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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Leyra v. Denno (1954)
1950年1月10日星期二,雷拉的父親沒有上班。雷拉及其同事下午3點鍾到雷拉父親家,結果發現雷拉父母的屍體,他們馬上打電話報告了警察。警察偵察現場,發現早餐用餐時有三隻茶杯,認為凶犯一定是雷拉父母的熟人。最後警察把嫌疑集中到雷拉身上。雷拉及其同事被警察提問一直到晚上11點。第二天星期三,警察繼續審問雷拉,從早上10點一直審問到半夜。第三天星期四,警察繼續審問雷拉,從早上9點一直審問到晚上8點半。星期五,雷拉去參加父母的葬禮,趁雷拉出席葬禮的時候,警察局在關押雷拉的房間裏裝上了竊聽器。下午5點,雷拉被押回警察局。至此雷拉都沒有承認謀殺了父母。
雷拉患有嚴重的鼻塞,警長說為他請了一位醫生。然而,警長請的不是一般的醫生,而是請了一位催眠專家。當雷拉從葬禮回答審訊室是,警長和審判律師在隔壁房間竊聽,而催逼專家在審訊室了誘導雷拉認罪。雷拉抱怨很難受、很困、很累、很暈,不能想東西。催眠專家則時而叫他睜眼,室而叫他閉眼,雷拉此時說話已經含含糊糊難以聽清了。逐漸地,雷拉開始接受催眠專家的暗示了。催眠家暗示雷拉用錘子擊殺了他父母,雷拉就跟著說凶器是錘子。經過一個半小時的催眠以後,催眠家說殺父母沒有什麽過錯,並保證雷拉承認後會被釋放。就在雷拉承認殺了父母以後,警長走進審訊室,讓他重複了對催眠家的供詞,這時已經是晚上10點了。這段供詞成立定雷拉死罪的罪證。
雷拉上訴到紐約州上訴法庭,認為這段口供無效。紐約州上訴法庭認為審訊過程沒有暴力強製,口供有效,維持原判。雷拉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先拒絕受理,後來雷拉到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失敗,美國最高法院才接受了雷拉的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紐約州的原判。1956年5月雷拉無罪釋放,釋放時雷拉已經在死牢裏渡過了六個春秋。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無論是是暴力強製還是精神強,強製逼供都是違法的。紐約警察局強行逼供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雷拉是在沒有精神自由的狀態下承認謀殺的,是其意誌在催眠家和警長控製下承認謀殺的,這個承認沒有法律效果。
三、討論
罪犯是否認罪不重要,重要的是審判過程承認罪犯的自由意誌。如果把“士可殺,不可辱”換成“人可殺,不可辱”,那麽就體現了普適的人權。無論是暴力強迫還是精神強迫,都是犯人違背自身意誌的口供,都是逼供。
此案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範圍推廣了,把逼供的定義擴大了,推移和界定了逼供的法律界限,所以成了美國憲法重要案例之一。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47&invol=556
http://www.crf-usa.org/links/cja/cja_ch6.htm
http://forensic-evidence.com/site/Police/Pol_voluntar.html
http://www.tsg.ecupl.edu.cn/articles/yinxiaohu/yinxiaohulw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