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的認定
(2005-03-22 23:36:25)
下一個
誰是同性戀?
這是涉“性”(sexuality, 舊稱sex)的問題中最難回答的問題之一。自己認為是“同性戀”,實際上可能並不是;有過一次、兩次同性性行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那要有多少次,才一定是,其實並不存在統一的標準;有一、兩年過著同性性行為的生活,就一定是嗎?也不一定!那一生中要有多少年才是呢,其實也並不存在統一的標準;相反的,從來沒有發生過同性性行為,還和異性結了婚、生了孩子,卻也可能是同性戀者;甚至正在和異性進行性交,也可能實際上是“同性性行為”,假如你的心中幻想的正是一位所愛戀的同性在支持著你的性興奮的話!
這個問題,卻又是涉“性”的問題中,最需要正確回答的問題之一。因為誤判一個人或一種情形是“同性戀”,不但會使人蒙受莫須有的巨大壓力,搞亂一個人的生活;也是社會上出現許多無謂的紛爭的起因,諸如“同性戀是自己選擇的”呀,“同性戀是可以治療的”呀,“同性戀是因為家庭或教師的不當影響造成的”呀,等等。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說的“同性戀是哪一種”,其實他們所說的“同性戀”也許恰恰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同性戀”!
現代性學的奠基大師、美國的金賽博士將人們的性向圖解如下∶
這個圖是示意的,並不是嚴格的統計的分布情形,0、1、2、3、4、5、6區,在圖中畫得一般大,實際上並非如此,每區各占多少人,現今並無可靠的統計數值。
0區是“絕對異性戀者”,在性方麵,一生根本不會有對同性的性欲也不會接受同性的性要求;6區是“絕對同性戀者”,在性方麵,一生根本不會有對異性的 性欲,也不會接受異性的性要求;3區是典型的“雙性戀者”,在性方麵,一生(但未必在“同時”)同等接受同性和異性;1區,2區基本上是異性戀,有的偶而有同性性欲、以至同性性行為,5、6區基本上是同性戀,有的偶有異性性欲、以至異性性行為。
從同性戀的立場來說,6區(頂多勉強可把5區也列入)是 “絕對同性戀者”,而4、3、2、1區的人,如出現(過)同性性行為,也就隻能說是程度不同的“相對同性戀者”,或“情境同性戀者”,至於0區,則是“絕對異性戀者”,在性方麵,一生根本不會有同性性欲,也不會接受同性的性要求(當然不包括在被“強奸”的情況下出現被動的同性性行為)。
在“性學”的科學討論中,在不允許邏輯錯誤的正常而有效的討論中,所說的“同性戀”乃是“絕對同性戀”的簡稱,根本不應把“在監獄裏有同性性行為”,“在一種特定情況下出現過同性性行為”,“在被迫的情勢下有過被動的同性性行為”,“在少年時,曾有過和同性的親密行為”, 等等這些頂多可說是““相對同性戀者”,或“情境同性戀者”的偶發或特發情況,看成是真正的“同性戀”的表現。
那末,到底什麽是真正的“同性戀”的表現,如何正確的判定一個人是不是“同性戀者”?
在性治療和性醫學中,判斷是不是“同性戀”,有三條標準∶
(1) 有同性性行為,且不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不論次數多少,但不得伴有很反感和厭惡的心理體驗;
(2) 經常在幻想中出現的性愛和性欲的物件是同性;
(3) 自己明認所追求和所感到性刺激的人是同性,或者明確自認是同性戀者。
以上三條中,有任何兩條存在,便可以認為是“同性戀者”。三條都有,當然更是。但是,隻有一條,便不能斷定是“同性戀者”。
所以,才會有本文開始所說的∶自己認為是“同性戀”,實際上可能並不是;有過同性性行為,也可能不是;從來沒有發生過同性性行為,還和異性結了婚、生了孩子,卻也可能是同性戀者(為數相當多的同性戀者,為了避開家庭和社會的壓力,而和異性結婚);甚至正在和異性進行性交,也可能實際上是“同性性行為”,端看你心中性興奮的來源和體驗,也就是說你的性幻想、你內心的性指向,你心靈深處的性體驗、比單純的性交動作,在同性戀的認定中,更為重要。
大致說來,現代性學家和同性戀研究家,傾向於認為“同性戀”(正如上麵強調的,同性戀這三個字,所指的正是“絕對同性戀者”),乃是生物學決定的,是先天的。所以,才會有如下的論斷∶“同性戀不是由自己的意誌自行選擇的”,“同性戀是不需要也不可以治療的”(同性戀是天生的,不是疾病,何需治療?!),“同性戀並不是因為家庭或教師的不當影響造成的,父母和教師對於一個少年成為同性戀者是沒有責任的”,等等。
那些振振有辭,堅持“同性戀”是“社會建構的”,並追究父母、家庭、教師和學校的責任,並執意要治療同性戀,聲稱“療效很好”的人,實際上說的都是一些關於“相對同性戀者”,或“情境同性戀者”的情況,根本不是性學中所明確定義的同性戀。但,他們這樣一攪,反倒使社會對同性戀不能正確而恰當地理解和平等地對待,並給同性戀者以及他們的父母、家庭、教師和學校,增加了許多莫須有的壓力和煩惱,於事無補徒添亂。
所以,才說“同性戀的認定”,是一個很有社會意義和實際意義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