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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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布朗訴教育局(二)

(2008-01-27 09:59:29) 下一個

一、故事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5)

1954517日美國最高法院就『(94)布朗訴教育局』一案判學校種族隔離違憲,但沒有具體法院裁決。1955411日至14日美國最高法院再次審議此案。1955531日宣布法院裁決。

 

二、理由

大法官沃倫主筆法院意見:

認真落實憲法原則消除學校種族隔離需要學校解決許多問題。地方學校對澄清、評估和解決這些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而法院有監督學校誠心落實憲法原則的權力。原來接受這些案子的地方法庭負責評價地方學校落實憲法原則的進程。

傳統落實平等教育的作法隻是評估黑人學校的師資和設施是否於白人學校相當,此案更重要的是讓起訴方盡快地被無歧視地接納到公立學校,這需要克服許多障礙轉變學校係統。法院要求被訴方立即著手全麵落實1954516日法院的判決。法院將考慮學校在解決學校管理、設施、校區劃分和交通等各方麵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在整個學校轉變過程,法院保持這些案件的司法權力。

 

三、討論

『(94)布朗訴教育局』案例中有詳細討論。下一個案例『(97)庫泊訴艾倫』將給出一個消除學校種族隔離的具體實例。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9&invol=294

http://www.nationalcenter.org/cc0725.htm

http://www.thisnation.com/library/brown1955.html

http://www.teachersdomain.org/resources/osi04/soc/ush/civil/brown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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