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小地主,還在積累經驗。
我自己選租客有幾個標準,1)沒有驅逐和犯罪史;2)收入夠;3)有穩定工作。這是硬指標。
還有幾個軟指標:1)不守時不租,2)不及時回複短信不租,3)挑剔的不租。
今年7月有個房子空出來,我就是按上述標準招租,找到一個人,覺得都不錯。就簽了一年的租約。結果8月份報告廁所堵了,下水不暢,我去修了3次,沒多久又堵了。後來找專業的修理工,結果發現是一個小孩子的玩具堵在廁所了,所以下水時好時壞。(教訓之一,租約要明確這一點責任。由於租約沒寫,所以我決定自己出這個維修費)。
9月份告訴我想搬走,我同意了。後來告訴我10月底搬走。結果10月底沒走,說11月初走,結果也沒走。後來說11月第二周搬,還是沒搬。11月中願意交這個月房租,結果還是沒有交。忍無可忍我給了驅逐的Notice.
這幾天反複想我在選租客的過程中有什麽錯誤沒有?今天拿出她的信用記錄,發現了端倪。
雖然她都滿足我上麵的要求,但是在信用記錄裏有12個過往住址,對於24歲的年輕人來說,這是實在是太頻繁了。以後也要看這一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