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海外名人郭文貴與一些民運人士相互口水戰及訴訟案不斷,這裏麵的是非曲直,前因後果,證人證據等等繁複不清,這裏不想對具體的訴訟案加以評論, 隻想談一下官司背後的故事。
首先問大家一個問題 :美國法律與他國法律有一點規則上的不同,這個不同導致了美國擁有世界上70%的律師和最多的訴訟案產量,這個規則上的不同是什麽?
美國億萬富翁羅傑斯數年前遭遇到一場無妄之災 ,被人起訴打官司,對他來說那是一個勞財傷神纏繞多年的難忘經曆。從官司一開始到整個過程中,都很明顯,羅傑斯作為被告是必勝的結局。那為什麽原告及其律師還是不依不饒死纏爛打呢?原因是原告並不想打贏官司,隻希望被告衡量輕重,同意在官司過程中與原告庭外和解。比如說預計五年後被告可能最終打贏官司,但其間被告會花費律師專家證人費用等總價一千萬,還加上被告自己無數的時間精力,如果這五年內被告任何時候識時務與原告和解止損,他不過花費少於五百萬就可了結這件事。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後者去和解,隻不過退休多年的羅傑斯有錢有精力有時間有強烈正義感,所以他堅持數年,多花費額外的巨資和精力贏了這場必勝的官司。雖然保住了自己的聲名,但是身心俱疲,刻骨銘心,隻能說是慘勝。
回到前麵的問題,答案是美國法律遵守美國規則,無論輸贏原告和被告各付自己的法律費用;他國法律遵守英國規則,由輸的一方負擔雙方的法律費用。這一點規則上的不同導致了美國擁有世界最多的律師和訴訟案。
乍看起來美國規則似乎更公平:各付各的費用,並且保證了窮人也打得起官司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其實這是一個很不公平的規則。
如果羅傑斯的案子換到另外一個國家,原告和原告律師根本不會打這必輸的官司,因為他們除了浪費自己的費用時間精力以外,輸了後還要支付被告的巨額法律費用;被告也根本不會考慮中途掏錢和解,一定會打到底的,因為贏了後分文不出,又可以通過自身的巨額法律費用來懲乏原告。也因此這些國家避免了無謂官司的泛濫。
那如果把羅傑斯換成另外一個普通美國人在美國被告呢?實際上在美國大多數普通人都會承受不了官司所帶來的精神和物質消耗,會選擇中途和解,盡早花錢消災了事的。這樣又助長了同類官司的發生。
在美國由於這個惡規則,許許多多原告和律師願意打憑空產出,根本無望的官司。因為他們最多損失自己的時間精力(許多律師往往願意免費接案,從和解賠償金中按比例收取報酬),不會受到額外的懲罰;但被告則無端受損,不論輸贏都需要聘請律師準備應訴等等,是自己難以挽回的損失,而且往往由於拖不起而中途和解妥協。同時這個規則對窮人更不公平,因為他們更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更容易屈服妥協。
再回到郭文貴和民運人士的那一批訴訟案,這些官司本身的是非和判決並不重要,關鍵的是這些是億萬富豪和普通人之間在美國打的官司。對於富人來說,所需費用隻是無足輕重的小錢,隻要打官司本身就已經贏了;對普通人來說,則是影響生計,不可承受之重的精神和物質消耗戰,隻要打官司本身就已經輸了。
這裏順便談談普通人的自衛之道,如果你關心中國的民主自由,自己憑心盡力而為,隻求付出不求回報就可以了,何必要寄托於某個組織,派別,團體或個人呢?人心隔肚皮,你又怎麽能知道對方是不是曆害國最盛產的騙子之一呢?正如疫情之下,保證安全最好與別人保持距離,隻要你潔身自好,不去沾惹是非之人,與別人保持足夠距離,自然也免了很多無謂的官司和事端。
清者自清,濁者自濁,天長日久是非公道自有公論。
The American rule (capitalized as American Rule in some U.S. states) is the default legal rule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trolling assessment of attorneys' fees arising out of litigation. It provides that each party is responsible for paying its own attorney's fees,[1][2] unless specific authority granted by statute or contract allows the assessment of those fees against the other party.
Internationally, the English rule is used, under which the losing party pays the prevailing party's attorneys' fees.
randomspot 發表評論於 2020-04-11 10:41:56
>> 無論輸贏原告和被告各付自己的法律費用
不會是所有的訴訟都這樣吧? 我打過一個官司, 是被告。 原告輸了官司,被判支付我方律師的所有費用。 除了損失時間精力,經濟上作為勝方, 我沒有任何代價。
老郭已經沒錢了,眼下正巧舌如簧地圈錢呢,所謂G-News,2000萬股每股一美金,號稱即將上市,並成為世界排名第一的媒體。願者上鉤吧。
不會是所有的訴訟都這樣吧? 我打過一個官司, 是被告。 原告輸了官司,被判支付我方律師的所有費用。 除了損失時間精力,經濟上作為勝方, 我沒有任何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