被侮辱的情況下, 為了保護家人朋友, 還要被迫接受各種指控,甚至還會主動增添自己的罪名,  臨被槍斃了還要高呼斯大林萬歲!極權體製下, 一個人既不能有尊嚴的活著,也不能有尊嚴的死去 ,這時候活得真還不如一條狗, 因為狗不會說話,碰到惡人 隻要逃開了一般就可以免禍。 但人偏偏長了一張能言之口, 而一句自己完全無意的話,就有可能被人過度解讀成大逆不道的罪行, 讓你 逃無可逃避無可避。

極權社會下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當然不僅僅局限於一個前蘇聯。

所以, 程序正義必須置於實體正義之上,  當二者有矛盾時,(絕大多數情況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一致的,拙文第二部分會論及)“實體正義”必須給“程序公正”讓路,否則, 司法就會因為各種打著“實體正義”幌子的騷操作,淪為毫無尊嚴的娼妓,整個法律體係也就必然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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