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母校法學院能繼承王寵惠的遺誌,敢於捍衛法律賦予平民的最基本權利嗎?敢於將公權裝進籠子裏,限製其胡作非為嗎?敢於以法律為準繩,不受權力的影響,維護法院的獨立判案能力嗎?如果不敢,製作王寵惠的塑像意義何在?
甲:感謝這些校友的熱心捐贈,廣東校友會將用這筆錢作為定金開始製造塑像。春節團拜期間,廣東校友會、香港校友會將發起捐款活動,目標是130萬,30萬用於製造塑像,100萬用於設立王寵惠獎學金。
捐款銀行信息:
開戶銀行名稱:中信銀行廣州新城國際支行
開戶銀行代碼:302581044584
賬戶名稱:廣東省天津大學校友會
賬號:8110901012701804643
響應徐學長倡議,以北美校友會暨個人名義參與捐贈在天大校園樹立王寵惠塑像
目前已打入王寵惠專項賬號13.3萬元:
第一位中國大學文憑獲得者
第一位獲得耶魯大學法學博士的華人
第一位中國駐海牙國際法院常設法庭法官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第一任外交總長
北京政府第一任司法總長
國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長及司法院長
世界上第一部《德國民法法典》的英文譯者
中華民國時期第一部刑法典製定的主持者
中國第一批被海牙國際法庭評選出的國際法學家
1900年,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裕祿親自向以第一名成績畢業的法科生王寵惠頒發“欽字第一號考憑”。該證書現存於台灣,《北洋大學——天津大學校史》一書收入了影印件。
王寵惠的憲政思想
中山先生與部分臨時政府成員合影,左起第四第五分別為王寵惠、孫中山
憲法為立國之大本。他認為憲法製定之要義有二,一則憲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國而定也;二則憲法者非因一時而定,乃因永久而定也。該要義既強調了憲法非因個人而有所輕重損益而應以治國安邦為前提,也強調了憲法當依據該國的常態而非一時的特別事務去製定。
中國宜行主權在民之共和國體。民國建立後,共和理念深入民心,立憲政體已成共識。但民國憲法究竟采取“主權在民”還是“主權在國”仍存相當激烈之爭議。麵對爭議,王寵惠先生堅持認為“中華民國”應當“永遠定為共和國”,並始終堅持“主權在民”之主張。
中國宜采剛性憲法。王寵惠認為中國憲法應是共和單一國成文憲法。而對於憲法的性質,他比較了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這個重要憲法分類的區別。他認為剛性憲法有“地位鞏固”和能得“國民尊敬”之優點,是世界大勢所趨,故“從利害衡之,吾國憲法當以剛性憲法為原則也”。
中國當行省製,各省權限由憲法規定之。在民國製憲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兩種觀點的分歧。對此,王寵惠先生認為集權與分權都不是絕對的,宜對各省權限采列舉主義。各省有權自辦的包括:關於地方自治的事項;應由各省舉辦,但應遵照中央統一法令辦理的事項;應由各省舉辦,但須得中央允許的事項。此三種以外的事項,皆屬於中央權限。
王寵惠的民法思想
王寵惠譯著《德國民法典》
民法是王寵惠的主要治學領域,他認為民法關乎人的一言一動,人每天的法律行為都關係著權利義務。王寵惠認為兩大法係在民法方麵的主要區別在三個方麵:法典的編纂、判例的效力、民商法的關係。
在法典編纂方麵,羅馬法係各國如法國、德國、瑞士,皆因為國內法律與習慣的雜多而製定法典,統一全國法律;反觀另一法係的英國,情形則與之不同,其法律統一較早,且又奉行判例法,所以不尚法典。
在對待法院判例的態度上,羅馬法係國家對於判例曆來就不承認,隻承認具有參考價值,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有的國家甚至在法典中明文規定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英國則對判例極為重視,即使是製定法也不過是將判例內容予以確認而已;在判例效力上,各法院須遵守本院的判例,下級法院須遵守同級法院或高級法院的判例。
在民商法的關係方麵,英國的商法並不與民法劃分明顯,奉行“民商兩法合一主義”;歐陸國家則區分民法與商法,“民法為私法之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之人;商法為私法之特別法,惟適用於商人”。
王寵惠的刑法思想
王寵惠的刑法草案采用最新法例,提高刑事責任年齡,明文規定故意與過失的範圍,適用刑法采從新兼從輕;實行國民黨黨綱,注重民生,保護勞工;對於從犯、累犯、有期徒刑、緩刑、罰金、褫奪公權、親屬範圍、起訴權及行刑權的實效等問題,亦在《暫行新刑律》的基礎上有所改變,對於刑法分則各項罪名的名稱和細節,亦或多或少有所更張,盡力完善。
王寵惠的國際法思想
華盛頓會議中國三位全權代表,從左至右:顧維鈞、施肇基、王寵惠
其二,王寵惠認為國際法有助於處理國際爭端。對於如何解決國際爭端,王寵惠主張通過建立一個國際性的機構,由各國派代表參與,共同依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商討,爭取公平合理的解決,而他對國際爭端的認識主要體現在建立國際法庭上,國際法庭將在維護國際和平方麵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其三,王寵惠認為國家具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並可依據國際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主權、平等權、管轄權、自衛權以及獨立權等,國家義務主要指的是國家應當履行的責任。王寵惠在辦理外交的實踐過程中,認為在國家權利方麵最主要的是中立權和領土主權,在國家義務方麵最主要的是保障人權。
王寵惠的治學特點
王寵惠在辦公室
第一,各法兼治,並不局限於一域。王寵惠的專業是法學,在國外主要研究民法和國際法,回國後又研究憲法和刑法,因為所處的時代學科分工並不細致,他於各種法律領域皆有涉及。他可以擬定憲法草案,也可以擬定刑法草案,還對司法的理論和現實運作亦有研究心得。
第二,注重比較法研究。王寵惠求學美國,畢業後遊學德國與英國,對於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的法律製度與法律觀念都具極深的認識,注重不同法係之間的比較研究,運用比較法得出最優方案。
第三,研究的目的在於應用。王寵惠介紹國外學理,並非為了理論貢獻,而是著眼於在一個動亂的時代裏開展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王寵惠生平與誌事
1895年赴天津就讀北洋大學法學係。
1900年以第一名畢業於天津北洋大學,獲得中國第一張大學畢業文憑。
1901年赴日留學,與秦力山等創辦《國民報》,積極宣傳革命。
1902年赴美留學,先入加利福尼亞大學,後入耶魯大學,1906年獲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904年協助孫中山起草了名為《中國問題之真解決》的英文對外宣言,並一同探討五權憲法。
1907年赴歐遊學,被選為德國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並將德文版《德國民法典》譯為英文,成為英美各大學法律學院指定的必讀課本。
1912年膺任南京臨時政府第一任外交總長,一改滿清弱國外交。
1913年受聘複旦大學副校長,先後出版《憲法芻議》《比較憲法》《憲法危言》等論著。
1921年被選為國際仲裁法庭副裁判長。同年任華盛頓會議全權代表,嚴斥日本“二十一條”無理。
1922年代理北洋政府國務總理,出任教育總長。
1928年任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其間主持修訂《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民法》。
1930年膺選為海牙國際法庭常設法庭的正式法官。
1945年對聯合國憲章的製定提出了建設性建議,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中國成為聯合國締約國、常任理事國。
1946年出席“製憲國民大會”,參與製訂《中華民國憲法》。
1948年被評選為海牙國際法學院評出比較法學專家。
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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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國法學第一人——王寵惠》天津大學120周年校慶專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