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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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厘霸(14)期貨

(2013-05-16 08:09:54) 下一個

符合伊斯蘭聖法法理的期貨叫作SalamSalamMurabaha剛好相反,Murabaha交易是先取貨拖延付款,Salam是先付款以後取貨。最開始,Salam就是為農民青黃不接的時候借錢的金融工具。農民要借錢,借錢不是要還利息嗎?還利息違反禁止厘霸的原則。那麽,銀行就買農民秋收的糧食,先給錢讓農民渡過青黃不接的難關。

 

《禁止厘霸(6)》中講到,伊斯蘭聖法禁止Gharar交易。禁止Gharar交易,就是禁止買賣的時候沒有實物交易。比如買指數,買期權等,都是Gharar交易,都被伊斯蘭教法禁止。所以,Salam是一個成交時候貨物還沒有的例外,需要附加許多規定:規定一是商定好價格立即付款;規定二是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可以準確確定,如二十石穀子;規定三是說好交貨的時間和地點;規定四是不能用於以物易物。不同的法理學派對Salam交貨期的長短意見不一,有些聖法學者認為Salam交貨期至少超過一個月,而另一些認為沒有時間限製。Salam不能用於金銀和貨幣交易,不能用於買匯。傳統的Salam規定價格要低於市場現價,現代法理則無此規定。Salam可以用於農業融資,也可以用於企業周轉資金融資。Salam合同使得銀行承擔全部遠期價格風險。

 

銀行買了實物怎麽辦?做市場?做物流?這太不專業了。所有,伊斯蘭銀行往往要簽訂平行的兩個Salam,在一個Salam中做買家,在另一個Salam中做賣家,交貨時期和地點重合。然後在兩個合同中規定貨物交接規則,這樣銀行就成為純中介。

 

Salam合同是在時刻T交款,時刻T加上時間段t以後的(T+t)時刻收貨。農民甲6月中青黃不接,在615日到銀行簽一個Salam合同,以1000塊錢賣出915日的3擔穀子。時刻T就是615日,時間段t就是3個月。

 

Salam合同買賣是一個時間T交款,另一個時間(T+t)收貨。如果是分期交貨,或者分期付款,或者即分期付款也分期交貨,那麽,這些合同就叫作Istisna。所以,我們有三種Istisna

 

比如家具廠甲與銀行乙簽訂一個Istisna合同,賣出300張椅子,每張¥10元錢。61日銀行乙給工廠甲¥3000元錢,71日、81日和91日三次,每次工廠甲給銀行乙100張椅子。這就是分期交貨的Istisna合同。

 

上邊例子實際上是工廠甲用Istisna合同融資周轉資金。既然是周轉資金,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例如,銀行乙在61日、71日和81日三期每期付款¥1000元給工廠甲,工廠甲在71日,、81日和91日三次每次交貨100張椅子。這就是銀行乙為工廠甲融資周轉資金的Istisna合同。

 

當然,不一定要銀行和工廠簽訂Istisna合同。上邊這個合同更適用於資金雄厚的家具店丙為資金緊張的家具廠甲融資周轉資金。例如,批發商丙在61日、71日和81日三期每期付款¥1000元給工廠甲,工廠甲在71日,、81日和91日三次每次交貨100張椅子給批發商丙。這就是批發商丙為工廠甲融資周轉資金的Istisna合同。

 

還有一種Istisna合同,就是分期付款,最後取貨。這種合同可以為資金密集型項目融資,如建樓房,建鐵路等。比如,銀行乙為房地產開發商丁融資建一棟樓房。開發商以¥360萬的價格把樓房賣給銀行,201651日交貨,銀行從201341日開始,每月1日付給開發商丁¥10萬元錢,共分36次分期付款總共¥360萬給開發商丁。這就是分期付款一次交貨的Istisna合同。這種合同適用於為BOT(建造-經營-移交)項目融資。

 

這些合同實際上在商業上很流行,和穆斯林國家打交道的時候,注意隻提價格、貨物,日期等,不要提利息以及計算資金的利息影響等,尤期遭遇利息風險的時候不可拿到台麵用利息變動講價。那麽,這類合同就是SalamIstisna合同了,就尊重了穆斯林的信仰和價值觀了。伊朗不使用SalamIstisna這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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