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蹤新語

追蹤記憶, 分享旅途拾零
個人資料
正文

被國內博主盜版,還替我編輯

(2023-03-10 07:50:29) 下一個

被國內博主盜版,還替我編輯

 

幾天前發現21年初的博文被國內博主盜版,十篇係列,在“水木社區中國近現代史欄目登了九篇。第十篇有台方空軍的一份悼詞,含有剿匪兩字,盜版者沒敢登出來,倒是特意編輯文章,將該文標題也從目錄中刪除。自我保護意識挺強,不想被有關部門請喝咖啡。

 

盜版者bluesmaster,藍調大師,昵稱高速公路上的一條蘇北狗IP地址70.75.152.*。藍調大師大概是個爵士樂愛好者,難得也對中國近現代史感回興趣,不過招呼也不打一個、登也不登全、錯別字也懶得改。最後還刪改編輯原文。本不想曝光大師、幫大師增加流量,打不成狐狸沒準還惹身騷。

 

一時沒有忍住,把截圖和鏈接發到朋友圈,果然盜版者收獲一片同情 - “真心喜歡才會盜竊大概他也是想了解那段曆史吧國內有很多喜歡此類文章的人對這樣的文章感興趣且行盜的人,應該是有一定學術思想的人咱這裏網絡自由,隻要不說反話就行“ ……  轉眼間大師扮演起道德君子正義化身,作者灰溜溜成了個閑極無聊無理取鬧的朝陽大媽,就差說人家幫你轉發,你就樂吧。

 

查閱國內90年公布、2022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權法》,洋洋灑灑上萬字,要點有幾條: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承擔第五十二條的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第十六條)。

 

簡單歸納,轉載應經原作者同意和署名。未經原作者同意,隻屬於民事責任。法律說的是應當而非必須取得作者同意。

 

也有例外情況,一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可以再發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是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31日,自然人版權保護期終結(第二十三條)。

 

前一條比較搞笑,如果隻是個人使用,應當向誰在哪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誰又知道、在乎你指明了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藍調大師到今天為止,已發貼84百篇,工作繁忙、日理萬機,哪裏有時間跟我這個不到百篇的業餘作者糾纏?而且也確實在文章題目後署名“zt”。問題是,我何時改名叫zt了?國內博主對zt有兩種解釋,一為轉帖,二為豬頭,不乏貶義。

 

附上藍調大師的盜版,及被刪掉的第十篇文章原文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格利 回複 悄悄話 支持作者維權。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