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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 (1929)
陏茉女士是一位知識分子和一位和平主義者,她1877年出生於匈牙利,1921年放棄匈牙利國籍,移居美國,因為她認為美國是最可能結束人類戰爭時代的聯邦國家。她按照移民法要求在美國居住滿五年後,於1926年辦理入籍手續。在入籍宣誓時,移民法官問她是否願意拿起武器保衛美國,她回答不願意。她說她是和平主義者,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拿起武器。聯邦地區法庭因此拒絕了她的入籍申請。她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推翻聯邦地區法庭原判,責令地區法庭準許她的入籍申請。政府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維持聯邦地區法庭原判,推翻聯邦上訴法庭的判決,認為應該拒絕陏茉的入籍申請。
二、理由
巴特勒(Butler)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認為,公民必須對政府忠誠,政府必須保護公民,這是對等的責任。入籍程序對所有申請入籍的人是平等的,不能有例外。國籍是一個優越的特權,當有疑慮的時候,還是寧缺勿濫好。公民拿起武器保衛政府的責任是憲法基本原則。和平主義者反對戰爭,這與美國憲法是和諧的。但是,由於良心的考慮不願意或拒絕拿起武器的人,不是民族主義者,不可能效忠國家和政府,這樣的人是沒有能力忠於憲法的。所以,美國不能授予陏茉女士美國國籍。
霍姆斯(Holmes)法官持異議:在我看來陏茉女士有卓越的品格和智慧,她並不隻是要求入籍而已。對於一個五十多歲的婦女,是否願意拿起武器真的不是太重要的要求。而且,比較世界各國來說,她更喜歡美國。我並不認同陏茉女士的樂觀理想,不認為戰爭是能夠被消滅的,但就我們的憲法原則來說,我們是鼓勵自由思想的。我們不應該因為她相信一些我們不相信的東西而拒絕她入籍。
三、討論
此案和其後一些案件都表明美國最高法院堅決反對不願意拿起武器保護國家的人入籍。直到1946年Girouard v. United States一案才推翻了這個案例。Girouard不願意拿起武器,但是願意在軍隊中擔任非戰鬥職務,被準許入籍。1950年以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拿起武器的人允許入籍,而基於政治、社會和哲學原因而拒絕拿起武器的人不能允許入籍。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今天的入籍原則,陏茉女士能否入籍呢?和平主義是哲學還是宗教?如果美國承認人本主義是宗教,那麽陏茉女士能否以人本主義為由拒絕拿起武器而被允許入籍呢?
1929年是二戰前,當時英國還是日不落帝國。1950年以後,美國已經是世界金融和市場的當然霸主。所以,1929年最高法院裁決是對的,畢竟美國還不是霸主,還需要民族主義來保護自身利益。1950年以後對拒絕拿起武器的人的入籍裁決也是對的,因為美國已經是霸主了,美國最不願意看到的是民族主義,民族主義對美國的世界規則製定是一個障礙。這是從小人之心的觀點來看。從君子之心的觀點來看也一樣,當一個國家有強製國際秩序的能力以後,就不應該隻以國家利益為己任,而應該以人類利益為己任,應該淡化民族主義,崇往國際主義和理想主義。
筆者認為,法理的對錯問題,是相對於具體國家和時代而言的。同理,究竟民族主義對還是國際主義對,也是相對而言的。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79&invol=644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us_v_sch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