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利的概念和現狀
(2005-09-14 03:52:41)
下一個
(1)引子
我給貴院邀請演講的回函中,提出講兩個題目,請選擇一個∶Sexual minority (性少數) 和Sexual rights。貴院選擇了後者。但在貴院給我的正式邀請信中,說我要“就‘性權力’作一專題演講”。其實,我今天要講的是“性權利”(Sexual rights),不是“性權力”(Sex and Power, or Sexual power)。這兩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性權利”是更為新近才提出的、是非常根本而重大的、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帶有革命性的概念。所以我先要講這個題目。
由於“性權利”和“性權力”是如此的不同,今天完全不會涉及到“性權力”的內容。所說的這一個誤會,不論發生在哪裏,也都表明人們對“性權利”概念的生疏。由於女性主義和兩性平等教育在台灣的發達,人們倒是對“性權力”能夠脫口而出。假如大家對於“性權力”問題有興趣,可以安排另一次演講,我也很樂於再來和大家討論這個問題。
由於“性權利”和“性權力”是同音詞,在口語中難以分辨。所以我建議在口語中把Sexual rights 譯為“性權益”以示區別。
(2) “性”是人的一種權利嗎?
1971年,在紐約,出版了拉默爾(L.V. Ramer)寫的書《你在性方麵的人權法案——性抑製有害後果的分析》。這本書共有十章,章名依次如下∶
性恐懼的後果;
根源於性恐懼的社會問題;
有關人“性”的基本事實;
性驅力是侵略和暴力的中和力;
有關同性戀的基本事實;
青少年和成人性活動的危險被誇大了;
性恐懼的宗教起因;
教士對性的無知;
許多關於“性”的法律是對隱私的違章侵犯;
清除我們的性恐懼。
從書名和章目,便可以看出,拉默爾把“性”看成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他說∶
大多數性恐懼是沒有理由的恐懼。人在根本上是‘性’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運轉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賴於一種沒有性的犯罪感和性恐懼的生活。我們稱之為”性革命“的,實際上並不是革命,隻不過是對於加之”性欲望”的反自然的壓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將要包括全新的、現實的性道德標準,確認人生來便是‘性’的,確認‘性’乃是上帝為了人的歡樂和幸福而賦予人的一種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將對於那些和現代生物學及心理學的事實與原理相衝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條文加以完全而徹底的修改;它將廢除那些把既不損害他人、亦不幹擾公眾福利的性活動也看成罪惡和犯罪的學說;它將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恥、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懼;它將確認性緊張得到充分釋放,乃是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必要條件;它將確認性驅力乃是整個人類之愛的根源,這種愛將平衡以及中和來自人類天生驅力的侵略攻擊行為;它將確認人類在生物學上便造成了是一種‘性’生物,性驅力乃是其生存的核心。
這段話大體上也表明了“性的權利”是什麽。簡單地說,性的權利就是一個人在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公眾福利的條件下,有權表達和滿足其性愛和性欲,不必存有任何外加的犯罪感、羞恥感、不道德感和恐懼感。
(3)在確立人類性權利上的激烈衝突
偉大的英國數學家、哲學家、社會活動家伯特蘭•羅素(Bertrand•盧梭.1872-1970),1950年(諾貝爾獎金五十周年)榮獲“諾貝爾文學獎”。根據瑞典學院所發布的簡短讚詞,之所以將諾貝爾獎頒給羅素,乃“欲以褒揚他的哲學著作,它們不僅豐饒而且重要,同時,它們使他成為人性與思想自由的捍衛者。" 事實上,其中包括他以《婚姻與道德》(1929年)為代表的一係列著作,使他成為世界性教育的先驅者、性革命的啟蒙者,和為“性的權利”而奮鬥的大無畏者。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牛津大學教授艾耶爾在他所撰寫《伯特蘭•羅素》一書中所說∶
"這些書在當時被認為具有衝擊性的作用,使社會風氣發生了變化,是以令人欽佩的精神寫作的,而且它們所表述的道德觀是合理的與人道主義的。"
在《我們的性道德》(1936年)一書中,羅素劈頭就對“性”問題的現狀作了深刻的揭露∶"許多人,也許大多數人,對性的看法,仍然比對人生其他要素的看法不合理。殺戮、瘟疫、精神錯亂;黃金和寶石--事實上成為熱切希望和恐懼物件的這一切事物--過去是被人們透過一層魔法或神話般的雲霧去看待的;而現在,除個別情況外,理智的陽光已把雲霧驅散,剩下最黑暗的烏雲籠罩在性的領域內 ”。使人感到驚訝的是,在羅素寫這段話的 70年之後,台灣還發生了被稱為“十大性權事件”的種種情況,還處在“最黑暗的烏雲籠罩在性的領域內”這種倒退之中。
羅素曾經猛烈地抨擊宗教和迷信對性教育的阻礙作用。他寫道∶“我相信在我們社會中,沒有任何一種別的邪惡,像傳統的性態度這樣成為人類不幸的強大源泉,因為它不但直接造成一連串罪惡,而且還壓抑仁慈和人類的感情。”(《新的一代》,1930)。
自然,羅素的這些“合理的與人道主義的”抨擊,受到了一些宗教狂分子的猛裂反擊。例如,1940年美國紐約市學院邀請羅素作哲學教授,一位聖公會主教發動,並由一些天主教會所附和的、一場美國曆史上罕見的誣蔑和恐嚇運動指向羅素和紐約市學院,妄稱羅素是“反宗教、反道德的宣傳家”。當時,許多大學校長和著名教授站出來支持羅素。例如,愛因斯坦就此發表評論說∶"偉大人物都曾遭受庸人的劇烈的反對。當一個人並不輕率地順從沿襲的偏見,而是誠實地、無所畏懼地運用他的聰明才智時,庸人是不能理解的。"然而,庸人們在教會和法官的支持下,終於阻止了紐約市學院對羅素的聘任。這就是有關人類性權利問題上的一次著名的較量。當然,美國的學術界教育界並未向宗教保守勢力低頭,更有世界聲譽的名牌大學普林斯頓大學旋即聘請羅素當教授。
宗教保守勢力最痛恨的羅素的一句話,便是他的名言∶假如不導致生小孩的話,兩個成年人的性行為隻是這兩個人的私事,社會、法律、宗教和任何他人無權幹涉。所以,羅素被保守勢力攻擊為∶"好色的、貪欲的、縱欲的、色情狂的、不虔誠的、思想狹隘的、虛假的、使人失去道德感的。" 然而,正是羅素的這些主張,使他獲得諾貝爾獎“人性與思想自由的捍衛者”的殊榮,並成為西方性革命的啟蒙導師。
有關人類性權利問題上的其他著名的較量,例如∶
20世紀另一位偉大人物瑪格麗德•桑格夫人(Margaret Sanger ), 她出生於1883年。1910年,桑格夫人和她的先生帶著三個孩子遷居紐約城。1910年代初期的紐約是政治和文化騷動的集中地,世界工人組織在那裏搞組織工會運動,左派份子很活躍。桑格夫人在此時到達紐約,立刻投入左派份子的活動中。1912年,桑格夫人開始寫一個專欄,標題是∶“每個女孩子都應該知道的東西”。她所寫的題目涉及懷孕、生育過程、墮胎、手淫、處女膜的失去等。1913年,桑格夫人在她的“每個女孩子都要知道的東西”的專欄中,寫了數篇有關性傳播疾病的文章,終於引起保守輿論和法律的幹涉。在她的專欄被禁止刊登, 在停刊的那天,報紙在專欄的位置隻刊出一個空白方格,上麵的大標題是∶“每個女孩子都應該知道的東西 -什麽都不知道!郵局的命令。”原來是當時的”風化審查員”考姆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出來找喳。1914年,桑格夫人自己創辦一份雜?,取名為“反叛的女人”,認為懂得避孕是女人走向解放的第一步,采用“節育(Birth Control)”為其口號。但第一期雜?剛出版就遇到法律的幹涉。考姆斯托克就控告桑格夫人在郵遞中傳送猥褻刊物,沒收她的雜?;並警告她,若她再次犯法,將會受到刑事訴訟。在1914年的8月,桑格夫人被捕,起訴官控告她四項罪名,如果四項罪名都成立,最大的處罰是45年的有期徒刑。1916年的年初,桑格夫人以殉難者的身份出庭受審,她的辯護很動人。例如,她氣概昂然地說∶“節育不是什麽新奇、什麽激進的主張。亞裏斯多德提倡它;柏拉圖提倡它;我們所有的偉大思想家都曾經提倡過它!”又如∶“能夠控製自己的生育能力,是女人在婚姻、做母親、私人發展各方麵達到實現自我才能的鑰匙。”報子日繼一日的報導不但使桑格夫人變成一位名人。她在美國越州旅行,在東西南北各大城市舉行演講會,宣傳節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她一共舉行了119次的演講,每次都座無虛席。在1916年的10月16日,由桑格夫人創辦的世界第一間節育診所在紐約的布魯克林區開門,給貧窮婦女提供避孕的指導。桑格夫人的第一間節育診所開門後,極受歡迎,衣衫襤褸的女人天天在外麵排長龍。可是,診所開門隻有10天,1916年的10月26日,桑格夫人和她的姐姐被員警從診所裏拉上警車。她們在肮髒的拘留所過了一夜才被放出來,等待審判。桑格夫人這次被控告的罪名是∶組織擾亂治安的處所,散發猥褻刊物和做罪大惡極的安裝猥褻品的工作。1917年的1月29日,桑格夫人出庭被審。她被判有罪,法官給她兩個選擇∶罰款5000美元或者是坐牢35天。桑格夫人選擇坐牢。1917年的3月6日,桑格夫人出獄。監獄外麵有一大群的支持者和記者在等著她。出獄後她繼續經營她的節育診所,並且出版了一份雜?∶“節育評論”,作為她提倡節育的論壇。1921年11月,桑格夫人在紐約最高尚的大酒店舉辦首屆美國節育會議,著名的社會科學家、醫生、社會改革家、爭取女權的人士、上流社會的女人都紛紛前來參加。這個會議奠定了桑格夫人是美國和世界節育運動的先驅和發言人的重要地位。
再如,一些著名的性學研究著作和一些帶有性描寫的著名小說,都曾經被譴責、禁止、以至治罪。例如,靄理斯(H.ELLIS,1858~1939),對二十世紀的文化和社會有重要影響的英國學者,在性壓製最甚、清教徒作風盛行的維多利亞女王(在位1847~1901)時代,開始了他爲人類性心理學的著名研究,成爲“性心理學”的鼻祖。從1896年到1928年先後出版了他的巨著《性心理研究》(Studies in the Psychology of sex)7大卷。靄理斯首先收集了數以百計的性科學個例研究資料,在33例個案研究的基礎上,他激情地請求人們容忍同性戀。那時,同性戀或是當成犯罪,或是當成疾病。他所招致的是人們的狂怒。靄理斯遭到起訴,揚言要逮捕他。在起訴書上譴責靄理斯的著作是“淫蕩、下流的、邪惡的、可恥的、猥穢的誹謗”;法官指斥靄理斯在“正當的科學研究”的藉口下,旨在推銷淫穢猥穢的出版物。
著名心理學家華生華生(J.B.WATSON,1878~1958),行爲主義心理學的創始人,對美國和世界的心理學發展有過很大影響,是心理學的一個重要派別的主要代表人物,在1915年他就被選爲美國心理學會主席。華生實際上是美國第一個對性反應的生理學加以實驗研究的人。華生認爲心理學是研究行爲的自然科學,自然地他就認爲應該對人類的性行爲進行自然科學的研究,他想觀察人在性交時到底有哪些生理變化。他試圖自己以身相試。他開始請求他的妻子參與實驗,和他一起作受試者,他妻子斷然拒絕。無奈,他隻好求助於他的女助手,他們描記了性交時各種生理變化,收集了好幾箱子也許是最早的關係人類性反應的可靠材料。最後,他的妻子終於發現了爲什麽丈夫和女助手在實驗室呆那麽久時間的“秘密”,於是雷霆大發,不僅起訴要求離婚,而且弄走了全部科學記錄,華生功改垂成。這位名牌大學(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的名牌教授,聲譽掃地。巴爾的摩的報紙大肆渲染,審理案件的法官大肆侮辱和申斥,稱華生爲“不良行爲的專家”,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辭退了他,其他的大學也不敢問津,華生處於失業之中,他在離婚之後和女助手結了婚,最後終於在一家大廣告公司找到一個職位以渡餘生。雖然他後來還寫了不少書,對心理學的發展仍有建樹,但這位被毀了的具有世界聲譽的名教授,不得不借酒消愁以解鬱悶之苦。不僅他的研究成果被劫一空,未能發表而不爲世人所知,這也許是科學史上“被迫流産”的典型事例;而且,他本人也因而“身敗名裂”,受累終生。
在中國,張競生博士(1888-1970)是現代性研究、性教育、和節製生育的先驅,1920年代任北京大學和暨南大學教授,1926年他以“性育社”的名義出版了他主編的《性史》(第一集),在社會上產生了轟動效應,他反對把性問題神秘化。大膽地主張對性問題應公開研討,激烈地反對對婦女實行的性壓迫,主張光複人性,不應以“處女”、貞潔來壓迫女性,提出“婚姻自由”以至“情人製”、“性交自由”。他認為“性書”和“淫書”有本質上的不同,勇敢地和當時的封建保守勢力宣戰,開中國性教育之先河,這些主張太超前於社會當時可接受的程度,雖然得到一些學者和許多讀者的支援,但是駡名也遍天下,迫使他於1932年在家鄉服毒自殺未遂,此後一生多經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迫害,於1970年貧病交迫而死。
(4) 確認“性權乃是基本人權”進程中的一些重要成果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西方性革命的展開和人權運動的高漲,人們也致力於性權是基本人權的確認。 例如,前已引用的1971年拉默爾(L.V. Ramer)《你在性方麵的人權法案——性抑製有害後果的分析》的出版,便是一個證明。
1976年,在美國三藩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政府承認的可以授予三種博士學位的性學專業高等院校,"高級性學研究院”(IASHS, 網址 http://www.iashs.edu)。這個與傳統方式有別的研究生院,獲加州政府的批準(美國的高等院校全部由所在的州政府審批管理),招收研究生,可授給“性學碩士”“性學教育博士”、“性學博士”、“性學哲學博士”等高級學位。最近,又新開了“性公共衛生學碩士”學位。這所以性學為唯一專業的研究生院,至今在全世界仍然是獨一無二的。但從這裏開始的性學方麵的碩、博士學位,後來在紐約大學等十多所美國大學開設了,說明這一學術領域已得到廣泛的承認。
這個專門研究人類“性”方麵的高等學府,有一些倫理學上的信念,是基於確認“性權利”乃“基本人權”的一部分。這個研究院提出的“基本的性權利”(基本的性別的權利),共十條,可以看成是一個“性權利”奮鬥綱領,全文如下∶
基本的性權利
高級性學研究院的倫理學原則,是基於“性權利”乃“基本人權”的信念。(該院的創辦人和院長 Ted Mc Ilvenna教授,曾任世界性學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在三藩市市高級性學研究院的正門上方,曾多年寫有巨幅口號∶“性權利乃是基本人權”。)
1.享有任何有關性的思想、幻想或欲望的自由。
2.享有得到性娛樂的權利,可在市場上自由地得到包括直接顯示性行為全部情節的性商品物資。
3..享有免於看到性商品或性行為的權利。
4.享有性自決權。
5.享有尋求並參與相互同意的性活動的權利。
6. 享有進行不論什麽類型的性行為或性活動的權利,隻要這些性行為或性活動不包含非相互同意的行動,沒有暴力強迫、沒有強製約束、沒有 虐、沒有欺詐。
7. 享有私人性行為不受迫害、責難、岐視和社會幹擾的權利。
8. 社會應確認∶每一個人,不論是有配偶的或是無配偶的,都有權利追求滿意的、相互同意的社交-性生活,不受政治、法律或宗教的幹預;並且,社會應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種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機會∶殘疾人、慢性病患者、處於監禁中的囚犯、住在醫院等設施中的病人、因年紀而在性生活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體吸引力的人、缺乏社會技能的人、窮人、孤獨的人。
9. 所有性功能有障礙的人,都有得到不受指責的性保健的基本權利。
10. 享有控製生育的權利。
這十條“性權利”,看來有些是某些社會或某些個人所難於接受或做到的。但是,可以認為,這些“性權利”確實是符合人道主義的;似乎也可以說是反映了“性革命”所要達到或已達到的成果;並且,也可以說它是公平的,例如它既反映了色情品的讚成者的權利(第2條),也反映了色情品的反對者的權利(第3條)。
這一檔案的中譯本,由我譯出,最早刊於在美國發行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後收入1987年在台北由巨流出版社出版的《性的社會觀》(1990年再版)一書中。台灣教育部發行的《性教育》(主題輔導工作坊研究手冊)一書(鄭玄藏教授主編,1994),全文引用。
說明關於“性權利”的明確表達,至少在1987年已在台灣的出版物中完整出現,並受到注意。
1997年,世界性學會(W.A.S.)發出 西班牙瓦倫西亞“性人權宣言”,進一步提出全麵的性權力訴求,並和性健康權緊密連在一起.中譯全文如下∶
世界性學大會瓦倫西亞“性人權宣言”
(1997,西班牙)
性是人類富變化及動力的一個層麵。是經由個體和社會之互動所建構。透過一個和諧 的人生曆程,性表現在營造和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關聯。
性滿足,包含自我愉悅,是人類身體、心理、智慧及靈魂健全的源頭。性滿足與性當中矛盾衝突及焦慮的解除相關,爲社會中個人的發展所需。
有鑒於此,我們極力主張社會應營造出能滿足個體全然發展所需要的條件,並尊重下列性的權利∶
1、自由的權利∶需排除在生活中不管任何時間及地點,所有對性強迫、剝削及虐待的形式。對抗性暴力的努力,是社會的先決條件。
2、對身體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權利∶在戒絕任何類型的折磨、損毀及暴力的情形下,有對自我身體的支配及享樂的權利。
3、性平等的權利∶免除任何形式的差別待遇。不論在性、性別、年齡、種族、社會階層、宗教或性取向等方麵,均應對性的的差異性給予合理的尊重。
4、性健康的權利∶確保發展、研究及必備知識所需要的資源不至於匱乏。在防治愛滋病和性傳播疾病方麵,需要開發更多的研究和診斷與治療的資源。
5、有獲得充足、客觀、正確的人類性資訊的權利,提供有關性生活中決擇的指引。
6、完整性教育的權利(從出生至整個人生曆程)∶所有社會製度與機構必須參與此一過程。
7、自由結合的權利∶有選擇結婚、單身、離婚或建立其他形式性結合的權利。
8、做出自由及負責任的選擇權利(關於生育史方麵)∶對生孩子的數目、時間間隔及控製生育力方式均有選擇的權利。所有的孩子都必須處在被愛與期待中。
9、隱私的權利∶在個人背景與社會道德規範下,對性生活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合理與滿意的性經驗,對人類的發展乃屬必要。
人類的性,是人們彼此間最深切聯結的起源,亦是個體、伴侶、家庭與社會健全的要素。因此,對性的人權的尊重,必須透過一切的方法來確保與發揚。
(引自∶《世界性文化圖考》,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1年1月第一版,北京,四卷一函,第2309-2312頁)
1999年,第十四屆世界性學會在香港召開。這是世界性學會第一次在華人社會舉辦大會,香港大學精神醫學係教授吳敏倫學醫學博士擔任該屆世界性學會議會長,他是香港性教育促進會及亞洲性學聯會創辦人及首屆會長。第十四屆世界性學大會,對西班牙瓦倫西亞“性人權宣言”進一步加以擴充,提出更為全麵的性權力訴求(由9條增為11條), 通過了正式的最後文本。中譯全文如下∶
世界性學大會性權宣言
(1999,香港)
性(sexuality)是每個人人格之組成部分,其充分發展端賴於人類基本需要—諸如接觸欲、親密感、情感表達、歡愉快樂、溫柔體貼與情戀意愛—之滿足,通過個人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而構建。性的充分發展為個人、人際和社會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權乃普世人權,以全人類固有之自由、尊嚴與平等為基礎。鑒於健康乃基本人權,故而性健康亦為基本之人權。為確保人與社會發展健康之性,所有社會必須盡其所能以承認、促進、尊重與維護下列性權利。性健康乃承認、尊重與實施這些性權的環境所生之結果。
1.性自由權。性自由包括個人表達其全部性潛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強迫、性剝削與性辱虐,無論何時,亦無論出於何種情況。
2.性自治、性完整與肉體安全權。該權利包括在個人的與社會的倫理脈絡中,個人就其性生活自主決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與享用我們的身體使之免於任何的虐待、傷殘與暴力。
3.性私權。個人就其親密關係自主決定與行為之權利,隻要他們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權。
4.性公平權。此權利指免於一切形式之歧視,不分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年齡、種族、社會階級、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礙。
5.性快樂權。性快樂,(包括自體性行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達權。性表達之內容多於性快樂與性行為。個人有權通過交流、接觸、情感表達與愛戀表達其性欲。
7.性自由結合權。該權意味著結婚、不婚、離婚以及建立其他負責任的性結合之可能性。
8.自由負責之生育選擇權。該權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數量與間隔,以及獲得充分的生育調節措施之權利。
9.以科學調查為基礎之性資訊權。意指性資訊必須經由不受限製但科學的倫理調查而產生,並以適當方式傳播到所有之社會階層。
10.全麵性教育權。該過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須所有社會組織之介入。
11.性保健權。性保健須為所有人所享有以預防和治療一切性憂慮、性問題與性失調。
(武漢大學小李飛磚譯,引自中國教育線上論壇 > 我的大學 > 武漢大學版 > 性∶權利與自由)
世界性學會成立於1978年。該會自創立伊始,一直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維護性權利,促進性健康,維護性的多樣性,推動性學研究與發展。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學會議召開之前,世界性學會的成員已包括歐、亞、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多個組織和無數的個人,是一個世界性的團體。世界性學會的《性權宣言》是世界範圍內多年性權與性自由運動的一項偉大成果與結晶。世界範圍內的組織、團體和個人有可能依此為憑據對國內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種程度的積極影響。《性權宣言》的發表,明確地顯示出確認“性權乃是基本人權”的努力,已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國際進步潮流。
(3) 病人的性權利問題
這當然也是一個新問題。過去,通常是忽略的。
對於處於休克、危重的急性病人,性需求自然可以暫時不予考慮。然而,住院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以上的慢性病人,他們的性需求和性權利,就應該加以考慮了。例如,IASHS“基本的性權利”中,便已提出∶
社會應有一定的安排,使下列各種人均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機會∶殘疾人、慢性病患者、處於監禁中的囚犯、住在醫院等設施中的病人、因年紀而在性生活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缺乏身體吸引力的人、缺乏社會技能的人、窮人、孤獨的人。
從更廣泛的觀點來看,這裏包括以下方麵的內容∶
1, 性的治療意義。新興的“性療法”。
"性療法"(Sexnal healing)是一個新詞,不是常說的"性治療"(Sex therapy)。性治療是指導對性功能障礙的治療,就像"糖尿病治療"是指對糖尿病的治療;而"性療法"(性療)則是指通過良好的性生活達到預防、治療疾患和延年益壽,就像"物理療法"(理療)是指通過一些物理因素對人體的作用而達到醫療的效果。近年美國性學家在"性療法"這新領域有不少引人矚目的研究成果。
2, 臨床治療中的性因素。
3, 對長期住在醫院等設施中的病人,應有一定的安排,使有得到社交-性生活的機會
4, 對殘疾人和慢性病患者的性生活的谘商和指導
5, 防止有精神障礙或其他行動受障礙的病人受到性侵犯
6, 對病人的性權利問題的客觀調查與研究。
(4) 台灣的性權利問題
近年來,「人權」儼然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化的指標。除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構成的國際人權法典之外,至今已有接近一百多個條約。除了聯合國以外,在區域的和國際的層次上,也設立了許多促進與保障人權的機製。因此任何國家都無法逃避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的公開檢視,可以說我們是生活在所謂的「人權的世紀」。這自然也就涉及到對性權的尊重與保護。
「性權」這個概念在台灣的曆史很短。台灣社會邁入90年代之後,婦女解放運動已經進行了十幾年,起初僅僅為爭取平等權、工作權的「先當人,再當女人」性角色革命(the sex-role revolution),直到1994年何春蕤以《豪爽女人》一書開啟的性論戰,將性權論述注入女性主義政治,引發了「解放」之爭,「性革命」(the sexual revolution) 才正式浮出台麵,不管是對傳統性學界,以及婦運內部都產生極大的衝擊,婦運並因此分化為婦權派和性權派兩條路線。性權派以解放女性情欲為號召,並同時提出性少數、邊緣性的概念,強調相對於主流異性戀之外的大眾,即使實踐開放性行為或性關係(如一夜情、外遇),即使大量性商品及書籍論述充斥市場,仍不代表性少數具有正當的位置,因為他們還是被主流壓迫、處於性壓抑風氣底下的一群人。而這些「少數」並非由人口的多寡區分,而是強勢與弱勢的差別,因為公權力正以不同的形式幹涉性少數(也是沒有權力的大多數)的性權利。
在性權方麵,固然台灣也作出過很好的貢獻。突出的一個例子,是教育部批準樹德科技大學建立了亞洲第一個人類性學研究所,設立了性學的高級學位,開始是碩士學位,現在又有博士學位即將開辦。
然而,這些年來,台灣社會,甚至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頻頻發生侵犯公民性權的事件,大有逆流而反動之勢,令人憂心。
一般來說,當前性權利與性解放運動的內容包括∶同性戀運動、愛滋人權、全麵的性教育、性工作除罪化、色情言論自由(反對查禁)等。另外,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的性運動,像雙性戀、S/M、跨性別與變性、代孕者權益、殘障情欲、天體運動等,還有一些和女性情欲相關的運動(如胖女人情欲、女人拍色情片等)。此外還有性的偏好(腳鞋戀與各類戀物、屎尿戀、屍戀等等),雖然未必形成運動組織,但都至少有宣傳的活動,過去是以刊物書籍,現在則以網路為宣傳方式。
例如,2002年台灣性別人權協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等機構列舉的台灣社會侵犯性權的十大表現,包括通奸有罪、桃園縣政府規定檳榔西施穿著不得下流、員警在網上有誘撲作援交、員警用保險套作為性交易的證據、員警白嫖、員警侵犯個人隱私、領國民身分證相片人貌應與真實性別相符刁難變性者、國防部和教育部歧視同性戀者、不認可同性婚姻等,都是和這些方麵有關的。
性暴力就是對性權利的侵犯。性暴力一般都隻被當作「強奸」的代名詞。這其實窄化了性暴力的真正意涵,隻把性暴力局限於個人私領域內,而忽略製度的社會性暴力。最大的性暴力機製來自宗教與政治的權威機構。社會性暴力是性壓迫社會常見的現象。
國家機器,特別是司法、員警、教育與媒體等對於性的管製,靠的就是暴力。除了身體的暴力(例如毆打監禁)、心理的暴力(例如威脅歧視),還有物質與財產的暴力(例如剝奪生計)、否認正當性的性暴力(例如法律不認可同性婚姻的正當性)。將性工作視為非法犯罪加以取締,就是性壓迫社會的性暴力之直接表現,此外還有同性戀與通奸的刑事化、管製色情等。
台灣大部分的涉性法律都是迫害性權的,如人權和性權團體指控的「三惡法」(刑法第235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製條例第2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27、30、55、58條等幾個法律),「本質上根本是以道德-或者說得更為精確一點,是和開放社會的容忍原則背道而馳,內涵極為武斷狹隘的道德─做為立法指導原則的立法,隻執著於某些未經充分辯論和社會共識凝聚過程的價值,偏執地追求穩定社會秩序的假像,扼殺社會往開放文明方向去發展的可能性,同時立法還用盡各種國家機器所提供的資源,在執法層麵出現許多甚至已經違背母法授權範圍的高密度控製現象。」 。
掌握國家公權力的警方、檢方,也可能侵犯個人性權。如網路上流行的販賣「原味」內衣褲,買賣雙方約定地點之後,賣方當場脫下自己穿著的內衣褲、絲襪(甚至也有衛生棉、護墊或體液小瓶子)達成交易,在二手拍賣網站如此盛行的現在社會,這個交易也就如同一般的二手交易,隻不過它牽涉了戀物癖的性模式。警方卻對這種另類交易虎視眈眈,前陣子某高中女生就因為在網站的留言版寫下「麵交」、「電愛」等字,附帶條件是購買超過千元即免費贈送「電愛」,警方便認為上述字眼具有「性暗示」意味,以「妨害風化罪」逮捕高中女生。賣二手衣褲不犯法,但是加上這些字眼就構成有罪?事實上侵犯了買賣雙方的性權利。
2003年發生一件震驚台灣以及全世界學術圈的關於性權的大新聞,亦即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人獸交」超連結網頁事件,在性/別研究室的網站上,提供了一個「動物戀」(zoophilia;beastphilia;animal-love)連結網頁。此連結引發一些團體抗議,認為該網站,尤其是以學術研究之名「違法」張貼色情圖片,教育部因此要求網站撤銷超連結。這是一個挺複雜的事件,其中涉及保守婦運團體長期以來對性解放派的不滿、刑法、兒少法對「猥褻」的定義、學術工作者的性權言論自由、動物戀與動物權的論戰等。法院最後對該案作出無罪判決,法官認為就網站的整體屬性而言,動物戀網頁隻是其中的一部份,猥褻的定義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這是學院的、教育的、藝術的情色/色情與「商業色情」的差異,因為前者最起碼能以此作為反駁,並且法官也認為網站負責人並沒有「意圖」散播猥褻圖片,宣判無罪。
希望這一有利於性權的判決,在未來會減弱反性權團體的活動力和其影響範圍,使台灣社會能在推動和保護公民的人權和性權方麵,不斷進步和發展。
(5) 倒行逆施者將被寫在曆史的恥辱柱上
曆史證明,反對人類性權利的倒行逆施者,都以不光彩的角色而失敗地退出曆史舞台。
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把1940年紐約市學院拒絕羅素作哲學教授的事件,嚴重地稱為是“美國曆史上的汙點”。當然,使美國曆史受汙的黑點點,就是那些保守的教會人士和“道德維持家”。羅素立即執教於普林斯頓大學,其講義就是後來出版的兩卷《西方哲學史》,直到現在還被稱為是“20世紀最暢銷的著哲學著作”而不斷再版(左岸“”人類的經典“39-40, 2005)。最被保守人士攻擊的《婚姻與道德》則在二十多年後戴上了“諾貝爾獎”的桂冠。
“不可一世”四十年的考姆斯托克去世後,書刊審查製度被廢除。而在1965年,桑格夫人去世前的一年,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給予結了婚的女人實行避孕的基本權利,1972年,擴大到包括未婚的女人也有避孕的權利,這是桑格夫人50年節育運動的最終勝利。
靄理斯並沒有屈服,他接二連三地出版了更多的著作(他大部分著作不得不在國外出版)。他對自己工作的崇高價值從不動搖,在他的自傳(《我的生活∶靄理斯自傳》,波士頓,1939)中,他充滿自信地寫道∶
我沒有創作偉大的藝術品。然而我曾完成了人類所需要的一種服務,看來,那個事業正是適合於我這個人去完成的。我曾通過解放人們的心靈幫助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一些。
华生在1957年79歲時,美國心理學會頒他金質獎章,正式恢複了名譽,次年與世長辭。
1985年我首先撰文為張競生翻案 ,到1988年,10月15日至19日,在張競生的故鄉廣東饒平縣隆重舉行他誕辰一百周年紀念大會及學術思想討論會,充分肯定了張競生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勇於探索的精神,對他研究性科學所起的積極作用給予了重新評價。大會認為,張競生是中國現代的一位著名的哲學家、文學家、性心理學家、教育改革家、社會學家和農村經濟發展實驗家。
曆史證明最終勝利是屬於人類性權利的提倡者和開拓者。
我們相信,台灣人的性權,也將在世界日益注重人類性權的大環境下,通過不斷的努力,得到承認、保護、擴大,人們將享受到性自主、性自決、性自由的權利,擁有更高的性生活品質和更幸福、和諧、滿意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