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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Powell v. Alabama (1932)
鮑威爾一夥七個黑人被亞拉巴馬州判處死刑,原因是他們強奸了兩個白人女孩。在民憤極大的公眾輿論下他們被逮捕和審判,審判時他們都沒有辯護律師,法庭也沒有為他們特別指定裱糊律師,隻是模糊地讓審判席上的法官們為他們說話。鮑威爾上訴到亞拉巴馬州最高法庭,敗訴。州最高法庭大法官持異議,認為亞拉巴馬州對鮑威爾的審判不公正。鮑威爾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判亞拉巴馬州審判不公正,推翻了原判。
二、理由
薛德藍(Sutherland)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本法院認為亞拉巴馬州對鮑威爾的審判違反美國西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鮑威爾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被拒絕了辯護律師,陪審團組成沒用包括黑人。
根據法庭記錄,鮑威爾等不服審判,但是法庭即沒有問他們是否有辯護律師,也沒有問他們是否雇得起律師。更沒有問他們是否希望法庭為他們指派辯護律師。他們被判罪以後,他們的律師才到法庭,這些律師不居住在本地,也沒有時間與他們的家人和朋友接觸。如果法庭推遲一段時間開通,那麽鮑威爾等就有律師為他們出庭辯論了。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刑事案被告有享有辯護律師的權利。本法院認為對於死刑犯的判決,隻要被告請求就必須有辯護律師,才符合正當程序,才能保障公平的審判。
三、討論
此案確立美國刑事案件中不得剝奪死刑犯被告的辯護律師的原則。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是所有刑事案被告都有享有辯護律師的權利。當然,人權法案是限製聯邦政府的,第六修正案是否能夠限製州政府,就在於,享有辯護律師的權利是否能夠被解釋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中,因為第十四修正案是限製州政府權力的。結果,美國最高法院沒有說第六修正案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程度程序內,隻說對死刑案必須有辯護律師。
我們在此前一些案子也碰到類似的問題,即雖然人權法案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但隻保護公民權利不是聯邦政府侵犯,不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州政府侵犯。至於那些權利被包括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中,要看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此案美國最高法院把第六修正案辯護律師一款縮小到隻適用於死刑案才對州政府有約束。
如果公民權利隻要求聯邦政府不得侵犯,而不要求州政府不得侵犯,那麽這些權利顯然不是什麽絕對的和普適的原則。如果是絕對的普適的原則,就應該包括在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內以防止州政府侵犯公民權利。
由此案看來,美國憲法的人權法案或權利法案(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就美國國內來說,也不是絕對和普適的公民權利。
此係列中後邊還將有兩案例繼續討論公平審判問題。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87&invol=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