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內博主盜版,還替我編輯
幾天前發現21年初的博文被國內博主盜版,十篇係列,在“水木社區”中國近現代史欄目登了九篇。第十篇有台方空軍的一份悼詞,含有“剿匪”兩字,盜版者沒敢登出來,倒是特意編輯文章,將該文標題也從目錄中刪除。自我保護意識挺強,不想被有關部門請喝咖啡。
盜版者bluesmaster,藍調大師,昵稱“高速公路上的一條蘇北狗”,IP地址70.75.152.*。藍調大師大概是個爵士樂愛好者,難得也對中國近現代史感回興趣,不過招呼也不打一個、登也不登全、錯別字也懶得改。最後還刪改編輯原文。本不想曝光“大師”、幫“大師”增加流量,打不成狐狸沒準還惹身騷。
一時沒有忍住,把截圖和鏈接發到朋友圈,果然盜版者收獲一片同情 - “真心喜歡才會盜竊”,“大概他也是想了解那段曆史吧”,“國內有很多喜歡此類文章的人”,“對這樣的文章感興趣且行盜的人,應該是有一定學術思想的人”,“咱這裏網絡自由,隻要不說反話就行“ …… 轉眼間大師扮演起道德君子正義化身,作者灰溜溜成了個閑極無聊無理取鬧的朝陽大媽,就差說人家幫你轉發,你就樂吧。
查閱國內90年公布、2022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權法》,洋洋灑灑上萬字,要點有幾條: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承擔第五十二條的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第十六條)。
簡單歸納,轉載應經原作者同意和署名。未經原作者同意,隻屬於民事責任。法律說的是“應當”而非必須取得作者同意。
也有例外情況,一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可以再發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是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版權保護期終結(第二十三條)。
前一條比較搞笑,如果隻是個人使用,應當向誰在哪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誰又知道、在乎你指明了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藍調大師到今天為止,已發貼8千4百篇,工作繁忙、日理萬機,哪裏有時間跟我這個不到百篇的業餘作者糾纏?而且也確實在文章題目後署名“zt”。問題是,我何時改名叫zt了?國內博主對zt有兩種解釋,一為“轉帖”,二為“豬頭”,不乏貶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