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威斯康星州持槍殺人案的主犯凱爾.利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被陪審團宣布無罪,當庭被判殺人屬於自衛,獲無罪釋放。報道說3個死傷者都有試圖掏槍或奪槍的意圖,於是凱爾先下手為強,擊斃2人擊傷1人。這3個人是不是真想打死凱爾,已經沒有辦法求得真相,在法律麵前也無關緊要,隻要凱爾覺得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先開槍就自然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此案的關鍵法律精神和自洽邏輯。
此案的判決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左右兩派已經吵得不可開交,後繼發展值得關注。但是在海外華人社區幾乎看不到不同的意見,隻有一片歡呼聲,大家一是覺得凱爾有種,先下手為強真漢子;二是美國常識還在,法律有效;三是美國的人民持槍權太重要,有槍真好。
事情真像許多人想象的那樣簡單嗎?人民普遍持槍真是好事嗎?首先從凱爾案的傷亡概率上來看,死傷的3個成年人據說都是犯有前科的壞蛋,但是這些惡棍居然無一例外比未成年的凱爾出手慢,這無疑純屬小概率事件。現在回過頭來看,凱爾能夠打倒3人而自己毫發無傷,隻能說是他運氣太好。在當時混亂的情況下,說凱爾九死一生,在鬼門關上溜了出來,應該是毫不為過的。這樣一看,普遍持槍權實在好的說法就有些不太可靠了。
再讓我們秉承此案判決的精神和邏輯,把視角轉到那3個倒黴蛋這邊來,就會看到一幅完全不一樣的場景。麵對手拿全自動步槍的凱爾,那3個家夥如果攜帶手槍,他們應該更有理由覺得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如果其中任何一個人能夠眼明手快,出槍先將凱爾擊斃,那他應該也是屬於自衛殺人,可以無罪開釋。這樣的場景相信是我們絕大部分人所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其發生的概率應該遠遠超過真實的案情。雖然在現實中那3個人心慈手軟,或者說是笨手笨腳,最後落了個2死1傷的結局。
美國世界第一強國的頭銜,讓許多人迷信美國的一切,甚至將允許民間持有武器提到捍衛民主權利的高度。其實回顧曆史,在古代社會,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允許民間持有和攜帶武器。因為那時候人煙稀少,通訊手段和交通工具落後,沒有健全的社會治安體係,許多地方甚至還有野獸出沒,所以再殘暴的政府也沒有辦法禁止民間持有武器自衛。翻翻史記就知道,在中國曆史上對百姓管控最嚴格的秦代,一文不名的韓信還可以若無其人地背著長劍招搖過市,各地的豪強武裝可說更是不勝枚舉,所以民間持武隻是古代社會的慣例,和自由民主沒有任何必然的聯係。
至於說到民間持槍可以保衛民主反抗暴政,更是無稽之談。在今天的世界,老百姓的那幾條長短槍,如何能夠抗衡政府的坦克飛機大炮。想想美國1930年撫恤金進軍事件的老兵和1970年肯特州立大學的反戰學生落入仍人宰割的下場,可以清楚地知道,就是在民間持槍合法的美國,政府的武力對民間的武力依然具有壓倒性優勢。所以民間擁有的武器隻能用來進行或者防止平民之間的暴力攻擊,即不能用來對抗政府,也根本無力對抗政府。而一個現代社會如果淪落到需要民間武力來維護社會治安,隻能說是其政府的無能和失職,使得社會淪落回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凱爾案判決先例一開,在人人有槍的社會,當人與人出現爭吵對峙的場麵,出手的先後可就立刻決定了或生或死的天大區別。一旦這樣的社會氛圍成為常態,大家是不是應該天天在家苦練,人人練就西部片中英雄大俠那樣麻利的出槍速度才能存活於世?筆者和大家一樣,內心實在佩服凱爾殺伐果斷的男子漢氣概,絲毫無意替那三個死傷的打砸分子鳴冤叫屈,對庭審結果也沒有異議,隻是覺得美國的持槍文化在曆史上有其合理性,但是在今天的現代社會,實在有著許多無法自洽的悖論,其中的內在邏輯完全經不起推敲。想想人類社會發展到了21世紀,民眾還需要依靠自己持槍維護正義,更是令人不寒而栗。
在社會整體氛圍和諧,經濟蓬勃發展的時候,全民持槍引起的問題往往不為世人所關注。但是在社會撕裂對立日益嚴重的情況之下,極可能引起一係列惡性循環和不可收拾的後果。2個月前美國德州通過立法,進一步放寬持槍限製,允許二十一歲以上的德州公民,毋須持有執照,也可在公眾場合攜帶手槍。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還是開曆史的倒車,或是在治安惡化情況之下的無奈之舉,相信明眼人都會得出相同的結論。
政府要是有能力禁毒,我就相信它有能力禁槍。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用來說事。
“覺得如果有人認為全民持槍可以解決犯罪問題,那就大錯特錯了”
"如果那些罪犯事先已經知道他們的目標對象是有槍的,那傷亡率更大的一定是平民"
我想要說的是對槍文化的反思,覺得如果有人認為全民持槍可以解決犯罪問題,那就大錯特錯了。看看曆來平民持槍擊退罪犯的成功案例,絕大部分都是打了罪犯一個措手不及,如果那些罪犯事先已經知道他們的目標對象是有槍的,那傷亡率更大的一定是平民。畢竟就像老話說的那樣:隻有千日做賊,哪有千日防賊的?天長日久,總有疏懈的時候,而且在全民持槍的前提下,罪犯出手一定更加凶狠。
是否自衛要取決於 那方是威脅方 那方占有法理
凱爾.利滕豪斯無罪,不是他打贏了,也不是誰要誰的命. 而是暴徒在搶刼行暴.法律不保護犯法者. 至於是否防衛過當,那是第二件事
但我們沒有之前的視頻。Kyle本來是拿槍保衛朋友的車行,他為什麽沒有在車行待著,反而拿槍跑到大街上去?拿槍保衛私人財產當然是應該的。但拿槍上大街,你又不是警察,就不對了。
想要禁槍,從他那裏禁起。他既然非法持槍,依法讓他坐牢就好了。不依法懲罰這個非法持槍犯,卻討論廣泛在社會上禁槍,舍近求遠,不是很虛偽嗎?說好人十年後可能變壞人,這裏壞人就在眼前。在處理這個重罪犯非法持槍之前,沒有什麽廣泛禁槍好談的。既然檢方不起訴現成的重罪犯Grosskreutz非法持槍,討論十年後好人可能變壞人有什麽意義?
那麽,為什麽檢方如此虛偽,對真正的非法持槍嫌犯網開一麵不去起訴,反倒起訴Kyle非法持槍,最後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被法官撤銷控罪?這個問題倒是值得討論。
早已如此了。前兩天芝加哥中國城就是如此,兩輛車,七八個人,大白天爭吵,拔槍就射。然後分別從兩個方向離開。
給你一把槍,你也不會一言不合就殺人,是不是?
設想持槍歹徒砸開你家門時,你如何應對?
回複 '海澱網友' 的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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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複。Kyle的對方是三個重罪犯,依法不能持槍。我同意不能讓重罪犯持槍。所以根本上,我同意您的意見,不能“大家都持槍”。相信跟帖的大多數也同意。
但是但是但是,如果推而廣之說Kyle也不能持槍,我不同意,相信跟帖的大多數也不同意。因為當時Kyle如果不持槍就有可能被scumbags三個重罪犯打死了。
看了庭審,人命關天。我希望雙方N方大家都活下去可以討論是非對錯;但是如果必須二選一,讓Kyle活,讓性侵兒童犯死,或者是讓性侵兒童犯把Kyle打死,我選讓Kyle活。
所以我至少在一點上同意樓主您:不能讓重罪犯擁槍。Kyle擁槍,需要支持。樓主您同意嗎?
Kyle一案,是擁槍自衛才活,沒槍會死的標準案例。Kyle因為製止縱火而遭圍攻。Scumbag 1,兒童性侵犯,過來追打Kyle,被Kyle擊斃,第一槍打中JB,天意吧?Scumbag 2,重罪犯,過來追打Kyle,被Kyle擊斃,天意吧?Scumbag 3, 重罪犯,過來用Glock手槍瞄準Kyle腦袋,被Kyle打飛二頭肌,不知道以後還能拿起Glock手槍威脅人不?
此案說明:擁槍不僅可以自衛,還可以順便為民除害。這是支持擁槍的好案例啊。用這個支持擁槍的案例支持禁槍,看不出樓主是怎麽把二者聯係起來的。請樓主不吝指教。
要禁止,先把法律改成凡是涉槍犯罪的,一律死刑立即執行。
這從何說起。尤其是新冠以來,Common Wealth國家,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大量民眾公知都對自己國家對人權的侵犯表示擔憂,大政府公權力泛濫侵蝕個人權利是全世界的隱患。
Kyle 顯然是 訓練有素的。
對某一事件做評論,得把事件來龍去脈,前因後果,弄得清清楚楚再評論。評論時可以加入自己的觀點,但是敘述事實時,不能有偏離。
正常環境下,警察早就幹預了,不用人人掛槍自保。但是,警察去哪兒啦?誰讓他們避開的?警察撤離形成真空,罪犯猖獗,這時候二修的優越性就體現出來了。
政府要能靠得住,母豬都能上樹。靠自己,就是自己有槍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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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這三個人當時是去追殺Kyle. 那3個家夥如果帶著槍去追殺別人,開槍了,就不能算自衛。如果他們需要保護自己的生命,不要追就是了,不必開槍,對不對?
此案裏三個挨搶的人都是在追Kyle. Kyle當時在逃跑。逃不掉。證據視頻裏看不到他還有別的合情合理的辦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所以陪審團裁決他開槍是自衛。
欣賞樓主的換位思考。不幸這個換位,沒能換過來。
另外樓主舉韓信的例子,正好證明禁槍無用。秦朝“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 - 就如今日禁槍。結果第一禁不了韓信,第二搞得自己“身死人手,為天下笑”。曆史如此,禁槍無用。
請問樓主,視頻裏哪裏有那三個人受到凱爾的威脅?憑空說胡話啊。
而且第三個被擊中的暴徒手裏確實有槍,而且是非法槍械, 他也後悔沒有向凱爾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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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真相有清晰的現場視頻。自衛就是自衛,無可辯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