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美國法庭陪審團成員的遴選
葉夢華
2018年7月31日
我所居住的馬裏蘭州聖瑪麗縣的法院陪審團候選人是由駕照和選民證隨機選定的。2018年春,我收到聖瑪麗巡回法庭給我的信,傳喚我在4月9日至5月4日期間參加該法庭審訊陪審團候選。我因為已購去中國的來回機票,無法履行公民職責,該庭把我的服務期間改成了7月2日至27日。
本來,我已年過七旬,可以表示不願服務即可,但我對此事頗感興趣。10年多前曾在弗吉尼亞州亞曆山大市當過一次陪審團成員,感覺很好,隻可惜那時整天忙於養家糊口,事後沒有時間把細節記錄下來。借著寫這次經曆的機會,準備把上一次的也回憶出來,放在本文的附錄裏。現在我退休了,有的是時間,躍躍欲試,心裏還盤算著在陪審團裏如何爭取能當一次陪審團的領班(foreman)。
來信要求我從7月1日起每天下午5點後或給法院打電話或上該法庭的網頁,確認第二天是否要去報到。7月10日,瑪麗縣法庭的網頁上說,我必須於11日中午12點半去法院報到。
7月11日,我於12:40到達報到地點。先排約有10人長的隊報到。簽到後,每人發了15美元和兩個解釋有關事項的宣傳品。然後排約有20人長的隊掃描陪審團卡並發放給工作單位的缺勤證明。美國法律規定,參加陪審團的服務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所以任何單位不能為難公民參加陪審團的服務,必須發放全天工資。當然了,對於退休了的人和沒有工作的如家庭婦女,這封缺勤證明信就免了。我後悔沒有要一封信看看上麵都寫了些什麽。
其後,全部候選人進入一間大會議室入座,估計有100人出頭。我認真閱讀了所發的兩張信息紙。令我大失所望的是,與上次在亞曆山大市法庭當陪審團成員的情況不同,陪審團的領班不是由陪審團成員選舉出來的,而是由法官指定的。
約一點鍾,報到處的一位工作人員給大家就程序作了簡單說明,然後播放了一個有關的錄像帶。約1:15播畢。工作人員說,法庭將在1:30以後開始在我們中間挑選陪審員。將近1:50,法庭的工作人員把我們引領到三號法庭。法官的座位在正中的位置,高高在上,前方有兩個女助手,我的右手一邊的牆邊有兩個法警,左手一邊有十幾個陪審團的椅子,另有兩名法庭工作人員。法庭正中有兩張桌子,分別供起訴原告和被告及他們的律師用。法庭的後部是聽眾席。我們這100多人擠滿了所有可坐人的空間。旋即,原告起訴人和被告及被告人的律師入庭。原告起訴人是馬裏蘭州政府,由一人代表,他使用我左手邊的桌子。被告是一名20多歲樣子的黑人和他的律師,兩人使用我右手邊的桌子。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雖為一級謀殺案嫌疑人,但他一無腳鐐二無手銬,三無押解人員。估計他是帶著手銬被押解到法庭外,然後由他的律師陪同步入法庭的。他穿著一件白襯衫和一條黑褲子,可謂整整齊齊幹幹淨淨。
最後法官進入庭,全體起立。法官入座後招手示意讓大家坐下。
下一步是由一位法官助理點名。所有100多人的姓名是不公開的。真實姓名隻在簽到時用一下,而且整個過程都沒有查明身份如出示駕照之類。每個人有一個陪審團候選人的號碼。我是462。其後是所有人起立舉右手宣誓,保證在法庭上隻說真話。
法官簡單介紹此案為2015年的一起一級謀殺案,就發生在我們家附近的一個叫Callaway的地方。我當時對此案一無所知,法庭上也沒有做任何進一步的
介紹。後來在網上查到案情大致是該嫌犯被告進入一單身老婦人家偷東西把老婦人殺了。
隨後法官就一組冗長的問題清單一個一個問題地詢問我們是否有可能與相關情況有關。目的是除去與此案有關聯而不合格的候選人,諸如:認識被告或其親友者,認識受害者或其親友者,對此案已有所了解者,認識被告律師或其親友者,認識起訴人或其親友者,與庭審中證人可能有關的人,與法院或警察局有關的人,接受過法律教育的人,等等,等等,必須向法庭說明。關鍵問題是候選人能否在有這些關聯的情形下保證公正不偏(Fair和Impartial)。如不能,則立刻喪失候選資格,離開本庭。
所有問題中,最為費時的是本人或親友中是否有過犯罪、被起訴、被害等經曆。我估計有40人左右表示需要向法庭說明。因為事關個人隱私,所以這些人要排好隊,一個一個到法官麵前向法官及起訴人、被告和被告律師說明。同時,法官打開了噪音發聲器,使聽眾席上的人絕無可能聽到法官麵前的對話。
所有問題中最為重要的是,候選人是否認同美國法庭審判的四項原則:A. 被告假設無罪,B. 被告被起訴並不意味著被告有罪,C. 證明被告有罪的全部責任在指控方,D. 被告有權保持沉默。我們候選人中有一人站了起來,法官立刻說:“你可以離開了。”
法官最後說,此案要庭審最少兩天最多三天。如候選人有適當理由說明自己這兩三天沒空,可以站起來說明,由法官決定是否允許離開。我們中間約有十來人表明時間上有困難,絕大多數都被法官批準離開了。法官再將兩名候選人叫到法官前問話,起訴人、被告和被告律師也在其旁,法官又打開了噪聲器。她倆為何被請去問話,問了些什麽,結果如何,概不可知。我想是兩個有特殊情況的人。
然後,挑選正式開始。法庭助手每次點12名陪審團候選人,從最小號開始。這12人站在原告和被告麵前由原告和被告律師決定取舍。法官宣布原告方可罷免10人而被告方可罷免20人。總共要選12名陪審團成員另加3名候補成員。法庭助手就每一個候選人詢問原告和被告律師是取還是舍。如這次先問被告律師再問原告律師,則下一次就先問原告律師再問被告律師,如此進行,以求公正。被選中的人立刻去法官右手的陪審團專用椅子上就座。沒有被選中的,法官致謝後可以立即離開法庭(法庭是對外公開的,所有人想留下觀看的話當然可以留下)。
我們這100多候選人,陪審團成員號最小的是1號,我是462號,輪到我被選上可謂希望渺茫。沒有想到的是,我竟然有機會站在了原告和被告麵前任其挑選了。到了輪到下一人就是我時,12名陪審團成員剛好已選滿了。我心想我最多隻能當候補成員了。誰知選了12名陪審團成員後,法官問原告和被告律師:“你們對這12名陪審團員滿意嗎?”被告律師立刻指出他要求罷免其中的一位。這位被選中又被罷免的人離開後,我就成了下一個被挑選的候選人了。這次正好該由原告律師先來說要不要我。隻見他頭也沒抬,看也沒看我一眼,多一秒鍾也沒等待,就不客氣地說:“免了(strike)!”法官謝了我,我悻悻走出了法庭,完成了做一個公民的義務和使命。
回想起來,可能是被告律師看上了我,因此罷免了一名已經選中的人使我有了被選中的可能。原告律師可能看出了被告律師的用心,本著“敵人的朋友應視為敵人”的原則,立即把我給罷免了。當然,這一切可能都是我自作多情的想象。仔細看去,律師們手頭各拿有一份所有在場候選人的名單。有關每個候選人的信息都有些什麽呢?我不得而知。估計有性別、年齡、種族等,還可能有職業、受教育程度等。原告律師也可能是根據有關我的信息把我拒之門外的。
整個過程中有一個插曲。我們這個小小的縣城,不但有這個規模不小的法院,而且這個法院還忙得很。我們眼下這個三號法庭就是因為忙而兩案同時穿插使用。上一案剛剛庭審完畢,正由陪審團討論如何判決時,我們這一案進入法庭開始選陪審團團員。在我們選拔過程進行到一半時,前一案的陪審團做出了判決。法官於是宣布我們這一案休庭,但歡迎我們有興趣的人留下來聽上一案的判決。好事的我理所當然地留了下來。
那是一個民事案,被告疏忽職守要賠賞醫療費用和其它損失。被告沒有出席,隻有他的代理律師,以及原告及其律師一起步入法庭。法官入庭就坐後由工作人員引領陪審團入座。此陪審團僅有六人(應該算一種小陪審團)。陪審團領班宣布了他們的判決:被告犯疏忽職守罪要向原告賠賞醫療費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元幾角幾分和其它損失幾萬幾千元共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元幾角幾分,精確到分,但具體數字記不清了。
7月17日,瑪麗縣法庭的網頁上說,我必須於18日上午8點半去法院報到。這第二次去當候選人我已是老馬識途了。工作人員向我們抱歉,她說,法院多年來沒有這麽忙過。為了不使我們過於無聊,上次已經放過了的錄像帶就不再放了。這次的案子是2017年的一起家暴事件,被告犯有企圖一級謀殺罪。被告是一名中年白人,他雇了兩名律師,一男一女。這一次,還沒有輪到我,12名陪審團成員和兩名後備成員就已選定。我看完他們宣誓就職後就離開了。
附錄一 做陪審團成員的經曆
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我被弗吉尼亞州亞曆山大(Alexandria)市巡回法庭傳訊去該庭參加陪審團的工作。那一次的候選期是8月14日至8月18日。8月17日下午我給法院供候選陪審團成員用的專線打電話,得知我必須於18日早上去法院報道。
詳情記不起來了。幸好有兩頁事後畫下的幾筆和日記中的幾個字。
我們12人報到後即刻就任陪審團成員,沒有挑選。想來我們已經算是隨機挑選出來的了。12人中五男七女。五男中,兩名年齡稍大的白人,一名年輕的白人,一名黑人,和一名亞裔即本人。七女中,兩名白人,其中一名較年輕和另一名中年婦女是幼兒園老師,一名黑人,和三名說話有口音的,其中一名是美洲航空公司的飛機乘務員,估計是拉丁美洲西班牙裔的。
案情大致如下。一名埃塞俄比亞的30多歲的男性黑人被告騷擾威脅某一鄰裏。起因是他的前女朋友住在此鄰裏。他與前女友分手後還繼續經常到此鄰裏來跑步、張望前女友的涼台、甚至企圖撬開一扇門。起訴原告是該鄰裏的一名年輕的女性白人,她雇有一名白人女性律師。被告也雇傭了一名白人女性辯護律師。
起訴律師向法庭陳述了情況後,傳證人出庭佐證。計有五人:該位年輕白人女性的原告,一個維修工,公寓的經理,一名白人女警察,以及原告的一名女朋友。我憑想象,被告的前女友應該也是一個黑人。但她既不是原告也沒有出庭作證,審訊時也不在場。這些證人分別證明了被告在與前女友分手後還繼續經常到此鄰裏來跑步並張望前女友的涼台。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白人女警察向法庭出示了她拍的幾張相片,相片顯示一扇門的門鎖部位有些硬傷,以此證明被告企圖撬開該門鎖。被告律師問:“你有該門鎖在被告沒有去跑步前沒有這些硬傷的相片嗎?”女警察答:“沒有。”
被告和他的律師沒有傳訊任何證人。被告他自己為自己作證。他說他就住在不遠的地方,每天跑步,包括原女友居住的地段。他也承認他可能張望過前女友的涼台,但他否認他曾企圖撬開一扇門的行為。
將近中午,庭審完畢。我們12人進入一間審議室。這間小小的審議室裏有一張長方型的大桌子。我們12人圍著桌子坐下。長方形桌子的兩個短邊各坐二人,長邊則各坐四人。從後麵的討論來看,大家進了房間後隨便就坐的位置關係甚大。一個短邊坐著一名較年長的男性白人。他的旁邊是一名有口音的女性。較年長的男性白人對麵的短邊一頭是我。我的左手旁邊是一名男性黑人。我的右手長邊有四個人,離那名較年長的男性白人最近的是拉丁美洲西班牙裔的女性,然後是另一名有口音的女性,再然後是一名中年白人婦女,最後靠近我的是那名年輕的白人女性。他們對麵的長邊相應依次為:一男性白人,一女性白人,一男性年輕白人,一女性黑人。
12人坐定,首先是選出一個領班的,所謂foreman。我沒有經驗,隻見其他幾人推讓說自己沒有經驗,不知道如何去做這個領班的。這時坐在我對麵的較年長的男性白人說,他作過兩次陪審團的成員,有經驗,願意當領班的。我心中一陣不快,但無法阻止,大家沒說什麽地就同意讓他做領班了。
這位領班說,我們先摸摸大家的看法吧!從他開始順時針地輪流表個態吧!他先毫不客氣地說起自己的看法了。他說,這個案子太簡單太明確了,被告有罪(guilty)。我聽他這麽一說頭腦立刻充血。但按順時針走,我前麵還有四人才能輪到我說話。他把基調一定,接下來的三個人都不願意唱反調,哼哼哈哈地沒有反對,再下一人就是我右手邊的年輕女性。她表示她也堅定認為被告有罪。
輪到我時,我已經快憋死了,情緒已十分激動了。我拚命控製住自己,表達了我認為被告無罪的意見。我這個人其實最不能控製自己,一旦激動起來,形於言表。此前幾位哼哼哈哈同意有罪的人開始點頭表示我說的有道理。其後,我左手邊的女性黑人同意我無罪的意見。下一名年輕男性白人也同意我。再下一名的女性白人仍堅持認為被告有罪,但此時房間裏的氣氛已根本改變了,她的意見已不顯得十分重要了。最後剩下的兩人也表示同意被告無罪。
到了第二輪大家七嘴八舌來討論時,主張被告無罪的就漸漸占了上風。那位拉丁美洲西班牙裔的女性和我的性格都是揮發性的,說起話來比較激動。幾位主張被告有罪的人比較無所謂。兩名白人女性不太願意與我們爭執。她們說肚子餓了,該吃午飯去了。這樣就隻剩下領班一個人。他環顧左右,沒人在他那一邊了,就總結說:那就無罪吧!大家表示:午飯要緊,一致同意!
我們回到法庭,領班向法官宣布了我們的決定:一致認為被告無罪。
可能是因為我臉上還殘留了與人爭執過後的表情,被告和他的律師似乎認定了我是一個關鍵人物。我步出法庭時,他們想湊過來表示謝意,我沒有搭理他們,徑直走向了電梯。心想,下次我得爭取當領班的!
近下午兩點,一切結束,離開前每人發了30美元
回想起來,從原告到被告、到證人、到陪審團成員,一切都是何等的涇渭分明:白人和非白人,隻不過男性女性把這條界線稍微弄模糊了一點。
附錄二 我和家人與陪審團的瓜葛
自1995年成為美國公民後,我多次收到法院的傳票,要我參加陪審團的服務。
2000年亞曆山大市巡回法庭傳我於4月17日至28日去該庭參加陪審團服務。因正值學期期間我有教學任務在身,沒有參加。其後改期為8月21日至9月1日。幸運的是這期間該法庭沒有出現需要陪審團的案件。
2003年亞曆山大市巡回法庭傳我於3月24日至28日去該庭參加陪審團服務。因正值學期期間我有教學任務在身,沒有參加。
2006年亞曆山大市巡回法庭傳我於8月14日至18日去該庭參加陪審團服務。我於18日去服務了一天,見附錄一。
2010年亞曆山大市巡回法庭傳老婆於10月25日至29日去該庭參加陪審團服務。可那時我們已把主要居住地改換到南馬裏蘭州了,亞曆山大的房子正準備租出去。所以老婆得以免去該任務。
2016年秋天女兒已是19歲,也將參加2016年的總統大選。聖瑪麗縣巡回法庭傳她於10月24日至11月18日去該庭參加陪審團服務。她因已離家去賓州上大學了,得以豁免。
2018年即有本文記錄的經驗。
所有人的名字都是公開的,因為上去接受雙方質詢時書記員直接叫名字。也沒有一分錢,中午吃飯是自己的事情。大概是書記員不知道怎麽發西這個音,就把我放在後麵,所以我成為最後在80多人中沒被叫到的13個人之一,在法庭的唯一講話是最開始的時候法官專門與我的閑聊,我理解屬於放鬆法庭氣氛,表現親民的概念。我是唯一不是白人的人,也是唯一看著年輕拿著一個手杖的人(手術後不到一年),他大概多少好奇。
DUI案子,最後選出13個陪審員,很明顯是不要學曆高的,僅此一條就讓我不合格。也不要沒有本科或者兩年製大學學曆的。不要從軍經曆的,大概有服從權威的意識。不要政府人員,估計也是類似的理由,但第十三個作為後備的人是FBI的技術人員,是法官決定接受的,盡管律師反對。因為當時已經下午四點,法官在一開始就說四點一定結束,讓大家可以有時間上路回家看什麽球。
我們縣案件不多,還有過幾次都是在前一天被告知雙方達成協議,不需要法庭審理了,陪審員就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