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 辛普森死了。
說實話,心中出了一口悶氣。當年,自己心裏其實很矛盾,一方麵,我支持程序正義,另一方麵,辛普森的犯罪事實清晰,可惜由於檢方與警察取證過程失誤,被天價律師團隊抓住把柄,辛普森被無罪釋放。我相信,大多數有頭腦,有正義感的人在看到辛普森獲知自己逃過牢獄時那詭異的笑容,心中都會無比的失望。
這是典型的基於程序正義而推翻了結果正義。我也不得不接受這個自己並不喜歡的結果。自我安慰:如果程序錯誤,雖然事實清楚,這一次罪犯伏法了,如果不遵守程序,濫用司法將會對今後的案件產生極為嚴重的負麵影響。
試想,如果警察沒有搜查證就闖入民宅檢查,那麽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會被破壞,如果警察沒有相關授權就安裝竊聽器,那麽文明社會裏的隱私權和基本人權就蕩然無存。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麵對的是國家機器,如果沒有相應的程序製約,強大的國家機器很可能濫用權力肆意、專斷的公權將嚴重的侵害個體的自由和權力。
對於國家權利而言,最方便有效的措施就是“寧願錯殺一千也絕不放過一個”。83年的嚴打遵循的就是這個法寶,短短的5個月時間裏,起訴177.2萬人,判刑174.7萬人、其中2.4萬人被判處死刑,勞動教養32.1萬人。影星遲誌強因為參加私人誤會,跳了貼麵舞,以流氓罪叛刑4年。遲誌強回憶,看守所的獄友中,一人因偷看女廁所被判死緩,一人因強行摟抱女青年被判4年……
毫無疑問,嚴打之後,社會風氣大有好轉,連小偷小摸都不敢露麵了。
有好的效果,是不是嚴打就名正言順,可以再來一次?
同理,新疆的“再教育營”效果也不錯,那麽,“不用分清誰是潛在恐怖分子,大家都接受一次教育”,這種“嚴打”的程序正義何在?
程序正義並非不顧及受害人的權利,隻是權力天然有被濫用的傾向,尤其當權力背後站著的是國家機器。
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等令人痛心疾首的錯案足以引起我們的深思。這些當初鐵證如山的案子最終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冤死者卻無法死而複生。
當然,擇程序正義有它的代價,在刑事訴訟中,寧可錯判讓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釋放,也不願一個無辜的被告被監禁或被處死。這是現代法學的基本精神,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理解法治對於保障自由的重要意義。
程序正義的代價要遠遠小於結果正義。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是許多災難的源頭,無論如何,生命和尊嚴是人類最值得珍惜的,一旦失去,無可挽回。
我讚同一句話:懂得程序正義比結果正義重要的人才配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