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是否姑息了不寬容,自由是否放縱了不自由?
最近這兩天,由於查理·科克遇刺事件引發的波瀾,美國甚至整個西方正在發生一場悄無聲息的思想地震,人們在圍繞“言論自由是否應該有邊界?”“如果有,在哪裏?”等問題在展開爭論。
據美聯社報道,在柯克被殺後,一場針對學生、教師、記者、政府雇員和其他發表批評柯克言論者的有組織的網絡“人肉搜索”和舉報活動興起。許多人遭受了網上的猛烈攻擊,並被其所在公司、學校或政府機構解雇。
目前,企業、體育、文化界甚至政府機構不少人員因對柯克之死發表“消極言論”而受到圍攻和懲罰。12日,美國某辦公用品零售商宣布,該公司密歇根州門店的一名員工因拒絕打印有關查理·柯克的海報而被解雇。
美國職業橄欖球大聯盟 (NFL)卡羅來納黑豹隊開除了一名員工,美國漫畫巨頭DC漫畫公司取消了一名作者的漫畫連載,因為上述兩人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嘲諷柯克之死。
加州州立大學一位教授則僅因發了譏諷性的表情包就丟掉了教職。
還有一些政客正在提出驅逐發表“不當言論”的外籍人士或移民。
美國副國務卿蘭道日前公開表示,任何外籍人士若在社交媒體上“讚賞、辯解或輕描淡寫柯克之死”,將被視為“美化暴力”,麵臨簽證吊銷、拒簽或驅逐出境。他還呼籲網民舉報相關言論,並承諾“即時撤銷涉事者簽證”。
甚至還有學生給特朗普寫信,呼籲美國恢複於1948年簽署在奧巴馬時代被廢止的《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Mundt Act)》,並更名為《查理·科克法案》,該法案正式名稱為“信息與教育交流法”,顧名思義,對美國的信息與教育進行了一係列底線式的規定。
這場風潮一出,我看到有左翼自由派人士痛批,說美國眼看著在特朗普這夥人的倒行逆施下,就要喪失言論自由了,說科克“活該”就要被驅逐,這美國國將不國啊。
我倒覺得,這個事需要商量。
沙利文案時代最終的終結
其實拋卻立場不論,說美國國將不國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持此論的自由派人士可能不怎麽了解美國的曆史。
事實上,美國輿論場呈現出今天這種左翼輿論占上風,隻要不冒犯LGBT或黑命貴等群體,你想說啥說啥,甚至公開呼籲暴力、支持恐怖組織也不太有人管的狀態,也就是近幾十年才有的事情。
從什麽時候開始的呢?
準確地講,眼下我們看到的這種美國輿論場的傾向,起源與1964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宣判以後。
沙利文是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當時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在南方州鬧得很凶,並有暴力化傾向,與警察頻繁發生衝突,沙利文於是抽當其衝。
於是紐約時報就在刊發了一則黑人組織出資的廣告(但看起來很像新聞),聲稱當地警察在小石城騷亂中“濫用暴力”,沙利文覺得該廣告涉嫌對他的汙蔑造謠和誹謗。於是就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
官司最後鬧到美國最高法院,在奉行左翼司法能動主義的“沃倫法院”的主持下,最高法最終判沙利文敗訴,理由是雖然紐約時報的這則廣告涉嫌引用不實信息、甚至鼓動黑人進行暴力抗議的過激言論,但沙利文無從證明這些信息是出於對他的主觀惡意。
聯邦法院的判詞中還特地寫了這樣一段話:
“我們以這樣一個全國深刻認同的原則為背景來考慮本案: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不受抑製的、活躍和充分開放的,當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時是令人不快的、針對政府和官員的嚴厲抨擊。
本案廣告就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主要公共話題訴說不滿、表達抗議,無疑應當得到憲法保護。問題是:該廣告是否因為它的事實陳述部分的不實和存在(被上訴人)聲稱的針對被上訴人的誹謗而喪失其憲法保護?
(在誹謗之訴中),言者證明其所言為真,有關第一修正案的權威解釋一貫拒絕承認證明責任的例外,不管這種解釋是來自法官、陪審團,還是行政官員。
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理念和信仰內在的真實、流行性和社會效用。’正如麥迪遜所言,‘任何事物的正當使用總是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濫用,新聞是再恰當不過的例子。’
……
但是,曆史給我們這個國家的人民帶來的啟示是:盡管存在著(自由的)濫用和過度,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在一個民主國家,促成開明的公民意見和正當的公民行為,實為至關重要。”
從最終效果上看,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的上述判定,其實造就了美國今日輿論的這種氣質。因為就像判詞中寫明的,聯邦最高法支持其公民在言論上哪怕是的濫用和過度的使用他們的自由。
這就是說,哪怕你用言論去鼓吹暴力或同情恐怖主義,甚至是捏造事實,隻要還在言論的範疇內,如同當年黑人民權運動搞的很多宣傳一樣,當時的聯邦最高法也是支持的。
因為“何事物的正當使用總是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濫用,新聞是再恰當不過的例子。”
這個邏輯看上去是非常說得通的,尤其是不能苛責新聞報道和評論陳述做到完全的準確公允,否則很容易成為公權力鉗製輿論的手段這個洞見,是寶貴而且偉大的。這是沃倫法院為全人類作出的不朽貢獻。
但是,沙利文案還是留下幾個致命的問題,導致了今日美國的亂象:
第一,沃倫法院想強調的是公權力不得幹涉和迫害那些哪怕過度使用言論自由的個體,但是卻沒有提及一個個體或私營企業能否對他們所不喜歡的他人言論而選擇不與其合作?
也就是說沃倫法院沒有解釋,如果“對言論自由的濫用”侵害了他人私權該怎麽辦。
比如此次科克案中,店員拒絕打印同情科克海報,店主有沒有權利解雇他?受雇一家私立大學的教授在課堂上反複播放科克遇刺的畫麵,並說這就是納粹,感到不適的學生有沒有權利提出抗議和舉報?大學是否有權進行解雇?
而在實際博弈當中,由於左派更多采用“反歧視”等政治正確發起訴訟,誹謗或解雇左翼被視為一種政治不正確。於是沙利文案留下的“公民對言論自由的濫用權”成為了一個“對右專屬寶具”,美國的保守派成為了這場競爭中最受傷的那批人。
於是這就產生了那個“第二”。
第二,沙利文案造成的司法和輿論影響,在日後的實踐當中成為了“拉偏架”的存在。一個群體隻要可以構建出自己的“弱者敘事”,比如性少數、弱勢宗教、弱者同情者,他們就可以在輿論上立於不敗之地。
這就是為什麽今天雖然比例下降,但仍占美國主流人群的白人群體覺得他們總打不過少數族裔、性少數派、某宗教外來移民的根本原因。——我誹謗你、攻擊你是使用言論自由,大法院說了,濫用也沒關係,你誹謗我、攻擊我就是種族、性別、宗教歧視,死納粹,有一點就得趕盡殺絕!
還有第三,就是沃倫法院在對沙利文案進行裁判的時候考慮不到國際形勢、技術發展和移民流動的變化。
1964年判案的時候,還沒有互聯網,沒有大規模的異宗教、異文化移民,甚至難民,沃倫法院授權了美國公民可以使用哪怕過度的言論自由來監督和對抗公權力,但如果一個新來的移民甚至難民也濫用這種權利去攻擊美國本國的公民,又當如何?如果這種攻擊不是發生在傳統媒體上,還隻是社交平台上的一個留言又該如何?
所以美國司法其實早已到了再解釋、再維護,甚至直白一點說,回調的時刻。特朗普的上台和科克的遇刺給了這件事的發生一個契機——甚至可以說,這兩件事之所以發生,本身就是回調時刻到來的一個結果。
所以,我們已經並且正在見證的,不僅僅是新聞,而是思潮的回湧。
自由是人授?還是神授?
而在沙利文案出現前,美國人“言論自由”問題解釋其實比我們今天能想象都要保守的多。前文所述的1948年《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Mundt Act)》頒布後不久,美國就進入到了“麥卡錫主義時代”,全國大抓蘇聯間諜,你但凡有點同情蘇聯或者哪怕心向社會主義的傾向,都有可能官司產生,被送上法庭接受質詢。從喜劇大師卓別林到核彈之父奧本海默,概莫能外。
麥卡錫主義,今天中國人在聽到這個詞匯的時候一般總會加上一個“臭名昭著”的前綴,但這個前綴隻是活躍在我們和西方左翼圈子裏的共識。至於美國自己,至今仍有相當的右翼保守派認為參議員麥卡錫拯救了美國,畢竟當時蘇聯對美國的情報工作確實搞的相當成功,絕密計劃曼哈頓工程的科學家們被蘇聯特工滲透的跟篩子一樣,羅斯福的國務卿赫爾都是蘇聯同情者。美國如果不幹點什麽扭轉其輿論和思想環境,冷戰的贏家興許就是蘇聯了。
更何況,保守主義者們覺得美國人畢竟隻是在法庭上質詢,而不是在密室裏上刑嚴審,秘密審判個半分鍾中就拖出去肉體消滅了。
這,總比搞大肅反的“慈父”斯大林同誌顯然強多了吧,憑什麽在很多西方左派眼裏斯大林仍是偉大領袖,是《好的斯大林》而麥卡錫就是臭狗屎呢?
這確實有點不公平。
再往前追述,美國,英美,乃至整個傳統西方,他們對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人的若幹自由的理解,和今天進步主義自由派對我們的闡述解讀並不一樣。
自由到底是從哪裏來的?
事實上,除了我《他到底是極右還是極左?——刺殺科克者的心理畫像》一文為您解釋了,穆勒所提出的“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與權利,皆屬個體的自由與權利”這種‘’進步自由主義”主張外,其實還有更古老、也更深植於很多西方人潛意識中的“基督教自由主義”主張,:認為個體的自由是上帝所賦予的,人可以自由的利用理性、享受生活,但有些邊界不可逾越,比如自殺、墮胎、煽動和鼓吹傷害他人等等。
中世紀盛期哲學理論的奠基人托馬斯·阿奎那就認為,《聖經》中的“摩西十誡”是上帝給人類所約定的行為底線,人類的自由意誌可以在不觸犯這十誡的基礎上才能執行,也隻有遵循這些誡命,自由才可行並且有意義。
“基督教自由主義”與今天更廣泛被接受的“進步自由主義”的區別就在於,後者對自由的邊界是人類自我定義的,於是很多比較以自我為中心、或者覺得自己可以代表他人的極左或極右人士就會覺得自己有權更改這些邊界——我動用私刑槍殺納粹是為民除害!我說這個人渣死有餘辜是言論自由!大約就是這種感覺。
而前者則認為自由的邊界是上帝所劃定的、自然法的、絕對的,人不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偏好去隨意變動和更換這些規則,因為邊界之外,是“上帝的主權”。
說的直白點,與君權有羅馬式的君權民授與中世紀式的君權神授之分一樣,人權也有進步自由主義的人授與基督教自由主義的神授之分。
而自由的神授又是我們作為華人感覺最遠也最難理解的一種,這就是為什麽中國大多數自由主義者都是天然的左派而鄙夷自由保守主義,但他其實更接近西方思想的真相與本源。
當然,作為異文明的旁觀者,我們中國人也可以從實際功效去考量這兩種自由主義的實行效果——既哪種自由主義更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有利於其民眾的福祉?
對比之下我們會發現,雖然英美是誕生了進階版的“進步自由主義”的發源地,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英美所執行的自由主義反而是更多帶有基督教自由主義色彩的——既自由的邊界是鐵律,不可更改與冒犯,不可由人的自由心證去隨意變更。
徹底執行進步自由主義的國家,在二戰之前哪怕整個西方,其實也隻有三個鮮明的例子:第一是大革命之後不斷風雲變化的法國,第二是二月革命之後短暫存在的沃倫斯基俄羅斯,第三則是兩戰間期的德國魏瑪共和國。
我們發現,這三個例子的共同特點其實都是——不穩定。以魏瑪共和國為例,一戰之後,魏瑪共和國製定了當時世界上號稱最進步、最自由的憲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權,尤其是言論自由。但是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徒恰恰是利用了魏瑪憲法賦予他們的自由權,編造謠言、鼓動德國民眾仇視並殘忍的對待猶太裔者,並最終建立納粹政權,利用寬容瓦解了寬容,利用自由篡奪了自由。
人類非理性的一麵,永遠比我們自己願意承認的要強悍的多、頑固的多。在我們其實並不漫長的擁抱自由的曆史上,不寬容、不自由利用寬容和自由所給與的寬鬆和漏洞最終反過來瓦解和腐蝕它們的例子其實比比皆是。那些能存活到今天,被我們看到甚至享受到的寬容和自由,不是因為福山所樂觀預估的寬容、自由與民主的必勝,而恰恰是因為這些寬容和自由有所底線、有所堅守。
如果你不是宗教信徒,你可以不認為這些底線是上帝所授予和看顧的,但是尊重而不是濫用它們。才是保文明之樹長青的秘訣。
在強調了整整半個世紀“對言論自由濫用”的合法後,一場回調,正在借科克之死,在美國發生。
全文完
本文4500字,感謝讀完,雖然也結合了一點時事,但我還是希望,大家更多關注本文中的曆史與思辨,因為它們更有價值。我希望大家跳脫出時事和彼此仇恨、辯駁的立場,做真正有價值的思考。
作者:海邊的西塞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