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3月至5月,布泉區發生了11起駭人聽聞的殺人取肝膽事件(殺人沒有取肝、膽的事件不計在內),被殺害24人中,被挖肝取膽21人。參加吃肝和分要肝膽者,有國家幹部8人(其中黨員5人),工人2人,農村黨員21 人。
在1968年2月的“楊灣搶槍事件”中,布泉區民兵奉命槍殺參與搶槍的兩個平果人時,區武裝部長黃以荃(已病死),曾布置武裝部幹事韋玉清,要民兵殺人後把肝膽取回來,隻因零有源(也是參與槍殺兩個平果人的民兵之一,但不是凶手)等人抵製,未能得逞。事後,零有源被區武裝部領導罵過一頓。揚言:“他取不回來,以後取他”。從此,零有源一反常態,積極充當殺人剖腹挖肝取膽的幫凶。
1968年3月23日,布泉區武裝部長黃以荃命令周朝珠(原高峰公社民兵營長,已法辦)和隆琇佳(原布泉公社黨支書已開除黨籍)帶領兩個公社的民兵一起行動,殺害高峰公社的“四類分子”梁受玉和韋家信。周、隆兩人帶領民兵將梁受玉和韋家信騙(叫他們送假信)到龍厚(地名),用木棍將他們打死,接著,零有源、馮經光分別剖腹割要梁受玉、韋家信的肝、膽,並將屍體推入深洞滅跡。
3月25日,高峰公社民兵營長周朝珠,召開全社所謂“四類分子”訓示會。會後,以不老實為名,將馮品宏、許大新、許忠賢、馮福會等4人留下,並送去龍會公社批鬥,當走到內岜(地名)時,即夥同民兵馮經光、馮經團、梁廣漢等人將他們打死,剖腹取肝膽,並將屍體推入深洞滅跡。
3月28日,周朝珠布置民兵命“壞分子”梁斌送信(假信)去念龍屯。當梁到都烏(地名)時,被早已等候在那裏的民兵馮經光等人捆住,拉刹餐岜(地名)打死,由馮經光剖腹準備取肝膽,由於剖腹時不小心割穿胃汙屎才不要。
4月5日,布泉公社以李建南、何瑞安為首的30多位民兵,將“四類分子”譚富連、陸瑞營、隆盛英、鄭以積、李貴毓、黃振江等6人,押到上信(屯名)恒古馬(地名)打死。零有源打死黃振江,剖腹取肝、膽,膽交給趙太和保管(後轉交黃以荃);當晚,把肝拿到區供銷社幹部黃春章處煮吃,參加吃肝的有黃春章、淩國誌、馬天日、零有源等人。鍾日英、鍾振英挖走隆盛英的肝、膽,拿到隆德謙家加工(烤幹)分贓。鄭以積、譚富連、陸瑞營等3人的肝、膽分別被隆德謙、隆奉謙、李建南等3人挖走;李建南把肝拿到布泉電站煮吃,參加吃的人有:何瑞安、隆之蘭、李興盛、農蓋之、農建巧、農建光、黃廣忠、任毓安等人。
4月7日,周朝珠又布置馮經光要他給所謂“壞分子”馮經通送信去公社(假信),當馮經通送完信返至弄勒(地名)時,馮經光等人即將他捆綁, 拉至內岜(地名)打死,剖腹取肝後,把屍體推入深洞滅跡,並把肝拿到周朝珠家炒吃。
4月25日,布泉公社民兵零有源、黃積崇等人夥同龍會公社的一些民兵, 將龍會公社的所謂“四類分子”淩世威、隆元普二人押到龍厚岩洞前,將淩世威、隆元普打死後,由零有源動刀剖腹取肝膽。當晚,黃積崇把淩世威的肝拿到布泉供銷社幹部許秀宏房間炒吃,參加同吃有區武裝部長黃以荃,武裝部幹事韋玉清,國家幹部許秀宏、淩國誌和工人隆秀紳、民兵黃積崇、趙太和等。黃積崇還將膽加工後,負責分贓。同一天,農會公社民兵李現林、羅美凡等人按預先約定,將“四類分子”梁明通押去交給布泉民兵,當行至電站附近的公路時,梁賴死不走並大聲喊叫,李現林、羅美凡等人便用繩將他勒死,並將屍體抬到峺可(地名)的石灰窯內由李現林剖腹取肝,拿回農會民兵陸英家加工,然後分給馮調民、趙德元、馬天明、隆元利、黃紹評、羅美凡、李現林、翟元達、梁長精、趙德育、趙承合等13人。以後,這些人還在岩洞喝血酒,訂立攻守同盟。
4月27日,韋玉清對隆秀紳(布泉區公所交通員)布置說:接到大新福隆來電,馬日佳跑去福隆已被他們抓起來了,你去通知毆亞(布泉公社的一個屯名)去要他(馬日佳)回來,由你負責帶隊。並說:“拿來路上由你們處理(殺害)”。隆奉命帶歐亞民兵楊極瑞、楊極新、鍾日英、鍾振英等人, 把馬日佳接回到巴何(地名)時,將他打死,由鍾日英動刀剖腹取肝、膽, 並拿回家加工後,分給隆秀紳、楊極瑞等人。
5月9日,布泉公社新盞大隊信用社(此時原小公社已改為大隊,原區改為公社)負責人零有興奉黃以荃之命派所謂“四類分子”隆盛穩、農章業分別送信(假信)。到內引和新盞(均為屯名)去,當隆盛穩送信去返回叫呼
(地名)時,被黃積崇攔路用衝鋒槍打死,然後將屍體拖到山邊,由鍾日英剖腹取肝膽。農章業送信返回至X什(地名)時,也被鍾日英、何瑞安(從叫呼趕來)等人捆綁押到XX等(地名),用木棍打死後,由何瑞安動手剖腹取肝,就地分贓,分得生肝的有民兵石昌先、陸吉元、趙承家、趙承興等。何本人獨占農章業的膽。隆盛穩的肝當晚黃積崇拿到布泉供銷社許秀宏房間炒吃,有國家幹部許秀宏、淩國誌、黃以荃、韋玉清、工人隆秀紳、民兵鍾日英、黃積崇、黃仁繡、趙太和等人參加吃,隆盛穩的膽由鍾日英拿回家加工後分贓。
5月,布泉公社布泉大隊革委成員何盛龍和民兵李建南、何瑞安等人, 將陸加忠、陸加新兩兄弟捆綁押到楞下畢(地名),用木棍打死,剖腹取肝,拿到雙輦小學校炒吃,參加吃的有何盛龍、隆德評、李建南、趙義章、何元安、何元斌、隆德期、趙德章、隆興積、許恒新、李興成、農建巧、農蓋三、何瑞安(已故)等人。
殺人取肝,國法不容。參與此事件的有關人員,在1983年至1985年的“處遺”中,分別受到了嚴肅的處理:周朝珠被開除黨籍、公職、判刑8 年;李國誠被開除黨籍、公職(教師隊伍)處分;韋玉清被開除黨籍、幹籍(安排當工人)處分;李現林、鍾日英、隆琇佳、梁廣漢、陸吉元、隆仁清、鍾振英、農建先、李廷揚、陸英被開除黨籍;零有源、馮經光、馮經團、楊極瑞、李建南、梁長精、趙義章、趙承合被清除出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