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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監獄

(2020-03-11 10:27:56) 下一個

盧森堡監獄

一、盧森堡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天主教是盧森堡的國教。實行的是君主立憲的政體,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大公,現在大公被盧森堡議會剝奪了所有的世俗權力(因為宗教信仰的原因,現任大公拒絕簽署《安樂死法案》),僅僅是盧森堡的象征性元首。
A、盧森堡位於法國、德國、比利時之間的一個袖珍小國。曆史上是荷蘭的領土,因為宗教信仰的原因,在1840年比利時脫離荷蘭而獨立;在1849年,盧森堡脫離荷蘭而獨立。在曆史上,盧森堡這個小地方產生了四個歐洲皇帝(在歐洲曆史上,稱王的不少,能夠稱帝的不多,像法蘭西這樣的人口眾多的“大民族”,也不過出產了三、四個皇帝而已)。按照中國人的觀點,是一個風水極佳、人傑地靈的地方。
B、盧森堡的官方語言是法語、德語、盧森堡語;盧森堡語是日耳曼語的一種方言。現代盧森堡的學校裏,教授盧森堡語、法語、德語、英語,因此盧森堡的年輕人一般能說這四種語言。
C、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意大利人大規模地移居到盧森堡;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葡萄牙人開始大規模地移居到盧森堡。因此盧森堡存在三種社區:盧森堡人社區、意大利人聚居區、葡萄牙人聚居區。這三個社區沒有地理上的界限,隻有習俗、語言、思想、文化、意識上的界限,當世界上舉辦大型足球運動會時,就能立即區別這三個社區的存在。
D、盧森堡的傳統經濟是農業和工業製造(主要是鋼鐵生產),從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盧森堡轉行,以金融業為龍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現在盧森堡的工業製造已經成為昨日黃花,各種鋼鐵廠絕大多數被迫關閉,唯有金融業一枝獨秀。
F、盧森堡人的性格特征介於法蘭西人和日耳曼人之間,但更接近日耳曼人。

二、盧森堡社會。
A、盧森堡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擁有完善的醫療養老等保險製度體係,人們從出生到死亡,都受到國家的照顧(即使死亡後的棺材等喪葬費用,都由國家提供)。盧森堡人不會為了生存而擔憂,即使領取終身救濟金的盧森堡人(身體健康、正常)的生活水準,高於中國的中產階級(2013年的水平)。如果是盧森堡的殘疾人,他們得到國家的津貼,相當於盧森堡的中產階級的收入。
B、盧森堡非常重視教育,國家義務教育直到終身(近似)。盧森堡擁有大學,如果有學生到國外讀書,如法國、德國、比利時等國家接受高等教育,盧森堡政府提供學費和必需的生活費。
C、盧森堡是開放的社會,所有有才能的盧森堡人,一般能得到發揮自己的才能的工作職位;即使某些特殊才能,在盧森堡找不到工作崗位,也可以到歐盟的其它國家找到相對應的工作。因此,盧森堡不是埋沒人才的國家(當然歐美開放的資本主義國家都不是埋沒人才的地方)。
D、盧森堡是一個國際化非常高的國家,超過三分之一的居民不是土生的盧森堡人,純血統的盧森堡人,根本不存在。每天,大約有十五萬的比利時人、法國人、德國人到盧森堡工作。
E、盧森堡人具有種族歧視的心態(例如,盧森堡人非常歧視葡萄牙人),這種種族歧視是一種動物的本能(當一群動物闖入另一同類動物的領地,必然受到原生同類動物的排斥),不是人類自身可以消除的思想意識:因為種族、文化、精神、思想等原因,所構成的意識隔閡,而產生的結果。但是盧森堡政府以法律的方式,來約束和禁止種族歧視事件的發生。隨著時間的推移,盧森堡人的種族歧視的觀念將會消失,例如,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盧森堡人非常歧視意大利人,現在盧森堡人對意大利人已經沒有種族歧視心態。

三、盧森堡監獄。
A、盧森堡監獄常駐囚徒,大約六百多人。盧森堡監獄囚徒的國際化的程度,超過盧森堡社會的國際化水平,超過五十個國家或地區的囚徒,居住生活在盧森堡的監獄裏,是一個典型的國際化社會,或者說國際化社區。
B、盧森堡監獄裏居住著各種各樣的罪犯:殺人、縱火、強奸、孌童、偷竊、搶劫、詐騙、販毒、拐賣等各種各樣的犯罪方式。但是超過百分之八十的囚徒,其犯罪根源是因為毒品引起的。
C、盧森堡監獄裏的囚徒智商。
因為盧森堡是開放的社會,有才能者都有發揮其聰明才智的地方和機會,都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回報,足以過上舒適的生活。隻有那些既無才能,又妄想獲得財富的異想天開、鋌而走險者。或者因為毒品的控製,不能自拔者(在歐美開放的社會裏,高智商者,能夠認識到毒品的危害,一般不會陷入毒品的深淵;而且高智商者,能夠通過正當手段賺取足夠的金錢,來購買毒品,滿足自己的毒癮)。當然也有極少的不能控製自己貪欲的高智商罪犯。總之,盧森堡監獄裏的囚徒的總體智商,低於盧森堡社會平均水平;受到教育的程度,遠遠低於社會平均水平。
D、監獄的管理。
盧森堡是現代資本主義民主社會,是建立在以“自由、平等、博愛”為社會思想文化意識的基礎之上。因此盧森堡監獄的管理體係,是建立在人道主義為原則的基礎之上的。
a、對於監獄裏的囚徒而言,僅僅是剝奪了人身自由、政治選舉權利、自由擇業的權利、直接經商的權利等;但是囚徒享有基本的社會人權,囚徒的人格尊嚴不能受到任何侵害;囚徒與獄卒在精神上,是完全平等,沒有任何等級差別……例如:在走廊裏不準吸煙,獄卒主動遵守。
b、囚徒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主動要求從事有償報酬的工作(雖然最高時薪低於盧森堡法律規定的最低時薪的一半);囚徒擁有隨時挑選工作的權利;囚徒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是義務基礎教育,囚徒獲得金錢回報與在監獄外相當);監獄方沒有強迫囚徒工作的權利……
c、囚徒工作的精神動力,不是為了低廉的報酬,主要是為了消磨難熬的不自由的歲月。工作,是囚徒的一種娛樂、消遣難熬歲月的方式。而且,監獄中對於囚徒工作的獎勵或懲罰製度,對於囚徒沒有任何約束力(對於盧森堡監獄裏的囚徒而言,失去人身自由,就是對他們的最大懲罰,其它任何添加的懲罰都是微不足道)。因此囚徒的工作毫無積極性、認真性和創造性。(當然也有極少部分囚徒,在獄中寫書,繪畫等,最後出版。這是為了自己,而發揮聰明才智,而不是為了在監獄工作攢錢)
d、監獄方沒有隨意處罰遵守監獄法規的囚徒的權利;獄卒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拷打囚徒,(如果受到囚徒的攻擊,獄卒有自衛的權利,但沒有主動攻擊、毆打囚徒的權利)。可以如此比喻:獄卒和囚徒的關係,就像牧羊犬和羊的關係,他們的主人就是盧森堡政府。獄卒的主要責任是防止囚徒之間的爭鬥、打架、逃跑等。
例如德國的一個大都會城市的警察局長,在情急之下毆打一個綁架勒索殺人犯(僅僅一個耳光而已),要求囚徒供出受害者的下落……結果這個警察局長被迫辭職,而且賠償該綁架勒索殺人犯金錢若幹(數目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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