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概念的發展曆程簡述
“性權”, 即“性權利”(Sexual rights,或sex rights),不是“性權力”(Sex and Power, or Sexual power)。這兩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性權利”是更為新近才提出的、是非常根本而重大的、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帶有革命性的概念。由於“性權利”和“性權力”在漢語中是同音詞,在口語中難以分辨。所以建議在口語中把Sex(ual) rights 譯為“性權益” ,或簡稱“性權”,以示區別。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發表,使得人權觀念逐漸深入人心。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較為具體地對人權進行了列舉,構築了一個大致的人權體係框架。盡管到目前為止,國際人權文書中尚未出現“性權利”一詞[2],但人權的發展,確實為性權提供了必要的人權學基礎。
隨著西方性革命的展開和人權運動的高漲,人們也致力於性權是基本人權的確認。 例如, 1971年,在紐約,出版了拉默爾(L.V. Ramer)寫的書《你在性方麵的人權法案——性抑製有害後果的分析》。這本書共有十章,章名依次如下∶
性恐懼的後果;
根源於性恐懼的社會問題;
有關人“性”的基本事實;
性驅力是侵略和暴力的中和力;
有關同性戀的基本事實;
青少年和成人性活動的危險被誇大了;
性恐懼的宗教起因;
教士對性的無知;
許多關於“性”的法律是對隱私的違章侵犯;
清除我們的性恐懼。
從書名和章目,便可以看出,拉默爾把“性”看成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他說∶
大多數性恐懼是沒有理由的恐懼。人在根本上是‘性’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運轉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賴於一種沒有性的犯罪感和性恐懼的生活。我們稱之為”性革命“的,實際上並不是革命,隻不過是對於加之”性欲望”的反自然的壓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將要包括全新的、現實的性道德標準,確認人生來便是‘性’的,確認‘性’乃是上帝為了人的歡樂和幸福而賦予人的一種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將對於那些和現代生物學及心理學的事實與原理相衝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條文加以完全而徹底的修改;它將廢除那些把既不損害他人、亦不幹擾公眾福利的性活動也看成罪惡和犯罪的學說;它將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恥、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懼;它將確認性緊張得到充分釋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條件;它將確認性驅力乃是整個人類之愛的根源,這種愛將平衡以及中和來自人類天生驅力的侵略攻擊行為;它將確認人類在生物學上便造成了是一種‘性’生物,性驅力乃是其生存的核心。
這段話大體上也表明了“性的權利”是什麽。簡單地說,性的權利就是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公眾福利的條件下,有權表達和滿足其性愛和性欲,不必存有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恥感、不道德感和恐懼感。
1976年,在美國三藩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政府承認的可以授予三種博士學位的性學專業高等院校,"高級性學研究院”(IASHS, 網址 http://www.iashs.edu)。這個與傳統方式有別的研究生院,獲加州政府的批準(美國的高等院校全部由所在的州政府審批管理),招收研究生,可授給“性學碩士”“性學教育博士”、“性學博士”、“性學哲學博士”等高級學位。最近,又新開了“性公共衛生學碩士”學位。這所以性學為唯一專業的研究生院,至今在全世界仍然是獨一無二的。但從這裏開始的性學方麵的碩、博士學位,後來在紐約大學等十多所美國大學開設了,說明這一學術領域已得到廣泛的承認。
這個專門研究人類“性”方麵的高等學府,有一些倫理學上的信念,是基於確認“性權利”乃“基本人權”的一部分。這個研究院提出的“基本的性權利”(基本的性別的權利),共十條,可以看成是一個“性權利”奮鬥綱領,全文如下∶
基本的性權利
高級性學研究院的倫理學原則,是基於“性權”乃“基本人權”的信念。(該院的創辦人和院長 Ted Mc Ilvenna教授,曾任世界性學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在三藩市市高級性學研究院的正門上方,曾多年寫有巨幅口號∶“性權乃是基本人權”。)
1。 享有任何有關性的思想、幻想或欲望的自由。
2.享有得到性娛樂的權利,可在市場上自由地得到包括直接顯示性行為全部情節的性商品物資。
3..享有免於看到性商品或性行為的權利。
4.享有性自決權。
5.享有尋求並參與相互同意的性活動的權利。
6. 享有進行不論什麽類型的性行為或性活動的權利,隻要這些性行為或性活動不包含非相互同意的行動,沒有暴力強迫、沒有強製約束、沒有??虐、沒有欺詐。
7. 享有私人性行為不受迫害、責難、岐視和社會幹擾的權利。
8. 社會應確認∶每一個人,不論是有配偶的或是無配偶的,都有權利追求滿意的、相互同意的社交-性生活,不受政治、法律或宗教的幹預;並且,社會應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種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機會∶殘疾人、慢性病患者、處於監禁中的囚犯、住在醫院等設施中的病人、因年紀而在性生活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體吸引力的人、缺乏社會技能的人、窮人、孤獨的人。
9. 所有性功能有障礙的人,都有得到不受指責的性保健的基本權利。
10. 享有控製生育的權利。
這十條“性權利”,看來有些是某些社會或某些個人所難於接受或做到的。但是,可以認爲,這些“性權利”確實是符合人道主義的;似乎也可以說是反映了“性革命”所要達到或已達到的成果;並且,也可以說它是公平的,例如它既反映了色情品的讚成者的權利(第2條),也反映了色情品的反對者的權利(第3條)。
這一文件的中譯本,由筆者譯出,最早刊於在美國發行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後收入1987年出版的《性的社會觀》一書中。台灣教育部發行的《性教育》(主題輔導工作坊研究手冊)一書(鄭玄藏教授主編,1994),全文引用。
顯而易見,這十條隻不過是美國性學界一些持性肯定觀的前沿人物的理想而已。沒有一個國家,沒有一個政府,沒有一個宗教,沒有一個社會,現在可以接受所有條文,也沒有一條,在世界上不引起強烈爭議。例如,第10條"享有控製生育的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毫無問題的,在這裏,控製生育已經不僅是權利,而是義務,法定的義務了;但在美國,即便在今天,控製生育的手段,例如人工墮胎,仍然受到許多民衆,許多宗教力量,許多政治力量的反對,強烈到屢用暴力,槍殺人工墮胎門診醫生,控製生育仍然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人身權利。更不用說像第2條、第5條等等,在不少國家是直接受到法律的禁止和懲罰的。
同年,著名性學家萊斯特•克肯多(Lester Kirkendall)發表《新性權利與性責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1976)。 Kirkendall是美國奧列岡州立大學“家庭生活”教授,是國際著名的“家庭生活研究”的偉大先驅者之一,著有不少關於性和家庭生活的書和論文,是“美國性資訊和性教育理事會”(SIECUS)的聯名創立者,他被選為一九八三年人道主義者,在一九八五年被授予美國性的科學研究學會(SSSS)年度獎。他曾在美國、日本、以色列、英國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進行演講。1984年, Kirkendall在《人道主义者》(The Humanist),发表「性革命方兴未艾」,反驳保守的社会评论家和高级作家John Leo在《时代》杂誌发表的文章「性革命已成过去」。
《新性權利與性責任法案》(摘要)
在人類(以往)的行為中,性的適當位置被否定了太長太長的時間。肉欲或者被神秘與禁忌所遮蔽、所包圍,或者受到遠遠超過其對生活完滿性貢獻的歡呼。人類的性的滿意度在漸次增長,以至於生活本身也變得更有意義。通過強調性對有意義的生活的貢獻而提高性的品質,這樣的時代到來了。
在人類曆史上第一次實現了這樣的願望∶隻要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就不必擔心不想要的懷孕或性傳播疾病。隻要生殖仍然是一項重大選擇,隻要女性仍然臣服於男人,將性表達限製在夫婦之間或單偶製婚姻中就是有意義的。在婚姻切實可行的地方,雖然我們將之視為珍貴的人際關係,但我們相信其他的性關係同樣富有意義。在任何情況下,人類都應當有權表達其性欲,也有權進入在他/她們看起來是適宜的(性)關係,隻要他/她們沒有傷害他/她人或幹涉他/她人的性表達權。不過,這種新的自由,應當有一種倫理責任相伴隨。
幸運的是,在世界範圍內,對性在人類經驗中的適當位置的重新檢驗正在進行著。我們認為,性的人性化已經足夠進步,這使得製定一項個人對社會以及社會對個人的權利與責任的聲明是有益的。因此,我們希望提出下列各點以供思考∶
1、人類之性的範圍需要擴展。
2、發展兩性平等是合理道德的實質。
3、壓抑性的禁忌應當被更平實、更客觀的性觀念所取代,這種更平實、更客觀的性觀念以對人類性行為與性需要的敏銳認識為基礎。
4、每一個人都有責任與權利被告知人類之性的各種市民的、群體的特徵。
5、在考慮社會需要與個人欲望的情況下,未來的父母有權利和責任就生育數量和生育間隔製定計劃。
6、性道德應當來自對他/她人的關懷與尊重;它不應當被立法。
7、肉體快感具有道德價值。
8、在人的一生中,個人能夠對性作出積極的、肯定的回應;這是必須承認和接受的。
9、所有的性結合必須遵從人道和人本價值。
這份聲明中的觀念之實現取決於個人的特定品質。一個人需要自治,能夠控製他或她的性功能。一個人需要在生活中發現合理的滿足,接受和享受身體的快樂。更進一步,一個人需要尊重他/她人等量的權利。當一個人生活於其中的社會提出要求時,它也應當與個人的需要及個人的自由相適應。隻有當這些條件實現後,充滿愛意的、無罪的性才是可能的。
在我們曆史的這一時刻,我們人類正在從事著驚人的冒險。我們第一次認識到我們擁有自己的身體。直到現在,我們的身體還是被教會或國家束縛著,它們命令我們應當如何表現我們的性。我們還沒有被允許最全麵地經驗人類身體的快感與官能的愉悅。
為了實施我們歡快的性表達的潛能,我們需要通過這樣的教義∶隻要它們同責任與相互性相聯係,實現快樂就屬於最高的道德之善。
對性的一種互惠的、創造性的態度,無論就個人而言還是就社會而論,都具有深遠的意義。當我們經驗著與他/她人的精神成長和自我提升時,我們每一個人都知道它在個人方麵的意義。實際上,我們可以這樣對另一個人說∶“我因為具有這樣的經驗而富足,也因為對你擁有這樣的經驗做出了貢獻而富足。”
這種社會意義能夠來自於個人的那種充滿生機活力的感覺,這樣的個人在經驗著無罪的、互惠的快樂。我們從自由的性表達中所能夠經驗到的那種身心俱足的感覺,那種自我實現的感覺,是可以擴展到所有的人性方麵的。如果對其他/她人漠不關心或冷漠無情,那就根本不可能過一種有意義的、令人著迷的性生活與世俗生活。
我們相信∶如果我們要達到完滿人性的頂點,那麽解放我們的性自我是非常重要的。但與此同時,我們相信我們需要啟動與培育對他/她人的責任。[3]
後來, 世界性學會(W.A.S.)發出 西班牙瓦倫西亞“性人權宣言”,進一步提出全麵的性權力訴求,並和性健康權緊密連在一起.
世界性學大會性權利宣言
性是人類富變化及動力的一個層麵。是經由個體和社會之互動所建構。透過一個和諧 的人生曆程,性表現在營造和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關聯。
性滿足,包含自我愉悅,是人類身體、心理、智慧及靈魂健全的源頭。性滿足與性當中矛盾衝突及焦慮的解除相關,爲社會中個人的發展所需。
有鑒於此,我們極力主張社會應營造出能滿足個體全然發展所需要的條件,並尊重下列性的權利∶
1、自由的權利∶需排除在生活中不管任何時間及地點,所有對性強迫、剝削及虐待的形式。對抗性暴力的努力,是社會的先決條件。
2、對身體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權利∶在戒絕任何類型的折磨、損毀及暴力的情形下,有對自我身體的支配及享樂的權利。
3、性平等的權利∶免除任何形式的差別待遇。不論在性、性別、年齡、種族、社會階層、宗教或性取向等方麵,均應對性的的差異性給予合理的尊重。
4、性健康的權利∶確保發展、研究及必備知識所需要的資源不至於匱乏。在防治愛滋病和性傳播疾病方麵,需要開發更多的研究和診斷與治療的資源。
5、有獲得充足、客觀、正確的人類性資訊的權利,提供有關性生活中決擇的指引。
6、完整性教育的權利(從出生至整個人生曆程)∶所有社會製度與機構必須參與此一過程。
7、自由結合的權利∶有選擇結婚、單身、離婚或建立其他形式性結合的權利。
8、做出自由及負責任的選擇權利(關於生育史方麵)∶對生孩子的數目、時間間隔及控製生育力方式均有選擇的權利。所有的孩子都必須處在被愛與期待中。
9、隱私的權利∶在個人背景與社會道德規範下,對性生活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合理與滿意的性經驗,對人類的發展乃屬必要。
人類的性,是人們彼此間最深切聯結的起源,亦是個體、伴侶、家庭與社會健全的要素。因此,對性的人權的尊重,必須透過一切的方法來確保與發揚。[4]
1999年,第十四屆世界性學會在香港召開。這是世界性學會第一次在華人社會舉辦大會,香港大學精神醫學係教授吳敏倫學醫學博士擔任該屆世界性學會議會長,他是香港性教育促進會及亞洲性學聯會創辦人及首屆會長。第十四屆世界性學大會,對西班牙瓦倫西亞“性人權宣言”進一步加以擴充,提出更為全麵的性權力訴求(由9條增為11條), 通過了正式的最後文本。中譯全文如下∶
世界性學大會性權宣言 (1999,香港)
性(sexuality)是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其充分發展端賴於人類基本需要—諸如接觸欲、親密感、情感表達、歡愉快樂、溫柔體貼與情戀意愛—之滿足,通過個人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而構建。性的充分發展為個人、人際和社會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權乃普世人權,以全人類固有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鑒於健康乃基本人權,故而性健康亦為基本之人權。為確保人與社會發展健康之性,所有社會必須盡其所能以承認、促進、尊重與維護下列性權利。性健康乃承認、尊重與實施這些性權的環境所生之結果。
1.性自由權。性自由包括個人表達其全部性潛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強迫、性剝削與性辱虐,無論何時,亦無論出於何種情況。
2.性自治、性完整與肉體安全權。該權利包括在個人的與社會的倫理脈絡中,個人就其性生活自主決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與享用我們的身體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傷殘與暴力。
3.性私權。個人就其親密關係自主決定與行為之權利,隻要他們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權。
4.性公平權。此權利指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視,不分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年齡、種族、社會階級、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礙。
5.性快樂權。性快樂,(包括自體性行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達權。性表達之內容多於性快樂與性行為。個人有權通過交流、接觸、情感表達與愛戀表達其性欲。
7.性自由結合權。該權意味著結婚、不婚、離婚以及建立其他負責任的性結合之可能性。
8.自由負責之生育選擇權。該權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數量與間隔,以及獲得充分的生育調節措施之權利。
9.以科學調查為基礎之性資訊權。意指性資訊必須經由不受限製但科學的倫理調查而產生,並以適當方式傳播到所有之社會階層。
10.全麵性教育權。該過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須所有社會組織之介入。
11.性保健權。性保健須為所有人所享有以預防和治療一切性憂慮、性問題與性失調。 [5]
《性權宣言》的譯者小李飛磚對《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和《性權宣言》做了對比和分析,引用如下∶
《性權宣言》所列舉的11項性權利,皆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找到其相應的根據或出處;《性權宣言》中的有些權利,甚至就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規定的“xx權”前加一“性”字稱為“性xx權”而已。 內容上也許有所不同,如果說人權即“人之作為人所應有、所具有的權利”,那麽,由於人是一種“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則性權就是人之作為性存在的人權。《性權宣言》將“性”界定為“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為性權的人性學基礎做了最好的解說與證明,同時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說將性予以了神聖化。根據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理論,人權是自然權利、天賦權利,是不言自明的。據此,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推論出性權利的自然性、天賦性、不言自明性。就《性權宣言》所標列的權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權劃分方式,可以說,它構築了一個包括性政治與公民權以及性經濟、社會、文化權在內的、較為完整體係。大體而言,前8項屬於公民權與政治權利的範疇,後3項屬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範疇。
這一性權體係以性自由權為核心。性自由結合權、性表達權與自由負責的生育選擇權甚至可以說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權之內;性自治、性完整與肉體安全權主張自主決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體並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權將親密關係視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專橫幹涉,性公平權主張性的多樣性,反對基於任何理由的性歧視,也無一不體現著“性的自由”。將《性權宣言》與《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兩者對性自由權的規定進行一下對比是極其有益的。《性權宣言》對“性自由”的界定有兩重含義,其一是“自為的自由”∶個人表達其全部性潛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擺脫的自由”∶排除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情況下發生的任何性強迫、性剝削與性辱虐;與此不同的是,《巴倫西亞性權宣言》隻規定了“擺脫的自由”。因此,《性權宣言》比之《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在性自由權的規定上,就有了一個實質性的飛躍,也使得以性自由權為中心的性權體係更為清楚明顯。將《性權宣言》視作《性自由宣言》也自無不可。在國際人權文獻中,自由與權利往往連用,是不容易進行嚴格區分的。事實上,就權利的視角而論,“xx性權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權宣言》的發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雖然性權是基本的人權,但《性權宣言》比起《世界人權宣言》等基本的國際人權文獻來,在對“性權利”的規定上,無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了“成年男女”的“結婚成家權”;《性權宣言》則規定了“性自由結合權”∶結婚、不婚、離婚以及建立其他負責的性結合方式之權利。從婚家權到性自由結合權,其間的變遷不可謂不大。基本國際人權文獻中的“結婚成家權”是否可以解釋為包括“同性結婚權”在內固然不得而知。同性戀權利運動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性權運動、女權運動的一個焦點。有些國家已經用法律形式賦予同性婚以合法性。《性權宣言》明確反對基於性傾向—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等—的性歧視,主張性自由結合權,其涵括同性結婚權應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權基本文獻中的“婚家權”可以解釋為包括“同性婚權”,則性自由結合權比之婚嫁權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語。此外,性自由結合權若做擴大解釋,也似乎無法不包括性自由結社權在內。性結社在西方社會已是一比較平常的現象。《性權宣言》的發表,昭示著自由主義的勝利,因為《宣言》本身就充分體現著自由主義精神。
性自由主義的興起與繁盛,也女權主義與女權運動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女權主義強調婦女的性權利,對性自由—特別是女性的性自由—有著非同尋常的貢獻。應該說,女權主義學說中實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按照女權主義代表人物之一的凱特· 米利特的觀點,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為“性革命”的第一階段。 “性革命”的目標就是性自由。25女權主義與自由主義雖然在某些方麵極端對立,但女權主義主張、強調女性的性權利,性自由,與自由主義實有許多暗合之處;況且,女權主義內部派係紛呈,其中自由女權主義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與女權主義相結合的一個派別。
性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是什麽?性自由主義認為,所有的性行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關係皆沒有正確、錯誤之分。但是性行為可以被判定為道德錯誤,這不是因為她們是“性的”,而是因為其違反了理性證明的道德法則,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說謊或欺騙”,“不要強迫或剝削他人”,不要剝奪他人的權利”等。因此,自由主義者對性關係所做的道德判斷不是因為有一套統一的性道德,而是因為有適用於性也適用於其他問題的道德。例如,強奸的非道德性不在於它是性的,而在於它不公正地傷害了他人。
性自由主義是與性保守主義與性穩健溫和主義相比較而言的。性保守主義隻將婚姻內以生育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溫和主義則將發生在合意的雙方之間、無害於他人、附帶有愛情的所有性行為都視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並不以婚姻為性行為的價值判斷標準。與這兩者相比,自由主義,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愛情作為評價性行為的標準。它所強調的唯一的價值就是“合意”或“同意”(consent)。隻要具備了合意或同意,則一切形式的性行為都具有合理性。
事實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組織的主要目標就是為成人之間一切合意性行為的合法化而奮鬥。自由主義認為所有人具有大體相同的理性。基於這樣的預設,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治,將人的活劃分為公共生活和私生活兩大領域,反對國家對個人私生活的幹涉。由於“性生活是人類最大的私事”,《性權宣言》中強調了性自治權與性私權,將兩者分別列為第二性權利和第三性權利,僅居性自由權之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將性私權(sexual right to privacy)譯為“性隱私權”,似乎不太恰當,因為從後麵的釋義來看,該權利指的是在親密關係方麵的自我做主,反對外在的幹涉,強調親密關係是一種不容別人幹涉的“私人事物”而非強調“隱私”。 “隱私”在中文中有見不得人”之類的貶義。
《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將性健康權作為一種具體的性權利加以列舉;《性權宣言》雖未將性健康權列為具體的性權利,卻在《宣言》的概括性文字中將性健康推崇到無以複加的地步,並比《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多列舉了性保健權。性健康不僅包括免於疾病、傷害、暴力等的性生活,也包括消除性罪惡感、恥辱感與錯誤認識的健康性態度,以及經驗和把握自己的性的能力。因此,性健康—特別是健康的性態度—也直接體現了性自由主義。因為性自由主義原本主張性行為的道德中立,是不需要羞恥感、罪惡感的。
這一點,也可以從《性權宣言》對性快樂權的規定表現出來。《巴倫西亞性權宣言》在概括性的文字裏提到了性快樂,《性權宣言》則將性快樂權具體列為一種性權利。對性快樂權的張揚,也可以看作自由主義的一種得勢。身體是我們自己的,我們有權對之進行享受。性是人類最大的快樂源泉,這一點在古今中外是沒有疑義的,但性快樂在傳統道德中又是一種受到貶損的價值。不是因為別的什麽,而是因為快樂自身就被視為一種“罪惡”。性快樂權的張揚與女權主義運動有密切的關係。強調個人選擇與性快樂而非製度化的性壓迫與性危險,是女權主義的一種走向。在對性的看法上,女權主義內部存在著兩種對立的派別∶激進女權主義與自由女權主義,前者強調性快樂—特別是異性愛的性快樂給女性造成的危險,反對一切不利於女性的性行為;後者則強調以性快樂為中心,打破一切傳統的價值標準,隻要能給女性帶來性快樂,任何性行為都屬合理合法。這是性自由主義的真正體現;而激進女權主義的性觀念、性主張在另一種意義上,毋寧說是一種新的性強製、性壓抑。也許正因為如此,激進女權主義的市場已經在逐漸衰微。
世界性學會成立於1978年。該會自創立伊始,一直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維護性權利,促進性健康,維護性的多樣性,推動性學研究與發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召開之前,世界性學會的成員已包括歐、亞、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多個組織和無數的個人,是一個世界性的團體。世界性學會的《性權宣言》是世界範圍內多年性權與性自由運動的一項偉大成果與結晶。世界範圍內的組織、團體和個人有可能依此為憑據對國內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種程度的積極影響。《性權宣言》的發表,明確地顯示出確認“性權乃是基本人權”的努力,已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國際進步潮流。
[1] Fang-fu Ruan, PhD, MD, ABS, ACS, FFAACS E-Mail: ruanffster@gmail.com
美国旧金山“高级性学研究院”(IASHS)教授;“美国临床性学家院”奠基院士 (FAACS); 中国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性学会顾问;香港大学名誉教授;台湾高雄树德科技大学人类性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台湾性学会顾问;世界华人性学家协会(WACS)名誉会长兼监事长。
[2]趙合俊著∶《性人權理論-作為人權的性權利研究》,阮芳賦主編“性學萬有文庫”NO 22,萬有出版社,高雄,台灣,2007。
[3]趙合俊著∶《性人權理論-作為人權的性權利研究》,阮芳賦主編“性學萬有文庫”NO 22,萬有出版社,高雄,台灣,2007。
[4]中譯文引自∶《世界性文化圖考》,劉達臨,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1年1月第一版,北京,四卷一函,第2309-2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