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美國,許的公司開工時法律就會要求公司為員工購買各種保險,最常見的是UI失業保險和worker‘s compensation,就是工傷疾病殘疾死亡之類的賠償和補助,這個由第三方(就是獨立於雇主和雇員之外的機構)承接代辦,平時公司往這些機構繳納費用(UI失業保險是各個州政府代辦的,worker's compensation不一定是政府機構代辦),一旦公司的雇員有傷殘疾病之類的,就由這個機構出麵處理,甚至代發薪水(十幾年前我所在的那個州因病因傷誤工期間代發的薪水是正常上班薪水的65%),所有的條款都事先寫進了合約,雇員在被雇傭的時候會要求簽字同意(當然雇員也可以不同意,那就不被雇傭了),出事了各方按合約履行義務,公司得以繼續經營。
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比如工傷家庭覺得賠少了,可以請法庭裁決,之前都有合約都簽了字的,聯邦和州一級也有許多勞工法有根據可循,不會任意遐想。法庭有解釋合約的權利,也有裁決合約中沒有涉及的情況的權利。
我個人覺得許的公司出事,甚至前麵他那位朋友的煙花廠出事,都是事故性質的accidental,應該在公司已有的各種保險的coverage之內,由第三方機構出麵解決問題。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比如工傷家庭覺得賠少了,可以請法庭裁決,業主也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如果就因為一個事故,公司的法人或者small business owner的業主就破產,負債,被迫直接向工人賠償,甚至會有刑事責任,這個國家的公司製度也太不完善了。
我覺得上海的現代公司製度目前應該比較完善了,因此結論是:電視劇在此有點瞎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