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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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憲法案例:Guerine v. The Queen

(2023-06-06 12:31:49) 下一個

《Guerin v. Queen》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項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確認了加拿大政府對原住民土地的托管責任,這是基於特有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的一種信托關係。

1956年,Musqueam部落在溫哥華南區享有聲望的Southlands社區擁有400多英畝的保留土地,俯瞰菲莎河。當時,Shaughnessy高爾夫與鄉村俱樂部正在尋找適合建高爾夫球場的土地。該俱樂部聯係了印第安事務部(Department of Indian Affairs, DIA),希望租用Musqueam保留的162英畝土地。DIA通過向部落保證他們將從租約中獲得收入,獲得了Musqueam的同意。據Musqueam稱,他們沒能有自己的法律代表參加交易協商。盡管如此,他們還是同意了這筆交易。在獲得同意後,DIA代表與俱樂部協商了交易,但所達成的交易與DIA與Musqueam達成的協議出入甚大。

Musqueam被告知他們將從為期75年的租約中獲利,租金每十年按照公平市場價格進行調整。然而,部落並不知道,這筆交易被重新協商,使得俱樂部隻需支付土地公平市場租金的10%。

這些對租約的更改對Musqueam保密了12年,直到DIA的一名員工將其告知時任酋長Delbert Guerin。經過五年的努力,Musqueam終於找到一位願意接手此案的律師,因為當時幾乎沒有法律或政府承認原住民權利和土地所有權。該案於1975年起訴,並經曆了三個法院層級的審判,直到聯邦法院判決Musqueam勝訴,判決賠償該部落1000萬加元。然而,政府對此判決提起上訴,賠償被撤銷。Musqueam隨後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訴。1984年,最高法院判決Musqueam勝訴,並恢複了賠償。法院認定,政府在處理與Shaughnessy高爾夫與鄉村俱樂部的交易時,疏忽了其對Musqueam的受托責任。這一判決不僅確認了Musqueam的權利,也為加拿大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承認奠定了先例。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成立有著曲折的曆史。在加拿大聯邦成立之前,英屬加拿大殖民地分為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上加拿大是英裔殖民,下加拿大是法裔殖民。上加拿大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沿用海洋法;下加拿大也有自己的法院,沿用大陸法(拿破侖法)。在各自管轄範圍內,都有自己的最高裁決權。但對於關係到兩個省的案件怎麽辦?有人主張成立最高法院,有人反對。1876年加拿大聯邦成立以後,省際案件的處理,就需要一個聯邦最高法院。1867年的《英屬北美法案》,俗稱《加拿大憲法》,賦予加拿大聯邦議會以立法權。根據這個立法權,1869年就有了建立最高法院的提案,議會辯論到1870年,沒有結果。1875年聯邦議會通過了《最高法院和財政法院法案》,成立了最高法院和財政法院。但那時候加拿大的最高法院還沒有最終判判權,訴訟雙方依然可以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依然可以推翻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到了1933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有了對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權。到了194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才成為加拿大最終判決法院。1971年6月1日,聯邦議會通過了《聯邦法院法案》,把財政法院改名為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分為訴訟部和上訴部兩個部門。到了2003年,聯邦法院的訴訟部門就成為了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聯邦法院的上訴部門就成為了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

《Guerin v. Queen》一案中,Musqueam部落先在聯邦法院訴訟部勝訴,政府上訴到聯邦法院的上訴部推翻了訴訟部的判決,Musqueam部落又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推翻了聯邦法院上訴部的判決,可謂一波三折。

為什麽Musqueam部落是起訴英女王呢?加拿大是君主立憲製,主權屬於英王,英王是加拿大國家的法人代表。土地所有權屬於主權。所以,Musqueam部落告的並不是加拿大政府,加拿大政府屬於人民。

原住民祖祖輩輩住在北美,其土地所有權是天然的,但沒有法律界定。在加拿大君主立憲的政治體製內,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依據是1763年的《皇家敕令》,即俗稱的《印第安人憲法》。這就是Musqueam部落起訴英王的原因之一,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根據是加拿大主權法人代表英王簽署的法令。根據1763年的《皇家敕令》,原住民沒有買賣、出租、轉讓土地的權力,土地的流轉都必須由王權經手,原住民把土地所有權信托給了王權,而王權在這些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必須代表原住民的利益,王權代表原住民利益管理土地。因此王權對原住民土地的租賃負有托管的責任。這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是一個可行的方式,因為土地流轉合約都是英文或法文書寫,合約的解釋也是按照歐洲法律,原住民對這些文字和法律體係並不熟悉,而且合約的法律強製也是由殖民統治政府來實施。

1982年,聯邦法院訴訟法官對《Guerin v. Queen》的判決意見認為,王權(Crown)背棄了Musqueam部落對她的信任,高爾夫球場的租賃條文違背了Musqueam部落的利益,判賠償Musqueam部落一千萬。加拿大個國有企業和政策性金融貿易機構,往往會冠以(Crown)的前綴。

《Guerin v. Queen》一案最終在1984年結案,是一個體現了1982年《權利與自由憲章》的第35條關於加拿大原住民權利條文的案件。

2023年5月底,丹尼爾·史密斯再次勝選連任阿爾伯塔省省長。她的政治主張是向聯邦索取阿爾伯塔省主權。無論聯邦議會還是省議會立法,都必須在憲法框架之內,而加拿大憲法保護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由於土地所有權因此有了資源開發的利益分享權利,而聯邦政府必須擔負起托管權的管理,不違背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史密斯攻擊特魯的政治表現為省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博弈,這場博弈的本質是阿爾伯塔省油氣資源收益的分配問題,在這場博弈中很可能會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原住民很可能會在這場政治博弈扮演一個不可忽略的角色。

(延伸閱讀:加拿大憲法案例:Connolly v. Goo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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