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義取決於社會成員的個人信義。

人是有罪的人,社會公義隻在上帝手中。
正文

修憲修憲

(2020-09-11 10:17:56) 下一個

1. 修憲曆程:

2017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決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啟動憲法修改工作。為此,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小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黨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由 張德江任組長,栗戰書、王滬寧任副組長。

12月27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2018年1月召開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討論研究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係首次正式向外界透露中共已啟動修改憲法工作。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召開,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會議公報首次向外界表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將被寫入憲法。

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1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2月25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修改憲法的具體內容首次正式向外界披露。

3月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幕。當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3月6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3月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952名代表,提出了對《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補充修改內容,將“法律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大會主席團秘書處決定,在憲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把補充修改內容作為第二款加入。3月11日下午,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投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15時52分,大會主持人宣布憲法修正案通過。現場收到讚成票2958張,反對票2張,棄權票3張,無效票1張。

2. 形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的第五個修正案,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並在吸收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補充提案下,於2018年3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公布施行。。

修正案內容包括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設立國家監察機關、取消國家主席和國家副主席任期限製及從憲法層麵上確立憲法宣誓製度等事項,共21條。其中的第十四項修憲建議刪除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製,引起國際關注。

許多大陸外媒體和民眾對本次憲法修正案表達不滿,基本集中在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製上曾經擔任中共中央黨建教研部教授的蔡霞於2020年表示:“我個人的看法……從修憲開始,我們可以看到這個黨事實上已經是政治僵屍,明擺著修憲從黨內程序上它就是不合法的,綁架了十八屆三中全會[註 1],在三中全會前的兩天搶著拋出取消任期製的說法,迫使三中全會像咽狗屎一樣咽下去,三中全會那麽多中央委員,居然沒有一個人敢在三中全會上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所以這個黨本身已經是一個政治僵屍。”

美國總統特朗普於2019年4月2日共和黨全國委員會年會上表示,“我在中國發表演講,習近平主席是個強人。我稱呼他為國王。他說,但我不是國王,我是主席。我說不對,你是終身主席,所以你是國王。他說嗯。哈。他喜歡,我叫他為國王。我和他相處得很好”。

2018年4月,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習近平在會見外國政要和中國官員時曾經解釋,他“個人反對”終身製,修憲廢除國家主席連任限製是因為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這兩個實權職務都沒有限製連任次數,為了避免他擔任的三個職務之間存在任期衝突才推動修憲。不過習近平沒有說明他會不會擔任第三屆或者更長任期的總書記和國家主席[97]。

{以上均摘自google.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

3. 對修憲的評論

  1. 2018年2月25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修改憲法的具體內容首次正式向外界披露。(注意:這裏有否違反了 程序不公平原則。在人大2018年3月11日下午15時52分,大會主持人宣布憲法修正案通過之前,新聞單位不能報導。)

    一般情況下,隻有代表國家或政府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才能成為行政責任的主體,而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則不會成為行政責任的主體。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機關都具有單一性即隻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來追究,而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既可以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也可以包括國家的行政機關。隻有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才有可能成為行政責任主體。

    行政法律責任實際上就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起監控作用的一種監督機製。凡違反法律或失職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都是違背行政責任的。

    這種公務行為有沒有履行行政監督責任。行政責任的監督標準之一是在權力機製上看是否濫用權力,二是在行為能力上看是否是程序正義的。

  2. 作為人大代表,有的人是公務員的在任者。他們是在聘任期內,他們的聘任製合同是怎樣處理的呢?這個合同存在濫用公職權力的問題,因為聘任製期限內不能貿然更改,除非有特殊原因,在任職期內不能改任其他職位,所以這個修憲條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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