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對30多歲夫妻,搬來時兩人收入和信用都不錯。丈夫在dealership當manager,妻子是RN年掙八萬。一年無事。後來突然開始抱怨洗碗機、衛生間地板等等,於是要PM換了洗碗機修了地板,可是他們說還有問題,開始不付房租。派PM去安撫他們看還要怎麽修理,PM卻從和妻子的談話中發現丈夫已失業在家三個多月,妻子獨立付了一段時間生活開銷後不太願意了,所以氣電信用卡賬單都在拖欠。Bingo! 這應該才是不付房租的真正原因。於是開始eviction,兩人在court上沒用洗碗機等做借口,當場交了一個月房租,但還欠了些。
我當時問PM,這個妻子的收入完全可以暫時支付房租賬單,為什麽寧願放棄自己良好的信用記錄?PM說兩人是離婚後再組成的家庭,可能比較鬆散,如果丈夫隻是幾個月不掙錢還好,久了妻子就不願意承擔所有的費用,覺得不公平。
他們還沒最後搬走,聽說就分手了。男的曾說他願意獨立分期付完欠的房租,但他搬走後就去了遙遠的外州,欠的房租當然也隨他遠去了。PM曾聯係過女的,但她說不關她事,可是這個eviction記錄兩人都是有份的。
這對還是夫妻時就各顧各,寧願損壞信用。何況是準備離婚的夫妻,可能互相憎恨,更不願意管公共支出了,信用當然會受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