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件上周審判的時候法官引用了一個115年前的引渡案件的判決。那是一個怎樣的案子呢?
美國律師George Collin:
美國人George Collin是美國三藩市的一名律師,1889年5月他與Charlotta Newman結婚,並育有3個孩子。1905年他在美國東部的芝加哥又娶了Miss Clarice McCurdy,然後把妻子及丈母娘帶回三藩市。Charlotta的哥哥1905年4月24日把Collin 以重婚罪告到法庭。1905年6月本該出庭的Collin帶著Miss Clarice McCurdy來到Victoria的Driard Hotel。當美國要求加拿大把Collin引渡回美國受審時,按照當時美加引渡條例,重婚罪不屬於引渡條例之一。基於Collin在宣誓的時候(應該是在美國受審時候的宣誓)說自己不是 Charlotta Newman的丈夫,三個月後Collin因為做偽證被引渡回美國受審。
Collin案件涉及到了當事人:
當時對Collin案件做出判決的法官Lyman Duff 寫到:“如果你要假設被指控的人在這個國家做出某些行為時,你要把他做出所述行為的環境也考慮進來 (If you are to conceive the accused pursuing the conduct in question in this country, then along with him you are to transplant his environment)。”
Duff法官繼續寫到:你在由法律授權的法庭裏做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進行了宣誓。這些事實形成了對被指控人的法罪指控的實質基礎 (You have an oath taken in a judicial proceeding before s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after a manner in which it was authorized by law. These facts make up the substance and ‘essence’ if the ‘criminality’ charged against accused.)。”
所以孟晚舟的案子的法官Heather Holmes在她的總結裏麵引用了Duff法官的這些言論。她說她會考慮孟案發生的具體境況("context"),即使加拿大對伊朗沒有限製令,如果孟案發生在加拿大會不會構成犯罪。
她寫道:“在這個案子裏被指控的錯誤行為的必備條件是故意做出錯誤陳述,而這種錯誤陳述會給HSBC帶來風險。”
“美國對伊朗的禁令隻是在解釋為什麽HSBC會有風險的一部分,但是禁令自身並不是所述行為中必不可分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孟案法官所側重的是孟的行為有沒有給銀行帶來風險,這種行為加拿大的環境下有沒有構成犯罪,而並非加拿大對伊朗有沒有限製令,她所引用的case law正是115年前BC法院的另外一個引渡案的判決。
Collin應該是當之無愧的跨世紀渣男,有興趣的朋友點下麵鏈接可以看到這個案件的完整內容。
George Collin 案子的鏈接: http://www.historicalcrimedetective.com/ccca/george-d-collins-bigamy-perjury-1905/
CBC記者對這兩個案子的分析:https://www.cbc.ca/news/canada/british-columbia/meng-wanzhou-george-collins-double-criminality-1.5590693
*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