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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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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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金融產品是否符合伊斯蘭聖法法理,需要有權威解釋。伊斯蘭金融工具的操作是否符合伊斯蘭聖法法理,需要有伊斯蘭司法審議。伊斯蘭法理叫作Fiqh。
聖法(Sharia)有兩個來源,其一是《可蘭經》,《可蘭經》給的是原則。其二是默罕默德的生平模範事跡。所以,聖法和海洋法係類似,是案例法而非成文法。一個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是否符合聖法,要援引前例。但曆史環境變化了,前例的相似性就模糊了,如此就有了不同的伊斯蘭法理學派。根據不同的法理學派,每個國家的伊斯蘭銀行就有不同的伊斯蘭金融產品和不同的伊斯蘭金融工具,或者同樣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在不同的伊斯蘭銀行會有不同的操作。同樣的伊斯蘭金融工具,在不同的國家市場會有很大的不同。
伊斯蘭最大的教派是遜尼教派(Sunni)。遜尼教派有四個主流法理學派:Hanafi,Shafi’i,Maliki和Hanbali。
Hanafi是淵源最古老也是流傳最廣泛的法理。Hanafi法理流行在中國新疆、土耳其、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哈薩克斯坦、韃靼斯坦、巴什科爾托斯坦、北高加索、克裏米亞半島、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黑塞、科索沃、孟加拉、印度、毛裏求斯等國家。該學派鼻祖是波斯伊斯蘭學者Abu Hanifa(公元699-767)。Hanifa學派是Abbasid哈裏發王朝、奧斯曼帝國和莫臥兒帝國的官方法理教義。Hanifa學派和其它學派的區別在於這個學派注重說理。
Shafi’i學派流行在中國寧夏、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馬爾代夫、厄立特裏亞、文萊達魯薩蘭國、也門、吉布提、索馬裏、敘利亞、巴勒斯坦、約旦、庫爾德和下埃及等國家和地區。Shafi’i學派是第二大學派,是伊斯蘭世界(Ummah)官方教義,是馬來西亞和文萊達魯薩蘭的官方教義。該學派鼻祖的全名是Abū ‘Abd Allāh Muhammad ibn Idrīs ibn al-Abbās ibn ‘Uthmān ibn Shāfi‘ ibn as-Sa'ib ibn ‘Ubayd ibn ‘Abd al-Yazīd ibn al-Muttalib ibn ‘Abd Manaf(公元760-816)。他是加沙學者,根據他的名字,他的祖上和默罕默德同宗,屬麥加Quraysh部落。Hanifa的法理來源中把默罕默德以及他的創教戰友和門徒的決策都包括在法理根據中,而Shafi’i則突出了默罕默德典範(Sunnah)做為法理來源的崇高地位,把默罕默德戰友和門徒的決策降到從屬地位。 Shafi’i學派受亞裏士多德邏輯影響較深,以其神學係統著稱,注重邏輯推演。全世界約有29%的穆斯林遵從Shafi’I教義。
Maliki學派流行於阿拉伯酋長國、科威特、北非和西非,是阿拉伯酋長國,科威特和巴林的官方教義。Umayyad哈裏發(公元661-750)時期在Maliki學派在北非比較流行。這個教義把聖法基礎建立在默罕默德生平典範、正道的哈裏發典範,和默罕默德Medina武裝根據地的規範。上世紀70年代興起的Murabitun運動就崇拜這個教義。Murabitun運動主張恢複Zakat,而Zakat是伊斯蘭銀行的特征之一(見《禁止厘霸(7)》,Murabitun運動在英國倫敦和美國加州伯克利都建有傳播中心。Murabitun運動推行伊斯蘭貨幣,有金幣也有銀幣。
Hanbali學派流行於沙特阿拉伯和卡塔爾。Salafist運動崇尚這個教義。Salafist是伊斯蘭複古運動,Hanbali教義排除西方對伊斯蘭的影響,排除希臘的邏輯推理和西方辯證法哲學,反對用這些哲學來解釋聖法。
以上四個學派的法理是遜尼派的法理。什葉派遵循的是Ja’fari法理。Jafari法理創始人是Jaʿfar ibn Muhammad al-Sādiq(公元702-765)。什葉派尊他為默罕默德第六代傳人。什葉派和遜尼派對聖法(Sharia)的理解有很大的區別。遜尼派更多的把聖法視為宗教道德標準,而什葉派更多地把聖法視為教徒必須遵守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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