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說:“熟知並非真知”。
很多我們自以為十分熟悉的概念,也許是誤解最多的。民主、自由、資本無不如是。
然而在諸多現代文明價值之中,“法治”恐怕是被人們誤解最深的一個。即便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也很難說清楚,真正的“法治”究竟是什麽。
古代的亞裏士多德、近現代的戴雪、拉茲等思想家,都曾深入思考過法治的基本原則。總結起來,大概有五個。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稱為健全的法治。
-原則1-
法治的第一要義,是人人守法
一談到法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民眾守法”;稍高一點的,能想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但是,不受限製的權力,從來都是文明的最大障礙。
所以亞裏士多德說:與其讓公民中的一員來統治,不如讓法律來統治;即便是法律的捍衛者,也必須遵守法律。
因此,法治的第一要義,是人人守法,國王也不例外。
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被迫簽署《大憲章》,承認“法律高於王權,國王不得越過法律任意征稅”。
《大憲章》的曆史,奠定了法治的內涵和前提:法律至高無上,人人都要守法;權力有邊界,受法律約束。
正如林來梵在《憲法學講義》中的總結:
在一個典型的法治國家,法律是至高無上的神聖規則,淩駕於一切個人或組織之上;一切公權行為,都必須受到公開的、清晰的、事前規定的規則約束。
-原則2-
法治的目的,是保護權利
很多人還認為,法律是“維護治安”乃至“民富國強”的必要手段。
這其實是將法律視為工具,是Rule by Law——法製。
而真正的法治其實是Rule of Law——法治。法律隻能以自身為目的,法律不是實現其他目的的工具,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維護正義。
所以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含量,從來不是看法律條款的完善程度,也不是看司法實踐產生的“現實效益”。
一個國家的法治水準,是要看該國的法律,是否切實地保護了個體公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自由。
正如梁慧星在《民法總則講義》一書中所說,一部遵循法治原則的民法,能夠保護的自由權利包括:
公民的生活、住宅、通信的安寧權;民營企業家的私有財產、自由經營和公平競爭的權利;公民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宗教之後的自由權利……
進一步說,隻要一個國家的法律,保護好了這些公民權利,民富國強就會自然而然地發生。
-原則3-
法治的手段,是程序正義
在很多人看來,法律就是實現“惡有惡報”的審判;為了實現正義,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比如對待一些“顯而易見”、罪大惡極的罪犯,有人主張繞開或簡化司法程序,直接對其定罪判刑;
有人辱罵法官和律師“偏袒壞人”,要求修改法律“特案特辦”;有人甚至主張嚴刑逼供,或是“XX犯一律槍斃”。
但這常往往忽略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不是上帝,不能看穿一切。隻有經過正當、邏輯、理性的審判程序,我們才能斷定一個人是否真的犯法。
所以,法治的第三原則就是——程序正義。
對於能夠裁判公民生命、財產和自由的刑法而言,程序正義更是正義的“生命線”。
正如《張明楷刑法學講義》一書中所說:
刑事審判必須遵循疑罪從無、罪刑法定、不溯及過往等程序正義的原則,否則必然會導致公理、人倫的大崩潰。
倘若一次犯罪隻是汙染了水流,那麽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就是汙染了整個水源;
倘若律師沒有“為壞人辯護”的自由,那麽他們也必然會失去“為好人辯護”的自由;
倘若法律可以溯及過往、任意裁量,那麽每個人都不再有安全,也不再有停止犯罪的理由……
無獨有偶,法理學名著《洞穴奇案》也強調:
手段就是正在進行的目的。不正義的程序,即便帶來正義的結果,也會鼓勵更大的不正義。
-原則4-
法治的保障,是權力分散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都表明:要實現程序正義,強大的公權力往往是最大障礙。
麵對公權力,特別是擁有暴力能力的行政權力,個體永遠是渺小的。
因此,法治的第四個原則就是——負責審判的司法權,要與其他公權力區分獨立出來,不受其他權力的幹擾。
該原則的內涵包括“裁判上的獨立”和“製度上的獨立”:
前者要求司法機關依照法律和證據,獨立地完成司法程序,不受任何外在的幹預或影響。
比如,英國的法官在實施審判時,享有持續、廣泛的保障,不會因完成本職工作,而負上民事責任。
後者是指,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平起平坐,並且司法機構在實踐司法事務時,可以不受行政、立法機構的不當控管。
比如美國聯邦法院,可以和政府首腦、立法機構平起平坐;
聯邦法官的薪資待遇終生不變,法官與政府、法官與法官之間,都沒有上下級的隸屬關係。
-原則5-
法治的來源,是民眾授權
法律是一項門檻極高的技藝,需要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司法從業者從事的,是一項崇高的、永恒的事業。
孟德斯鳩、托克維爾等大思想家,也把法律工作者視為社會穩定、國家變革的中堅力量。
於是很多人認為,立法、修法都是政治精英的事,普通百姓也“默契”地配合,對立法、修法保持沉默。
但其實,司法工作固然需要專門的技能。但如果沒有公民大眾的參與,製定出來的法律,既不能服眾,也不能持久。
從法理上說,立法、修法關乎全體民眾的福祉,未經民眾授權同意的法律,都是強加的、非法的統治;
從司法實踐來說,出於專斷的法律一定是不公正、不完善的;專橫權力甚至以法律的名義,侵犯基本人全。
這就是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所說的“惡法非法”。
因此,法治的第五個原則,就是民眾授權——法律必須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
政府不能隨便製訂法律來維持秩序;製訂法律就是人民的事,是人民在憲法下行使的天然權利,也是人民和政府構建的契約。
如果人民缺少專門的知識和時間,那就應該通過代議製,委托有能力、有道德的代表,間接地參與立法事務。
建成法治社會,是每個現代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一個國家實現長治久安的必經之路。
法治不僅是法學家研究的課題,背後更是我們真實的生活。無數仁人誌士在追求法治的路上,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隻有讀懂法治,才能超越固有的狹隘思維,用法律人的頭腦思考社會問題,大到理解治國安邦之道,小到理順生活瑣事,化解社會衝突,並在秩序缺位時,懂得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做清醒的現代公民。
作者: 學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