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難忘的車禍
1992 年6月接任CAPCO公司總裁。交接完工作沒幾天,老同誌回國了。盡管留下了車,但剛來的我們都沒有駕駛執照。總不能讓老美秘書每天都來接送我們上下班吧。於是,被毛澤東思想武裝多年的我發揚“大無畏的革命精神”,僅持學習駕照就自己開車每天上下班,也去超市買菜和日用品。在美國,無證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如果再出個交通事故,坐牢或被驅逐回國完全可能。當年,希爾頓世界連鎖飯店集團的千金大小姐因持吊銷的駕照開車被罰90 天坐牢,絕非虛傳。萬幸(好人好命?),在拿到正式執照前的那一個月我居然沒出任何事。否則,或許根本就沒有否則。。。
常言道,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自從那時起到如今,我遇到的交通事故早已超過十起。最難忘的一次差點喪命黃泉,現在想起,仍心有餘悸。
那是2005年的一個春夏之交。我開車參加完肯德基州路易斯維爾(Louisville)市的美國卡車展覽(The Great American Trucking Show)回家,走在印第安納州的65號高速公路上。下午四點左右,路邊一處施工,車都開始減速。突然,感覺我的車後麵被重重的撞了一下,後玻璃當即撞得粉碎。原來是一個54英尺長(國內一般最長的不過40’)的大集裝箱卡車追尾,撞到我的車左後屁股了。撞車後,它在我的車左前方繼續行駛了十幾米後,才在兩條高速路隔離的中間地帶(草地)停了下來。好險!如果不是卡車司機在最後的時刻向左猛打方向盤,我哪還有機會在這裏胡侃呀。
馬上電話911,一個年輕的白人警察很快趕到。平常看不到什麽警察的老美,一出事他們來得還真快。肇事的卡車司機也是一個白人,更年青。警察下車後就和卡車司機不停地在說話,我以為是警察在了解情況,沒在意。但等了一會兒,還沒見他叫我,我就主動地走過去想說明情況。但警察很不耐煩,揮手叫我回到自己的車上去等。之後,他也就再沒有向我了解情況。在等拖車到來的將近半個小時裏,卡車司機竟坐在警察車的副駕駛的座位上一直談笑風生。我想,事故的責任原因是再清楚不過的了,他不問就不問吧。又過了一會兒,警察的報告寫好了,給卡車司機和我各一份。我問警察:應該不是我的錯吧。警察說,你自己看。盡管英文不算好,但簡單的報告我還是沒有問題的。報告寫道:因為我臨時變更車道的緣故,後麵的卡車來不及避讓,造成車禍。另附罰單一張。這樣的結果完全出乎意料!我立刻質問道,你憑什麽說是我違章的?他說是卡車司機說的。但據我觀察,應該是他教唆卡車司機說的才對,因為事故剛發生時,卡車司機還連著對我說了幾次SORRY。我再問,那你為什麽連一句話都不願意聽我說明情況呢?他打著官腔地說,我有權力這麽寫,你不接受,可以上訴。我說,我肯定會的。他問,你上過法庭嗎?我說那又怎樣(SO WHAT)?他語帶威脅地說,法庭聽警察的,不會聽你的,你不會贏。接著問我是不是日本人,估計他這個鄉下老警,不知“季節已變換”,還以為亞洲麵孔裏隻有日本人才開得起豪華的 SUV吧。見我這個老外不好欺負,他轉而來軟的,勸我:你保的是全險,大不了支付一個DEDUCTABLE($500)。這個年青司機才工作不久,出了這麽大的事故,飯碗不保。哦,你同情小司機沒有錯,但作為我們納稅人供養的“人民”警察,你怎麽可以不秉持公道,知法犯法?如果你早跟我“好說好商量”,我們也不是完全沒有私了的餘地。老美很多白人骨子裏歧視有色人種,隻不過他們平時大多偽裝得很好。如果我是白人,甚至是老黑,估計他都不敢如此肆無忌憚的顛倒黑白。但報告已就,此刻和他爭執已無意義。考慮到將來的上訴,我需要證人。於是,我問目睹了車禍的路旁的修路工人,請求他們給我做個證人。很簡單,隻要作證我沒有臨時變更車道,簽個字即可。結果,每個人都說,他們沒有看見(I DID NOT SEE)。TMD,一幫十足可惡的鄉下爛人!中國有句古話 - 窮山惡水出刁民。人性其實都差不多,用在老美這裏一樣沒錯。我在印州工作過七年,這是個以農業為主的州。老美大部分州都執行冬/夏令時,隻有少數幾個州不執行,印州就是其中之一。我那時還跟同事開過玩笑:農民要什麽夏令時,知道上午下午就足夠了。叫來的拖車公司是這個警察找的,獅子大開口,宰人沒商量。好不容易另找了一家,晚上十點多,我和車才安全地回到了家。
原本籠罩在美利堅頭上美麗的光環被瀆職的警察打碎了一地,有些沮喪的我開始著手找打交通事故官司的律師。電話了好幾家,都不願意接我的案子。還麵談了一家,那位律師先問我有沒有受傷,我以誠相告。之後他就沒了興趣,跟我說,你出事的地點離這裏開車至少兩個半小時。我每小時收費是$250。路上來回的時間都是要收費的。很顯然,他也不接。事情明擺著的是,沒有太多油水的差事誰都不想幹。但這樣的情況是我之前根本沒有想到的。如果我真的受了傷,最好缺個胳膊少條腿(有些人本無事,聯絡不良醫生開假證明的事時有耳聞),情況則會完全不一樣,律師們可能會不請自到(有人專門給律師通風報信)。多數情況正如律師們的廣告:“工傷事故,不贏官司,絕不收費”。他們難道“學雷鋒”?非也,他們要的更多,與事主協議分成。
沒有辦法,我隻好求助為我公司打過業務官司的律師。他答應為我到事發當地找專門的律師,因為就算收費貴,至少可以省去這裏的律師來回開車上事發當地法庭的時間。大概律師之間容易溝通,他真的很快找到了一位。那位律師來電,了解了情況,我也書麵寫了一個情況簡介。他要求我兩天之內快遞立案等費用,記得是不到$1,000。我當即照辦。我的保險公司知道我自己聘請律師打官司之後,他們的律師也主動參加進來一起打。因為如果贏了案子,此次修車的$ 9,000元左右的費用就會轉由對方保險公司支付。但這個案子對於我來說,經濟上並沒有什麽實惠。贏了,也就省了我的保費自付的$500元以及罰單的約$175 元,當然還可以少一個不良記錄。但前提是不考慮可能天價的律師費用。我當時一根筋,年輕氣盛,發誓一定要討回公道,並做好了多少錢都要打到底的打算。
案子交給律師後,除了補充材料,我基本就不再過問。大約一年多後的一天,律師給我電話,告我贏了官司。高興之餘,想到了一定不菲的帳單。不料他說,你隻需再付幾百塊(記不太清了)就可以結案了。贏的結果,我是預計到了的,但總共隻花費了$1,000多塊卻大大出乎我的意料,莫非我的保險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費用?都說“好人好命”,有時你不“迷信”還真不行。之前打過業務官司,原以為我會不停地收到律師按小時計算的賬單呢。
那次車禍過去十三年了,“大難不死,必有後福“乎?慶幸當年果斷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討回了公道。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完美,美國也不例外。我的經驗教訓是:出了事情以後,不要膽小怕事。一定要請一個好律師,也一定不要怕花錢。千萬不要采取老祖宗的“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惹不起還躲不起”等等的處事哲學。美國是個法製國家,律師從業人數據說占世界的60%。作為少數族裔的我們,相對弱勢,更應該學會善用法律保護自己。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號。
我沒有關注之後的事情。在老美,警察說話也需要能被證明才算數,也即,我們常聽老美法庭上說的“prove it”。他說的無人證明,而我說的"make sense",加上我的律師團隊厲害的話,這老警必死無疑。老美有一條很厲害,就是你作證時,必須宣誓沒有撒謊,撒謊的後果在美國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如果警察知法犯法,他一輩子都會帶著這個汙點,至少,警察是幹不成了的。
商榷。
我們都是外來戶,開始不懂,隻能吃一塹漲一智了。
然後過來要我的Registration和保險卡,要我一分鍾內立即拿出保險卡,否則立即逮捕我。
雖然是對方撞我的車,但是警察寫報告說是我的錯。
我自己到法院,隻是Dismissal我的案子,免去罰款,但是並沒有判對方的錯,我的保險還是長了,得影響6年,累積也是幾千元。
警察叫人來強行拖我的車,說是危險,雖然隻是撞到後麵Trunk壞了,0.5邁就$140。然後車行說是車報廢,撿大便宜,很低的價格買下保險車,拆零件更值錢。
這是警察,拖車,修車行一條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