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雖然一切來得似乎有點突然,但其實並不意外:清大女生朱令女士的父親吳承之,在女兒去世幾個月的沉默後,近日證實,他與妻子已於4月15日通過郵遞方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偵查監督申請》,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其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查建議並督促其對該案繼續偵查”。
雖然一切看似已經無可挽回, 他們心愛而不幸的女兒已經離世,那個險惡的真凶,也很難因為他們的申請而被捉拿歸案,最可能的結果是她仍會逍遙一世。 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今天所作的一切沒有意義。
他們的申訴, 已經超越了這個案例本身的內涵, 他們的申訴是那聲充滿悲憤的呐喊, 讓我們知道,父母之愛,畢竟不會被歲月消磨成無形, 這種永恒的情感, 有著超越生死、超越時空的人類堅韌。
在這樣的呐喊中, 那個一直充當著縮頭烏龜的殺人犯, 必須時時麵對受害者父母充滿悲淒的複仇渴望,她唯一的去向就是躲在她陰暗肮髒的靈魂中驚懼的戰栗, 她心中的罪惡會讓她天天如同麵對末日!二、
司法的力量就在於公正的實施。因為沒有公正,就沒有和平。司法不公所釀的仇恨常常會超越生命, 而填補其間真空的是死亡和血,血親複仇就屬於這一類。
這讓我又想起了德國那場著名的母親複仇案。
瑪麗安·巴赫邁爾 (Marianne Bachmeier) 是一位為生活苦苦掙紮的西德單親媽媽,她於 20 世紀 70 年代在德國呂貝克鎮經營一家酒吧。其時 她與第三個孩子安娜住在一起。
生活所迫, 巴赫邁爾隻好帶著安娜去酒吧上班,而安娜則經常睡在酒吧裏。巴赫邁爾並不是一位好媽媽,一方麵是因為工作艱辛, 另一方麵也因為她的酗酒習慣。她常常會在白天睡覺,把孩子獨自留下。 就像對待一個小大人,所以早熟的安娜,從小就要為母親處理許多事。
1980年5月5日,在與母親發生爭執後,7歲的安娜決定逃學。其間被35歲的屠夫鄰居克勞斯·格拉博夫斯基引誘到一間公寓, 同一天晚上,格拉博夫斯基被捕,並承認謀殺了安娜。
審判於1981年3月3日開始。格拉博夫斯基在審判中格拉博否認對安娜進行性侵犯,因為他在過去猥褻了兩個小女孩後就被化學閹割了。
他聲稱,他殺害安娜是因為她引誘他猥褻她後,又試圖勒索他, 威脅他如果不給她錢,就要告訴她母親, 於是他才下手勒死了她。
格拉博夫斯基說了謊, 事實並非如他所言, 他其實早在兩年前就接受了逆轉治療。與手術去勢不同,化學閹割, 藥物對雄激素產生的影響一般都是可逆的。 一旦停止治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雄激素的分泌會恢複,更何況還接受了逆轉治療呢。 屠夫格拉博夫斯基正是如此, 他在殺害安娜的時候, 已經有了自己的固定女友。
但屠夫格拉博夫斯基卻因為他講述的故事獲得了保釋。
這樣的結果讓作為母親的瑪麗安·巴赫邁爾怒不可遏, 在第三天的審判席上她連續8次扣動扳機清空了彈匣。 格拉博夫斯基身中了六槍當場死亡。 (見附錄視頻)
巴赫邁爾因過失殺人罪和非法持槍罪,被判處六年徒刑,但在服刑三年後獲得保釋。
1984年在美國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來自路易斯安那州巴的美國父親加裏·普勞切(Gary Plauché),因他11歲的兒子被他的空手道教練杜塞(Jeff Doucet)綁架並強奸,在將杜塞送回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個機場,普勞謝當著現場攝製組的麵向杜塞開槍,他是退役老兵, 那一槍精準幹脆,杜塞當場被擊斃。
法院最初對這位父親的判決是二級謀殺,但壓倒性的公眾輿論,再加上當時心理專家評估加裏·普勞切因為兒子長期被侵犯而產生嚴重心理偏差,最終,法院將罪名降低為誤殺。
寫到這裏不禁感慨, 如果審判張扣扣為母複仇案件的司法係統,也像美國和德國這樣的透明, 也有這樣可以製約和影響審判的陪審團製度和民意輿論,那結果將會是怎樣?!我這裏沒有要就張扣扣案件判明是非的動機,但透明而尊重並兼納公眾輿論的司法, 才能反應社會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公平的追求,這個邏輯總應該沒錯吧!
親情的複仇, 有時候是一種靈魂的救贖, 而法律的審判如能呈現人間善美的人情,融情於法,應該才是法律的至境吧, ——至少我是這樣認為的。
附視頻 血親報仇的幾個震撼瞬間
附視頻:細說913林彪外逃之謎(43)//《571 工程紀要》真的是出於欲加之罪的目的而被偽造的嗎?//略析《571 工程紀要》的精華
極權是國家力量的產物,資本是民間力量的產物。對於這兩種力量的過度,我們都應該警惕。
文學城裏麵的人絕大多數都不是中國國籍的人了,所以,中國怎麽爛,同我們已經沒有什麽關係了。批評中國是為了中國好,所以,我也不想批評中國。為朱令的事情鳴不平,是為了讓壞人得到懲罰而已。
但是,如果美國的資本力量太強而國家力量太弱,也一樣會有危險。
我隻是希望大家不要從一個火坑,掉到了另外一個火坑。
——答: 程序正義原則正是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人或公權力對法律的操控而設定的。 如果您不能提出比這個原則更好的原則, 那麽到目前為止, 程序正義原則就是最高原則,或者叫至上原則。
2,博主講了這麽多道理,但無法麵對一個事實,一個讓殺人犯逍遙法外的正義。
——答:這一點你說錯了, 恰恰相反, 我一直在麵對這個問題, 而且我也承認,程序正義原則無法做到讓所有罪犯伏法, 有時候會導致讓殺人犯逍遙法外的情況。就是說, 這個原則無法保證絕對的正義。 但同時也請不要忘記, 當代法治社會也有共識, 這個原則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這類非正義現象發生。相反, 如果不尊重這個原則, 則不公平、非正義現象、 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隻會更多。
而且, 程序正義原則下僥幸逃脫的罪犯 ,是在公開透明的輿論環境下, 因此, 公眾對那些家夥可以保持足夠的警覺。 而不尊重這個原則,人治之下逃脫的罪犯 ,卻是被保護在權力的黑幕中, 那種非正義才是最可怕的。
3,人類社會有兩大威脅,一個是權力,一個是資本。但這兩大威脅也是人類文明發展所必需。我們不應該在強調一種威脅的同時,去忽視另外一種威脅。
——答:你這是自說自話, 我從來沒有強調一種威脅,而忽視另一種威脅。 至於你說“人類社會有兩大威脅,一個是權力,一個是資本”,這是對的,我也從來沒有反對過。
4, 權力和資本有共同的特點。有權的人會越來越有權,有錢的人會越來越有錢。其他的人,越來越沒有機會。這是人類無法解決的問題。
——答: 如果說無法徹底解決我同意。 但如果說無法改進, 我不認可。 因為民主、法治、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等原則的實施, 包括程序正義至上原則的實施, 都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權力和資本對社會的危害。 人類為什麽崇尚民主法治自由, 根本原因就在於此。
我想我們這個話題就到此為止吧。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見,最好發帖在論壇裏。 那樣參與討論的人會更多。真理越辯越明嘛。我對您的唯一建議就是,發帖前,一定先想明白自己究竟是在說什麽。 供參考吧。最後謝謝你的留言討論。
所謂的程序正義,不是至上的。因為所有的程序,也是人來掌握的。這些人,或者有錢,或者有權,這才是事實。
博主講了這麽多道理,但無法麵對一個事實,一個讓殺人犯逍遙法外的正義。
朱令案也是一樣的。當年孫維的同黨一樣也一樣在呼籲正義,方舟子還認為貝誌誠才是凶手。
人類社會有兩大威脅,一個是權力,一個是資本。但這兩大威脅也是人類文明發展所必需。我們不應該在強調一種威脅的同時,去忽視另外一種威脅。
人類從原始到文明,有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國家的形成。國家的形成,就是權力的形成過程。但過度的權力,就變成了人類的威脅。
資本是推動人類發展的動力。但資本過度的集中,也一樣形成危險。權力和資本有共同的特點。有權的人會越來越有權,有錢的人會越來越有錢。其他的人,越來越沒有機會。
這是人類無法解決的問題。
其次, 不遵循程序正義原則, 難道你就有什麽更好的方法可以讓所有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判決?你敢肯定你有辦法能不讓一個罪犯逍遙法外?事實證明, 正是程序正義原則,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法治的不公平, ———— 雖然無法保證絕對的公平。
如果你有什麽更高明的、被社會認證的超過 程序正義原則的 法治原則,程序正義原則當然可以被拋棄,但如果沒有,那麽很遺憾, 就必須遵守程序正義至上的法治精神。
程序正義至上,也是一種極端。同文革的時候將偉大領袖至上,沒有本質的區別。
正是這種至上,讓一個殺人犯逍遙法外,還談什麽正義呢?
而且, 如果美國真的如你所說, 資本可以把控一切,那麽為什麽資本比辛普森雄厚得多的罪犯,如羅伯特·杜斯特(Robert Alan Durst)案等沒有獲得辛普森的幸運呢?辛普森隻是特例,不能用特例來對普遍規律作結論。 而在某些國家, 權力幹預法律卻是常態。
更重要的是,即使辛普森案的審判,也沒有違背法治社會至高的程序正義原則。就程序正義這個角度而言, 辛普森案判得並沒有錯誤。 這個資本操縱法律完全不能同日而語。
回複 '野彪' 的評論 : 不能完全苟同,資本比辛普森雄厚而被公正審判的人在美國有不少。辛普森案警方調查確實存在不能容忍的漏洞,遵循程序正義原則隻好如此審判。 但因為大家都知道辛普森的罪惡, 所以他最後還是因為一件小事被嚴判了。 即使是在當時,他民事賠償也付出了很多。這種審判在法治國家是可以理解並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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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的事情是法治國家能夠接受的,那麽法治就有問題。
如果後來辛普森還有錢的話,他會因為您所謂的一件小事而重判嗎?如果因為一件小事而重判,法律的公正在哪裏呢?
朱令案,是中國政府的恥辱。
但博主如果不能正確對待辛普森案,實際上是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在厲害了~我的國裏,那句“任何人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那就是欺騙韭菜的麻醉劑,是皇帝的新衣,這也就是為什麽在(法治社會)裏仍會出現為母報仇的~大孝子張扣扣的社會背景,在權大於法的社會,在實行秦製的國家,指望司法公正~無異於與虎謀皮。
一個是背後有強權,一個是背後有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