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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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亨尼富德訴梅森公司

(2007-11-06 05:40:12) 下一個

一、故事 Henneford v. Silas Mason Co. (1937)

梅森公司承建華盛頓州的一座大壩,從外州買了許多建築設備和建築材料。州稅務官亨尼富德要對這些設備和材料征百分之二的使用稅。按照華盛頓州稅法,在州內購買的商品要繳納百分之二的商品稅,如果購買商品時沒有繳稅,使用是就得繳百分之二的使用稅。如果是外州購買的商品,在購買是沒有繳納百分之二以上的稅,在使用時就得補夠百分之二的使用稅。

 

梅森公司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華盛頓州,告州稅法征外州購買的商品的使用稅違憲。聯邦地區法庭判梅森勝訴。華盛頓州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理由

第一個理由是征收使用稅不是幹預跨州商業行為,因為在外州購買的商業行為已經結束。使用稅是州內的行為。第二個理由是這個征稅不構成歧視外州或阻礙跨州商業,因為該稅法是對州內和州外的銷售平等的,沒有造成對州內的補貼或對州外的懲罰。

 

三、討論

這還是憲法第一章第八款中國會有規範跨州商業的那一句條文。中央與地方在這規範商業的權力分配上大致份兩種,一種是節製權力,一種是稅收權力。此案涉及的就是稅收權力。

 

華盛頓州的這一稅法很謙和,如果在外州購買時已經繳納了百分之二以上的就不必在繳納使用稅。這個稅法有兩個作用,其一是使得州內的營銷商與州外的營銷商平等競爭,使得州內的營銷商不因為百分之二商品稅而敗給外州營銷商;其二就是保護華盛頓州的稅基,沒有這條稅法,人人都到外州購買,政府財政收入就減少了。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court=us&vol=300&invol=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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