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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Shelley v. Kraemer (1948)
1911年,聖路易斯一個街區的房主們簽了一個協議,禁止該街區的房子被非白人擁有或被非白人使用。謝莉是黑人,她不知道這個街區有這麽一個協議。她在1945年8月11日給了定金,得到可以買這個街區一個房產的保證。該街區另外一個房主克林默到法庭起訴,說根據街區的協議要求法庭禁止謝莉擁有該街區的房產,敗訴。克林默上訴到州最高法庭,州最高法庭推翻了地方法庭的原判。謝莉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州最高法院的裁決。。
二、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是限製州政府的,不是用來限製個人的,所以街區房主之間定的種族歧視性協議沒有觸犯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這點在『(91)民權案』中法院有過解釋。但司法部門強製維護這種協議是政府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以上訴法庭維護這給協議是違憲的。
三、討論
如果黑幫之間有幫你搶錢事後分成的協議,其中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不會告到法院,因為法院不會去維護這個協議。黑幫中的這種協議有點類似此案的情況。
前邊幾個案件講到學校不得種族分離。但是根據就近上學的原則,居民點如果有協議不許非白人住進來,那麽這個區的學校自然就是白人學校了。後來1968年的民權法案禁止這種歧視性的協議。然而,富人區學校好、窮人區學校差依然是美國現實。如美國哈林區的學校,基本就是黑人學校。而克林頓夫婦在紐約州住的區,基本就是白人學校。這是美國人都知道的事實:你有錢可以送子女去一個私立學校,或者在好區買一個房子,上好區的公立學校,總之都是花錢,都是上好學校。
唵啊吽在《曼哈頓(3)河邊公園》一文中提到過樓主聯合維護富區防止窮人住進去的耳聞。
四、鏈接
http://www.lectlaw.com/files/case33.htm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38.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34&invo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