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論人生

數論是一門學科,也是我的人生。有人把酒論英雄,我用數字描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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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理邏輯概要

(2022-11-15 19:56:59) 下一個

邏輯是所有學科的基礎,它那原始而又不言自明的特點卻阻礙了研究的深入。直到19世紀後期,隨著非歐幾何的發現,以及要為各門分析學科提供一個嚴格理論基礎的願望,數學家們才對邏輯的研究有了一絲興趣。在20世紀初,悖論的出現震驚了數學界!撒謊者悖論、理發師悖論、Cantor關於基數的悖論等等,讓數學家們使出渾身解數去避免它們。

Russel注意到悖論中自我引用的特點,建議每個對象都應該有一個 “類型數”, 說 “X是Y的一個成員” 意味著Y的類型數比X的類型數大。Brouwer則拒絕接受 “排中律 “:P與非P二者必須且隻能居其一;這對有限集是對的,但不能推廣到無窮集。還有人提出,不能假設對於每種性質P(x),都存在某些個體x滿足該性質;必須要有確定的構造方法才行;人們隻能相信直覺。依我看,集合基數相等的1對1原則,也隻是對有限集成立,對無窮集是不對的,遺憾的是沒有其它方法去定義基數相等。

Hilbert還想為所有的數學學科找到一個完備而又相容(不能推出相互矛盾的兩個結論P與非P)的公理係統。一個數學係統指的是一種演繹機製,包含(1)一個對象集,包含數字、形狀、關係、量詞、標點等,甚至是集合(稱為高階邏輯)。(2)一套符號演算法則或函數關係,即對一個或多個對象進行變換或結合的法則(k元運算)以形成表達式或新的對象;如邏輯連接詞、算子等。(3)一組公理,確定演算或關係所遵循的規則;比如,加法應當滿足交換律、結合律;距離應當滿足對稱性、三角不等式、正定性(至少是可分離性,一致拓撲結構的要求)。(4)一組推導規則R,可以從公理推出新的定理。

現在關於邏輯學的定義是 “推理方法的分析”(Analysis of methods of reasoning),它注重推理的形式,而不是對象的含義或內容。所謂形式推理,就是從前提S(命題或公式的集合)出發,按照一定的法則R(Rules of inferences),推出新的結論C(命題或公式);簡記為 S|--(R) C。可推導性(Deducibility)的衡量需要語義上的解釋及真值賦值(truth valuation)。

一種真值賦值指的是從對象(命題符號)集到集合{0, 1}的一個函數。對於一個公式(表達式)A,其賦值由以下規則確定:v(~A) = 1 – v(A), v(A∧B) = v(A)v(B), v(A ∨ B) = v(A) + v(B) - v(A)v(B),v(A→B) = v(~A ∨ B),v(A↔B) = v(A→B) v(B→A),v(AuB) = v(~B →A),u指的是”unless”,也是一個邏輯連接詞。這些規則其是就是集合運算的公理;蘊含→等價於集合的包含關係。一個公式(命題)A稱為重言式(Tautology),如果對任何賦值v都有v(A) = 1。如果對任何賦值v都有v(A) = 0,則A是一個矛盾式。一個公式是可滿足的,如果存在一種賦值v, 使得v(A) = 1; 也就是說,它的反公式~A不是重言式。

其實,表達式的合法形成也可以數值化。比如給左括號賦值-1,右括號賦值+1, 逗號賦值0;隻有當整個表達式的總賦值為0時,才是有效的(valid)。在模糊邏輯中,一個式子還可以賦予一個分數值;隻有遞歸求和的總值達到一定標準如1時,式子才是有效的。在賦值後的公式集上,還可以開展統計分析。

推斷法則必須規定哪些行為是不被容許的。比如,不能用同音或者同形的字代替單詞,不能有循環定義,不能自相矛盾。在命題邏輯中,有11條推理規則:(1)自反性A|-A, (2)可任意增加前提,(3)否定詞的消去或引入,即S, A|-B, S, A|-~B, 那麽S|-~A,(4)→的引入和消去,(5)且∧的引入和消去,(6)或∨的引入和消去,(7)等價↔的引入和消去。在謂詞邏輯中,還有量詞及等號=的引入和消去規則,共計17條。這其實就是集合運算的同一律、補、交、並、蘊含關係的反映。

對一個形式推演係統,通常有四種要求或性質:可靠性(Soundness)、兼容性(Consistency)、完備性(Completeness)、有效公理化(effectively axiomization)。所謂可靠性指的是,在這個演繹係統中任何可以形式化證明的命題,在所有釋義以及這個理論所基於的真質賦值為真,即為重言式。

一個公式集S是兼容性的,指的是不能從它同時推出一個命題及其否命題。可以證明,如果S是可滿足的(Satisfiable),那麽S一定是兼容的。一個公式集S是可滿足的,要求存在一種真值的賦值方式v,使得對其中每個公式A,都有v(A) = 1。

一個係統的完備性(Completeness)指的是,任何重言式T都是可以證明的,即有一個形式推理的序列,T位於序列的最後。重言式可以認為是語義上完備的,而這裏要求公理係統能夠形式證明所有的重言式(Tautologies),是語法意義上完備的。

在分析學中,一個集合的完備性指的是,其中的任何收斂序列都有極限在集中,也就是對極限運算是封閉的。在邏輯學中,也可以要求所有算子的值域能夠涵蓋所有的表達式(公式),此時稱為係統是歸納的(Inductive)。此外還有緊性的要求:任何閉集的每個開覆蓋都有有限覆蓋;在邏輯學中,緊性的要求則是,任何證明可以在有限步內完成; 也就是說,一個公式子集S是可滿足的,當且僅當它的每個有限子集是可滿足的。

一個係統可以有效地公理化,指的是其公式(定理、表達式)的集合是可數遞歸的;也就是說,在一個推斷或者證明的過程中,或一個命題公式的序列F1,F2, …, Fn, … 中,每個公式Fn要麽是一條公理,要麽是前麵某些公式、按照規則R推出的結論。Peano算術、Zermelo-Fraenkel集合論(ZFC)、Euclid幾何都是可以遞歸生成的,分析學卻不能。

哥德爾的不完備性定理說,包含Peano算術係統的形式係統不可能四條性質都具備。第一條不完備定理表明,任何一個允許定義自然數的體係必定是不完備的:它包含了不能在此係統內以一階謂詞邏輯形式證明的命題,並且該命題的否命題也不能在該體係內以一階謂詞邏輯的形式證明。在歐幾裏得幾何中,如果把平行公設去掉,就得到一個不完備的體係。不完備的體係可能隻意味著尚未找出所有必須的公理而已;但在多數情況下,例如在數論或者實分析中,永遠不可能找出公理的完整集合。換句話說,每一次將一個命題作為公理加入,將總有另一個命題出現在所能形式證明的範圍之外。

如果加入無窮條公理(例如,所有真命題)到公理列表中,確保所有命題都可證明為真或假,但得到的公理列表將不再是可數遞歸的。給出任意一條命題,將沒有機械的方法判定它是否是係統的一條公理。即使給出一個證明,一般來說也無法檢查它是否正確。

哥德爾第二定理說:如果一個(強度足以證明基本算術公理的)公理係統可以用來證明它自身的兼容性,那麽它是不兼容的。於是,為了確立係統S的兼容性,就要構建另一個係統T,但是T中的證明並不是有效的,除非不使用S就能確立T的兼容性。比如,自然數上的皮亞諾公理的兼容性可以在ZFC集合論中證明,但不能單獨在自然數理論範圍內證明。ZFC也不能在自身內證明其兼容,但如果增加一條“存在一個無法達到的基數”,則可以證明兼容性。

物理學家們說,任何公式都是有用的,哪管它什麽完備性;不兼容的係統隨處可見,不能可數遞歸生成又如何。發散的、連續求和的式子,也是隨手寫來,不能積分化也行啊!物理學科尚且難以統一(Grand Unification),何況數學。玩玩邏輯推理,以防大腦衰退,詭辯也是可以的;這才是邏輯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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